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征
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提高报备效率。
制定配套法规 强化监督工作——关于河北省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几个问题
较 具体 ,需 要细化 的 内容不 多 , 若
分 章设 置 比较单 薄且 重复 过多 , 因 此 在 我 省 的实 施 办 法 中合 并 为第 六 章一并 表述 , 同时对 重大 问题 的 询 问 答 复 ,专题 调研 与询 问 、 以 及 提 出质 询 案 的 法定 情 形 等 进 行 了细化 ; 同时增加 “ 其他 规 定” 为 作 第 七章 , 主要 是新 增 了对垂 直 部 门 的监 督 、 访 案 件 处 理 、 律 责 任 信 法
具 体 化 。从 已 出 台监 督 法 实 施 办
法 的 省 份 看 ,大 多 是 全 面 规 定 ,
这 样 难 免 与 大 法 重 复 太 多 。我 们 认 为 , 方 立 法 的 实 质 是 补 充 性 地
立 法 , 然 是 补 充 性 立 法 , 应 既 就
年 列 为 正 式 立 法 项 目 , 明 确 由 并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研 究 室 负 责 组 织
省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两 次
小 而全 ” 。这 样 不 仅 节 省 篇 幅 , 而
审议 修 改 , 于 1 并 2 日经 河 1月 6
北 省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次会 议 顺 利 表 决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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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监 督 法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 执 行 不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决 议 决 定 、 按 不 时 报 送 会 议 文 件 、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提 出的审议 意见 不予研 究处 理 、 不 按照规 定报送 规 范性文 件的 ,
湖北省《监督法》知识竞赛试题以及答案
湖北省《监督法》知识竞赛试题以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起施行。
A、2006年8月27日 2006年12月1日B、2006年9月27日 2006年12月1日C、2006年8月27日 2007年1月1日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由湖北省第十一届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A、人民代表大会 2008年1月1日B、人大常委会 2008年1月1日C、人大常委会 2008年9月1日3、监督法共有章条。
A、十四十八B、八四十五C、九四十八4、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A、抓大事、议大事B、党的领导C、民主集中制5、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A、人大专门委员会B、常委会工作机构C、常委会主任会议6、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A、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B、常委会办事机构C、各专门委员会7、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送交常委会。
A、二十十B、十五十C、二十五8、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A、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C、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9、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
A、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B、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工作评议C、人大代表投票表决10、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7•【字号】•【施行日期】1993.02.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享有审议、询问、表决、选举的权利,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审议的主要议题;走访选民,征集意见;准备向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前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湖北省《监督法》知识竞赛试题以及答案-精选.pdf
湖北省《监督法》知识竞赛试题以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起施行。
A、2006年8月27日2006年12月1日B、2006年9月27日2006年12月1日C、2006年8月27日2007年1月1日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由湖北省第十一届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A、人民代表大会2008年1月1日B、人大常委会2008年1月1日C、人大常委会2008年9月1日3、监督法共有章条。
A、十四十八B、八四十五C、九四十八4、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A、抓大事、议大事B、党的领导C、民主集中制5、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A、人大专门委员会B、常委会工作机构C、常委会主任会议6、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A、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B、常委会办事机构C、各专门委员会7、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送交常委会。
A、二十十B、十五十C、二十五8、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A、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C、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9、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
A、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B、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工作评议C、人大代表投票表决10、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湖北省《监督法》知识竞赛试题以及答案
湖北省《监督法》知识竞赛试题以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起施行。
A、2006年8月27日 2006年12月1日B、2006年9月27日 2006年12月1日C、2006年8月27日 2007年1月1日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由湖北省第十一届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A、人民代表大会 2008年1月1日B、人大常委会 2008年1月1日C、人大常委会 2008年9月1日3、监督法共有章条。
A、十四十八B、八四十五C、九四十八4、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A、抓大事、议大事B、党的领导C、民主集中制5、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A、人大专门委员会B、常委会工作机构C、常委会主任会议6、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A、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B、常委会办事机构C、各专门委员会7、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送交常委会。
A、二十十B、十五十C、二十五8、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A、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C、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9、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
A、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B、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工作评议C、人大代表投票表决10、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试题[试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试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社会主义B、社会主义公有制C、多党合作制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A、少数服从多数B、集体行使职权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D、民主集中制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是由()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A、民主选举B、推选C、社团推荐D、群众组织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体制,确立于()。
A、1954年宪法B、1979年的宪法修改决议C、1982年宪法D、1975年宪法5、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的组成人员。
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行政机关C、国家司法机关D、国家审判机关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年。
A、3年B、4年C、5年D、2年7、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规定,我国实行城乡按()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A、8:1B、4:1C、3:1D、相同8、(),出席青岛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的802名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了青岛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1980年5月23日B、1980年6月23日C、1980年7月23日D、1980年8月23日9、1987年1月17日,青岛市历史上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获得顺利通过,拉开了地方立法的序幕。
A、《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规定》B、《青岛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C、《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D、《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10、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条件是()。
A、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B、获得参加选举代表的过半数选票C、获得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D、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起施行。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七章预算的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河北省保定市高阳中学2014届高三下学期周练(二十七)政治试题 Word版含答案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__________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A.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B.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C.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D.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其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本级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的工作实施监督。
A.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B.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C.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______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首次明确提出年所得________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A.个人所得8 B.增值10C.个人所得12 D.增值15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强调科学发展,把____________放在前面,成为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
A.速度B.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C.进口D.扩大内需和宏观调控5.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
该法的实施有利于①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②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的普惠性③保障公民实现各项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④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6.2006年12月14日,_______人_________正式宣誓就职第8任联合国秘书长。
他是由联合国安理会十五个成员国向联大推荐并获得通过的。
A.中国陈冯富珍B.韩国潘基文C.缅甸吴丹D.加纳安南7.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重点,把___________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
A.发展现代农业B.转变经济增长方式C.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D.推进农村综合改革8.近些年,彩电的发展从“纯平”到“等离子”再到“液晶”,其质量和功能大大提高。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9月份开始,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详见河北人大网首页),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组织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050051意见反馈信箱:**************传真: 87906030附: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1年9月20日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法规名称1.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4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5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5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5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5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5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5.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56.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8.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59.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61.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监督管理条例62.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6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5.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66.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7.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8.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69.河北省旅游条例70.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72.河北省建筑条例7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7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75.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76.河北省统计条例77.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7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8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8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8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8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8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8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87.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88.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89.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9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9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9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9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96.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9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98.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00.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01.河北省渔业条例10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3.河北省奶业条例10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10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0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7.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0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0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1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1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15.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16.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7.河北省公路条例11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19.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120.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2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2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2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12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12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27.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2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9.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130.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3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34.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35.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36.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13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3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39.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41.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42.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44.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45.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46.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47.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48.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49.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150.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51.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52.河北省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5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5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55.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5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58.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59.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60.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61.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62.河北省信访条例16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64.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165.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66.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67.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6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69.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7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71.河北省消防条例172.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7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74.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175.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76.河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人大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时,应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召开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不论什么原因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提出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必要时应当在举行会议前召开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两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建议议题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要在会前组织有关委员、代表深入实地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并向会议提出书面报告或由有关委员在会上作专题发言。
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列席会议,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省政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2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10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二、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三次修正)三、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8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4月1日省交通厅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五次修正)五、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4号修正)六、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199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七、河北省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1999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2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八、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2002年3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4号公布)九、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9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公布)十、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9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十一、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2015年1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第二条中“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四项修改为“(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1: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技术指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建 筑装饰装修安全意识。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意识 。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动用明火或者进行焊接作业的,施工单位和装修人应当建立并遵守动火审批和消防 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确需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十七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并满足国家标准中相关 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装修人应当将告知材料提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材料后,应当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将禁 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住宅装饰装修 告知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本管理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 定的,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已经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立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发布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章,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职权。
其主办部门是省政府法制机构。
省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三)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编辑法规、规章汇编;(五)其他立法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制定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必须符合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和本省实际,内容切实可行,文体简明规范。
第二章立法计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法建议,内容包括:法规规章名称、起草部门、立法依据、送审时间、发布形式等。
第六条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立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法
3、体现求实精神,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 敏感问题日后再议。
《监督法》区别不同情况,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 做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是否设定宪法审 查委员会、如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对什么范围官员启动罢免和
撤职程序等),做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
第四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61人到
会,以155人赞成高票通过了监督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监督法 目录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 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 • • •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
•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共48条)
《监督法》的特色
1、体现我国的政体特点,妥帖和智慧地处理好两对关系。
其一,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体现了党的领导、依 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加强人大监督职权,树立人大权威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它有 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人大常 委会监督职权也涉及国家政治体制,因此,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 使不能违反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在我国特别要处理好与坚持共产党领 导的关系。《监督法》无论是制定过程还是具体内容,都很好地体现
第五,工作监督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 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五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提出建议议题,交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并提出年度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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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办法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7)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6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
、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提出建议议题,交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并提出年度计划方案。
年度计划方案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建议。
第八条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列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新增项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受主任会议委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视察报告或者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专项工作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
不能如期提交的,应当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临时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不适用上述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经主任会议批准,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报告人需要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日之前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整改,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
重新报告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专题及时整理,形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审定,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审议意见经审定或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通过的对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由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主任会议通过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章审查批准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十六条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一般预算收支情况;
(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三)财政一般支出结余结转情况;
(四)政府基金支出结余结转情况;
(五)本级财政总预备费支出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的一个月前,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报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未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地方,本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
构进行初步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决算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完成情况;
(三)决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留配套资金、超收资金及预备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当年结余及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