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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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
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鲁价费发[2002]176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结束——。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城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下同)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设施,下同)配套建设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相关责任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合理安排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布局,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新建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拔市、区(含高新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教育用地征地费用计入居住区土地熟化成本。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由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实施与责任主体,产权归教育主管部门。

鼓励开发商与教育主管部门签定协议,代建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落实经费来源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实行专户储存,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市、区(包括高新区)解决。

开发商代建配套教育设施可按规定减免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做好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法制办、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价局、环保局、人防办、质监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壹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壹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

审批小组办公室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且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且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提高市政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水平,完善市政设施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总体部署,完善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体制,实现产权归属明晰、类别划分准确、设施状态清楚、主体责任到位、属地管理落实、行业监管有力的目标;加强土地熟化片区开发综合配套建设,达到分级负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同步建设、节约投资的要求。

加大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监管力度,形成科学、有序,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全过程良性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超前谋划与统筹建设。

全面分析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刚性需求和潜在需求,明确项目建设与维护管理的关联因素,强化全局意识,统一超前谋划策划,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投资主体职责,加强工作衔接,杜绝管理漏项,防止管理缺位。

(三)坚持分级投资与成本分类核算。

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实行分级投资,采取跟踪计量核算和支付方式加强资金管理;土地熟化片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资金列入土地熟化成本,单独核算,统筹返还,确保土地熟化与市政配套同步完善。

三、明确管理责任(一)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责任。

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对全市市政设施综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办法与标准,做好市政大型桥梁(含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路灯设施(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桥梁及政府投资建设开放式住宅区的路灯设施)以及污水干管、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公安、住房保障管理、城市园林、供电等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属井盖设施产权单位按权属关系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在我的⽣活中会涉及到⼀些城市基础设施的费⽤,这个费⽤⼀般是拥有建筑物的公司才会进⾏交纳的,那么⼭东省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费⽤是怎样进⾏收费的?如果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房的,按建筑⾯积每平⽅⽶征收155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建设配套费30元、供⽓管⽹建设配套费15元、排⽔管⽹建设配套费20元。

(⼆)⼯业企业新建⼚房、仓库及其它⽣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积每平⽅⽶30元征收。

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积按每平⽅⽶30元征收。

改变⼟地使⽤性质的,按每平⽅⽶155元标准征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拥有建筑项⽬的公司就需要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这个时候会根据房屋认知以及所涉及到的⾯积来进⾏征收,这些费⽤都是⽤来建设城市配套设施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7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7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

正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2003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后,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

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区违反规定越权承诺减、免、缓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对配套费的规范征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济政字(2003)83号)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

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
——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意见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在工业园区内实施,标准厂房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牢固树立集约用地理念,向地上、地下要空间。

通过加强和改进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统一,加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的园区群,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龙头带动、全链集成、多维融合、开放共享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规划建设(一)准入条件。

1.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容积率在1.0到4.0之间。

确因实际需要,无法满足容积率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规委会批准。

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

3.园区内标准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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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手续。

第八条对已建成需分项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评估并出具意见后,依据本办法单项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

对于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的非住宅单项供气建设项目,供气专项配套费按照设计用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00元/Nm3/h。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五)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驻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其教职工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减半缴纳;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施精细化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三年中期发展规划,由财政部门审核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支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程序报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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