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正义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为了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实施,提升司法公正,各国普遍设立了检察官监督制度。
本文将探讨检察官监督制度的体系、功能和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监督制度的体系检察官监督制度是指在司法系统中设立检察官机构,对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它是法律执行的重要环节,与法官、警察等司法机关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和协作的关系。
在这个体系中,检察官作为法律执行的专业人士,承担着监督法律执行、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等重要责任。
他们通过侦查、起诉、公诉和提起上诉等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和制约,确保法律得以公正、公平地执行。
二、检察官监督制度的功能1. 维护司法公正检察官监督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维护司法公正。
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证据的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们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纠正司法活动中的不公正现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防止滥用职权在司法系统中,滥用职权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检察官监督制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
他们通过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对案件的审查和对法院判决的抗诉等方式,确保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杜绝滥用职权的发生。
3. 保护人民权益作为法律执行的权力机关,检察官监督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对犯罪活动进行侦查和起诉,为受害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益。
三、检察官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检察官监督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检察官权力过大由于检察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公诉过程中具有广泛的权力,有些检察官可能会滥用职权,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这就需要对检察官的权力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
2. 监督机制不完善在一些地方,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检察官的监督职能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等问题,都会对监督效果产生影响。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检 察 权 的属 性 决 定 . 察 机 关 的 领 导 体 制 是 上 级 领 导 下 级 . 检 为 检 察 T 作 体 系 中 各 部 分 相 互 作 用 的 程 序 与 方 式 .故 其 与 检察 这 也 是 我 国宪 法 和组 织 法 予 以规 定 的 这 种 体 制 既 是 为 =有 效 r
但 是 , 检 察 实 践 中 不 断 出现 的 新 情 况 、 问 题 看 , 于 在 检 察 从 新 南 权 的 内部 配 置 及 一 些 运 行 环 节 中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还 不 是 很 健 全 . 响 了检 察 职 能 的正 常 发 挥 . 影 以下 是 目前 我 国检 察 执 法 活 动 内部 监 督 制 约 制 度 的 现状 及存 在 的一 些 问 题 ( ) 一 上级 检 察 院对 下 级 检察 院领 导 和监 督 机制 没 有充 分发 挥
机 关 内部 运 作 的领 导 管 理 机 制 有 着 密 切 的联 系 检 察 机 关 的 内 保 证 检 察 权 整 体 运行 . 是 防止 下 级 滥 用 权 力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也 部监 督 制 约包 括 对 人 员 的 监 督 制 约 、对 办 案 的 监 督 制 约 和 对 辅 但 实 践 中 , 种 机 制 的作 用 发 挥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一 是 体 制 没 有 完 这 助 性 事 务 的监 督 制 约 、对 人 员 的 监 督 制 约 主 要 是 指 检 察 人 员 的 全 理 顺 现 行 的 领 导体 制 上 级 院是 业 务 领 导 . 方 党 委 是 政 治 领 地 行 为规 范 . 括 履 行 职责 情 况 、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纪 政 纪情 况 等 导 。基 于 此 原 因 . 级 院往 往 对 下 级 院 的 领 导 缺 乏 积极 性 。 反过 包 遵 上 实 施 的监 督 制 约 : 办 案 的监 督 制 约 . 际也 就 是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来 . 级 院 因 此 不 愿 主 动 接 受 上 级 院领 导 .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 对 实 下 出 监督 制 约 , 对 具 体 行 使 检 察 职 能 情 况 的 监 督 制 约 : 辅 助 性 事 不 执 行 上 级 院 对 执 法 活 动 的正 确 意 见 二 是 在 领 导 方 式 、 序 上 即 对 程 务 的 监 督 制 约 主要 指 对 文 件 档 案保 密 情 况 、国 有 财 产 使 用 情 况 运 作 流 程 不 规 范 上 级 院对 下 级 院领 导 的范 围 、 过 哪些 手 段 领 通 等 内部 E常 事 务 的 监 督 制 约 l
刍议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判法律监督仍未形成体系 。且 由于 审判权过 于集 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这也使得 审判监 督的作用 更为突
出 。故我们试图对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 督的各项具体制度 加 以整合 ,以期形成体系 ,从而探 讨如何进 ~步 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 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概述 (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的涵义 一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即人 民检 察院对刑 事审判的专 门法律监督 , 其是指人 民检 察院依照 法定的 职权和程序 ,对人 民法 院的刑事审判活动 是否合法 和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否 正确所进行 的专门法 律监督。 具体包括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 诉程 序抗诉法律监督 、 上 审判监 督程 序抗诉法律监督 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监督 。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 的 目的是确保 人民法院统一正确行使审判权 、严格依法办事 、防止审判权滥用
( )抗诉几乎成为人民检 察院审判监督 的唯一途径 三 随着我 国 《 刑事诉讼法》对控诉职 能的加强 ,检察机关 的精力集 中于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对 抗, 无暇对审判活动给予充分的注意。同时,有些地方检察机关担心监督不准 ,僵化与审判机关的关系而不利 于达到公诉 目的 ,因而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对刑事 审判活动 的监督 。由此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 关在 监 督形式上单一化,抗诉几乎成为唯一 的监 督手段 ,而其他监督途径则流于形式 。 四、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依照我国 《 刑事诉讼法》规 定,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四类程序 ,即第一审程序 、第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及死刑复核程序。其 中,死刑 复核程序是专 门针对判处死刑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 ,我们姑且将 其称 为特殊 审判程序 。与此相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 再审程序 则是针对一般刑 事案件 的审判程序 ,故我们将 其称为一般审判程序 。由此 ,刑事审判监督可 以分为一般审判监督和特殊审判监督。 对于一般审判监 督,我 国立法及司法实践 中业 已存在各种监督形式。而对于特 殊审判 监督,我 国 目前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检法冲突监督方式1991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施行,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但近几年来,检法冲突问题严重,由此而引起对检察监督制度存与废的学术讨论,并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本文拟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依据、现存问题略陈管见,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演变的。
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刚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法国。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把参与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此之后,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形成,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私权自由。
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实行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因此,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自然也限于法律规定的很小的范围。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控制,资产阶段要求加强国家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随着民法三大原则的变化,传统的处分原则也受到冲击。
检察机关对涉及所谓“集体性利益”或“扩散性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干预。
对此英、美及法、日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相关的规定。
如今,西方各国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普遍不大,远远没有充分利用一些规范性文件正式赋予它的权利,这表明资产阶级的不动摇私法自治根基的理论,限制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2]在社会主义国家,率先实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是前苏联。
1923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一、内部监督制约1.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制约。
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下级检察院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2.检察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监察机构,负责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监督,同时受理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二、外部监督制约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检查和评议等监督措施。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工作报告等活动,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三、法律监督制约1.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审判和执行阶段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错误的裁判和执行行为提出抗诉和建议。
四、制度监督制约1.执法责任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检察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对执法中的错误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2.检务公开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检察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
我国看守所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看守所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我国看守所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看守所检察监督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发现,我国的看守所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案件受理不及时、监管不严、惩罚不力等,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不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是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现行的看守所监督机制包括检察并负责监督看守所,以及常规性的检查,然而这些监督方式仍然存在被动性和局限性。
为此,我们需要更多地引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这既可以加强社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监管机关的执行力。
例如,可以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委员会,并由专业人员、公众代表参与,加大目睹者证言的权力,更加公开透明地监李看守所的情况。
二是加强职务教育和督促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看守所检察机关本应按照法律程序、审慎合理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作出起诉决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常常出现提起刑事诉讼失职、检察监督不力等现象。
因此,要不断加强看守所检察机关的职业素质培训以及法务知识的普及,及时对不严不实、失职渎职的检察官予以纪律处分和严肃处理,以确保看守所的工作能够依法依规有效地开展。
三是加强司法透明度,切实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看守所中,被羁押人员的权利和生命都需要得到最大的保障,因此,看守所内部的立案、拘留、审讯等实际操作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同时,加强司法透明度,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与社会公众建立沟通渠道,设立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接受或采纳公众的监督反馈,增强监督机构的执行力和透明度,尽可能提高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1.近日南海某市看守所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遭忽视死亡的事件。
调查人员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在去世前曾多次呐喊求助,但却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忽视和漠视,这直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的悲剧遭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担负着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不仅限于起诉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对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2.法院审判活动的是否存在违法、失当、滥用职权等行为。
3.刑事辩护人是否在诉讼中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暴力阻碍证人作证、教唆被告人作伪证等行为。
4.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履行职责。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检察建议:对于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察复议:对法院作出的不当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检察复议,并提出更正或改判的意见。
4.申诉监督: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三、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法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独立公正: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时必须保持独立公正,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实质正义。
3.保护人权: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禁止使用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
4.依法办事: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注重法律程序,规范监督行为。
四、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问题及优化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些检察官对同行之间透露线索、仅凭嫌疑人供述非法处理,并不是非常少见。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院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入额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机制
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入额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制改革,尤其入额检察官控制在33%的比例,其目的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和分权,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
这不仅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和执法办案责任主体的迫切需要,而且这也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
为了防治在新机制体制下的检察权滥用,随着进一步的实施,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公开透明和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
一、客观评价传统办案模式存在的不足,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前提检察机关过去办案普遍存在三级审批制的管理模式。
即启动程序后,由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决定的层层把关办案机制。
基本上每一个办案,都要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这种办案机制虽然在过去对保证案件质量,防止案件承办人权力滥用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
但现实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新诉求、新期待,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司法实践需求,严重制约诉讼效益提升和执法办案责任的落实。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纵向的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不力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实际运行中监督不力,主要体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层级监督领导关系一般是以条线纵向分块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制约,容易导致一些涉及综合性业务开展缺乏监督;办案监督也仅限于每年一至二次执法检查时抽查部分案件,对于抽查不到或下级检察院不请示的案件无从监督,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2、横向的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运转不畅内部监督制约机构主体,存在办案部门之间监督制约、检委会在议案时对重大疑难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方面的监督、检察长通过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纪检部门廉情控防机制,以及综合管理部门督察、督导、督办等。
浅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
浅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了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当前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是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重点。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如果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活动失去了制衡与约束,那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本身法律监督的地位也丧失了公正与权威。
本文拟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原因及其必要性,以及如何健全和完善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建全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原因“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检察权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有权力,同样需要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正常行使,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不良风气、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个别检察人员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出现了一些检察系统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这些问题的屡屡出现,暴露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欠缺、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因此,建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检察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检察制度,因而其体系构成应为以”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为核心范畴的检察法律制度、检察制度建设实践、检察理论、国外的检察制度和实践,以及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它是随着检察实践的发展不断发展的理论。
因为制度和制度环境直接界定了人的可能的收益和成本,从而决定了众人作出各种行为的可能性,而众人的行为又直接决定了相关制度被遵循的程度及其绩效。
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来看,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化去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注重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所以可以用法经济学的视野来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执行”。
执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受案到结案乃至于到归档,都需要执法者不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要求去办案,同时要重视对程序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由中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中国检察机关是我国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的主体,其职责是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诉决定进行监督,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合法进行。
2. 检察监督的内容:中国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
容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涉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3.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抗
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还
可以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
进行,有效维护行政诉讼的法律权益。
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体工作机构。
1、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27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查核实第三节听证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第三节出席法庭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我国检察官职业责任和惩治制度
我国检察官职业责任和惩治制度
中国的检察官职业责任和惩治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职业责任和违法违纪惩治。
首先,检察官职业责任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职业和道德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检察官职业责任主要包括:
1.忠诚职守:检察官应当忠诚于人民、法律和司法公正,坚决
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2.法定职权: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合法权益,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3.严守法律程序: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审查、起诉等程序,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保密义务:检察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5.廉洁从业:检察官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接受贿赂、
滥用职权等。
其次,对于违法违纪的检察官,我国有相应的惩治制度。
检察官在职责履行过程中,如果违反职业责任、违法违纪,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惩治制度主要包括:
1.内部惩戒:检察机关内部设有相应的纪律检查和监督机构,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例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等。
2.法律追责: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检察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对于造成损害的行为,检察官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因滥用职权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来说,中国的检察官职业责任和惩治制度是为了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公正、廉洁和严格,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体系的健康运转。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份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及特点(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讲,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址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若是不明白的地方可课后提出来,咱们一路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点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要紧表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要紧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那么部份,表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大体原那么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数进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份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要紧表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全然目标是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保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成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保护程序公正。
检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汇报
检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针对检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调研和汇报,以下是我的研究成果和结论。
检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通过对检察官的行为、工作等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
目前,我国的检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纪律监察机构:在每个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纪律监察机构,负责对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这些机构通常由纪检组或纪检部门负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 内部审查机制:检察机关内部设立审查机构,负责对检察官的工作质量和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查。
这些机构通常由监察部门或纪检部门负责,通过内部调查、审计等手段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措施。
3. 审判监督机制:检察机关通过设立审判监督部门,对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些机构通常由审判部门或者审判监督部门负责,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参与庭审等方式,保证检察官的办案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内部通报机制:检察机关建立起内部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布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还要加强内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检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 缺乏独立性:现有的内部监督机构往往受到上级的干预和控制,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了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监督力度不够:一些内部监督机构存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对检察官的监督和约束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 信息共享不畅:由于内部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了监督机制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检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我建议:1. 加强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其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级干预。
2. 增加对检察官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办案质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1. 概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民事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
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讲解。
2. 检察机关的职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检察机关承担着以下重要职责:•监督民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督促民事行政机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政行为追究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监督民事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人情主义和任意适用法律的情况;•指导和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法律权益的实现。
3.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和方法:3.1 案件监督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质量、办理程序、证据权利的保障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包括:•下发立案监督函,要求民事行政机关立案审查,并督促其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决;•调取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民事行政机关解释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参加庭审,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3.2 日常巡查检察机关还通过定期巡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为。
具体包括:•定期走访民事行政机关,了解其日常工作情况,指导其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定期检查民事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和证据保全工作,确保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民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抽查,核实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
3.3 投诉举报检察机关通过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了解民事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具体包括:•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接受公众的电话、邮件和信函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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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是指国家设立的一种机制,用于监督和约束检察官行使职权的活动。
它的目的是确保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检察官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内设立监察机构或纪检部门,对检察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其行使职权合法合规。
2. 外部监督:由立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等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聆听、调查、问责等方式,确保检察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审查和申诉制度:对检察官的决定、裁决和处理案件的结果,设立审查和申诉机构,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申诉,对相关决定进行复核,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
4. 培养和选拔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度,通过标准化的选拔程序和专业化的培训机制,确保检察官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职业操守和执法能力。
5. 绩效考评制度:对检察官的绩效进行考评和激励,通过量化和质化的指标评估,激励检察官尽职履责、廉洁奉公。
检察官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同时,良好的检察官监督制度也可以帮助检察官自我约束,确保其行使职权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