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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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罪数问题整理表V.2.0

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罪数问题整理表V.2.0

说明:
1.以上罪数总结只针对本次考试范围内的罪名,并非整部刑法典。

2.划下划线的章节与罪名是考试重点。

(来源:罗翔重点)
3.对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罪数问题,依照总则部分关于罪数的规定。

例如,“实施放火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又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的”,可适用想象竞合的有关规定从一重罪处罚。

4.“只定一罪”的情形通常是由法条竞合、法定一罪引起的;“择一重罪”则通常是想象竞合的处理方式。

5.若有错误及时联系我,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 =。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1)2002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中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

(3)犯罪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而犯。

但注意对于不了解情况而加入,知情后及时退出的,不认定为本罪。

知情后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构成本罪。

(5)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罪所表述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但对于只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本罪处理。

(6)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7)刑事责任: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

刑法分论(第五版)第四编罪刑各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2年试卷二第11题)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谍罪和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

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大部分犯罪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个别犯罪中却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

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很多规定要求军人违反职责必须是在“战时”和“战场”,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都要求要有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特定的方法,包括“禁渔期、禁猎期或者禁渔区、禁猎区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一、判断题1.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的法定刑中不包括死刑。

(对)2. 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结果犯。

(错)3.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区分危害国家安全罪与非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准。

(对)4.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以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对)5.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错)6.投敌叛变罪、分裂国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错)7.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8.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对)9.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武装叛乱、暴乱罪从重处罚。

(对)10.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重点罪名整理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重点罪名整理

刑法期末案例题涵盖罪名1。

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爆炸罪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盗窃枪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盗窃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本罪论处。

盗窃军用枪支,或者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4。

非法持有枪支罪指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1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构成本罪。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2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大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5。

危险驾驶罪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例中,刘某违反海关法规,通过虚报货物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机械部件2千多个,逃避应缴关税81521元,数额较大,因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未经海关批准并补交税款,擅自讲国家批准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本罪。

明知为走私货物仍向其收购走私货物,也构成本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为逃避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7。

伪造货币罪指不具有货币发行权的个人,仿照真货币的外部特征,伪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案例中,张某除了伪造货币还实施了走私和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由于张某走私和使用的假币是其自己伪造出来的,因此属于吸收犯,故只按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200枚/张以上的8。

洗钱罪案例中,张某在明知钱款是刘某等人通过走私的犯罪途径得来的,仍旧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因此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7种上游犯罪类型: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刑法分论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述思考题:1.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间有什么联系?2.什么是罪状?罪状有哪些种类?如何界定?3。

什么是法定刑,相对法定刑有什么表现?4。

什么是法条竞合?对法条竞合可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重点罪名:(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2条)资敌罪二、思考题: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如何理解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点罪名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思考题:1.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2。

如何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如何确定罪名?3.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它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何区别?4。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5.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它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如何区分?6。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主要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二、思考题: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哪些问题?2.试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如何把握?4.如何认定洗钱罪?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哪些?5。

金融诈骗罪主要有哪些犯罪?6.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其客观行为特征有哪些?7.偷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抗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8.试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9。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刑法一、法条填空:1.【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转化的抢劫罪】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最新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二.贪污罪VS受贿罪1.名词解释: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以此罪定B略2.比较: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能是为他人牟利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1.名词解释: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区别: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四.侵占罪VS盗窃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亲告罪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区别:客观方面——A是用拒不交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方法和B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A是亲告罪和B不是五.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1.名词解释:A略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财物的数额都要求较大区别:主体——A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B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则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客体——A是侵犯的是自然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对象——A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和B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A是亲告罪和B不是;A不要求是利用职务之便和B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六.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1.名词解释: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自己所管理的财物区别:客体——A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B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既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主体——A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手段——A是以侵吞,窃取或者骗取以及其他手段和B仅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象——A指向的是公共财物和B指向的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七.贪污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略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数扼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用来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侵犯对象——都有公款区别:主体——A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没有;主观方面——A是出于持续永久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归还的意思和B仅仅不是占有仅仅是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是有归还的意思的;侵犯对象——A还包括公物而B没有;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A占有公共财物后不论是归谁使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八.挪用资金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归个人使用的直接故意和都有归还的意愿;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行为方式也相同区别:主体——A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有)的工作人员和B是过家工作人员;客体——A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公款的所有权九.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以及救灾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客观方面——都有挪用的行为区别:主体——A是掌管7项特定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和B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A是挪做公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客体——A侵犯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B是侵犯公款所有权;侵犯的对象——A侵犯的专款和B侵犯的是公款十.合同诈骗罪VS诈骗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都是出于故意的区别:主体——A自然人和单位与B自然人;客观方面——A的5种行为方式(※)与B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客体——A签定,履行合同一方的财物所有权与B的公私财物所有权※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b用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其他虚假的财产凭证作为担保的;c实际没有履行能力的,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先部分履行合同手段,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d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逸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十一。

刑法分论罪名对比+重要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罪名对比+重要名词解释

1、列举刑法条文中抢劫罪的八项加重量刑情节。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列举刑法条文中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法律拟制规定。

3、列举强奸罪的5项加重量刑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场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列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量刑情节(7项)(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5、列举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8项)(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出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刑法分论复习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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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判断10个单选简答论述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交通肇事罪(法条内容和司法解释)构成要件、特征、刑事责任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看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故意杀人罪等故意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过失。

如酒后、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关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三种情形:1、畏罪潜逃,致受害人耽误抢救而死亡;2、限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实上是发生二次交通事故3、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使死亡。

定罪问题1、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依照133条第二档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行为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2、误认为轻伤或者已经死亡,逃逸致人死亡,适用133条第二档;3、发现伤势严重,为避人耳目,将其转移,致使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4、发现伤势严重,又将被害人轧死,尔后逃逸,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5、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加速前行,又致他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6、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他人;脑死亡)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主要为作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刑法分论复习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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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判断10个单选简答论述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交通肇事罪(法条内容和司法解释)构成要件、特征、刑事责任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看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故意杀人罪等故意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过失。

如酒后、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关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三种情形:1、畏罪潜逃,致受害人耽误抢救而死亡;2、限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实上是发生二次交通事故3、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使死亡。

定罪问题1、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依照133条第二档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行为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2、误认为轻伤或者已经死亡,逃逸致人死亡,适用133条第二档;3、发现伤势严重,为避人耳目,将其转移,致使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4、发现伤势严重,又将被害人轧死,尔后逃逸,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5、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加速前行,又致他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6、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他人;脑死亡)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主要为作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构成要件):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 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二.贪污罪VS受贿罪1.名词解释: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以此罪定B略2.比较: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能是为他人牟利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1.名词解释: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区别: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四.侵占罪VS盗窃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亲告罪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区别:客观方面——A是用拒不交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方法和B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A是亲告罪和B不是五.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1.名词解释:A略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财物的数额都要求较大区别:主体——A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B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则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客体——A是侵犯的是自然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对象——A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和B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A是亲告罪和B不是;A不要求是利用职务之便和B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六.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1.名词解释: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自己所管理的财物区别:客体——A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B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既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主体——A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手段——A是以侵吞,窃取或者骗取以及其他手段和B仅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象——A指向的是公共财物和B指向的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七.贪污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略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数扼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用来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侵犯对象——都有公款区别:主体——A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没有;主观方面——A是出于持续永久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归还的意思和B仅仅不是占有仅仅是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是有归还的意思的;侵犯对象——A还包括公物而B没有;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A占有公共财物后不论是归谁使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八.挪用资金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归个人使用的直接故意和都有归还的意愿;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行为方式也相同区别:主体——A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有)的工作人员和B是过家工作人员;客体——A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公款的所有权九.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以及救灾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客观方面——都有挪用的行为区别:主体——A是掌管7项特定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和B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A是挪做公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客体——A侵犯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B是侵犯公款所有权;侵犯的对象——A侵犯的专款和B侵犯的是公款十.合同诈骗罪VS诈骗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都是出于故意的区别:主体——A自然人和单位与B自然人;客观方面——A的5种行为方式(※)与B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客体——A签定,履行合同一方的财物所有权与B的公私财物所有权※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b用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其他虚假的财产凭证作为担保的;c实际没有履行能力的,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先部分履行合同手段,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d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逸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十一。

期末刑法分论复习

期末刑法分论复习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派遣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客观要件具有窃取、刺探、收买的行为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必须是国家秘密或情报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保护法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1、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的方法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以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想象竞合择一重处2、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结果犯)放火罪(危险犯)3、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除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的行为5、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汽车、火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参加、领导恐怖组织的行为7、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使用中、飞行中)8、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抢夺以上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9、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10、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活动中有直接联系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过程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交通肇事后逃逸:责任分配原则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产品是否质量有问题)2、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4、走私武器弹药罪: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以及其他应交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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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1)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

恐怖活动则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制造社会恐慌和不安定因素的犯罪行为的总称(2)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

一般犯罪组织没有政治和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3)本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

①客观方面表现不同②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犯罪主体仅指自然人,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成立数罪。

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数罪并罚。

(四)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界限。

(1)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非法储存,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非法持有,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非法储存是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枪支,仍大量存放;非法持有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或配枪资格和条件消除后扔非法地持有或私自藏匿少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五)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范围只限于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内。

(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是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就是这个危害后果程度的把握。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般交通事故虽然也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

(3)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概念: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也包括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行为。

(3)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14—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均为故意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1)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④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认定:①安乐死的行为与共谋自杀的行为的界限。

在立法未解决前,安乐死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共谋自杀的行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并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卑劣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③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大义灭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②大义灭亲:应以故意杀人论,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②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③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⑤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⑥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故意伤害罪:(1)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认定:①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关键是查明故意的内容。

故意重伤,是行为人只想重伤他人的身体,使其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故意杀人未遂和既遂一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②故意伤害致死与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只是过失所致。

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③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

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只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

(4)刑事责任:①《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②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A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B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C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③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三)强奸罪:(1)概念: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性自决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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