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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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doc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doc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及要求】1.书写要求: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致。

3.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致。

4.企业类型:分为综合修理、特约维修、连锁经营等三种类型。

5.连锁网点:中划√,并填写连锁总部名称,以及其备案编号。

连锁总部单位不用填写。

6.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个体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

7.身份证件类型:分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四种。

8.管理负责人: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9.经济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填写。

10.核算形式: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形式。

11.业务电话:本单位对外业务联系电话。

12.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参考《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确定所报备经营范围的维修类型、技术级别和项目种类,并在所选范围处划“√”(可多选)。

①选择维修类型种类。

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

②在所选的维修类型下方选择技术级别。

汽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的,可选一类、二类、三类中的一项;摩托车维修的,可选一类和二类中的一项。

③汽车维修项目种类。

一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二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三类汽车维修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可选其中具体项目;摩托车维修和一类或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不用选。

13.面积:占地面积、停车场所、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为必填项。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的,还须填写总成维修间面积。

14.车辆品牌:“企业类型”选择“特约维修”项的,应填写特约维修车辆的具体品牌名称。

若有该品牌车辆整车销售资格的,在“整车销售”处划“√”。

15.经营者承诺:同意表中三条应承诺的内容,同时还可填写其他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

三类汽修厂备案资料

三类汽修厂备案资料

三类汽修厂备案资料
一、普通汽修厂备案资料
普通汽修厂作为维修处理车辆故障的场所,需要备案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普通汽修厂的合法身份证明,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2.从业人员证书
维修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确保维修技术水平。

3.安全生产许可证
保证汽修厂的生产环境和安全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工作安全性。

二、专业汽修厂备案资料
专业汽修厂作为对高端车辆维修有所特长的场所,备案资料内容较为复杂:
1.特种设备使用证明
专业汽修厂使用的部分设备可能属于特种设备,需提供其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2.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高端车辆维修对技术人员水平要求高,需提供技术人员的专业资质证明。

3.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专业汽修厂需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须提供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4.品牌授权证书
若专业汽修厂是某品牌授权维修站,需提供品牌方签发的授权证书。

三、4S店汽修厂备案资料
4S店汽修厂是针对某一汽车品牌的全方位服务站,备案资料需齐全:
1.商标授权书
4S店汽修厂作为品牌授权维修站,需提供相关品牌商标的授权书。

2.售后服务资质证书
4S店汽修厂需要具备售后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确保服务质量。

3.车辆技术维修档案
下线车辆修理记录、保养情况、技术参数等档案需要进行完整记录。

以上为三类汽修厂备案所需资料,准备充分、合法合规地备案,对于汽修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汽修备案管理制度模板

汽修备案管理制度模板

汽修备案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为规范汽修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汽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汽修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的汽修服务单位。

三、备案管理要求1. 汽修备案资料准备(1)备案申请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登记,提供详细的车辆信息和维修需求。

(2)汽修备案登记表必须填写真实、准确。

2. 汽修备案审批(1)备案登记表提交后,由汽修服务单位审核备案信息并作出审批决定。

(2)审批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备案申请人。

3. 备案标识备案通过的车辆将被贴以备案标识,以便汽修人员进行识别。

4. 汽修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将被记录在汽修备案登记簿内,包含车辆信息、备案时间、备案申请人信息等内容。

四、备案管理流程1. 申请备案车主或代理人到汽修服务单位提交备案申请,填写备案登记表。

2. 审批备案汽修服务单位对备案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通过备案。

3. 发放备案标识备案通过的车辆将获得备案标识,粘贴在显眼位置。

4. 登记备案信息备案通过后的车辆信息将被登记在汽修备案登记簿内。

五、备案管理责任1. 汽修服务单位负责备案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可靠。

2. 汽修人员应当根据备案标识,对备案通过的车辆进行专业维修服务。

3. 车主或代理人有责任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并遵守相关汽修备案管理制度。

六、备案管理监督1. 公司内部将成立备案管理监督组织,对汽修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监督组织应当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备案管理违规处理1. 如发现备案信息填写不实、虚假等情况,将取消该车辆的备案资格。

2. 对于违反备案管理制度的汽修服务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备案管理制度的执行1. 汽修备案管理制度由汽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

2. 汽修备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2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北京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

北京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试行)【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法定实施主体】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郊区交通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办理机构】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条件】已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范围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的项目【办理材料】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指定委托书(一)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二)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的提交: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粘贴在指定委托书相应位置);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粘贴在指定委托书相应位置);3.指定委托书(原件1份)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提交的表格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告知一.受理【受理条件】符合备案条件,提交的办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受理人员【详细流程】(一)受理人员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核实工商登记信息,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录入经营者详细信息,转核对人员(二)对办理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办理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办理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办理人【办理时限】即时二.核对【核对标准】办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岗位信息录入准确无误【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核对人员【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核对,登录审批系统,核对录入信息,签署意见后,转至告知人员【告知时限】即时三.告知【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告知人员【告知时限】即时【出具文书】制发标明备案编号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内容,并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四.档案制作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蓝色备案封皮,制作档案【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变更及注销备案【法定实施主体】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郊区交通局【法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办理机构】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条件】一.已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的1.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手续2.经营地址变更的,为非跨区迁址附加说明:经营地址跨区迁址的,应在原备案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到现迁址后经营地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汽车维修行业备案参考资料

汽车维修行业备案参考资料

汽车维修行业备案参考资料近年来,汽车维修行业备案成为了广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日益迅猛,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汽车维修行业备案的参考资料,以及该制度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相关政策法规汽车维修行业备案与相关政策法规密切相关。

参考资料包括《经营性汽车维修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汽车维修企业服务规范》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汽车维修企业备案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和备案后的相关要求,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企业资质和证书参考资料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企业资质和证书。

汽车维修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照和资质,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职业技能证书》等。

这些证书是企业合法经营、具备相关技能的重要凭证,备案机构会根据这些证书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三、技术设备和人员汽车维修行业备案资料中还包括了企业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情况。

这些资料主要包括《设备清单》和《员工名单》等。

备案机构通过这些资料可以了解企业的维修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判断企业是否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承诺优秀的汽车维修企业备案资料中还应当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承诺。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了企业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则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

备案机构通过这些资料可以了解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态度,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五、经营状况和信用评价参考资料中还包括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评价。

企业需要提供《经营情况报告》和《信用评价报告》等资料。

这些报告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备案机构可以通过这些资料评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合规程度。

汽车维修行业备案的实施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备案制度可以起到规范行业秩序的作用。

通过备案,可以筛选出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素质。

其次,备案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备案机构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水平、服务承诺等进行评估,从而确保消费者得到合法、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京交运发〔2016〕36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365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现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9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促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诚信自律,保护机动车维修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效能,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的信息采集平台,将本企业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及要求进行填报的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以下统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提供涉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维修车辆信息和维修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
誉考核评定结果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京交汽修发〔2021〕16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2023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了考核,最终考评结果如下:“北京市德安汽车修理厂”等1095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北京市汇通鑫隆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763家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合格(AA级);“北京安展汽车服务中心”等1593家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基本合格(A级);“北京顺丰和汽车装饰品销售有限公司”等963家企业(其中431户为经营地异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2023年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4年4月7日。

北京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

北京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试行)【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法定实施主体】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郊区交通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办理机构】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条件】已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范围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的项目【办理材料】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指定委托书(一)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二)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的提交: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粘贴在指定委托书相应位置);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粘贴在指定委托书相应位置);3.指定委托书(原件1份)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提交的表格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告知一.受理【受理条件】符合备案条件,提交的办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受理人员【详细流程】(一)受理人员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核实工商登记信息,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录入经营者详细信息,转核对人员(二)对办理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办理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办理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办理人【办理时限】即时二.核对【核对标准】办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岗位信息录入准确无误【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核对人员【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核对,登录审批系统,核对录入信息,签署意见后,转至告知人员【告知时限】即时三.告知【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告知人员【告知时限】即时【出具文书】制发标明备案编号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内容,并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四.档案制作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蓝色备案封皮,制作档案【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变更及注销备案【法定实施主体】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郊区交通局【法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办理机构】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条件】一.已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的1.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手续2.经营地址变更的,为非跨区迁址附加说明:经营地址跨区迁址的,应在原备案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到现迁址后经营地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汽修店备案维修制度范本

汽修店备案维修制度范本

汽修店备案维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修店的维修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汽修店。

第三条汽修店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第四条汽修店应建立健全维修服务制度,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确保维修安全。

第五条汽修店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维修服务基本要求第六条汽修店应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第七条汽修店应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汽修店应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汽修店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包括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第十条汽修店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经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维修服务流程第十一条汽修店应向顾客提供维修服务咨询,了解顾客需求,为顾客提供合理的维修建议。

第十二条汽修店应与顾客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明确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汽修店应在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维修技术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汽修店维修完成后,应向顾客提供维修记录和维修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汽修店应建立健全顾客档案,保存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便于追溯和查询。

四、维修服务质量保障第十六条汽修店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汽修店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汽修店应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对维修质量问题进行追踪处理。

第十九条汽修店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二十条汽修店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汽修店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
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
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精神,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第20号令)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第5号)等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

现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附件1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附件2指定委托书
附件3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变更表
附件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销备案表
附件5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申办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须知(定)(1)

申办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须知(定)(1)

申办汽车二类维修经营备案须知办理汽车二类维修经营备案时请提交以下材料: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1)场地平面图(包含厂房、接待室、停车场,各工位位置等)。

(2)经营场地面积情况(参照“附件2”)。

(3)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①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并注明厂房权属;②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出租人的厂房权属证明或者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并注明厂房权属(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③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④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并注明厂房的属性。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1)管理、技术、安全人员汇总表(参照“附件3”)。

(2)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参照“附件4”)。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1)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参照“附件5”)。

(2)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的证明(附件5表1-1和表3中的设备)。

(3)汽车维修外协材料:①与外协设备所有者签订的外协协议;②外协设备生产合格证复印件(盖设备所有者公章)。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参照“附件6”)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和有喷涂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营者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京运管赁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运管赁发[2009]62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备存。

第三条经营业户的备案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一)开业备案。

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和租赁车辆的初始状况备案;(二)变更备案。

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营业门店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营业门店增减、租赁车辆增减等情况备案;(三)停业歇业备案。

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停业、歇业、复业情况备案。

第五条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各类备案事项,履行辖区备案管理责任。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开业备案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20•【字号】京政办发[1987]25号•【施行日期】198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京政办发(1987)25号1987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经委、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修理、维护和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联营、中外合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营业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或技师)、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的质量检验人员。

具体技术条件和标准,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制定。

第四条开办汽车维修业,按下列程序审批:(一)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办中外合营企业的,同时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须持本人或合伙负责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身份证明,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申请技术审查。

审查合格后,发给技术合格证。

(二)开办单位或个人持技术合格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五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交通、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物价管理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照章纳税。

汽车维修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交纳管理费。

管理费按营业额的5‰征收,专用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修理厂备案规章制度范本

修理厂备案规章制度范本

修理厂备案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修理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修理质量,保障安全生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汽车修理厂。

第三条修理厂应当遵循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安全第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修理厂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修理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修理厂应当设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修理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修理厂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修理服务第八条修理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汽车修理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修理质量。

第九条修理厂应当使用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和维修设备,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修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维修项目、更换零部件等信息。

第十一条修理厂应当向客户提供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时间等咨询服务,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十二条修理厂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故障,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建议客户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修理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修理厂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第十五条修理厂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修理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七条修理厂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十八条修理厂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修理厂应当依法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保证维修质量,及时解决消费者提出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修理厂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理厂备案管理制度全套

修理厂备案管理制度全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修理厂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修理厂,包括汽车修理厂、摩托车修理厂、电动车修理厂等。

第三条修理厂备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服务水平。

第二章备案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备案范围: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修理厂;2. 个体工商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3. 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具有合法经营场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第五条备案条件: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设备和技术人员;3. 具有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4.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5. 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修理厂备案程序:1. 申请人向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合格后,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4. 申请人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备案内容第七条修理厂备案内容包括:1. 修理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 营业执照号码;3. 维修经营范围;4. 维修设备和技术人员情况;5. 维修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6. 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对修理厂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1. 定期对修理厂进行监督检查;2. 对修理厂维修质量、服务规范、消防安全等进行检查;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第九条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修理厂,由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 擅自扩大维修经营范围的;2. 维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4. 拖欠维修费用的;5.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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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含分支机构和连锁网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以及备案后的日常监管检查等相关事项的实施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本市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经营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范围中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等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经营地所在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登记表格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或到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连锁总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后,为本企业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简称连锁网点)到其经营地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企业类型分为综合修理、特约维修、连锁经营等三种类型。

综合修理是指无固定品牌车辆的维修;
特约维修是指已与机动车制造厂商签定了特约维修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合同的固定品牌车辆维修;
连锁经营是指采用连锁经营模式开展的机动车维修。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指定委托书(附件2)。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参考《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附件5),报备经营范围的维修类型、技术级别和项目种类,并满足相应条件。

第九条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备案、变更、注销等手续。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即时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制发标明备案编号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内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编号由行业字号(“修备”)、行政区号码(6位数字)和大排行的顺序号(6位数字)组成。

例如:东城区某企业的备案编号:修备110101100021。

第十二条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备案登记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办理经营备案手续后15日内,登录《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补齐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审批(或备案)等企业登记信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每年3月31日前核对、如实修改本企业原报备的“企业登记信息”,并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非跨区的迁址,应向原备案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附件3)等材料,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经营地跨区迁址的,应在原备案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注销备案手续后,到经营地址迁至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向原备案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销备案表》(附件4),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四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备案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机动车维修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各郊区交通局应加强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交通执法总队接收各运输管理分局移送的违法违规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处理。

第十九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各郊区交通局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后2个月内,对其备案内容进行核查。

(一)对报备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经营资质条件未达到所承诺的法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如实报备“企业登记信息”,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限期按规定补报;
二、移送相关交通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时,扣减其相应项目分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京交运发〔2018〕305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工作规范》(京交运修发〔2012〕2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京交运发〔2018〕252号)、《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7〕
219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京运管修发〔2009〕31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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