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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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参照《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政办…‟9号),制定《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内地表水生态补偿。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生态补偿基准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考核系数和扣缴标准确定,24个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基准金见附件。
第六条对各考核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值的,根据超标程度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扣缴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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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2<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第七条扣缴生态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市地面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周均值作为监测数据,没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一周内的某一天数据作为监测数据,按周计算应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超标被扣款,其上游有关考核断面中只有一个出现超标现象时,则不论超标倍数大小,均由其所在地方政府承担省财政对我市财政的扣款。
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未被扣款,其上游有关考核断面中有超标现象的,依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计算方法对相关县(市)、区减半扣缴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各考核断面每周超标倍数和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计算的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对水质超标的县(市)、区下达预算扣款文件。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市)、区财力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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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和生态补偿金奖励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市)、区的奖励等。
第十二条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首先用于上缴省财政对我市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扣划的生态补偿金。年终结算其结余部分及省财政补偿和奖励我市的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50%用于我市水环境生态补偿。
(二)50%用于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的奖励、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其中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辖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环…‟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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