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是指焦作市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细则:
1. 参保范围: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在焦作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的居民均可参保。
2. 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参保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居民实际收入确定,一般为收入的一定比例。
缴费单位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4. 养老金发放:参保城乡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金额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
5. 社会统筹:焦作市设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和相关费用。
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参保人员缴费等。
6.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焦作市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期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确保养老金与物价水平基本持平。
以上是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实施细则,具体细则还需根据当地政策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策划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策划方案清晨的阳光洒在键盘上,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仿佛一幕幕电影在我脑海中闪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也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那么,就让我以意识流的方式,为大家呈现一份策划方案吧。
一、方案背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凸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提高老年生活质量。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覆盖面不广、资金筹集困难等。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策划。
二、目标定位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民化。
3.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4.提高老年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策略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1)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
(2)提高养老保险待遇,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待遇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
(3)改革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行弹性缴费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
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意识。
(2)简化养老保险参保程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
(3)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全覆盖。
3.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规范基金运作。
(2)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3)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4.提高老年生活质量(1)发展老年事业,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2)加强老年教育,提高老年人的文化素质。
(3)建立健全老年关爱机制,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收集国内外养老保险政策资料,分析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深入城乡居民家庭,了解养老保险需求。
(3)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 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 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第五章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 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 证。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 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待遇领取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加发基 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七条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安政办发〔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三章个人帐户管理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与运营第七章经办服务和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和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第四条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5全文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补贴标准设定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10个档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了基本养老保障。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我们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实施方案1.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参保意识。
(2)优化养老保险参保流程,简化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免费参保。
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2)鼓励城乡居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如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等。
(3)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老年人失能照护问题。
3.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1)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2)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
4.优化养老保险服务(1)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险服务,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参保意识。
(2)优化医疗保险参保流程,简化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免费参保。
2.提高医疗保险待遇(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扩大报销范围,将更多疾病纳入报销范围。
(3)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家庭负担。
3.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1)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2)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完善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待遇与经济发展同步。
4.优化医疗保险服务(1)推进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险服务,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社保办法】郁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社保办法】郁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37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8〕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县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办法纳入参保范围;村(社区)“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征地单位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鹿政〔2015〕11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鹿政〔2015〕11号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鹿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2015年5月6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区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我国制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以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为核心,建立了全面、普惠、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以下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民参保政策,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
2.明确养老保险的政策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3.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和运营机制,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二、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1.制定养老金调整方案,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变化,合理调整养老金水平。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反映养老金的实际需求,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三、优化养老保险服务3.加大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率。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和统计分析。
2.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运营。
3.建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建立基金储备机制,确保养老保险金的持续支付能力。
五、加强政府的责任和监管1.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政策落实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2.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和贪污腐败现象。
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履职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问责。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1.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养老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养老保险经验。
2.积极参与国际养老保险论坛和研讨会,分享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经验和成果。
七、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定期评估和研究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措施。
3.建立养老保险服务满意度评价机制,听取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县为契机,充分借鉴前期试点镇(街)的成功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让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凡具有滕州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施步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分为前期准备、宣传发动、参保发放、档案整理、检查总结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1月16日—2010年11月22日)1.全面调查摸底。
各镇(街)组织村居干部进村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工作。
要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摸清摸准居民户数、人数、年龄结构等基本情况,对60周岁以上居民的户籍、人口、家庭等情况进行重点登记,做到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
2.完善经办基础。
做好市、镇(街)两级经办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经费、制度、机构的调整和配备,保证按时到位;搞好业务软件安装、调试及市、镇(街)两级网络的联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拟定业务操作流程,做好参保登记表、基础养老金申请表、缴费证、领取证、宣传单等资料的印制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23日—2010年11月30日)1.召开启动会议。
各镇(街)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各镇(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榕政综[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3〕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基本实现居民保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保。
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法实施细那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方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9〕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参保X围与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虞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二〕未参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四〕具有本市户籍。
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缴费年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八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一年一缴。
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进展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展补贴;选择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进展补贴;按平均缴费额750元/年补缴或折算的,财政按10%进展补贴。
财政补贴〔含奖励补贴、补助〕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
对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局部,市财政按最低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方法》规定参保的,仍按市政府原规定给予每人每年60元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上述人员假设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个人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
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
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需要,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操作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要秉承“全民参保、共同共担、统筹兼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照顾城乡居民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经办管理、权益保障以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条件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中国国籍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为:(一)年满16周岁;(二)无劳动能力或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居民;(三)无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四)居民或其合法监护人同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应当实行受理提交、审核审批和发放参保证书的程序,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义务是居民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三章:保险费及经费来源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是统一的个人缴费。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城乡居民自愿确定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居民支付能力确定。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二)国家财政拨款;(三)其他合法收入。
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其普遍参保;对参保对象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组建村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队伍。
村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县财政对村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理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部门应配合掌握参保对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协助进行城乡居民人口参保核查比对工作;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相关特殊群体人员进行认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县统计、民政、农业、国土、卫生等部门负责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方案并抓好落实;县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确定县、乡(镇)两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人员;县发改部门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其他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主要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做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日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
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审计、残联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8-12-1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XX年9月16日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XX〕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XX〕18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英府[2012]49号【发布部门】英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8【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英府[2012]49号)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保障农村和城镇无保障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根据《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1〕6号)及《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拥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和城镇无保障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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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安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老有所养的问题。
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
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社区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10元。
对参保人选择6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市财政按高出600元
档次部分2%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市政府按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
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
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
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目前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
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
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
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
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
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长期连续缴费的城乡居民,适当加
发基础养老金。
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发1元/月,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
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
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市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
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
市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管理局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9]3号)和安编发[2019]1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乡镇处、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按安
编发[2019]1号文件执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
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
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
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
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
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
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
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
渠道不变。
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
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老农保基金不
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
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
生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十五、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实施。
十六、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