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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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指国家确认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民事检察权及其行使民事检察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一般监督制度”,因此,从法律上讲,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着自身的法理基础,它是权力制衡原则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只要是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因而权力都应被制衡与监督,正如杰弗逊的一句经典之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现代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制衡与监督,这已成为共识。

在这里我们需要弄清楚一点,那就是权力制衡与监督同审判独立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不能以”审判独立主要表现在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和审判机关的审理过程与做出的裁判均不应受到干预为由,主张审判权排斥外在监督”。

审判的独立性当然是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独立审判排斥外在监督,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应当一视同仁地被监督,不能说其他国家权力可监督,审判权就特殊,就不能监督。

”正常监督和不当干预是两回事,审判独立排斥不当干预,但不能排斥正常监督”。

但即使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达成共识,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还不甚完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时序滞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的所有监督形式中最具权威的一种监督形式。

就法律监督的方法或途径而言,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仅确定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一种。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监督方式,使检察院即使发现了在审判之前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存在错误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进行监督、纠正。

”这不仅与许多国家的立法才存在差距,与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也是一种倒退”。

正因如此,在实践中极大地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使其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当然无法取得立法者原希望得到的效果,自然对民事诉讼相关活动的监督也就形同虚设。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措施

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措施

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措施前言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裁判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行为。

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依法保护。

为了保障民事检察监督的有效进行,我国采取了多项措施。

多项措施1. 审查立案制度首先,我国实行审查立案制度,即检察机关对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后方可立案,从而避免民事诉讼的恶性扩大。

同时,这一制度也规定了立案的时限,对检察机关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 介入诉讼制度其次,我国实行了检察机关介入诉讼的制度。

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未涉及赔偿标准、重大事项等问题的意见,甚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二审、再审。

这一机制的实施可以避免民事诉讼中的误判、错判等问题,提高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公开审判制度除此之外,我国还实行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员等人士在法庭上的观察、记录、传媒等权利得到保障。

公开审判制度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 诉讼参与人民主监督制度此外,我国实行诉讼参与人民主监督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法院在宣判时必须通报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员,同时公开法院的判决书。

当事人、诉讼辩护人、律师等人员可以对法院的工作给予评价和监督,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5. 法律援助制度最后,我国还实行了法律援助制度,这一制度为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诉讼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其能够平等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实现公民恰当行使诉讼权利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有助于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对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措施非常重视。

只有加强监督才能避免司法工作中的不公正、不合法现象,使诉讼活动更加公正、公开、合法,保障公民权益得到恰当的保护。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6【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机关 的一 项重要 职 能 , 并在 1 8 0 6 年 写入 法 国法 典 中 。1 9 7 6 年 法 国又重 新修 改制定 了 民事 诉讼法 典 , 对 检察机 关参与 民事监督 的
将 民事 监 督制度 完善起 来 , 明确 职权 范围和 监督细 则 。 二、 我 国民 事检察 监督 制度 必要性 与可 行性
定、 保护 人 民安全 的利 益 的出发 , 有权 参 与任何 阶段 的 民事 检察 平和 人员数 量上还 不够完 善 , 要 实现全 面检察监 督还不 具备可行
监督。
性。 如果 国家 在检 察机关 上注 重专 业人 员的吸 收 、 注 重检 察监督
( 二) 国内 民事检察监 督 制度 的过程
的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 国的司法机构发挥主导作用。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理论 检察工作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5 9 0 - 2
作者简介: 伍倩 , 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 研 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_ 3


中外 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发展 过程
年我 国的 民事检察制 度慢慢 恢复 了生机 , 开始恢 复检察机 关的职
能 。1 9 9 1 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法》 成立 后 , 我 国才真 正
( 一) 国外民 事检察 监督 制度 的过程 1 . 法 国 的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十八 世纪法 国资产 阶级革 命胜利 后 , 就把 民事诉 讼作 为检 察
j l I 制占 缸金
2 0 1 4・ 2 ( 上) ◆ 法制 园地

完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几点思考

完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几点思考

完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民事检察监督是基层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抗诉、参与诉讼、扩大监督范围等方面的职能,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权;抗诉一、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级别和审判级别的不对等,影响了民事抗诉职能在基层检察院的有效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该法条体现了对民行抗诉案件“提高一级抗、提高一级审”的立法本意,体现了对启动抗诉再审应遵循准确抗诉、公正再审的价值追求。

但该规定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仅能行使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完整的抗诉权。

(二)监督审判活动的范围内容过窄,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基层检察在民事抗诉中本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而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局限在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上,使得基层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职能很难发挥。

由于目前司法实践对判决、裁定作了绝对的狭窄的理解,从而排斥对民事调解的抗诉,而目前法院大量的案件是以调解结案,这等于说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存在很大的一个盲区,即使对违法调解,检察院也无从行使抗诉权。

实践中,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常以检察建议形式提出,但由于部分法院规定检察建议不启动或不当然启动再审程序,使之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三)监督权的不完整,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民事法律监督价值的全面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权是不完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检法冲突监督方式1991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施行,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但近几年来,检法冲突问题严重,由此而引起对检察监督制度存与废的学术讨论,并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本文拟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依据、现存问题略陈管见,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演变的。

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刚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法国。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把参与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此之后,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形成,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私权自由。

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实行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因此,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自然也限于法律规定的很小的范围。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控制,资产阶段要求加强国家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随着民法三大原则的变化,传统的处分原则也受到冲击。

检察机关对涉及所谓“集体性利益”或“扩散性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干预。

对此英、美及法、日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相关的规定。

如今,西方各国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普遍不大,远远没有充分利用一些规范性文件正式赋予它的权利,这表明资产阶级的不动摇私法自治根基的理论,限制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2]在社会主义国家,率先实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是前苏联。

1923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

在现有监督体系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保证民事执行活动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结合实践,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查处职务犯罪的形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程序设计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1],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执行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

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矫正的制度。

[2]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对于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尝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的客观要求。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权力法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还停留于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还应在法律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监督程序法定。

[3]力监督,各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开展过程中,大局部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开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泼,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开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那么,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标准或者规那么,制度是一个比拟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范围和对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律师、法院、仲裁机构等进行监督,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程序瑕疵等方面。

二、监督方式和程序: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信访、检举、举报等渠道了解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案件进行主动监督,并根据情况提出监督意见。

三、监督目的和意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四、监督责任和制度保障: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考评,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进行问责和追责,同时加强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建设和完善,为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五、其他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还包括其他相关规定,如监督对象的义务和权利、监督程序中的保密和公开原则、监督结果的处理和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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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份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及特点(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讲,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址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若是不明白的地方可课后提出来,咱们一路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点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要紧表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要紧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那么部份,表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大体原那么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数进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份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要紧表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全然目标是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保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成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保护程序公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1. 概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民事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

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讲解。

2. 检察机关的职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检察机关承担着以下重要职责:•监督民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督促民事行政机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政行为追究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监督民事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人情主义和任意适用法律的情况;•指导和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法律权益的实现。

3.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和方法:3.1 案件监督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质量、办理程序、证据权利的保障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包括:•下发立案监督函,要求民事行政机关立案审查,并督促其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决;•调取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民事行政机关解释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参加庭审,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3.2 日常巡查检察机关还通过定期巡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为。

具体包括:•定期走访民事行政机关,了解其日常工作情况,指导其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定期检查民事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和证据保全工作,确保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民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抽查,核实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

3.3 投诉举报检察机关通过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了解民事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具体包括:•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接受公众的电话、邮件和信函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具有启动再审程序或纠正 违法行为的建议权,但不 具有阻止原判决、裁定执 行的效力。
移送涉嫌职务 犯罪线索的…
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作用 。
0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申请程序
01
02
03
申请条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请检察监督。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认 识和意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高 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如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方便社 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反映问题。
06
总结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 2 3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 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 难以把握和操作。
2. 观念认识不到位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监 督效果。
3. 监督能力不足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相关知识 掌握不够,监督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开展监 督工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2023-11-05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问题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 总结
0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指的是当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生效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过程。

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监察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程序性、效率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过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关注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履行。

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阅相关的文书资料、询问当事人、查看财产状况等方式获得相关的线索和信息,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2. 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而监察检察机关就是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主要机构。

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主要关注的是执行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如是否存在超越权限、不合规定的处置和决定等情况。

3. 执行效率和效果。

民事执行的实效性是本程序的主要目的,对于一些紧急和重要的案件,执行进度的快慢和效果影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而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在实际监督和检查中,将会关注协调推进执行工作、加快执行进度、保障执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4. 与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其他与执行相关的问题,如强制执行中的安全问题、执行变证的问题、执行费用的支付等。

这些问题对于执行效果和程序性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而监察检察机关将会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填补与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空白和不足。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了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执行效率和效果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监督和检查,能够更好的保障民事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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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
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
(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
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
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XX院又出台了《人民XX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新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操作规范。

(二)现行立法的不足
1.检察机关再审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检察机关在再审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法院认为,检察人员是基于抗诉参与再审诉讼的,所以不是原告或者被告,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只是基于抗诉而出庭,是抗诉人。

检察机关则认为检察人员在再审中的身份是检察员。

关于检察人员出庭的席位设置也不相同,有些是设置在审判席的右边,而有些设置在申诉人旁边。

实践中法院对于XX 院的职权也会干预和限制,有的法院只允许检察人员宣
读抗诉词,而不准其当庭发表意见。

检察人员成为了普通的旁听者,没有真正发挥到监督的作用。

2.欠缺多样化的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只有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一种。

监督方式多样化的缺乏,使得XX院即使发现了审前和审判中的错误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进行监督、纠正,这样不利于XX院充分的发挥
监督功能。

3.监督的滞后
我们知道人民XX院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甚至是还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存在错误,那么XX院将束手无策,无法依照法律进行监督矫正。

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活动时将会处于滞后、弥补、被动的局面,导致的结果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进行监督和纠错,同时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利于真正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4.具体操作程序的缺乏现行立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错误生效裁
判可以提出抗诉引起再审,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诉后XX院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具体的申诉程序缺少相应的规定;对于抗诉开始的时间、次数和审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和矛盾。

5.监督范围不明确
是不是法院做出的所有的生效裁判,但凡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
XX院就能抗诉,还是有选择的针对部分的裁判才能进行抗诉?这些抗
诉是必须事后进行监督,还是说审判进行时就可以监督?法院与检察机关在抗诉监督范围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冲突。

实践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进行不当限制,造成了事实上的越权。

6. 权限不明确
只有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限,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切实有效的实行。

关于XX院是否享有调阅案件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以及检察人员在庭审时能否发表意见,甚至进行辩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

不然实践中会经常出现不同的做法,对于XX院
办案造成一定阻力。

三、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确立
1. 全方位监督原则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应该覆盖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起诉和执行程序。

该原则在于保障检察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克服当前程序中的空白领域,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 及时监督原则
监督与诉讼行为同步,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和难操作性:检察
监督要迅速及时,在较短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监督事项,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程序性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检察监督的重点是监督程序,保证程序合法和公正。

实体问题主要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行使的
空间,不宜涉及或应该少涉及。

(二)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其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以监督者的身份出席再审法庭参与诉讼活动,而不能完全像原被告一样积极参与诉讼,甚至左右审判的进程。

不然就难免会影响法院审判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于监督再审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根据这一要求法律应明确其具体地位作用。

(三)设立多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民事案件实行民事监督:(1)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协商,提出检察意见来纠正人民法院再审中的错误。

(2)检察机关可以给法院检察建议,提出哪些问题需要纠正。

(3 )对于那些涉及到社会公益的案件人民XX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进行依法判决。

(4)司法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构成犯罪的,XX院可
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立上一级人民法院为再审法院即无论是同级抗诉,还是上级抗诉都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抗诉的提起往往由于原审法院未能发现自身的错误裁判,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未能奏效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情况下提出的,也就是说是在原法院自行纠正错误的机制已经失灵的情况下提出的;其次有相当部分的错案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办人情案、关系案造成的。

如果再审时还是原审法院的话,就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还有某些原审裁判决定来源于审判委员会,此种情形即使同级XX院出庭监督再审,恐怕也难以纠正错误。

因此为了
纠正原审法院中存在的错误,显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适当扩大并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很必要。

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我国立法应规定以下案件法院在处理时应当通报XX 院:(1)涉及当事人一方为弱势群体的案件;(2)涉及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案件;(3)其他法律规定XX院应当提出
意见的所有案件;(4)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案件。

(5)XX院认为其有权限进行监督的其他案件。

(六)明确检察机关具体的监督权利为了确保检查机关监督权的落实,立法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限,这就是调取卷宗与调查取证权。

调卷即有权调取、
查阅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和相关材料;取证权即人民
XX院查明相关事实所需要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力。

只有赋予检察机关调取卷宗和调查取证权,才能使其进行有效的抗诉和纠正法院的错误。

(七)应明确XX院的抗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国内检察机关行使抗诉的期限为裁判生效后的两年。

这样规定既符合效率原则又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监督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处于不稳定状态。

四、小结总之,我国目前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对于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监督操作程序还欠缺一些明确的规定,于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所以需要尽快明确检察机关在
再审中的相关的地位,权利义务,监督范围,行使权力的期限,具体实践运作程序,这样才能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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