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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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知识问答(1)

1、 问:工程保险的对象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险的保险可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凡属于楼房、厂房、商场、市政工程项目、各类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码头、隧道、电站、排灌系统、引水工程、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均属于建筑工程保险范围。机器设备安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安装工程项目均属于安装工程保险范围。

2、 问:工程保险承保范围是什么?

答:

(1)主体工程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主体工程的物质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赔偿。

(2)场地清理费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建主体工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造成工地现场残骸,需要清理费用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附加工程及临时工程保险:在建设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的项目,或只有部分拆旧费用的临时及附加项目,为了主体工程的建设又必须有这些项目的建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附加工程及临时工程保险。

(4)施工机具施工车辆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的原因造成施工机具、施工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赔偿。

(5)其它工程险及附加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工程风险的需要和施工企业的需求,设计出各种附加险和特殊风险工程保险,以满足您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6)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主保单所承保的主体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工程业主或施工单位)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进行赔偿。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或称雇主责任险:根据《建筑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被雇人员在施工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的伤残、死亡,不管雇主有无过失,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为确保施工安全,减少施工企业法人的经济负担,施工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伤残、死亡而产生的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将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以减少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便于事故的及时处理。

3、 问: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有关部门对保险有什么规定?

答:在建设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中规定: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1999]615号中也明确指出"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为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

4、问:参加工程保险,应如何缴纳保费?

答:工程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可按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或工程投标中标的价格确定。一般费率是在0.1%-0.45%之间,工程险的费率是根据工程的地质状况、施工周围环境的危险程度、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施工人的经验等因素确定的。

5、问:关于工程保险费的支出,政府部门有否规定?

答:有。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1993]894号中指出工程险保险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直接工程费范畴,可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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