民商法第一章知识点
大一商法知识点汇总第一章
大一商法知识点汇总第一章商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主要研究商业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对于大一商学院的学生来说,掌握商法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章中,我们将对大一商法课程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简要梳理。
一、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它主要调整商业交易活动中的权益关系和义务责任。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性与形式性的统一:商法重视交易自由原则,但也要求交易行为符合法律形式的规定。
2. 公平性和效益性的统一:商法既要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3. 国际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商法中涉及的商事活动一般跨越国界,且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许可和经营活动:商法规定了商业许可和经营活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 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商法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是商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商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事项。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商法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的规则。
5. 金融法:金融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
三、商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规则商法中有许多重要原则和规则,下面是其中几个重要的:1. 交易自由原则:商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交易自由权。
2. 信用原则:商法强调交易当事人应遵守信用义务,保持诚信行为。
3. 契约精神原则:商法鼓励当事人按照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
4. 平等互利原则:商法要求交易双方平等地参与交易,并追求互惠互利的结果。
5. 公开透明原则:商法强调交易行为应公开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四、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商法的知识对于商业活动和商事纠纷解决非常重要。
学习商法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商业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为我们的商业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民商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章概论•第一节法一、对于法的一般观念(一)中国1. 传统社会(1)刑罚•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书·吕刑》)•杀戮禁诛谓之法。
(《管子·心术》)•法者,刑罚也。
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大戴礼记》)(2)律,规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管子·七臣七主》)•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墨子》)•第一节法2. 现代社会(1)阶级统治的工具监狱、法庭、警察、法(2)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规范体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p75))(3)权利(魏振瀛《民法学》第四版,p31)•第一节法(二)西方法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乌尔比安语,优士丁尼《法学阶梯》,p11.)拉丁语系:拉丁语:jus(法/权利),lex;法语:droit(法/权利),loi日耳曼语系:德语:Recht(法/权利),Gesetz(制定法)英语:Law•第一节法(三)本质差异中西方社会在关于法的一般观念上的本质差异在于:中国强调法的功利性、工具性与社会统治性(rule by law),突出法的惩罚功能,普通民众在一般情感上畏惧法、疏远并排斥法西方社会强调法的公平、正义与对个体权利的维护与尊重功能,普通民众承认法的权威与法的统治(rule of law)•第一节法二、法的概念与一般特征(一)概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人之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行为规范1.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宗教戒律•习惯准则2. 行为除了行为之外,我在法的眼中,什么都不是。
(马克思)•行为与意志自由•行为与可控性、可预见性•行为与客观性3. 规范人生而自由,但无时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第一节法(二)特征1.国家制定法的效力渊源:神的意志(政教合一、宗教在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人的意志(启蒙思想以后、强调人的理性的时代)、国家的意志(民族国家居于统治地位)等当代国家垄断了法的制定,国家成为法之效力的唯一来源2.效力范围具有普遍适用性,不针对某个体行为,而是针对不特定人3.强制力强制力来源于国家、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戒律与习惯准则等•第二节民商法一、法的分类(一)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范围国内法:国家国际法:两个以上国家(二)法的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成文法:法典法系或大陆法系不成文法:判例法系或英美法系(三)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一般主体、事项、时间、空间特别法:特别主体、事项、时间、空间法都具有普遍性,这种划分具有相对性(四)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权利义务、职责职权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之内容的实现程序(五)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私法:调整平等的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法:调整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民商法二、民商法概念(一)民商法的内涵1. 民商法、民法、商法•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
民商法专业课讲义Word版
民法部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重点提示:1.民法的调整对象(其中有一个法条辨析比较重要)、民法的概念2.民法与有关概念的关系(重点)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3我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本书认识应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
当然,它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该条使用“公民”一词有欠妥当,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也是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
因而,应将“公民”改为“自然人”。
(2)该条列举的平等主体仅指自然人与法人,且该法认为国家非法人,即该条似将国家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这与该法的规定不符合。
实际上,在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试图列举平等主体并非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主体的平等性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双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在人格上不从属于另一方;二是双方意志自治,行动自主,任何一方都不能命令他方服从自己,选择和协调成为建立相互关系的基础。
人格独立是意志自治的前提或基础,意志自治则是人格独立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然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财产支配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2021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而分为权利义务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
但在同一时间点,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共存,即它们具有时序性,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权利责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为原始义务,权利责任关系中的义务为救济义务,其实质就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总是与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救济权相对应。
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等,也可以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载,当然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由**权力介入,要求义务主体承担责任。
因此,意思自治是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其本质特征.民事责任虽和国家强制力相联系,但仍属于私法范畴。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民事责任的功能.作为保障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民事责任的功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补偿功能、功能、激励功能。
派生功能有预防、教育功能。
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当权利遭受破坏时,民事责任要使其恢复到原来状态,在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则以填补的方式辛瞻受害人的损失,这就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辛嗜功能;民事责任是私法权利与**权力的中介,是**权力进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国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一定的价值取向,超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求责任承担者承担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或者要求承担无法用具体物质形态确定损害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的功能。
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手段,以确定性规范的形式向州门谕示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划门在行为之前,便可以对负担和收益作出比较,以选择使自己利益达到化的行为方式.人们在进行利益和负担比较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还要考虑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包括预防事故而支付的成本和赔偿可能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章知识点民法通则
2021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法通则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行法并列的、仅次于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人法通则》以及**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将**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和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人民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在2021年12月的九届全国**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2021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人民物权法》。
可以预见,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人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020注税考试民商法法律制度讲义第1章1完整篇.doc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其特点为:第一,该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物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第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这种平等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
这一特点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本质区别。
第三,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互利有偿。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其特点为:第一,主体地位平等,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独立的价格利益,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价格利益。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
第三,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为保持和维护其生存和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
【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答案】ABC【解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二、民法的特征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渊源(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商法律知识总结
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去年容变化较大。
今年没有变化。
题量、分值基本维持在原有水平,估计今年仍是如此,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近五年本章考试按题型分数统计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有06年考过1个单选题,命题可能性几乎没有。
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2009为公民)【熟悉】(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可以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或合同的效力综合命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注意二者混在一起进行表述。
(二)自然人的住所(新增)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监护(新增)1.监护人的设立注意监护人的顺序(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自愿监护人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必须先指定,后裁决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0XX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1、明示形式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①.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地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民商法第一章知识点
民商法第一章知识点第一章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法律规范(了解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含义并且能够根据定义判断给出的法律规范属于何种类型)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
以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为标准的分类:授权性法律规范:授权主体可以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规范——可以做的行为;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为特定行为的规范——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为特定行为的规范——禁止做的行为。
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或者说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不同,分为两种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合同)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主体单方或协议变更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注册资本)依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分为三种: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了行为规范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但明确了可以或应当援用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委任性规范: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予以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2.法律渊源:法的渊源又称为法律的形式,指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的外在存在形式。
在我国法律渊源有如下几个部分构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3.法律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可根据他们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这些门类成为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民商法专业课讲义
民法部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重点提示:1.民法的调整对象(其中有一个法条辨析比较重要)、民法的概念2.民法与有关概念的关系(重点)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3我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本书认识应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
当然,它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该条使用“公民”一词有欠妥当,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也是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
因而,应将“公民”改为“自然人”。
(2)该条列举的平等主体仅指自然人与法人,且该法认为国家非法人,即该条似将国家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这与该法的规定不符合。
实际上,在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试图列举平等主体并非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主体的平等性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双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在人格上不从属于另一方;二是双方意志自治,行动自主,任何一方都不能命令他方服从自己,选择和协调成为建立相互关系的基础。
人格独立是意志自治的前提或基础,意志自治则是人格独立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然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财产支配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020司法考试《商法》第一章重要考点精选
2020司法考试《商法》第一章重要考点精选【商法】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COMMERCIAL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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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 为三大类,分别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商 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体 严格法定等原则。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 系国家的商法学界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 商法而言,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 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立法体例上奉行民商合一 还是民商分立,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商法都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上,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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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 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 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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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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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的原则
(一)从商法制定的经验看,在进入21世纪的时 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 陆法国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立法基础、立法方 式都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因为法系方面的巨大差 异,加之中国现有的商法基础格局,中国目前同 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 典。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商法概述
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
一、主体制度 二、物权制度 三、债和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五、关于知识产权制度 六、侵权责任度 七、财产继承制度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 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 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 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 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 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 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 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 “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 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 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民事主 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 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 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 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 民商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民法通则.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法通则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在2002年12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民商法讲义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法讲义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一)定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笑脸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则、(二)内容1、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刑法的重要标志。
2、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可请求法院撤销。
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国家政策、社会公德)。
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出生时间确定依据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具出生证明、其他;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注意:当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向抵触时,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依据年龄和智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向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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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了解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含义并且能够根据定义判断给出的法律规范属于何种类型)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
以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授权性法律规范:授权主体可以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规范——可以做的行为;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为特定行为的规范——应当做的行为;
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为特定行为的规范——禁止做的行为。
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或者说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不同,分为两种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合同)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主体单方或协议变更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注册资本)
依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分为三种:
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了行为规范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但明确了可以或应当援用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范
委任性规范: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予以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
2.法律渊源:法的渊源又称为法律的形式,指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的外在存在形式。
在我国法律渊源有如下几个部分构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
3.法律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可根据他们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这些门类成为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所组成。
5.权力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或主体资格,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6.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5&6共同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标准。
7.权利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主体享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某种资格或自由。
8.义务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某种限制或约束,表现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7&8一起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9.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因。
人的行为由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组成。
10.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要素即指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1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3.代理权: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1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1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债权请求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7.
支付对价买东西要付钱,
单方行为自己做出即为有效,比如扔掉属于自己的东西,
双方行为买卖合同,一个要买一个要卖,
多方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
有偿行为买东西要付钱
无偿行为送给别人东西不要钱
要式行为行为要求必须以一定的形式作出,比如书面合同,
不要式行为对行为不要求必要的形式,
单务行为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负有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行为双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或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简单题
1.简述法的特征(四个特征)
法是出自国家的行为规范、法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内容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能够分析某个具体的法律规范)。
假定: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行为发生时空条件等。
模式: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包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根据行为规则的内容和性质,模式分为可谓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
后果:后果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表达法律规范对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3.简述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宪法、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例
4.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5.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范围:主体范围: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6.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含义以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概念见名词解释
权利与义务之间联系密切,没有无异物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承担;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得滥用权利。
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并不是一律平等,而根据法人的章程的规定不同而不同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而法人通过法人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8.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货币
9.简述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为法律事实
发来不是是是指法律规范所给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两大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0.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特征?
特征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1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条件: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表示意思真实
形式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1.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2.代理权滥用的行为有哪些?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3.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1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a.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b.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c.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d. 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e.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15.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普通诉讼时效2
短期诉讼时效1
长期诉讼时效4
最长诉讼时效20
16.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有哪些?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这些其他障碍具体有: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代理权丧失、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17.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