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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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1 、免税 2、退税(免、抵、退税) 3 、只要不退(免)税的, 就必须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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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1、免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加工费,但是进 项税不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 增值税免税的货物(其中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 产农业产品,要特别注意”农业生产者”的含义);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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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 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地主管 退税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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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解散、破产、撤销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发生应终止 免税认定事项但不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 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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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期 限
2、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 货物,填写《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免税核销 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 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 的各申报期内,到市局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 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 申报数据 。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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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口企业电子数据管理
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及时向海关申请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 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 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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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期限问题的规定
国税函〔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
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 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 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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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期限问题的规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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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计税依据
我国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 以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作为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最常用的价格条件有: 1、离岸价(英文缩FOB)它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即指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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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 退(免 )税规定
2、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在办理退税时, 除提供与自产产品申报退税需要的相同资 料外,还要将单独装订成册的外(收)购 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交县级税务机关主管退税 部门登记(登记表)和填报《视同自产产 品核准表》。
各县(市、区)局要设置视同自产产品退 税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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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2008〕47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 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远期 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 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 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方在合同规定的港口和期限内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 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负担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 风险。 2、到岸价(英文缩CIF)它是指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 按期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运往约定的目的港,支付装船 前的一切费用和运费,办理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3、成本加运费价格(英文缩CFR)它与CIF价的不同之处 在于价格中不包括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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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
1、出口退税的认定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首份代理协议签订
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认定。
wenku.baidu.com
申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开户
许可证、《代理出口协议》等。
出口退税政策有关 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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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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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退 (免)税规定
1、生产企业外购的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的四类货物:(国税 发〔2000〕165号、国税函〔2002〕1170号、国税函〔2008〕8 号)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 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 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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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期限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主管税 务机关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 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 税申报表》签章,第一联交小规模纳税人,第二联交市局退税 部门。
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1 、免税 2、退税(免、抵、退税) 3 、只要不退(免)税的, 就必须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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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1、免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加工费,但是进 项税不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 增值税免税的货物(其中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 产农业产品,要特别注意”农业生产者”的含义);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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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 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地主管 退税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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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解散、破产、撤销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发生应终止 免税认定事项但不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 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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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期 限
2、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 货物,填写《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免税核销 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 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 的各申报期内,到市局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 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 申报数据 。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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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口企业电子数据管理
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及时向海关申请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 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 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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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期限问题的规定
国税函〔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
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 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 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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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期限问题的规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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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计税依据
我国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 以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作为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最常用的价格条件有: 1、离岸价(英文缩FOB)它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即指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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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 退(免 )税规定
2、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在办理退税时, 除提供与自产产品申报退税需要的相同资 料外,还要将单独装订成册的外(收)购 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交县级税务机关主管退税 部门登记(登记表)和填报《视同自产产 品核准表》。
各县(市、区)局要设置视同自产产品退 税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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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2008〕47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 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远期 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 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 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方在合同规定的港口和期限内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 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负担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 风险。 2、到岸价(英文缩CIF)它是指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 按期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运往约定的目的港,支付装船 前的一切费用和运费,办理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3、成本加运费价格(英文缩CFR)它与CIF价的不同之处 在于价格中不包括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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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
1、出口退税的认定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首份代理协议签订
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认定。
wenku.baidu.com
申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开户
许可证、《代理出口协议》等。
出口退税政策有关 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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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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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退 (免)税规定
1、生产企业外购的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的四类货物:(国税 发〔2000〕165号、国税函〔2002〕1170号、国税函〔2008〕8 号)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 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 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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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期限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主管税 务机关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 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 税申报表》签章,第一联交小规模纳税人,第二联交市局退税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