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入库考试题库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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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入库考试题库2023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低投标限价。
A、不得规定B、经同意后可以C、必须规定D、可以规定答案:A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A、直接申请发包B、申请邀请招标C、重新评标D、重新招标答案:D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
A、7B、9C、13D、5答案:D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A、记录并提示招投标监督部门处理B、记录并提示招标人处理C、否决其投标D、作无效标处理答案:C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也可以不处理。
A、错误B、正确答案:A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为准。
A、单价金额B、总价金额C、大写金额D、小写金额答案:C7、《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A、改为邀请招标B、改为直接发包C、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D、再次重新招标答案:C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A、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保密B、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C、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前应当保密D、在项目完成前应当保密答案:B9、《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对于已退休的申请人由()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A、发展改革部门B、行政监督部门C、退休前所在单位D、退休后所在单位或人社局答案:C10、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下列情形应当记():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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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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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政府采购公正透明,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招标人是指招标文件发布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标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方式、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人等事项。
第五条澄清。
投标人有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或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作出答复前,作出予以澄清或补正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条投标。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标准,提交标书;标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在当场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八条评标。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做出中标、流标或者更改招标条件的决定。
第九条中标与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后作出中标决定,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政府采购第十条政府采购范围。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单位在履行公务、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职责中,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所需的物资、工程和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进行。
第四章对投标人的限制第十三条投标人的资格。
参加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的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串标、暗箱操作、恶意加价和供货商买卖货不实现的行为。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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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7年建筑管理工作会议待议文件之三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对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且单位工程监理合同估算价市级管理项目在20万元以上或者区县(自治县)级管理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符合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第五条监理招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市级管理项目监理招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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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第四条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进场范围第五条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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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 Rss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新闻中心行业管理办事大厅《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发布时间: [2011-12-26] 点击数: 243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8dc172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5d.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渝建发[2003]16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3]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评标定标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办法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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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800 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住宅工程;(八)移民工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企业业绩和合理报价等条件综合评价择优定标。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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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161526ffd15abe23482f4db8.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渝建发[2002]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1.21【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9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管建设工程,以及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0a08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ba.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2001年7月23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举债中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讲究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实行“管采分离”,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第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集中采购或联合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经批准可设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如下:(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依据核定的部门预算,编制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四)确认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五)协助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开设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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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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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标的方式、范围、内容和标段划分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标人的合理报酬。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投标人有权参预招标活动,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行贿、暗箱操作等伤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五条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保密,并责任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接受招标人的评标,如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申诉。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工作,注重评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并及时解答其疑问。
第二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安全,防止泄密和篡改。
第二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二十二条故意串通投标、控制评标结果等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重庆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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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重庆市招投标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项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境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招投标活动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遵循诚实信用、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重庆市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责。
招投标活动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招投标制度和招投标活动的认识。
招投标活动应当注重节约用地、节约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招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招投标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标资格要求、评标办法、保证金要求、合同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费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提前60天发布,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应当合理,一般不得少于30天。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标准、定额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做出明确回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发布。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合同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人员资源,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内。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工程业绩、信用等级证明等。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不得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对各投标人的评标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最终中标结果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布,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20天。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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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
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考试真题
![202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考试真题](https://img.taocdn.com/s3/m/1b236720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36.png)
202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考试真题(说明:做错的题一定要理解错在什么地方;做题以理解为主,选择题、判断题、多选题可能相互转化;个别题目答案可能存在争议考试时请以参考答案为准;)第1题: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A、书面形式B、word文档格式C、PDF格式D、数据电文形式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第2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A、特定B、不特定C、指定D、自行确定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第3题:“资格评审”环节,进入资格评审工作界面,对所有投标单位有关“评审因素”进行评审,选择“通过”或“不通过”,若选择为“不通过”时,应输入( )。
“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操作方式与“资格评审”相同。
A、投标人名称B、评委编号C、招标人名称D、评审意见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02多选题,共1题,每题2分第1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
A、物业管理B、工程C、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D、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03判断题,共6题,每题2分第1题:《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2题:“评标报告及签章”环节,评标委员会应认真核对评审结果,编辑和上传评标报告,并签字,对评标报告和评审表格进行签章。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3题:《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综合评标专家库根据需要不定期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4题:《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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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并对结果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办理。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其中,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再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
其中,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3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不需审批概算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预算。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应当依据行业定额及编制规则,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方法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一)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运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前款所列材料应当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
完成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交易中心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持经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管理等依法建立制度并予公示。
对交易登记、交易日程预订及调整等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办理。
第二十条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中标候选人等加载至服务系统。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评标结果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开招标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等招标信息,通过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应当按照招标人书面通知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得擅自滞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保证金账户开设银行,对具备保证金结算条件的银行,不得在准入、运行中实行差别对待。
保证金代收代管对象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保密信息,承办银行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PC代码、IP地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码、造价软件编码、投标保证金缴纳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以及记录每一个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服务系统应当记录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活动的数据电文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