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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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

(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

(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

(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1)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则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制造社会恐慌和不安定因素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一般犯罪组织没有政治和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3)本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①客观方面表现不同②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犯罪主体仅指自然人,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一罪与数罪。行为人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成立数罪。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数罪并罚。

(四)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界限。

(1)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储存,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非法持有,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储存是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枪支,仍大量存放;非法持有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或配枪资格和条件消除后扔非法地持有或私自藏匿少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五)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范围只限于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内。

(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是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就是这个危害后果程度的把握。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交通事故虽然也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

(3)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概念: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也包括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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