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政办发[2015]32号)和《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287号),结合下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从区科技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区专利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条资助对象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2、户籍在杭,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3、在下城区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范围包括: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2、国外授权专利资助;3、企业专利创造大户资助;4、存量授权专利年费资助;5、专利零突破企业资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7、技术标准、软件的资助;8、植物新品种。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范围包括: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4、“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5、专利质押融资。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资助范围包括:1、“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3、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八条知识产权创造1、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1万元。
其他单位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000元。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水平,而设立的一种专项资金。
那么,这些钱到底要怎么花呢?我们接下来就来看看具体的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
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1.1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为了让大家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电视、报纸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大家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我们还将开展各种知识产权主题活动,如知识产权讲座、知识产权培训等,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素养。
1.2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我们将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我们还将加强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1.3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2.1 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目标,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在一定时间内,实现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的稳步增长,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
2.2 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目标,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通过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3 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目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参照模板)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GB/T29490-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DX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XC科技”)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鼓励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项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DXC科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来源包括:1、每年不低于收入的2‰;2、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3、江苏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4、专利许可实施后销售收入的2‰纳入DXC科技专利许可奖励基金;5、其他。
知识产权部应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该部分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为他用。
第三章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条 DXC科技各部门分别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由各单位知识产权部编制专项经费全年预算,并报财务部审批通过。
各单位知识产权部负责专项经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的申请、维持、保护、宣传、培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商标设计人、著作权人等的奖励以及员工的保密津贴。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由财务按预算拨付并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报销遵守财务核算规定。
对于单笔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需有主管领导、总经理、财务的签字。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从单位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七条专项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节余不提奖。
第四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在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证书费、代理费、年费、各种附加费等,商标注册费、续展费等,保密津贴、相关调节、仲裁与诉讼等费用。
第九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调研费等。
第八条奖励费用:详见《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各国政府都设立了专项资金来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创新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的繁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1.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新者对其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当创新者的成果得到有效保护,他们才会有动力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开发。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1.2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来源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企业捐赠以及国际合作等多种途径。
政府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资金支持。
企业则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绩效目标2.1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核心目标之一。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
我们还需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2 促进创新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还可以促进创新产业的发展。
通过对创新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我们还可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创新产业的发展。
2.3 保障国家经济繁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济财教【2018】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教【2018】52号各区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我们对《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7〕3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12月7日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政策法规,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鼓励各区县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方面。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4-12-18 字号【大中小】颜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 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洛发〔2010〕4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企业新园区新基地行动计划的意见》(洛发〔2009〕35号),全面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设立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计划组织及验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制度2015--08--01发布 2015--08--01实施宁波市鄞州敏达机械有限公司发布1目的1.1为确保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转,保证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规范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专项经费,并由公司统一支配。
1.2 公司按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各类知识产权费用的规范使用,同时对年度经费使用实施绩效评估,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使用调整,完善经费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2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核算范围2.1 公司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的费用支出;2.2 知识产权部人员工资及保密费、购买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专利检索费、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费等。
2.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宣传教育费用支出及培训费;2.4 原辅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等环节中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2.5 各项知识产权取得的成本核算、估价评估、效益分析和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管理相关支出;2.6 知识产权信息获取和维护相关的信息管理费用、科技查新费、登记簿代理费、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以及对员工的保密补贴和员工发明奖励等支出。
3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核算原则3.1 企业应保障用于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护和诉讼筹事务费用,保障用于知识产权机构的人力成本、宣传培训、设备添置和日常开支等工作费用,保障用于战略制定,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专项经费。
3.2 知识产权部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水平等实际情况,提报年度项目计划;财务部负责编制知识产权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表。
通常情况下,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不低于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即为上一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0.15%;3.3 知识产权小组对符合专项经费核算范围内的各项费用,提出报支申请,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核准,总经理审批后,再到财务部办理报支手续;3.4 财务部对每笔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登记,月度汇总编制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使用记录;3.5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超支时,可提出追加经费预算申请,原则上每月10日前呈报,由管理者代表核准,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办理经费预算追加手续;3.6 年末,财务部统计全年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使用记录,根据知识产权实际产出情况,在知识产权部的配合下,评估当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绩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浙财行〔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1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宁波不发):为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5日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分配和下达第三章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用于加强和促进全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高质量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四条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
到期后,省市场监管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XX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省专利条例》及《XX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XX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XX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专利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XX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每项国内专利最多资助1次,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报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2018年1月1日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IOOOO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川财建〔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7〕18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规范和完善四川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3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五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规范和完善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鼓励创新、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门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财政厅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组织征集(申报)项目、审核或评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项目储备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并对项目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及规章制度。
本办法及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员工,以及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一)专利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商标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等方面的权利。
(四)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一)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监督执行;2、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和保护工作;3、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4、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分析,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5、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事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参照模板)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GB/T29490-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DX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XC科技”)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鼓励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项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DXC科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来源包括:1、每年不低于收入的2‰;2、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3、江苏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4、专利许可实施后销售收入的2‰纳入DXC科技专利许可奖励基金;5、其他。
知识产权部应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该部分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为他用。
第三章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条 DXC科技各部门分别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由各单位知识产权部编制专项经费全年预算,并报财务部审批通过。
各单位知识产权部负责专项经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的申请、维持、保护、宣传、培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商标设计人、著作权人等的奖励以及员工的保密津贴。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由财务按预算拨付并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报销遵守财务核算规定。
对于单笔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需有主管领导、总经理、财务的签字。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从单位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七条专项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节余不提奖。
第四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在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证书费、代理费、年费、各种附加费等,商标注册费、续展费等,保密津贴、相关调节、仲裁与诉讼等费用。
第九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调研费等。
第八条奖励费用:详见《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高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知识产权资金范围第四条知识产权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知识产权申请费用,如专利申请费、商标注册费、著作权登记费等;(二)知识产权维护费用,如专利年费、商标续展费、著作权维权费等;(三)知识产权保护费用,如侵权诉讼费、调解费、和解费等;(四)知识产权宣传推广费用;(五)知识产权培训、咨询等费用;(六)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知识产权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知识产权资金的预算、审批、拨付和监督;(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金使用档案;(四)定期对知识产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一)根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二)对知识产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三)对知识产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知识产权资金审批程序第七条知识产权资金申请:(一)项目申请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知识产权资金使用计划;(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三)审核通过后,将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财务部门。
第八条知识产权资金审批:(一)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二)审核通过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知识产权资金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一)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二)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公司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经费的管理,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费使用,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三条知识产权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1. 公司年度预算;2. 知识产权项目专项拨款;3. 知识产权许可收入;4. 知识产权转让收入;5. 其他合法渠道。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知识产权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 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和保护费用;2. 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运营费用;3. 知识产权培训、宣传和推广费用;4.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费用;5. 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和数据库建设费用;6. 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四章经费预算与审批第五条公司每年根据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编制知识产权经费预算,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经费预算应详细列出各项支出项目、金额和使用期限。
第七条经费使用需按照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监督第八条设立知识产权经费管理专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知识产权经费支出需填写《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知识产权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第六章经费报销与结算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经费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1. 《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申请表》;2. 相关发票或支付凭证;3. 使用情况说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经费结算按月进行,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经费的管理,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专利经费管理制度
专利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专利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财务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外部管理人员及相关专利活动参与者。
第三条:专利经费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专利权变更费、专利权评估费、专利使用费等与专利相关的各类费用。
第四条:专利经费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核准和管理。
第二章专利经费的申请和管理第五条:凡涉及专利经费的支出,须经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
第六条:专利经费的申请资料包括:专利经费申请表、专利文件复印件、用于专利费用支付的资金证明文件等。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审查专利经费申请资料,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的专利经费申请,财务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支付。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专利经费申请,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条:专利经费支出后,应及时更新专利经费支付台账,并保存相关票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对于专利经费支出应加强监督,确保专利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专利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对于专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记录和汇报。
第三章专利经费的管理标准第十三条:公司对于专利经费的使用标准应建立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等专利权申请和维持相关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缴纳。
第十五条:专利权评估费和专利使用费等专利管理相关费用,应根据相关市场行情进行合理定价。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管理标准的专利经费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下发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专利经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专利经费必须用于专利事务的合法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于专利费用的使用、分配和管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专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进行合理规划和分配。
第十九条:对于专利费用的使用情况,公司应建立明确的审批程序和制度,确保专利费用的使用合法合规。
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方案
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方案一、引言。
专利是创新的产物,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专利的申请和维护费用通常较高,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大负担。
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申请专利,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以支持企业的专利申请和维护工作。
本文将就专利资助资金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二、专利资助资金的设立。
1. 资金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可以来源于政府的专项资金拨款,也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等方式筹集资金。
此外,可以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2. 资金管理。
专利资助资金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对于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资助对象和范围。
1. 资助对象。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面向中小型企业、初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特别是那些创新能力较强、但资金相对匮乏的企业。
2. 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用、专利检索费用、专利代理费用、专利维护费用等。
此外,还可以对专利运用、转让和许可等给予一定的资助支持。
四、资助方式和标准。
1. 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可以采取直接资助和贷款资助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部分资金较为充裕的企业,可以直接给予资金支持;对于一些初创企业,可以通过贷款方式给予资金支持,降低其资金压力。
2.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专利申请的技术价值来确定,可以设立最高资助额度,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
五、资助效果评估。
1. 资助后绩效评估。
资助资金使用后,应当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质量、专利运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以确保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2. 资助政策调整。
根据资助效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资助政策,使资助资金更加精准地支持企业的专利申请和维护工作。
六、结语。
专利资助资金的设立和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资助体系,为更多企业提供专利资助支持,推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同行前10名;(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浙财教[2014]78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7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科委(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1年起,设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拨款;(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消费补助;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资助对象凡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二)国外发明专利须经国外专利局授权;(三)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通知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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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政办发 [2015]32 号)和《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 [2015]287 号),结合下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从区科技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区专利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条资助对象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2、户籍在杭,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3、在下城区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范围包括: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2、国外授权专利资助;3、企业专利创造大户资助;4、存量授权专利年费资助;5、专利零突破企业资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7、技术标准、软件的资助;8、植物新品种。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范围包括: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4、“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5、专利质押融资。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资助范围包括:1、“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3、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八条知识产权创造1、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 1 万元。
其他单位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000 元。
自然人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3000 元。
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权每件专利资助 5 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每件专利资助 1 万元;每件专利限最多在两个国家的奖励申请2、实用新型专利:企业、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获得国内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权每件资助1000 元。
3、外观设计专利: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每件资助500 元。
4、对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在 20 件以上的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每增加 10 件,增加 5000 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5、对企业国内发明专利维持第 4—9 年度年费的给予当年度年费资助 100%,每件最高不超过 2000 元;每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
企业凭缴费收据作为领取资助的凭证。
6、对零专利企业新授权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分别给予 5000 元和 2000 元一次性奖励。
7、对我区企业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2000 元。
8、推进技术标准研制。
对企业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并替代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10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9、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2 项)。
10、植物新品种授权后每件资助 1 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运用1、鼓励建立专利数据库。
对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投入5 万元以上建设数据库,给予 2 万元一次性资助。
2、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鼓励企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将产业化项目列入区计划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并经专家综合评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资助。
4、鼓励创意设计。
对首次承办“市长杯”分赛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 万元补助。
承办“市长杯”分赛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企业给予每次 5 万元的补助。
5、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补贴,比例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总额的 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 20 万元:( 1)企业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等融资服务费用;(2)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并且以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1、加强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版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杭州市流通领域‘正版正货’承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首次认定“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省市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 8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3、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资助。
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资助。
4、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30 万元。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10 万元。
5、凡注册地址在我区的专利事务所,上一年度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 1500 件、 2000 件、 2500 件以上并且电子申请比例达到 80% 的,分别奖励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第四章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1、下城区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杭州市下城区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杭州市下城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资助申请表(其他类别填写下城区科技经费资助申请表)2、专利、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或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与审批、兑现1、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区三项经费资助审批程序报批后给予兑现。
2、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在 2016 年 11 月 15 日之后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3、授权专利资助款的申请受理期限为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日 1 周年内,受理资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 9月30日。
4、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由下城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后给予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1)不属于资助范围;(2)《申请表》或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3)提供的材料和凭证有虚假;(4)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第十三条资金的管理1、区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区科技三项经费支出预算,其额度根据我区专利发展情况由区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确定。
2、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金额必须如数退回,并于三年内不得提出资助申请;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下城区科技局、下城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下城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政办函 [2014]18 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下城区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金额单位:元申请人联系人(单位)名称电话申请地址序号专利号合计法定代表 ( 负责)人(签章):个人:申请人(单身份证号码:位)签章年月日专利类型授权日资助金额经办人:专利管理负责人:部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经办人:财政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杭州市下城区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申请单位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数据库网址数据库名称建设费用清单(可附后)建设情况及功能介绍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申请单位:(签章)年月日杭州市下城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资助申请表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上年度专利代理工作情况申请法定代表( 负责 ) 人(签单章):位签章年月日邮编手机电话经办人:专利管理部负责人: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