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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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相关问题解读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相关问题解读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解读
甲级资质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 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 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 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下表);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解读
二、专业技术人员方面 1.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31号令附表3); 2.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 证明材料; 3.提供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提供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工作经历符合要求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 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5.提供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的证明材料; 6.提供人员档案证明材料(包括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资格、学历、职 称、培训等),一人一档、内容完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相符是□否□
注册号)
法人身份证
是否相符是□否□
请 核查申请单位高工、工程师人员职称证书,高工、工程师人员与该单位的五险一金、
单 劳动合同情况等(甲级需2名高工、6名工程师,乙级需1名高工、3名工程师)
位 情 序号
况 1 2 3
姓名
职称及号 能力确认凭证 劳动合同 身份证号
码 (或资格证号) 号码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解读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根据31号令对申请乙级资质需要提交 的材料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方面 1.申请主体:就是否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事业法人登记证或 营业执照、服务或经营范围是否有防雷装置检测的内容提供证明材料; 2.提供有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 情况的表格; 3.提供办公场所能满足检测业务活动功能要求,具有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 用权证明材料。 4,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上的地址是否一致由现场考核时认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保证发射和接收微波线路的安全可靠,本办法制定以管理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

(二)经审核,合格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在《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中记载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技术服务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中记载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

(三)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协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检测资质协议》。

(四)当发生雷击事故或雷电防护装置有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整改处理,根据整改处理情况再次进行质量检测。

(五)定期检查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雷电防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一)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的目的是通过对申请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的质量认可活动,强调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社会对于微波线路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发放机构应当依据微波线路装销从业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发放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由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出具,用以确立检测、保养、应急处理等工作人员的资质。

(二)持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检测资质,凭借合法的手段,申请检测资质的材料应全部完备,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四、质量检测(一)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从事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等工程的质量,由有资质的检测组织定期检测;(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监测项目的数量,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缺陷或疑虑进行整改处理,并向有资质的检测组织进行检测。

五、在线审核(一)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与有关部门建立起相应的电子管理系统,用于审核、受理和确认检测资质等有关事项。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冀气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气象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现将《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气象局2019年10月17日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活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下简称“检测活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以下简称《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有效期和相应的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持有外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外省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应当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供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名单及其手签字印件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第六条鼓励检测机构依法组建防雷减灾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组织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团体标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检测活动,不得通过协会实行行业垄断。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根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是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雷击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防雷装置是保护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免受雷击侵害的重要设备,其工作稳定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由于自然灾害频发,雷击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于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保障检测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国家相应部门出台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质准入要求该管理办法规定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该具备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

针对这些要求,检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设备和人员素质,同时需要通过特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2. 检测程序管理办法明确了防雷装置检测的程序和要求。

从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到检测过程的实施,再到检测结果的报告与评定,整个过程应该严格遵循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 检测结果和评定检测机构应该对防雷装置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和评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测机构应该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对检测结果提供专业的解读和评定。

4. 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还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为了确保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了明确的管理。

首先,检测机构需要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是保障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

获得资质的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

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

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基层场站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NBT36490-2018风力发电机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512-2016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要求》、《QX ∕T309-2017防雷安全管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规定各基层场站建筑物、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防雷装置检测要求和周期。

第三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防雷装置:用于减少闪击击中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伤和人员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二)防雷装置检测:按照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标准确定防雷装置满足标准要求而进行的检查、测量及信息综合分析处理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各基层场站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职责(一)负责监督各基层场站防雷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对各基层场站防雷检测结果有审核和鉴定权。

第六条基层场站职责(一)各基层场站负责防雷检测的现场执行。

(二)加强基层场站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

(三)负责防雷检测不合格项整改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应委托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雷电装置应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应对其结构、布置、形状、材料规格、尺寸、连接方法和电气性能进行分阶段检测。

第十条防雷装置检测宜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

第十一条风电机组首次检测时,应先通过查阅机组防雷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了解并记录受检风电机组防雷装置的基本情况,再与受检单位制定检测方案后进行现场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一、简介在现代社会中,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相关检测工作,保障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文将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深度评估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重要性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其对人类生活和设备设施都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而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可以确保检测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评估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从而预防雷电造成的危害。

2. 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存在着一些检测单位不符合要求、检测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检测设备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雷电防护装置的实际效果。

有必要建立起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对检测单位和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提高检测的可靠性和专业性。

3.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有利于提高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这也有利于促进检测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创新,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4. 实施制度的困难与挑战然而,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如何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如何平衡监管和市场需求、如何有效解决检测人员的技术问题等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只有逐步克服这些困难,才能真正实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上述评估,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可以看到实施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我们应该在坚持制度建立的注重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者,我深切地理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对我们工作的重要性。

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和中国气象局3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闪络措施、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

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依照IEC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和验收工作(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省雷电防护管理局负责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1.检测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5.01.28•【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的防护装置性能的检测。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从事下列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一)从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二)从事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的;(三)从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技术性检测的。

第六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机构;(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至少有五人以上,其中具有防雷相关专业(气象、电力、电子、计算机、建筑等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得少于检测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50%;(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四)已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六)具有完整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三)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组织代码证》;(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五)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防雷装置检测实施细则等;(六)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七)办公场所使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八)档案保管设施明细表。

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08年9月8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保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取得《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当地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防雷机构,或者是专业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二)从业人员均具有《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县、市(州)和省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组织应当分别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技术人员3人以上、5人以上和15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省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规范等文本,并能正确执行;(四)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并制定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和工作制度;(五)有与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按期进行计量检定;(六)有与防雷装置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和必要的资金;县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组织的办公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市(州)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组织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省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组织的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有存放室,资料、档案有储存柜;资料档案管理微机化;(七)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技术报告规范、内容真实、格式统一.第六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三)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四)申请机构或组织设立的批准文件;(五)从业人员的《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沪气规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7日经上海市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盖章]上海市气象局2020年3月2日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二章从业要求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四章质量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加强检测单位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颁发资质的检测单位和在外省市取得资质并在沪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检测单位”)。

第三条外省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本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气象局通过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检测单位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条市、区气象局开展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或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设备、工具,查阅、复制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检测报告、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文件、记录、资料;(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全过程。

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内容

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内容
乙、丙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地(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实施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法制办备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未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及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且从事防雷检测工作4年以上。
(三)已取得丙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五年以上。
(四)具有大气电场仪、大地网测试仪各一套,其他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设备若干(具体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四、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六)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名及其以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气象、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等防雷相关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防雷检测工作3年以上。
(三)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设备若干(具体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中国气象局发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中国气象局发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中国气象局发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推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规范运行,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国气象局组织起草了该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1.细化气象法律法规的需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为保证规章确立的涉及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功能最大化,进一步扩大事中事后监管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细化。

2.规范检测服务市场的需要。

自2016年防雷检测市场开放以来,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且多数为民营企业,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诚实守信、忽视检测质量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日益凸显,而目前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亟需建立相关制度,作为规范检测服务市场的依据。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

从近年来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来看,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贯彻落实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质量考核等方面参差不齐,存在管理要求不同、管理方式不一致等问题,亟需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层面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得到全面实施和落实。

二、起草过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19年5月开始起草该办法初稿,并召集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局工作人员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14日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意见并加以修改。

2021年1月22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加以修改。

2021年3月按程序完成合法性审查。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颁发。

第三条【管辖2】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资质证有效期】《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认定原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互斥条款】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工作环境满足防雷装置检测要求;(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符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法定职称评定机构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日期:2020年02月21日公文种类:其他文号:无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下简称“防雷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促进防雷检测单位自律,保障防雷公共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防雷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信用主体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采集,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构成。

第七条基础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一)法人(含在渝分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含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含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三)信用主体资质等级信息;(四)年度报告信息;(五)在渝检测人员的身份登记信息、执业能力信息、职称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等;(六)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八条监管信息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对信用主体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司法机关公布的信用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采集的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许可名称、具体事项、许可时间、有效期限和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二)行政检查信息,包括检查日期、检查机关、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信息;(三)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违法行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数额、处罚日期、处罚决定书文号和生效日期,以及执行处罚决定等信息;(四)行政奖励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内容、奖励时间等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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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颁发。

第三条【管辖2】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资质证有效期】《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认定原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互斥条款】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工作环境满足防雷装置检测要求;(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符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法定职称评定机构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兼职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甲级条件】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名。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防雷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8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的合格率达90%以上,近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引发事故;(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

第十条【乙级条件】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名。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防雷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资质申请】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第十二条【提交材料1】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八)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提交材料2】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

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三)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五条【资质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评审管理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说明理由,告之原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评审管理2】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遵守标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遵守原则】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示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资质延续】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资质变更和核定】取得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经原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2】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1】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2】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具监督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发现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3】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公布信用等级。

信用管理信息应当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质量与信用不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四)所提出的防雷装置改进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五)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或错误的;(六)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

第三十条【行业监管】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防雷行业组织应当定期对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法申请资质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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