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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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政办发 [2015]32 号)和《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 [2015]287 号),结合下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从区科技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

规模资金作为区专利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资助对象

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

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

2、户籍在杭,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3、在下城区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

股东。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范围包括:

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

2、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3、企业专利创造大户资助;

4、存量授权专利年费资助;

5、专利零突破企业资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

7、技术标准、软件的资助;

8、植物新品种。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范围包括: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4、“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

5、专利质押融资。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资助范围包括:

1、“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3、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

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八条知识产权创造

1、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 1 万元。其他单位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000 元。自然人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3000 元。

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权每件专利资助 5 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每件专利资助 1 万元;每件专利限最多在

两个国家的奖励申请

2、实用新型专利:企业、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获得国内职务实用

新型专利权每件资助1000 元。

3、外观设计专利: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每件资助500 元。

4、对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在 20 件以上的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每增加 10 件,增加 5000 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5、对企业国内发明专利维持第 4—9 年度年费的给予当年度年费资助 100%,每件最高不超过 2000 元;每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

企业凭缴费收据作为领取资助的凭证。

6、对零专利企业新授权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分别给

予 5000 元和 2000 元一次性奖励。

7、对我区企业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2000 元。

8、推进技术标准研制。对企业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并替代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10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9、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2 项)。

10、植物新品种授权后每件资助 1 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运用

1、鼓励建立专利数据库。对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投入

5 万元以上建设数据库,给予 2 万元一次性资助。

2、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基

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

提升改造,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鼓励企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将产业化项目列入区计划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并经专家综合评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资助。

4、鼓励创意设计。对首次承办“市长杯”分赛场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 2 万元补助。承办“市长杯”分赛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企业

给予每次 5 万元的补助。

5、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补贴,比例为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成本总额的 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 20 万元:( 1)企业

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

以及评估费、担保费等融资服务费用;(2)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并且以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1、加强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版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杭州市流通领域‘正版正货’承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首次认定“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省市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

万元、 8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

励差额部分。

3、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 5 万元一

次性资助。

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资助。

4、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的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30 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

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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