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是否应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可以依据公证文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无法解决的纠纷。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婚姻中的经济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婚姻关系而损失了大量财产,甚至陷入财务困境。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离婚,可以按照公证文件进行财产分割,避免出现经济上的不公平。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婚姻关系中出现财产纠纷,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有效减少婚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会增加婚姻的经济成本。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破坏婚姻关系的信任。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要求双方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产生猜疑和不信任的情绪,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婚姻是一种自愿的选择,如果要求强制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些人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权利。
综上所述,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在保护财产权益、减少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
而在增加经济成本、破坏婚姻信任、限制个人自由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允许双方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财产公证,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正如某名人所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如果财产问题成为婚姻的绊脚石,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必要的。
而某经典案例中,因为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解决,最终双方陷入了长时间的纠纷之中,可见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的权属、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
二、正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婚姻稳定1. 明确财产权属,避免婚后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权属,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导致的婚姻破裂。
2. 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双方在财产问题上达成共识,增强信任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3. 促进公平正义,实现财产分配合理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实现财产分配的公平正义。
在婚姻中,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往往存在争议。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确保财产分配的公正性,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三、反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利于婚姻稳定1. 影响夫妻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影响夫妻感情,加剧矛盾。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往往需要相互信任和包容。
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方感到被束缚,从而影响夫妻感情。
2. 削弱婚姻基础,导致婚姻不稳定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削弱婚姻基础,导致婚姻不稳定。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开始,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方认为婚姻只是经济利益的结合,从而削弱婚姻基础。
3. 增加法律纠纷,浪费时间和精力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增加法律纠纷,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需要关注彼此的情感需求,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法律纠纷中,影响婚姻质量。
四、总结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婚姻稳定方面具有两面性。
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大全5篇)[修改版]
第一篇: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婚姻的法学概念它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
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
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社会心理学中有个“预言的自我实现”定律,意思是说,一旦你认定或断言某种结果,最终必然导致那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
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极有可能给日后婚姻的感情埋下阴影,那它便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你,甚至婚姻出现危机。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防止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减短婚姻的寿命。
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我方将以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
或许,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看,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好处(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法律保障、财产安全、家庭和谐等方面,论述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社会现象的反映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财产纠纷成为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正是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反映。
通过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可以减少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2. 个人权益的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3. 父母财产的保障在一些家庭中,父母会为子女准备婚房等婚前财产。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父母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后财产纠纷,保障父母财产的安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保障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证程序的规范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等。
这一程序保证了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助于防止虚假公证和滥用公证。
3. 法律效力的确认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公证文书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安全1. 避免婚后财产混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避免婚后财产混同。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变得清晰,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
2. 防止婚外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防止婚外财产纠纷。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婚外财产,通过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外财产纠纷。
婚前_财产公证_辩论(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争议性,社会各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界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避免婚后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许多人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界定双方婚前财产,为婚姻生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 保护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确保女性在婚后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财产权益。
3. 促进家庭和谐,降低离婚率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感,降低离婚率。
通过公证,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减少了婚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增进夫妻间的信任,为家庭和谐创造条件。
4. 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双方利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因财产问题而损害他人利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确保婚后财产的合法流转。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性1. 侵犯隐私权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双方的财产状况,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
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2. 影响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未婚夫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分歧,影响感情。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分手。
3. 法律效力有限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关的审查可能存在疏漏,导致公证结果不准确。
此外,婚后财产的增减变化也可能导致婚前财产公证失效。
辩论_婚前财产公证(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认识和态度也在不断变化。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保障手段,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也日益激烈。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障双方权益,避免婚姻纠纷;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束缚,不利于婚姻的和谐。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1. 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双方婚前财产的明确界定,有助于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导致夫妻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从而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2. 增强双方信任,促进婚姻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双方对彼此的信任。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婚姻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于财产的保障也日益重视。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从而增强信任,促进婚姻和谐。
3. 保障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女性往往被视为家庭的经济弱势群体。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
通过公证,女性可以明确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份额,从而在婚姻关系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4. 适应市场经济,维护家庭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财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
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财产归属有助于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危机。
二、反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1. 束缚婚姻,影响感情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婚姻,使婚姻关系变得功利化。
在一些人看来,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束缚,容易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降低婚姻的幸福感。
2. 加剧矛盾,破坏信任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破坏彼此之间的信任。
在婚前就明确财产归属,容易让双方产生猜疑和防备心理,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
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良好的婚姻需要以爱情为基础,信任为保障。
而我方判断这项制度是否伤害了婚姻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伤害了婚姻的稳定性。
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伤害,理由如下: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增强个人意识的强调与婚姻中需形成的家庭观念相矛盾。
家庭观念强调夫妻间的不分你我,互相结合,强调共担苦痛与幸福,而婚前的财产公证强调将双方的婚前财产划分清楚,这加大了婚姻中的个人意识。
社会不断朝着物质化和理性化发展,但对婚姻与家庭中夫妻双方弱化个人意识的要求从未改变。
个人意识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下被根植于心底,在夫妻双方接下来生活中小吵小闹时也会时不时被唤醒,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融洽与和睦,故而也是对婚姻的一种伤害。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不仅不能消除疑虑还会增加夫妻之间的不信任。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提出本身就是出于对自己婚姻走向不确定性的顾虑,但若果真心存顾虑,那么仅靠婚前的财产公证也不可能消除顾虑,更何况在不能消除顾虑的情况下还可能会使对方有不被信任之感。
这种不被信任的感觉埋藏于心底,日后亦可演变为对对方的猜疑,加剧婚姻的不稳定性。
也许人们会觉得说无论如何这都是以防万一,可是既然是万一又何须冒着可能伤害对方感情的风险将其摆上台面,这不得不让被提出方更怀疑他们之间的感情与信任问题,而不被信任这种感觉的种子一旦被埋下,便不得不担忧它日后的发芽生根。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本质上是试图把一种契约关系引入到家庭生活之中。
但自古以来,婚姻与家庭中的人际相处本就区别于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婚姻中的相互信任本身就应该是基于感情至上的无条件信任,现如今,却需要这样一项制度,这样一个契约来以此作为夫妻间婚姻信任的凭证,却殊不知这个表面信任凭证的本身就是对信任的伤害。
四辩陈词之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四辩陈词之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第一篇:四辩陈词之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感谢反方四辩的陈词。
古人云:亲目所见,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听信。
对方辩友今天所持的立场看似辩证,但在逻辑、理论、事实等层面都无法自圆其说。
在整场比赛中,对方都企图利用“不一定”这三个字将我方立场层层包裹,下面就由我来抽丝剥茧。
列出反方大症状。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为了掩饰这宗罪,反方四位辩友开始了现场直编,但诡辩重重。
我方所坚持的观点我想一辩、二辩、三辩刚刚都已经详细说明。
我方坚持认为婚前有财产公证的必要。
那么下面,就由我来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所以,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
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
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最后,我想用几句话总结我的发言。
茫茫人海,两个人能走到一起,就是缘份,谁都不想让自己的婚姻失败。
辩论赛婚前财产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热议话题。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证明的一种法律行为。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各方观点不一。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婚前财产公证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与意义。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维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防止因财产纠纷而导致婚姻破裂。
通过公证,婚前财产的归属得以明确,降低了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矛盾。
2. 避免婚后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婚前财产的归属明确,婚后财产的界定相对容易,有利于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3. 保障子女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因意外或其他原因去世,子女可依据公证的婚前财产份额,依法继承遗产。
4. 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断变化。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满足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追求。
5. 体现个人诚信与责任感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个人诚信与责任感。
通过公证,表明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尊重,以及对彼此财产权益的重视。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影响1. 促进婚姻关系稳定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促进婚姻关系稳定。
通过公证,夫妻双方对财产问题达成共识,有利于增强彼此的信任,减少婚姻矛盾。
2. 提高法律意识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在公证过程中,夫妻双方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培养法治观念。
3. 保障婚姻自由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自由。
夫妻双方在自愿原则下进行公证,体现了婚姻自由的本质。
4. 增加离婚率有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导致离婚率增加。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夫妻双方对财产问题更加敏感,一旦出现矛盾,可能更容易选择离婚。
5. 引发家庭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引发家庭矛盾。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害处(3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流行趋势。
然而,这种看似保障个人权益的做法,却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害处,旨在引起社会对这一现象的深思。
一、婚姻自由的束缚1. 影响恋爱关系的稳定性婚前财产公证的存在,使得恋爱双方在婚前就面临着财产分配的问题。
这无疑增加了恋爱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双方在情感投入上产生顾虑。
一些人可能会因为担心财产问题而犹豫是否进入婚姻,从而影响恋爱关系的稳定性。
2. 降低婚姻满意度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的。
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容易让双方对婚姻产生不信任感。
这种不信任感会逐渐蔓延到婚后生活中,降低婚姻满意度,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3. 破坏恋爱时的平等地位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然而,婚前财产公证的存在,使得一方可能因为财产问题而处于劣势地位。
这种不平等现象会破坏恋爱时的和谐氛围,对双方的感情造成伤害。
二、家庭和谐的隐患1. 增加家庭矛盾婚前财产公证的签订,意味着双方在婚前就已经对财产分配达成一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可能导致双方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从而引发家庭矛盾。
2. 削弱家庭成员间的信任感家庭成员间的信任感是家庭和谐的基础。
婚前财产公证的存在,容易让家庭成员对彼此产生疑虑,从而削弱家庭成员间的信任感。
这种信任感的缺失,会使得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互相猜疑,影响家庭和谐。
3. 诱发道德风险婚前财产公证的存在,可能会让一些人产生道德风险。
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他们可能会在婚姻生活中对配偶产生欺诈行为,如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配偶的权益,还会对家庭和谐造成严重影响。
三、影响子女教育和成长1. 影响子女的价值观婚前财产公证的存在,可能会让子女从小就对家庭财产产生强烈的占有欲。
这种价值观的养成,会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形成功利主义的人生观。
婚前财产公证自由辩(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应该强制进行,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以期为这一问题的讨论提供参考。
一、正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应该强制进行1. 保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防止婚后因财产纠纷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强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更加注重财产的合理分配,从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2. 预防婚姻风险,降低离婚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前财产问题引发的离婚案例屡见不鲜。
强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让双方在结婚前就明确各自财产的归属,降低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离婚风险。
3. 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双方财产状况的公正记录,有助于体现公平正义。
强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婚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更加公平,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二、反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不应该强制进行1. 侵犯个人隐私权婚前财产公证涉及个人财产状况,强制进行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强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引发隐私泄露的风险。
2. 影响婚姻自由强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给婚姻自由带来压力。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可能导致婚姻双方产生不信任感。
3. 难以完全解决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公证虽然可以明确财产归属,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婚后财产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纠纷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强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综合分析婚前财产公证强制进行与不强制进行,各有其利弊。
从保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婚姻风险、体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强制进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从个人隐私权、婚姻自由、解决财产纠纷等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不强制进行也有其道理。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好处(3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了一种流行的现象。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阐述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必要性。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夫妻双方或一方就各自婚前财产的权属、数额、用途等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2. 意义(1)明确婚前财产权属,避免婚后纠纷;(2)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和谐;(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家庭矛盾;(4)为夫妻双方提供法律依据,便于处理婚后财产事务。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1. 明确婚前财产权属,避免婚后纠纷(1)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权属,避免婚后因财产纠纷而影响家庭和谐。
通过公证,夫妻双方可以清晰了解各自的婚前财产状况,从而在婚后生活中避免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
(2)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进行判决,减少诉讼时间和成本。
2. 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和谐(1)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婚前财产享有充分的支配权。
(2)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明确的财产分割依据,避免因财产分割不均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家庭矛盾(1)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在财产分配上享有平等地位。
(2)通过公证,可以减少因财产纠纷而引发的家庭矛盾,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
4. 为夫妻双方提供法律依据,便于处理婚后财产事务(1)婚前财产公证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在婚后处理财产事务。
(2)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5. 增强夫妻信任,促进家庭和谐(1)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夫妻信任,使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更加坦诚相待。
(2)通过公证,夫妻双方可以充分了解彼此的财产状况,减少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猜疑和误解。
婚前财产公证_自由辩(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新人选择的一种保障婚姻家庭财产安全的方式。
然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及其对婚姻自由的影响,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对婚姻自由的影响以及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展开辩论。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以下必要性:1. 明确双方婚前财产归属,避免婚后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将双方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界定,有助于婚后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达成共识,减少因财产引发的纠纷。
2. 维护家庭和谐。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保持平等地位,避免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从而维护家庭和谐。
3. 保障子女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保障子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子女在家庭财产分割时得到公平对待。
4. 增进夫妻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建立信任,减少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误解和猜疑。
反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并无必要性,理由如下:1.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使得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
2. 削弱夫妻感情。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让夫妻双方在婚前就产生隔阂,影响婚后感情。
3. 增加婚姻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增加了婚姻成本。
二、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自由的影响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自由的影响有限,理由如下:1. 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强制。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不强制要求。
2. 婚前财产公证不影响婚姻自由。
婚前财产公证仅是对婚前财产的明确界定,并不涉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3.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更加平等地处理财产问题,从而保障婚姻自由。
反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自由的影响较大,理由如下:1.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导致婚姻不平等。
在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在财产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影响婚姻平等。
辩题婚前财产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或一方自愿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对婚姻登记前的财产状况进行证明的活动。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能带来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避免因婚后财产纠纷而导致的家庭矛盾。
在我国,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婚前可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财产。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2. 保障婚姻自由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平等地位,防止因财产问题而影响婚姻自由。
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并非强制性的,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公证。
通过公证,可以减少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
3. 促进家庭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后更好地处理家庭财务,降低家庭矛盾。
通过公证,夫妻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财产状况,避免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引发的争吵。
同时,公证还有助于培养夫妻双方的理财观念,共同为家庭幸福而努力。
4. 增强法律意识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在婚姻关系中更加注重法律维权。
通过公证,夫妻双方可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在婚姻关系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可行性1. 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前财产公证给予了明确规定,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也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公证机构支持我国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专业能力。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证的准确性。
1辩陈词--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定义。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券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因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对彼此的债券和经济状况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在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即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局限于对双方婚前财产数量的认定,还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赠送以及共有。
再来谈谈“婚姻”。
婚姻和爱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爱情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感觉,但婚姻却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更涉及到两个家族及社会的和谐。
这里我们所指的家庭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还应包括男女双方各自以前所归属的家庭。
因而我们今天辩题中的家庭和谐,旨在婚姻而并非爱情!那么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呢?原因有三:第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家庭的负责。
结婚是爱情升温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两个人渴望关系得到法律保障的行为,而婚前财产公证恰恰是一种法律意识和观念的体现。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使双方了解彼此财产,债务等情况,更是协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途径。
特别对于再婚家庭,婚前财产公证必不可少。
因此采取恰当的方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公证不但可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有利于减少双方心中的顾虑,避免了婚后财产冲突的发生。
第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感情的验证与动机的考究。
在情感生活与物质生活相对丰富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考虑有人利用婚姻谋取利益,不得不关注当今社会离婚率愈来愈高的事实,而婚后财产分配已经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如果说进行财产公证是一种伤害,那如果离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冲突,岂不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吗?如果一个小小的公证就足以影响到你们双方的和谐,那么如此脆弱的感情面对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哪里还有和谐可谈!第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夫妻双方婚姻中的平等相处。
婚前不应该财产公证 一辩陈词
婚前不应该财产公证一辩陈词驳正方一辩陈词1.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驳论:当代中国收入阶层分级是金字塔型的。
所以,婚前有巨大财产差额的夫妻双方是金子塔尖的少数。
同时当代中国结婚的主力军是青年人所以大多数夫妻则是金字塔底层的。
由此我们得知,大多是的夫妻婚前是不存在许多的财产差额的。
据《2010年全国婚恋调查报告》显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纠纷主要发生在婚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上,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上。
所以,即使婚前财产公证,也不可能完全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只能解决离婚时纠纷极少的婚前财产分割,而不解决共有财产的分割。
所以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2.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
驳论:首先,何为功利性质的婚姻。
是不是只要通过婚姻的结合,使得一方的物质条件得以改善,那么就可以断定这是功利性质的婚姻了呢。
那么灰姑娘和白马王子的婚姻是不是功利的呢。
其次,我们不能就一点来判断婚姻的性质。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有时也可能是两个家庭的事,但绝对不是大众的事。
大众总是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主观臆断他人的婚姻和爱情的性质。
我们不是当事人又岂能代替当事人进行判断。
就像杨振宁82岁时娶了28岁的妻子。
所有人都说这是充满功利性的。
但是当事人却觉得很幸福,因为他明白,这中间不可能没有功利的推动,但是他们分得清什么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爱与信任。
功利可能是结合的一个原因,但是只要双方看重的还是他们的感情,双方愿意在一起,那么我们大众为什么还要为人家的财产操心呢?3.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阻止婚姻欺诈,降低犯罪。
驳论:对方认为,今天有人利用虚构财产进行婚姻欺诈,就要在大家结婚前都进行财产公证。
那么是不是说今天有个精神病人用水果刀杀了一个人,那下次卖水果刀时,每个人都要去做一个精神正常的证明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婚姻欺诈本质上是犯罪。
而真正能降低犯罪的是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体系,以法律来震慑,降低犯罪率。
所以,仿制婚姻欺诈的关键是健全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框架,从源头出发,而不是仅仅一叶障目,仅看眼前。
4辩总结--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四辩总结
谢谢主席,。
对方辩友的发言实为精彩,但在事实面前,我方绝不退让,将对方的缺失归纳如下
1.
2.
3.。
下面再来看看我方的观点:
第一,从理性上,婚前财产公证正体现了人们的对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过这种形式是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在家庭中具有理性化和保质化,这与双方互敬互爱的目标是一致的。
第二,从社会上,婚前财产公证避免了在婚前的功利型婚姻,而且为以后可能产生的矛盾的解决方面提供重要依据。
周边的一桩桩功利婚姻着实让我们害怕,然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让抱有不轨心思的人知难而退,为我们整个社会带来更加和谐和健康的发展趋势。
第三,从法律上,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对于增强社会大众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方面有着促进作用,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从法制的角度能够把这个问题明朗化,让夫妻双方在后来面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一步保护婚姻的纯洁性。
所以,我方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谢谢!。
财产公证辩论赛(3篇)
第1篇一、辩论赛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家庭的财产状况日益复杂,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财产纠纷,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关于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及其影响,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为此,我们举办本次辩论赛,旨在探讨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影响。
二、正方观点:财产公证具有必要性1. 规范财产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正方认为,财产公证具有规范财产关系的功能。
通过公证,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明确、真实的记录,防止因财产关系不明导致的纠纷。
同时,公证机关作为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财产交易安全性,促进经济发展正方认为,财产公证可以提高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公证文书了解卖方的真实财产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此外,财产公证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正方认为,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
这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4. 方便司法救济,降低司法成本正方认为,财产公证有助于方便司法救济。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有助于案件审理。
同时,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反方观点:财产公证不具有必要性1. 公证费用过高,加重当事人负担反方认为,财产公证费用较高,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来说,公证费用可能成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障碍。
2. 公证程序繁琐,影响交易效率反方认为,财产公证程序繁琐,影响了交易的效率。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耗时费力。
3. 公证机构可能存在权力滥用,损害当事人利益反方认为,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现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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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
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
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
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民间传说中,2006是难得的百年好合年,即将逼临的黄金十月又将是婚事大热月,“婚前财产公证”咸鱼翻炒又再度成为了网络热门话题。
在日前搜狐女人频道展开的一项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网络调查中,接受人数占21.4%,不接受人数占78.6%。
“婚前财产公证”是国家法律对个人婚前婚后财产的保护性规定,此规定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行使的权利,但也正是其主观意愿性让人们在现代观念与传统思想的夹缝中左右为难、彷徨徘徊。
作为延续到婚姻中的财产契约关系,你的赞同票投向哪里?名词解释“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办理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恋人们从相识相恋到携手步入结婚殿堂,这是一个多么温馨的过程,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还有比这更令深爱着的恋人们懊恼的吗?未入围城就假定离婚,让本来坦然相对的恋人疑虑重重埋下心理阴影。
“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做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没有将爱情进行到底的勇气和对两人的婚姻缺乏信心的体现。
如此“秋前算账”极容易造成两人间的信任危机甚至引起感情破裂,让人置疑其婚姻本身就是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
夫妻本就应该患难与共、甘苦同享,如此锱铢必较,岂不可悲。
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即将结婚的恋人们望而生畏惟恐避之不及。
有人将婚姻比作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
婚姻在此被诠释成了一桩特殊的“买卖”,需要讨价还价并且明算账目,夫妻关系笼罩在这样的金钱关系下还有何婚姻意义。
安全感其实来自于看那个男人有多爱你,但是那个男人有多爱你,还是取决于你自己有多爱你自己。
如果你站在男人面前是很自信的话,你就会觉得男人是不会走的,这个时候你就有了安全感。
与其去想这个男人有多爱你,不如去想,你自己能够做到多好,让这个男人更爱你。
——刘若英谈爱情“安全感”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2003年,天津市有十余对恋人因为一方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与之“拜拜”了。
要实现婚前财长公正的好处必须让两个假设成为现实:一是婚后一定会发生财产纠纷;二是将来一定会分手。
若双方能白头偕老,要公证有何用?可见,公正是对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而且婚前财产公证硬是人为地制造出了一条裂痕:把你我分得格外清楚,缺少对对方的信任,这样的婚姻生活怎能美满?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社会心理学中有个“预言的自我实现”定律,意思是说,一旦你认定或断言某种结果。
最终必然导致那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
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极有可能给日后婚姻的感情埋下阴影。
那它便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你。
甚至婚姻出现危机~~~对方辨友说婚前财产公证能有效防止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
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减短婚姻的寿命。
因此。
我方的看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
我方将以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第一。
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
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
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船,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
布署好撤退路线。
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
婚姻是基于婚前体检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
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
或许。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
可是。
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
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观。
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
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第三,从法律角度观。
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
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
钻取法律漏洞。
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婚前恐惊症利益。
有不少例子证明,在一方提出要入行婚前财产公证时。
另一方会认为对方不信任自己或不了解自己的为人而提出分手。
即使那些答应的也有不少因为心里有阴影而让婚姻不美满。
“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
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
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综上所述。
我方一致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
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与爱情发生摩擦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婚姻是建立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准备好了,这多少都有点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摩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其次有些人为了躲债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已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
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法律所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非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我们知道男女双方为了建立家庭势必会放弃一些东西,比如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这样无形的财产比比皆是。
但是公证的范围只包含也只能包含有形的财产,这样,公证能够保护无形付出的一方的权利吗?显然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在黑格尔的家庭观看来,中国婚前财产公证现象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危害性。
首先,在家庭基础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危害性。
黑格认为家庭具有自然伦理性,家庭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并不是社会契约关系。
构成家庭的个体彼此之间互相信任把彼此看做是自己的另外一半并且彼此超越。
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显示出市民社会的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的准则已经运用到家庭中;显示出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显示出家庭成员对家庭的未来的不确定性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组成家庭的个体之间的爱情危害到构成家庭的基础,危害到家庭的稳定性。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婚前财产公证现象使家庭关系有向契约关系过渡的趋势,使家庭伦理性不断削弱,使家庭的稳定性不断的降低。
其次在家庭成员权利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黑格尔认为家庭成员不应该拥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如果个体谈论权利的时候,是一种外在于家庭的观点。
一方面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财产这个特殊物中存在着普遍人格、自由意志与权利。
在现实性上,财产无论以何种具体样式存在,都是一种偶然但是我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通过财产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得以定在,或总要以一定的物质财产作为自由意志的载体,这却是必然。
独立的财产使自由意志外化,使个体的意志独立于家庭,减弱成员的归属感。
另一方面,拥有财产权本身就意味着拥有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着多个“我”,否则,就无所谓财产权本身。
即财产权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人(person)之间的划界。
这样,财产权的存在表示的是我的存在、我的自由意志、我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进行了婚前财产的公证后,个体拥有独立于家庭的财产,拥有独立于家庭以外的权利,同时也没有扬弃自己的独立性而成为一个家庭成员,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
这样会破坏家庭的稳定性,减弱成员之间的亲密性,降低成员之间的可信度,增加成员之间的猜疑。
受社会转型的影响,我国家庭的观念正受到严重的挑战。
传统的家庭观念看来,家庭成员是家庭的一份子,彼此之间互相信任。
成员们都以家庭的整体利益和荣誉为重,强调以大局为重;同时认为谈钱伤感情,不会为一些小利斤斤计较。
但是在当今社会,家庭成员开始要求个体利益的复归,要求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利益。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实现个体利益的重要手段,影响家庭的稳定性。
在黑格尔家庭观看来,中国婚姻财产公证现象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的有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