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奖惩【发文字号】穗知[2016]1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2.03【实施日期】2016.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2016〕11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2月3日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在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中获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执法主体。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根据申报单位的性质及申报内容,市长奖设立创造保护类、社会维权类、执法保护类三个奖项类别。
三个奖项类别共设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30万元;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10万元。
奖励名额视评选情况,可以空缺。
各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按照《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定,市长奖评选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21•【字号】穗埔府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3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研室、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8〕2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精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进集聚各类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加快推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际,现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一条【项目落户奖】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创新的创造性和转化性,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资金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旨在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2.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推广,从国家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特定资金。
二、资金申请和审批1. 资金申请程序a. 各有关单位在年初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提出资金申请。
b. 上级机关按照全年财政预算安排和审批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c. 获得资金批准的单位,按照批准的金额和使用目的,进行具体的资金申请。
2. 资金审批原则a. 资金使用计划必须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b. 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过严密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c. 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三、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a. 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b. 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c. 知识产权运用和推广的项目。
d. 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
2. 资金使用程序a.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b.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具体的资金支出。
c. 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3. 资金监督管理a. 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b.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c. 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资金管理评价1. 资金管理效果评价a. 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评估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果。
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在质量强区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组织包括:政府投资设立的医疗、教育、研究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协(学)会组织,及其他由政府主导设立的社会性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单位或组织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总额上限为150万元,国际标准制修订和质量奖类不纳入总额控制。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资助等方式,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质量奖奖励:对获得“区质量奖”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得“区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组织(含企事业单位,不包含一线班组和个人奖),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组织,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组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配套奖励。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穗知[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2007〕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利申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进行资助。
重点资助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按《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一)。
第五条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
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工作;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工作;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
申请对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资助或奖励予以配套资助或奖励
申请对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资助或奖励予以配套资助或奖励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二、申请条件在穗开管办…2017‟7号文生效期间(2017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获得上级知识产权部门立项资助或奖励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套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时间上级部门资助或奖励资金到账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资助标准对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广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等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广州市知识产权市长保护奖及其他相关奖励的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对国家级奖励,给予100%的配套奖励;对省级奖励,给予70%的配套奖励;对市级奖励,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上级部门资助或奖励的,按照最高资助或奖励额度予以配套;配套资助或奖励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五、申请材料(一)以下第1至5项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装订,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其中第2至5项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以下第3、4项材料需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再扫描上传;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2、《广州开发区对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资助或奖励予以配套资助或奖励申请表》;3、上级知识产权部门给予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相应证明(复印件);4、上级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复印件);5、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稿)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工信规字(2021)5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落户投资扶持第三条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日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企业在申请本扶持期间应在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内。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工信部组织对入选满3年的企业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的企业将予以撤销)第四条对现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扩建项目根据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所注明的计容建筑面积,核算得到的新增计容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获得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是已在本区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经营;(二)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的基础上,不新增用地,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场地,新扩建的生产场地计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三)实施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同意该地块设计方案或建筑方案审批结果,并提前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四)企业申请扶持上一年度在区内占地单位用地面积工业产值不低于1500万/亩,单位用地面积税收不低于80万元/亩;(五)企业的扩建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竣工验收,获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符合投产条件;(六)企业所扩建的场所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的增资扩产项目,用做孵化器、产业园区或出租用途的,不在此扶持范围。
广州市贯标补助金额
广州市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金额广州市:(6万、10万)政策文件:关于印发《2017年度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申报条件:2017年3月底前通过贯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且未获得过我市贯标项目补助。
贯标申报时限:年度项目广州市番禺区:(10万)政策文件:《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番知【2015】1号)申报条件: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贯标资助同时满足拥有10件以上(含10件)授权专利。
贯标申报时限:2020年1月29号广州市海珠区:(10万)政策文件:《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申报条件:上一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认证的企业,且拥有5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0 万元。
贯标资助同时满足拥有5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授权专利。
贯标申报时限:2016年10月11日正式发布,有效期3年广州市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10万)政策文件:《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贯标申报时限:2016年3月17日正式发布,有效期5年广州市白云区:(2万)政策文件:《广州市白云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操作规程申报条件:在白云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并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
贯标申报时限:2020-12-31广州市花都区:(10万)政策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申报条件: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或专利申请总量30件以上(含30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贯标资助同时满足,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或专利总量30件以上(含30件)。
2018开发区专利资助申报指南
申请专利资助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有效期为2018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可申请资金资助:1、在本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实际研发、生产、经营行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2、在本区企业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或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专利授权应以本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权人地址。
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专利申请人应符合上述规定。
三、申请时间申请国内(包括港澳台)资助的需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向政策兑现系统提出申请并递交纸质材料,申请PCT或国外资助的需在取得相关证书后12个月内向政策兑现系统提出申请并递交纸质材料。
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国外发明相关证书的起算日为专利授权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PCT相关证书的起算日为国外专利局发布的发明专利初审公告文件的公告日。
单数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政策兑现”窗口集中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资助标准按照专利申请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即以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为限;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及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资助费用不超过以下标准:(一)职务发明创造资助标准为: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9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500元/件。
2、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资助1.2万元/件。
3、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6个国家。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资助标准为: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元/件。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穗知规字〔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4号各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利权人: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和枢纽城市建设,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1月22日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和枢纽城市,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包括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
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4
【摘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文件穗知规字[2018]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广州市专
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实际,我局对《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穗知规字[2016]2号)进行了修订。
【总页数】13页(P19-31)
【作者】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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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以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本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编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结算;(二)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三)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四)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五)对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六)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对品牌名牌产品实施资助奖励补贴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对品牌名牌产品实施资助
奖励补贴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2
•【字号】穗开管办[2009]47号
•【施行日期】2009.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对品牌名牌产品实施资助奖励补
贴措施的通知
(穗开管办〔2009〕47号)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根据省、市有关清理品牌、名牌产品补贴措施的要求,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即日起:
一、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2007〕21号)第五条第四项。
具体内容是: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10万和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的资助。
二、废止《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的意见》(穗开管〔2008〕49号)第三部分涉及设立名牌产品奖励制度的条款。
具体内容是: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
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方案办法
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赏专项资本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和标准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赏专项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益,加速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依据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本管理方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联合我省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赏专项资本 (以下简称专项资本 ),是指由省级财政估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目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构造,保护创新成就,为创新驱动展开供给支撑的专项资本。
第三条专项资本的管理使用依据要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增强督查的原那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本估算,审查拨付专项资本,并对资本使用状况进行督查检查,依占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方案组织专项资本绩效评论工作,视状况对专项资本实行要评论论或引入第三方评论。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本的使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本分派使用方案,并对专项资本使用及工程实行状况进行督查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工程实行和资本使用单位展开专项资本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余评论工作。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详细工程资本,对省级专项资本使用状况进行督查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余评论工作。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介绍工程,检查工程实行状况和专项资本使用状况,实时反应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余评论工作。
第八条工程实行和资本使用单位应该依占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本推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展开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论工作。
第三章扶助范围和分派方法第九条扶助范围〔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本按要素法分派到各地市,与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本归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全省已获取受权的 PCT 国际专利,其申请和受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花费。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模板】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全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市财政局《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7〕2号)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40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设立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下称“运营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产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本加入,多家机构共同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运营基金。
运营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重点面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装备等知识产权密集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三条运营基金中财政引导资金由广州开发区财政出资2000万元,按照财政引导资金1:2以上的比例放大,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力争吸引社会资本将运营基金规模放大到1亿元以上。
第四条运营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财政引导资金,对引导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资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指导运营基金的运行,负责对财政引导资金的绩效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经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区知识产权局委托广州开发区产业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政引导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并签署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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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266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二)在区内企业工作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三)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内大专院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四)在本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代理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下统称为专利代理机构);(五)注册在本区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
专利申请须以区内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申请地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如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第五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一)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1、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9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500元/件;2、依照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资助1.2万元/件;3、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6个国家。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1、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元/件;2、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资助8000元/件;3、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
(三)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申请国内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2500元/件。
(四)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本区企业,前5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1万元/件。
(五)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在获得登记证书后资助300元/件。
(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
(七)对区内农产品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并注册成功或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八)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九)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资助:1、在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代理专利申请总数达到2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资助。
2、对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区内企业或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10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前5件发明专利的额外资助10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资助300元/件。
3、对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300件、5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应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区内孵化器管理机构发挥平台优势,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力度,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孵化器内入驻企业年申请发明专利总数满20件的,奖励孵化器管理机构5万元,每新增5件递增1万元,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十一)对发明专利数量排名靠前的企业予以奖励。
每年对区内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排名前2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量排名前2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对当年PCT申请数量排名前1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
第六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资助的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资助:(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多项资助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资助;配套资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广州市知识产权市长保护奖及其他相关奖励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级100%配套、省级70%配套、市级50%配套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和奖励等工作;(二)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三)企业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且已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四)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并纳入岗前培训内容。
全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80%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证企业。
第九条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授予称号,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势企业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1000元/件。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效期为3年。
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企业相关知识产权总量无增长或到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取消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满2年;(二)企业拥有有效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获得著作权软件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1000万元;(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证。
第十二条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授予称号,并一次性奖励20万元;示范企业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3000元/件。
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25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
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对再次认定为区示范企业的,每年再组织考核,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被考核企业总数的30%;企业有效专利或计算机软件总量3年内未实现增长或期满后不申请重新认定的,取消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五条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区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资助。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按企业贷款合同款项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1年,不得重复申请;期满还贷后再续借的,可以再次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3年,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区内企业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件案件给予5000元的维权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集中申报一次。
申请国内或港澳台地区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PCT或国外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项资助条件的机构和企业,每年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配套或奖励的企业,应当在上级部门奖励资金到账后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区内知识产权协会应当在依法成立后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企业已履行合同约定,且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应当在还完本息后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七)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企业应当自有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权费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申请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资助或奖励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最高”,“不超过”、“限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但未办结的事项,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