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救护车的及时、有效运行,提高紧急救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救护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定义1.救护车:指为了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而配备专业医疗设备和资质的机动车。

2.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对突发疾病、事故伤员等进行急救、运送和转诊的工作。

3.医疗机构:指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医院、诊所等单位。

4.救护车管理单位:指负责对救护车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或组织。

5.救护车驾驶员:指具备救护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救护车的申购和配备第四条救护车的申购程序1.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救护车管理单位申报救护车的需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2.救护车管理单位审核:救护车管理单位应审核医疗机构的救护车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备数量。

3.中标采购:救护车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救护车的采购,确保合理、透明。

4.配备救护车:救护车管理单位根据中标结果,将救护车配备给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救护车的技术要求1.救护车应配备紧急医疗设备、器材和药品,以满足突发疾病、事故伤员等紧急医疗救护的需求。

2.救护车应具备良好的车辆操控性能、舒适性能和安全性能,以保证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救护车的标识和装饰1.救护车应在车身上标示明显的“救护车”字样和医疗机构的名称、联络方式等信息。

2.救护车的紧急救护设备和器材应妥善安装和固定,方便使用和取用。

第三章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救护车驾驶员的资质和培训1.救护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救护技能,具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的知识和经验。

2.救护车驾驶员应定期参加紧急救护培训和考核,提高救援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救护车的运行管理1.救护车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调度、运营和维护等工作流程。

2.救护车的运行应按照紧急医疗救护工作需要进行,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北京急救中心规章制度

北京急救中心规章制度

北京急救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急救中心的管理工作,保障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北京急救中心是负责北京市急救工作的专业机构,其任务是对市民进行紧急情况的救护和处理,并协调相关医疗资源,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第三条北京急救中心的管理遵循依法治理、服务为本、安全第一、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任务,保证急救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条北京急救中心设立机构编制、设备配置、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中心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北京急救中心设立总机构、急救分中心、分站、指挥中心、科研部等机构,各机构之间协调合作,共同完成急救任务。

第七条总机构设立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等职务,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八条急救分中心设立主任、副主任、医师、护士等职务,主要负责急救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分站设立站长、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等职务,主要负责分中心的急救工作。

第十条指挥中心设立指挥长、副指挥长、调度员等职务,主要负责协调急救资源和指挥急救行动。

第十一条科研部设立主任、副主任、研究员等职务,主要负责对急救技术和方法进行研究和改进。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北京急救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 开展急救工作,对市民进行紧急情况的救护和处理;2. 协调相关医疗资源,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3. 开展急救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技能;4. 组织急救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 参与急救科研,提高急救技术水平;6. 开展急救宣传,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

第四章具体制度第十三条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通过专业培训,取得急救技能证书。

第十四条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听从工作安排,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守医疗秘密,绝对信守职业操守,做到诚实守信,忠诚履职。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工作,保障伤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救护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救护车:指专门用于运送病患、伤员或急救人员的车辆。

(二)急救人员:指具备相关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急诊医疗救护任务的人员。

(三)急救设备:指在救护车上安装的用于进行急救医疗处理的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救护车的配备(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需求和特点,合理配备救护车,并确保其数量充足。

(二)救护车的基本配置包括: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和沟通设备等。

第五条救护车的使用管理(一)救护车的使用应符合救护车的功能定位,不能用于其他非急救工作。

(二)救护车的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设备工作正常。

(三)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应建立救护车使用记录,包括出车时间、任务情况、车辆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救护车队的建设第六条救护车队的组建(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救护车队。

(二)救护车队的人员组成应包括驾驶员、急救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七条救护车队的培训(一)救护车队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急救技能和相关知识。

(二)救护车队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维护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救护车的执法和监管第八条救护车的执法(一)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执法和处罚。

(二)救护车的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救护车的监管(一)市、县级医疗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救护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应向医疗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使用记录。

第五章罚则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和处罚(一)救护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二)未经批准私自使用救护车的,由医疗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三)其他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救护车管理制度(带)

救护车管理制度(带)

救护车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救护车管理,确保救护车安全、高效、及时地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救护车运营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救护车管理2.1 救护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救护车行驶证》。

2.2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保证车辆性能和安全设施完好。

2.3 救护车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电话、急救设备等必要设施,确保车辆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调度和救援。

2.4 救护车应当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医疗机构名称、急救电话、救护车类型等信息。

2.5 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三、救护车人员管理3.1 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及以上;(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经过救护车驾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2 救护车医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医护专业学历;(2)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3)具有急救技能培训经历并取得合格证书;(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3 救护车驾驶员和医护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指挥调度,严格执行急救操作规程。

3.4 救护车驾驶员和医护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急救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救护车调度管理4.1 救护车应当按照急救需求进行合理调度,确保急救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2 救护车调度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护车、患者、医疗机构等信息共享。

4.3 救护车调度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五、救护车监督与考核5.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护车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救护车服务质量。

5.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对救护车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5.3 对违反本制度的救护车驾驶员和医护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件。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保障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护车是医疗机构专用的运送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的车辆,主要用于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转送病患。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一定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医疗急救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急救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医疗急救能力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六条救护车的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范、公正原则,保证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的组成和性能第七条救护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药品:(一)氧气瓶及各类氧气供应器材;(二)心电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等急救设备;(三)血压计、体温计等检测设备;(四)抢救药品及常用药品;(五)担架、床垫、轮椅等运送设备。

第八条救护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质量稳定,行驶性能优良,能够承受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的分量和体积;(二)车载通讯设备畅通,能及时沟通医疗急救人员、医院和交通管理部门;(三)车身应当配备警示标志、警报器、警灯等装置,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四)车辆内部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得到安全、舒适的就诊。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越线违章;(二)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开启警灯、警报器,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三)患者的运送必须配备医疗急救人员,确保患者在运送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四)救护车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其完好无损;(五)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条救护车的管理包括以下方面:(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二)救护车的购置、申领、分配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三)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医疗机构应当对救护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救护车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救护车管理,规范救护车使用,确保救护车在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救护车的购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1.3 救护车管理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护车的购置与配置2.1 救护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确保救护车数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2.2 救护车的配置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急救设备、药品、通讯设备等标准。

2.3 救护车的购置和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三、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3.1 救护车主要用于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不得挪作他用。

3.2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使用、维护、保养、检查等职责。

3.3 救护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4 救护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救护车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5 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开启警示灯和警报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救治伤病员。

3.6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调度指挥系统,提高救护车应急反应能力。

四、救护车的监督与检查4.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4.2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救护车使用单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办法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024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救护车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救护车的购置与配置三、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四、救护车的监督与检查五、附则附件一:救护车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救护车维护保养规定附件三:救护车驾驶员资格要求附件四:救护车调度指挥系统要求附件五:救护车管理监督检查办法附件六:救护车违规处罚规定一、总则1.1 为加强救护车管理,规范救护车使用,确保救护车在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2篇)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2篇)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应急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救护车包括120急救车、院内转运车以及其他特定用途的救护车。

第四条救护车应进行统一管理,保障其良好的运行和功能。

第五条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救护车实施标准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确保救护车的安全和急救能力。

第六条救护车的所有者、管理者、驾驶员和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救护车的管理第八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车辆登记和相关许可。

第九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定期对救护车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保障救护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及时对救护车进行保养和维修,严禁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安全配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防滑装置、急停装置、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车身标志应清晰明确,能够迅速辨认,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救护车的使用登记记录应由所有者保管,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轮胎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关驾驶资格和技能,严禁无证驾驶救护车。

第十六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以保证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熟悉救护车的使用和操作,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急救任务。

第十八条对救护车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档案,包括救护车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第十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当的救护车进行转运。

(二)按照规定路线和速度进行行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三)积极主动提供急救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四)保持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良好沟通和协调,确保交通秩序。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救护车是指用于执行医疗急救任务,具备移动医疗急救设备和专业医护人员的车辆。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救护车的应急服务水平,保障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依法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与装备第五条救护车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装备:(一)急救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器、吸引装置等。

(二)医疗器械:包括急救箱、药品箱、输液输血装置等。

(三)通讯设备:包括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等。

(四)康复装置:包括担架、轮椅等。

第六条救护车的配置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救护车来确定,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救护车的装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三章救护车的人员要求与管理第八条救护车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九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救护意识;(三)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急救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接受定期职业培训和考核,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确保能够适应紧张、高强度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救护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救护车应按照事前预约、事中调度和事后评估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急抢救优先:确保救护车首先满足紧急医疗救护需求,确保生命安全;(二)合理调度:根据急救任务的紧急程度和救援范围,合理安排救护车的调度;(三)公平服务:救护车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不正当竞争。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救护车的管理,确保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救护车管理。

第三条救护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专业管理,高效运作;(三)保障急救,服务社会。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与管理第四条救护车的配置应根据地区人口、医疗资源和急救需求合理确定。

第五条救护车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急救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救护车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规定。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第七条救护车主要用于以下情况:(一)紧急医疗救援;(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三)其他需要救护车服务的情况。

第八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就近就便的原则。

第九条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和行人应主动让行。

第四章救护车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救护车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救护车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和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救护车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管理,保障生命安全,救护车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救护车管理事务。

第二条救护车是指专门用于紧急医疗抢救和转运伤病员的车辆。

救护车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人员,以及安全可靠的车辆条件。

第三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救护车急救原则,即以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要义,确保急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护理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资质。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和要求第五条救护车按照功能和用途可分为急救型救护车、转运型救护车和特殊救护车。

1. 急救型救护车是指在现场紧急抢救和处理伤病员,进行特殊治疗和急救的救护车。

急救型救护车应装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配备有医务人员。

2. 转运型救护车是指将伤病员从事故现场、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运至目的地的救护车。

转运型救护车应具备基本的转运设备和床位,并配备有医务人员。

3. 特殊救护车是指根据特殊需求配置特殊设备和设施的救护车,包括血液透析车、新生儿救护车等。

特殊救护车的配置应满足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

第六条救护车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车身应明显标识救护车标志,颜色醒目。

2. 车身应配置警报灯、喇叭、声光报警器等警示装置。

3. 车辆内部应装有救护用品箱、氧气供应装置、急救床椅等基本设备。

4. 救护车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管理第七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保护医疗机密。

第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急救和转运工作,确保抢救和转运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对于救护车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救护车的监督和管理由有关部门负责,包括车辆、设备、医务人员的审核、培训和监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京卫应急字〔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应急字〔2019〕35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断提高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效率,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应急〔2017〕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与管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管理工作,提高救护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医疗救护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涉及救护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关救护车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装备和配置标准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用品,确保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护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注册与标识第六条救护车的注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确保救护车的合法身份和使用权限。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进行喷涂,以便公众能够识别并给予优先道路通行权。

第八条救护车的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明所属医疗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救护车的身份信息。

第九条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悬挂明显的任务标识,确保公众能够识别并让行。

第三章救护车管理运营第十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营区域和路线进行行驶,不得擅自进入禁行区域或超出运营范围。

第十一条救护车行驶时应当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确保周围车辆和行人能够及时发现并给予让行。

第十二条救护车行驶过程中,对于需要停车检查患者病情或进行医疗救治的情况,可以在安全情况下停车。

第十三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救护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超速、违规停车或占用非紧急车道。

第四章救护车维护和保养第十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救护车的医疗设备和用品应当根据要求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灵敏可用。

第十七条救护车的车辆保险应当保持有效,遇到事故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质量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救护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救护车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2.16•【字号】京卫医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救护车配置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救护车新增配置、报废更新、接受过户、捐赠、捐赠后更新等配置审查,应首先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许可大厅栏目中“北京市卫生局救护车配置审查系统(网址:http://210.75.201.203/jhcsc/)(技术支持电话:62929966-2049)”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二、现场申报医疗卫生机构网上填写后,应当到市卫生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进行现场申报,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办公用章)。

(一)新增配置救护车新增配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和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表中,还应由所在地区县卫生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办公用章。

2.申请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 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申请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交上级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两者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报废更新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救护车报废一年内提出报废更新申请。

超过一年的应当按照救护车新增配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救护车报废更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京卫医字[2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地区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5种类型:(一)救护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拥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拥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和必备药品,能在现场或运送途中对危重伤病人员进行抢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拥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够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血液运送救护车:拥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救护车装备标准(一)运送救护车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担架。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二)急救救护车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一、概述救护车是医疗救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时间关键性和生命救援功能。

为了提高救护车的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救护车管理办法。

二、救护车的定义1. 救护车是指专门用于运送病员或者伤员接受医疗救护的车辆。

其外观和内部设置应符合相关的医疗救护车标准。

2. 救护车应当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由合格的医疗人员驾驶和操作。

三、救护车管理的必要性1. 救护车管理是保证医疗救护高效运转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管理和规范的操作能够提高救护车的出车效率和救援基础设施的使用效能。

2. 救护车管理有助于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延长车辆寿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救护车管理的基本要求1.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救护车运营管理,并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2.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救护车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医疗设备和药品配备情况等,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检查。

3.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制定救护车巡查制度,每月至少对救护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医疗救护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救护车和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5. 救护车管理机构应与相关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救护车与其他紧急救援力量之间的协同作战,提高救援效率。

五、救护车使用的注意事项1. 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抵达事故现场,因此救护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关救援准则行驶,确保安全。

2. 救护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除非遇到无法通行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和寻求指导。

3. 救护车在运送病员或伤员时,应妥善照顾被救助者,提供医疗急救和心理支持,确保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 救护车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设备,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并遵守环保法规,妥善处理废弃药品和医疗垃圾。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管理办法一、引言救护车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装备之一,具有快速运送病患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的功能。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保障救护车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和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急救中心等。

三、救护车的管理要求3.1 救护车的购置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和救护车的装备要求,以正规渠道购买救护车。

购买的救护车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救护车的编制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救治能力和服务范围,合理编制救护车。

编制救护车时,应充分考虑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和急救需求等因素。

救护车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3 救护车的驾驶员资格要求救护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驾驶员应熟悉救护车的结构和使用方法,熟悉常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素质和道德操守,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急救操作规程。

3.4 救护车的日常维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救护车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救护车的设备和车辆状况良好。

定期对救护车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

对于长期停用或报废的救护车,应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不影响环境和安全。

3.5 救护车的使用救护车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指引使用,确保救护车的使用符合法规和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救护车应保持畅通,不得被其他车辆阻挡。

在使用救护车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急救操作规程进行急救工作,确保患者安全和救治效果。

四、救护车管理的责任4.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救护车的正常运行。

对救护车的购置、编制、驾驶员资格要求、日常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救护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水平。

4.2 救护车驾驶员的责任救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救护车的安全行驶。

在急救工作中,驾驶员应按照急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救治效果。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标识及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标识及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标识及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标识的规范管理及使用,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同时便于市民识别、方便市民报警求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救护车标识(一分类我市救护车分为“120”网络救护车、“999”系统救护车和医疗机构救护车三类。

(二图标说明“120”网络救护车采用国际通用急救标识“生命之星”和“120”字样为标识(见附图1、2。

“999”救护车以国际通用的红十字为标识(见附图3。

医疗机构救护车以“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为标识(见附图4。

标识部位根据实际可置于救护车车头、车尾、车身两侧、车顶,具体位置根据车型而定。

主标识:车头;副标识:车身两侧;辅助标识:车尾、车顶。

文字、符号内容表:标识字样大小根据不同车型而定,但单位名称较区域名和“120”标志要小1号。

车顶文字大小应当超过车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标识字样字体为黑体。

文字颜色车顶文字为红色,其他部位为蓝色。

蓝色四色色质:C99 M95 Y33 K0(三反光带总体要求:既能起警示作用,又显简洁、美观。

具体要求如下:1.数量:根据车型标识1条或2条;2.宽度:单条为15±5cm;双条时,上条带10±2cm,下条带15±5cm;3.颜色:金光红色;4.范围和位置:围绕整车(车头、两侧和车尾;单条围绕车身中部,双条围绕车身中部和上部。

(四车身主体颜色白色。

(五警灯、警报器种类、规格、安装部位等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总体外观见附图5、6、7.附图1:国际通用急救标识附图2:120急救车标识附图3:999急救车标识附图4:医疗机构救护车标识附图5:120救护车总体外观附图6:999救护车总体外观附图7:医疗机构救护车总体外观二、标识使用管理规定(一)为了加强对我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管理,严厉打击假冒救护车违法转运患者的行为,维护正常的院前医疗救护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使用 120/999 系统统一的外观标识。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健全救护车的管理,提高救护车的使用效率,保障公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救护车的定义和分类1. 救护车是指专门用于搭载伤病员,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医疗抢救和转运的车辆。

2.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装备配备,救护车分为基础救护车和高级救护车。

基础救护车:主要配备基本急救药品和简单的医疗设备,用于抢救急诊、搭载一般伤病员进行转运。

高级救护车:在基础救护车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可进行更复杂的医疗抢救。

三、救护车的管理1. 救护车的编配和调度1. 出租公司、医院以及救护车运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救护车的编配和调度。

2. 救护车的调度应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医疗救助需求,做好预案和应急准备。

3. 救护车的调度应与医疗机构、应急救援组织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紧密协作,确保合理配置和优先通行。

2. 救护车的驾驶员资质和队伍建设1. 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急救知识技能。

2. 救护车驾驶员应不定期进行急救培训和技能竞赛,提高驾驶技术和急救水平。

3. 医疗机构和出租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救护车队伍,确保足够数量的合格驾驶员。

严格选拔救护车驾驶员,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

定期对救护车队伍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救护车的保养和维修1. 救护车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 救护车的装备和器材应按照标准进行清洁、消毒和定期维修。

3. 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救护车的随时可用性。

4. 救护车的使用安全1. 救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救护车的安全行驶。

2. 对于载有伤病员的救护车,驾驶员应注意稳定车速,避免过速、急刹车等动作。

3. 救护车应经常进行消毒,确保车内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四、救护车的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出色、及时响应并完成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

2. 对于救护车调度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时间:2004-04-19文章来源:浏览:6191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京卫医字[2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地区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5种类型:(一)救护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拥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拥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和必备药品,能在现场或运送途中对危重伤病人员进行抢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拥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够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血液运送救护车:拥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救护车装备标准(一)运送救护车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担架。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二)急救救护车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7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担架、铲式担架。

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四头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仪。

9、呼吸机(器)。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注:简易呼吸器应具备监控气道压力装置及有防烟雾和有害气体功能;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和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

救护车车身四周应当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标志,车体两侧中部标明单位名称,卫生防疫和血液运送救护车要标明专业类别,并悬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救护车牌照。

第七条列入北京急救网络的医疗卫生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必须安装无线通讯装置和车载信息终端,接受北京市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标准第八条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缩短急救半径,减少反应时间,合理布局,方便派车,及时救治。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护指挥工作任务的需要,配置救护指挥车。

第十条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市急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适量急救指挥车。

第十一条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

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乡卫生院原则上只能配置1辆运送救护车。

条件许可的乡卫生院,可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三条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

第十五条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2辆急救指挥车和1~2辆卫生防疫救护车。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辆卫生防疫救护车。

第十六条采、供血机构可按年用血量3万袋配置1辆专业救护车,用于血液运送工作。

第十七条大型、边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空、井下作业等企业,由于工作特殊危险性的需要,可适量配置运送救护车或急救救护车。

第四章救护车配置的审批第十八条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该医疗卫生机构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拟购车型(救护指挥车、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卫生防疫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联系电话、联系人及配置救护车理由等。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北京市卫生局审查。

第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函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不予同意的,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同意配置救护车后,通知申请配置救护车的机构。

申请配置救护车的机构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配置救护车通知后,方可购买救护车。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购买救护车后,应及时到北京市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及车内医疗救护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审验合格方可运营。

第二十二条救护车按规定报废后需要更新的,必须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北京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新审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救护车不得转让,如特殊情况必须转让的,须先到北京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的审查手续,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审批过户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救护车必须服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市卫生局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严禁挪作它用,严格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第二十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2002年2月1日实施。

经研究决定,我院救护车由后勤处卫生中心作为救护伤病员专用车,为了管理好救护车,特制定以下使用管理规定:一、救护车只作为救护学院伤病员和搬运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专用车,一律不得它用。

二、救护车使用归后勤处卫生中心统一调派,驾驶员必须按照卫生中心出具的派车通知单及急诊情况下值班医生电话通知,方可出车。

三、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24小时内做到随叫随到,车辆必须作好维护、保养、保持车况完好,随对待命作好出车准备,不得贻误病员就诊。

四、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

五、教职工及学生因病外出就诊用车必须经医生同意后才能出车,不收取车费。

教职工、家属及外单位来院人员,因病就诊用车,参照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中有关救护车运费规定执行,教职工家属及外单位人员用车收费标准如下:救护车管理制度一、目的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

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

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

由接120电话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

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上夜、下夜三班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

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草拟了《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防疫处置、血液运送、巡回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在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珠海市卫生局负责指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市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配工作。

急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名,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配置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珠海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6种类型:(一)急救、防疫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防疫指挥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