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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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概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活动。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第一节资质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认证。

2.资质认证包括资质等级和检测项目范围,具体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人员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的检测人员。

2.检测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三章质量检测程序第一节抽样检测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抽样检测的原则进行。

2.抽样检测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规模确定抽样数量和频次。

第二节实验室检测1.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送至具有资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2.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可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章质量检测报告第一节报告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依据、方法、结果等内容。

2.检测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

第二节报告保存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保存至建设工程档案中,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2.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报告的保存和管理负责。

第五章执法与监督第一节行政执法1.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

第二节社会监督1.公众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并举报违规行为。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六章其他第一节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京建发〔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落实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现就优化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不再要求将《防雷检测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二、严格履行参建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防雷装置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进行验收。

三、强化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管。

市和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的监督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北京避雷检测收费标准

北京避雷检测收费标准

北京避雷检测收费标准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雷击事故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保障公众安全,北京市规定了避雷检测收费标准,以确保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一、避雷检测的重要性避雷检测是对建筑物及其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一旦建筑物遭遇雷击,不仅会对建筑本身造成损坏,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避雷检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避雷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1. 建筑物避雷装置检测费用:①室内避雷装置检测费用:根据建筑物规模和结构复杂性,收费标准范围在1000元至3000元不等。

②室外避雷装置检测费用:根据建筑物规模和避雷装置种类,收费标准范围在2000元至8000元不等。

2. 区域避雷网检测费用:避雷网作为建筑物的重要防雷设施,检测费用根据区域面积和材料选择等因素而定,收费标准范围在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3. 地下结构避雷检测费用:地下结构避雷设施对于地铁、地下车库等场所至关重要,检测费用根据设施规模和难易程度确定,收费标准范围在1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三、避雷检测的程序及要求1. 避雷检测程序:①制定避雷检测方案:由避雷检测机构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及相关规范,制定避雷检测方案。

②检测前准备工作:对建筑物的避雷装置、避雷网等设施进行清理、测量等准备工作。

③进行避雷检测:避雷检测机构对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外观、内部结构、接地电阻等指标。

④检测结果报告:避雷检测机构提交详细的检测结果报告,包括问题及隐患的描述和改进建议等。

2. 避雷检测要求:①避雷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由北京市管理部门认可。

②避雷检测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③避雷检测机构必须使用合格的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规范操作。

④检测结果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及业主。

四、避雷检测的目的与意义1. 保障公众安全:避雷检测是对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安全评估,通过排查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雷击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

江西鸿星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编制日期:2018年6月目录1、范围 (3)2、术语和定义 (3)3.管理要求 (6)3.1组织 (6)3.2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7)3.4标标书和合同 (9)3.5检測的分包 (10)3.6采采购 (10)3.7服务客户 (11)3.8投诉 (11)3.9不符合要求的检測工作的控制 (11)3. 10改进 (12)3.11纠正措施 (12)3.12预防措施 (13)3.13记录的控制 (13)3.14内部部审核 (14)4技术要求 (15)4.1人员 (15)4.2设备和环境条件 (17)4.3检俭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18)4.4设备 (19)4.5测测量溯源性 (21)4.6检测对象 (22)4.7检測结果质量的保证 (22)4.8检测报告 (23)5.企业员工责任制 (26)6.质量控制措施 (29)第一节检测安全操作措施 (29)第二节检测流程 (29)7.质量管理制度 (31)二、合同管理制度 (33)三、异议申诉处理制度 (35)四、事故应急预案分析处理制度 (35)五、保密制度 (36)六、人员培训制度 (37)七、资料交接制度 (37)八、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 (37)九、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8)十、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38)十一、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39)8.档案管理制度 (40)一、普通档案的管理 (40)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1)9.检测作业指导书 (45)(一)、仪器设备购买使用操作制度和实施 (49)(二)、激光测距仪 (52)(三)超声波测厚仪 (53)(四)、经纬仪 (54)(六)、可燃气体测试仪 (56)(七)、接地电阻测试仪 (56)(八)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57)(九)等电位测试 (58)(十)环路电阻测试仪 (58)(十一)防雷元件测试仪操作规 (59)(十二)绝缘电阻测试仪操作规程 (61)(十三)、表面阻抗测试仪 (62)(十四)、静电电位测试仪 (63)(十五)数字万用表 (64)(十六)标准电阻 (6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京劳特发[1999]65号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京劳特发[1999]65号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京劳特发(1999)65号1999年4月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质量,更好地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是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检验人员考核认证,监督检验质量。

第四条检验机构必须本着公正的、第三方的原则进行检验,其主要任务为: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工作;㈡对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分析提供技术支持;㈢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有效的资格证照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第六条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京劳特发【1998】130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七条检验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检验细则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向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本年度的检验工作情况,报送材料包括:㈠每季度过后5天内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统计表”;㈡每年1月10日前协助监察机构填报“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㈢按有关规定应填报的有关报表;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总结;㈤特种设备检验员年审材料。

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

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

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摘要:本文通过对北京市密云县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过程中。

在实际应用中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标准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对几个主要术语、定义的释义和检测中出现问题的分析。

使广大检测技术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使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更加科学、安全、可靠。

代写论文关键词:建筑物; 防雷装置; 检测引言密云县,位于北京市东北部,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物不断的叠起。

在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方面,《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改变了只有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标准,而没有检测标准的历史。

对气象部门在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标准层面也是一个突破,《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改变了只有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标准,而没有检测标准的历史,提高了气象部门防雷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提高了人们对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使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更科学,更安全可靠。

现结合规范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几点看法:1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铁路系统(包括铁轨)、车辆、船舶、飞机及离岸装置、地下高压管道、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管道、电力线和通信线。

2检测中术语和定义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1 等电位连结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等电位连接是防雷的根本目标,也是我们检测的根本目标。

等电位是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连结导体或电涌保护器连接起来以减少雷电流在他们之间产生的电位差,没有电位差就不会有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所以等电位连接的好坏关系到防雷效果的好坏。

2.2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有两种作用:①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②分流浪涌电流2.3接地一种有意或非有意的导电连接,由于这种连接可使电路或电器设备接到大地或接到代替大地(如飞机)的某种较大的导电体。

接地的目的:① 使连接到地的导体具有等于或近似于大地的电位。

② 引导入地电流流入和流出大地。

3检测项目外部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4项)、内部防雷(防雷区的划分、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电涌保护器4项)以上检测项目应按检测程序中对首次检测和后续检测的规定来选取。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18年)正文:----------------------------------------------------------------------------------------------------------------------------------------------------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防雷检测资质划分要求

防雷检测资质划分要求

防雷检测资质等级要求的划分细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处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附:一二三类建筑物划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最准确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最准确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一、申请材料清单(一)《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本单位出具的没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声明(加盖公章)。

(四)如申请企业为代理企业,须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1、首次备案:需提供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2、延续备案:需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同时还需要提交所填报表格的电子版(可通过电子邮件、U盘、光盘等方式提交)。

二、申请备案时,需要现场核查原件的材料清单申请材料清单(二)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六)中“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样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申请延续备案或者增加备案型号的,不需要再次提供已审核过的(六)中所要求的材料的原件;在一个营业执照年检年检周期内的,不需要再次核查(二)中所要求的原件。

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申请日期:北京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填表说明:1、“产品类型”栏中填写A或B,其中A代表“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B代表“信号和电信网络用电涌保护”。

2、“检测机构名称”栏中填写“北京”或“上海”,其中北京代表“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上海”代表“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产品测试中心”。

3、申请备案时还需填写《备案产品技术参数登记表》(见后)。

备案产品技术参数登记表(填写说明见后)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信号和电信网络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备案产品技术参数登记表填写说明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保护模式:主要有L-N,L-PE,N-PE;偶尔有L-L。

《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DB

《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DB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号:DB/TXXX-2010主编单位: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通过细化物业服务事项,对服务深度、频次、结果进行定量描述,将技术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满足了不同层次物业服务的需要,构成了物业服务标准体系,为构建科学合理、专业公平、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体系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业主和物业企业间和谐互信关系的建立。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工作,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相关资料,并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编:100039,电话:59958541),以便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审查专家:目次1 总则 (6)2 术语 (7)3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技术标准 (9)3.1 综合管理 (9)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10)3.3 消防安全防范 (15)3.4 绿化养护 (16)3.5 环境卫生 (17)3.6 公共秩序维护 (18)3.7 附则一:装饰装修管理 (18)3.8 附则二:停车管理 (18)4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技术标准 (20)4.1 综合管理 (20)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21)4.3 消防安全防范 (26)4.4 绿化养护 (27)4.5 环境卫生 (28)4.6 公共秩序维护 (29)4.7 附则一:装饰装修管理 (29)4.8 附则二:停车管理 (30)5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31)5.1 综合管理 (31)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32)5.3 消防安全防范 (37)5.4 绿化养护 (39)5.5 环境卫生 (40)5.6 公共秩序维护 (41)5.7 附则一:装饰装饰装修管理 (42)5.8 附则二:停车管理 (42)6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技术标准 (43)6.1综合管理 (43)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44)6.3 消防安全防范 (49)6.4 绿化养护 (50)6.5 环境卫生 (52)6.6 公共秩序维护 (53)6.7 附则一:装饰装修管理 (54)6.8 附则二:停车管理 (54)7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技术标准 (55)7.1综合管理 (55)7.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56)7.3 消防安全防范 (62)7.4 绿化养护 (63)7.5 环境卫生 (64)7.6 公共秩序维护 (65)7.7 附则一:装饰装修管理 (66)7.8 附则二:停车管理 (66)附件:条文解释 (67)参考文件名录 (97)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水平,实现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行业情况,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北京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北京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地址、电话:见附表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2);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3、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来源:创建部门:北京市气象局/法规处发布时间:字体:【大】【中】【小】2011-12-23 09:34: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12.23•【字号】京劳特发[1996]477号•【施行日期】199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3日京劳特发〔1996〕4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避雷装置检测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是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认证、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市防雷设施的技术检测工作。

第四条经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审查合格的各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章审查认可第五条所有检测机构均需取得市劳动局、市消防局共同审查合格颁发的《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二)具有规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专职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检测级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所有检测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五)具有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1.年工作计划,总结、汇总、报盘制度;2.各类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3.避雷装置的检测、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4.检测报告的填写、审核和批准制度;5.检测用仪器的使用、保管、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并有完善的操作规程;6.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7.检测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8.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9.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制度;10.勤政、廉政制度。

第七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该检测机构应向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提出换证申请。

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县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安全监督、规划、房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七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高层建筑、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八)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三)综合布线图;(四)采用的防雷产品技术性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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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防雷检测资格考试),取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经防雷检测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

申领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由北京气象学会统一制作、颁发,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第六条北京气象学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
材料完整、符合申领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条件的,制作、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并报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提出补发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发,原证作废。

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年度审验注册。

逾期不审验注册的,其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取得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的相关证明。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北京气象学会收回其原证,换发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防雷
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无效,并2年内不得再参加防雷检测资格考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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