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引言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
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
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
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
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
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
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
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 ) 能有 效 实现 对 社 会 公 益 的 民 事 司 法保 护 一 不 当前 , 着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会 利益 分 配格 随 社 局 的 不 断变 化 , 如 环 境 污 染 、 害 消 费 者 权益 以及 不 诸 侵 正 当竞 争 等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这类 案件 中 的侵 权 者 往 往 是 高 度 组 织 起来 的 大 公 司 、 大企 业 等社 会 组 织 . 受 害 而
诉 的渠 道 实 行监 督 ,无 法 实 现 对 整 个 审 判 活 动 的 有 效 监 督 ,使得 民事 检 察 监 督 处 于 滞 后 、 被 动 和 弥补 的境
地 。 民事 审判 过 程 中的 违 法 行 为 和违 反诉 讼 程序 的行
为 , 法得 到 国家 法 律 监 督 权 的 及 时 干 预 , 弱 了检 察 无 削 监 督 权 的效 能 。 第二 , 单一 性 。根 据 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人 民法 对
者 是 分 散 的 社 会 公 众 。 两 者不 仅 在组 织 形 式 上 存 在 很
实 践 中唯一 的手 段 。 种 单 一性 和趋 软 性 的 监督 . 对 这 其
象 只 能是 发 生 法 律效 力 的判 决 和裁 定 .无 法 实 葱 有 效 的监 控 , 得监 督 无 力 。 显 第三 , 位 性 。就 民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而 言 , 缺 民事 检
浅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体 制 有 所裨 益 。
关键 词:检察监督 ; 内容 ;缺陷 ;完善
中 图 分 类 号 :DF 4 文献 标 识 码 :A 8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 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 ,但 可 能是 当前我 国最受人们争议 的司法制度 之一 ,从 民事检 查监督 的性质到 民事检察监督 的效力 ,乃 至制度本身 的
保障实体公正 和程序公 正方 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
此 ,现在还不能废 除我 国的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相反 ,
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是一种程序性 的监督 ,检察机关 只能
通过程序性监督对 民事活动进行监督 ,当案件的实体结
在某些方 面还应该进一步加 强和完善 它 ,充分发挥其在
民事诉讼 中的应有作用 。
只有检察机关才 能行使 民事检察监督权 ,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 的规定 ,对法 院的判决 、裁定认 为确有错误 ,依法
提 出抗 诉 行 为来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
2 .民事审判 活动是 否合 法, 判决是否公正是民事检
察监督 的对 象。人 民法 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 ,判决 、
裁定是否公正 , 如果认为 民事审判活动违反法律 , 判决 、 裁定不公正 ,检察机关可 以依法行使监督权 ,通 过提起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抗诉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抗诉、再审等环节。
抗诉程序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定、开庭审理等环节。
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问题
03
检察院应主动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介入。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案件来源问题
依职权监督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监督的案件。
完善审查方式
加大惩处力度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保障检察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加强沟通协调
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增强监督效力
总结
05
研究成果
本文从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和现状,并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
抗诉监督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最常用的监督方式之一。
再审监督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错误,决定重新审理的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等方式进行再审监督。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抗诉和再审两种程序的流程和规定。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对 此 置若 罔闻 ,你 抗你 的 , 审 我 的 ” “ 我 无
法 实 现 抗 诉 的 预 期 效 果 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 善抗 诉 制 度 。要 保 障 民事 抗 一 完
诉 的有 效 行 使 .立法 必 须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诉 法赋予检察机 关的一项 重要手段 . 又 是保 障 民事 诉 讼 权 实 施 的 重 要 手 段 , 它 有 利 于 促 进 审 判 人 员 公 正 司 法 ,从 而 保 障法 律 的严 格 贯 彻 与 执 行 。 4 出 席 庭 审 权 。明 确 界 定 人 民检 察 . 院再 审 法 庭 中 的地 位 与职 责 。 即人 民 检 察 院 只 能 以监 督 者 的地 位 与 身 份 出庭 再
以下 检 察监 督 措 施 权 。
( ) 二 抗诉 的来 源 过分 单 一 。 根据 《 规 则》 四 条规 定 , 察 机 关 行 使 民事 检 察 第 检 监 督 抗 诉 规 则 , 件 来 源 有 : 1 当 事 人 案 () 或 其 他 利 害关 系人 申诉 的 ;2 国 家权 力 () 机 关 或其 他机 关 转 办 的 ; 3 上 级 人 民检 () 察 院交 办 的 ; 4 ( )人 民 检 察 院 自行 发 现 的。 于 以上 四种 来 源 只有 第 一 、 四种 对 第 是 基层 检 察 院 提 出 抗 诉 的 依据 .其 他 两
试析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
试析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首先,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查质量。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过程主要依靠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辩论。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充分的可能性,难以真实反映案件的本质和真相。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通过专
家的评估和证人的证言等方式,提供更客观、科学的证据,有助于确保审
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可以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在民事诉讼
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往往难以完全代表事实真相,存在主观性和
局限性。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通过专家评估、证人证言等途径
获取更多的客观证据,从而减少案件审判的主观干扰,提高公正审判的可
信度。这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满意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
定和公共秩序。
第三,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可以促进案件审理的高效进行。传统的民
事诉讼程序中,审理过程主要是以庭审为主,涉及的案件时间长、成本高。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在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或
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听证,更灵活地收集、评估证据,提高审理效率。此外,通过听证制度的运行,可以使各方意见充分交流与碰撞,有利于找出案件
争议焦点,推动案件迅速解决。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
一环,对于提高审查质量、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促进审理高效进行以
及弥补传统诉讼程序不足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借鉴
国际经验,细化相关制度规范,确保新证据听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及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首先,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力度需要加强,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当前,一些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只是对案件表面的问题进行处理,深层次问题得不到深入检查。同时,在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保护,杜绝滥用权力和滥用证据的现象。
其次,民事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现阶段,许多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在保障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因此,民事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下的问题。
第三,民事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更加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在实际检察中,一些检察机关对程序规定的宽容和追求效率的心态,会导致程序的瑕疵和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在民事检察机关工作中,需要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并加强工作监管,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民事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上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当前,许多民事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作方式上,例如人工处理案件等。因此,建议民事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从调查力度、多部门合作、程序规定等多方面加强工作,使其真正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进一步完善和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摘要: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权不仅有宪法依据,也有民事诉讼法的根据,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因此,本文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其合法性不容质疑,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进行研究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目前在我国的改革中,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对法院的监督也不能忽视,我国正处在“人治”向“法治”的转型,在实践的摸索中蹒跚地前进,有很多数据表明:在我国,民事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存在成为不争的事实,比如说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索贿、受贿、违法查封、扣押财产,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等相当严重,并且在我国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低,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等最终会形成司法腐败,所以民事检察监督的存在是现实的需要,至少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私权利,最终实现其实际权利。而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有严格的程序作为保障。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的设立就是针对法院对某些案件的审判程序的有效监督,避免法官滥用权力,避免社会群体丧失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利,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检察机关的这种监督是有限的,需依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需要而定。我不赞成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在目前情况下实行全面监督弊大于利。
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我国的民事检察
监督制度是由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其中首要的就是检察机关的合理
使用,他们在民事的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其中扮演的重要地位,不断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该制度下,人民检察机关为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为公民维护法律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达到促进社会正义、实现法律尊严、完善法治体系的目的。
这种制度可以通过一些重要的方式发挥它的作用。首先,通过法律教育指导发挥作用。通
过普及法律知识,让公民普遍了解法律,从而在生活中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监督执行权与刑事司法权。民事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法院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监督司法机关对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以确保公民资产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再次,行
政监督权的行使。民事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合法性
进行监督,并提出合法合规意见。最后,通过立法建设社会法制。在新时期建设更加严谨、规范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平等的法律环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新时代背景下,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首先,加强人民检察机关
的建设,提高检察职能,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执行监督和指导职责。其次,加强法律宣传
教育,以保证公民的知识素质,并加强公民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再次,强
化民事调解制度,通过考虑双方利益,促进民事调解的协商结果。最后,加强立法、实施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革路径,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并提出建设性建议,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
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与创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运行与发展将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不断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推动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深入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有利于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提升国家软实力。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重大而深远,对于推动司法改革与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1.3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情况,分析其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探讨改革措施并评估其实施效果。通过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促进司
法公正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公民合法权益,推动
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研究还旨在为地方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中承担的
监督职责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深化,促进社会主义法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一种在中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其扮演着维护社会公正、约束政府权力、保护民事权利等多重角色。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原因,该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本论文将就这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和特点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被很多法律学者视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比较新的监督机制。该制度以法律监督为主要手段,旨在加强对政府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并在此基础上维护社会公正。一方面,该制度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对民事诉讼中的各个方面展开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但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权责不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体涵盖了检察机关和
人民法院两个部门,但由于权责不一,导致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难以协作,效率低下。
2.业务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承担着业务指导的职责,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业务上的局限,导致其无法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3. 职责范围过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责十分广泛,
包括了很多相关的领域。但是由于其范围过于广泛,导致其无法精准地进行监督和处理。
4. 实质性影响不足:由于对于违法行为的约束程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质性影响并不是很明显。
三、改进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演变,并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施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意义和未来发展方向。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清等,因此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本文还探讨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推动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重要性、演变、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施机制、存在问题、改进建议、意义、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
1.1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重要性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进而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不受损害。通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也是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还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加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的研究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国家
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2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演变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在建国初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以行政监察为主,由行政机关负责对民事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调查的制度。然而,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但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并不明确。这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和规范,容易出现监督权力的滥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公正性。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职责时,面临着资源短缺和工作负荷大的困境。这导致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案件甚至未能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因此,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力量和能力,以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强化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加强。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如弱势当事人的地位较低、裁判员的不专业等。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参与和合作。在现实中,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落实公正和合法原则。例如,可以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的效果。
及完善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范文
及完善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范文摘要
民行检察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保障。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着立法缺陷,影响了民行检察机关的有效履职。本文将围绕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应建议。
介绍
自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民行检察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法律适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目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
立法缺陷
一、法律制度不完备
目前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基础仅限于《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两部法律,但是这两部法律并未对民行检察机关的权力、职责、程序、补救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民行检察机关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存在权力不足、程序不明确、补救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二、司法解释不全面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多项司法解释,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规范,但是这些司法解释并未对所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比如对于涉及共有财产分割、医疗纠纷、房屋买卖等具体案件,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并不十分明确。这对民行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也给公民和法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法官意识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法官对民行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干预持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容易导致关键证据无法获取、被告不配合等情况。这对民行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周秋敏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00)
摘要为了能够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含义、建立背景等进行阐述,以期引起更多关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现今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违法执行也之逐年增多,而且实际操作中缺乏系统性的有效解决手段,这使得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同时,法院的权威也受到挑战和质疑。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出现就是为了能借助这种外部监督手段,提出积极改革措施,解决民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是缺乏对其监督范围、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和监督方式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上出现了困难。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含义及特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种监督方式,指在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执行工作中进行的裁定、决定与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针对利益受损的受害人进行相关司法救济,同时也是保障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下依法履行执行权的一种方法和措施。主要特点如下:一是依法行使监督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负责监督与纠正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与不当行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二是权力行使的特殊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监督法律落实情况的责任。民事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斤使法律监督权,是使用公权力对另一公权力进行监督的方法和手段。三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动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自然是人民检察院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即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发现问题并行使权力。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论析
目录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论析 (1)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 (2)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界定 (2)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 (3)
(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方式 (4)
(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特点 (5)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5)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 (5)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7)
三.国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情况及经验借鉴 (8)
(一)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情况 (8)
(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情况 (9)
(三)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比较 (10)
(四)国外经验借鉴 (10)
四.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措施 (11)
(一)对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细化规定 (11)
(二)建立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体系 (11)
(三)实现同级监督 (12)
(四)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12)
(五)建立内外联动的监督协调机制 (12)
五.结语 (1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论析
摘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制度,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开始发展,经历了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在最新一次的修改中,增加了新的监督方式——检察建议,还把调解书纳进监督范围,但是仍存在监督范围窄、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需要在检察监督范围、监督体系多元化、内外联动的监督协调机制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以期促进司法进步,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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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指国家确认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民事检察权及其行使民事检察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一般监督制度”,因此,从法律上讲,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着自身的法理基础,它是权力制衡原则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只要是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因而权力都应被制衡与监督,正如杰弗逊的一句经典之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现代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制衡与监督,这已成为共识。在这里我们需要弄清楚一点,那就是权力制衡与监督同审判独立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不能以”审判独立主要表现在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和审判机关的审理过程与做出的裁判均不应受到干预为由,主张审判权排斥外在监督”。审判的独立性当然是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独立审判排斥外在监督,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应当一视同仁地被监督,不能说其他国家权力可监督,审判权就特殊,就不能监督。”正常监督和不当干预是两回事,审判独立排斥不当干预,但不能排斥正常监督”。但即使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达成共识,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还不甚完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时序滞后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的
所有监督形式中最具权威的一种监督形式。就法律监督的方法或途径而言,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仅确定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一种。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监督方式,使检察院即使发现了在审判之前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存在错误也
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进行监督、纠正。”这不仅与许多国家的立法才存在差距,与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也是一种倒退”。正因如此,在实践中极大地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使其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当然无法取得立法者原希望得到的效果,自然对民事诉讼相关活动的监督也就形同虚设。
如前文所述,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仅确定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一种,这样规定使得监督方式单一的同时,必然也造成监督的滞后,因为这样的监督方式只能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民事判决上找到突破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的时间一定在相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那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以及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检察机关即使发现了确实存在的错误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监督,而只能等到在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法院做出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提起抗诉。”这决定了人民检察院无法通过多种渠道去实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控制,整个民事检察监督活动处于滞后、弥补、被动的局面。”这就使得民事诉讼过程中种种违法行为和一些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无法让检察机关及时进行监督,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过程
中就发现办案法官有联合一方当事人徇私舞弊的行为,必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对于这种情形,检察机关无权提起抗诉,而只能等做出裁判并生效后再提起抗诉。因此要真正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对民事审判过程中严重的违法审理行为进行及时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二、民事检察监督权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仅有的一种监督方式--抗诉。然而连这一仅有的监督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也残缺不全,过于原则,以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有三种:一是法院自行提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三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所提起。可知,现行立法除规定人民法院可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外,还规定了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在两年之内提出的再审申请而启动再审。然而现行立法在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发现的错误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同时,却遗漏了检察机关基于当事人的申诉而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诉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疏忽。实际上,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当一部分抗诉案件都源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没有义务也不可能把所有生效判决都报送给检察机关由其审查监督,再说检察机关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法院的所有生效判决予以实质性审查,就连程序意义上的审查也难以做到。也就是说完全寄希望检察机关通过自
行发现错误裁判来提起抗诉是不现实的,相反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的申诉恰好为检察机关发现错案,提出抗诉提供了方便。基于当事人的申诉而建立起来的抗诉制度,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能力所限还有受”私法自治”等民事法律原则所限。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检察机关可以对个别自行发现的错案提出抗诉的权力。当然也应对当事人申诉的次数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无限制的申诉使生效的裁判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二)检察机关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存在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第41号文件中规定,原则上应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4条规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显然两院的解释是截然不同的,在实际运用中各按各的处理很容易就产生矛盾。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应当依法提起抗诉。我们据此可理解为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地方各级检察院只能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没有向同级法院抗诉的权力,基层人民检察院当然就没有抗诉权了。这种方式存在很大弊端:”基层检察院的数量、人数和办案数量都占到全国检察系统的80%以上,它们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力量。”[10]这种方式无疑是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使它们不能有效的进行监督。
(三)对所抗诉之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存在不同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却没有对抗诉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检法两家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裁判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受理抗诉案件的同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就是通常说的”上抗下审”。这种做法很明显不符合审理对应原则。也无法保证重新做出裁判的公正性。
三、监督范围过窄,职能过小
尽管我们知道为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宜过宽,但问题是我国目前的监督范围不是过宽而是过窄。近几年,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不少关系到公共利益等民事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还没有履行好保护国有财产和公共利益的职能。只要是关系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需要高度关注,因为这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一般民事案件涉及私人利益,一旦出现裁判不公损及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申诉。而在有损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却常常没有人站出来说话,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此在关系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当事人申请,检察员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也应当抗诉,以保护公益。事实上,由于双方恶意串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愿、不敢、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检察员也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