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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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

〔县(市、区)局机关各部门、基层单位及其岗位工作人员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重要决策部署,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评价管理体系,根据省局《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冀地税发〔2012〕号)要求,结合县(市、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管理以确保省局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为根本,以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为核心,以“科学公正、简便易行、全员参与、自我管理”为方向,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计划、绩效监控、绩效考评、绩效改进管理机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紧紧围绕“三优两促进”总体思路,科学分解组织目标,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基本工作与重点工作共进,履行职责与创新突破并重,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全员参与,注重沟通。坚持民主性原则,鼓励和引导

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绩效目标指标的建立,并将双向沟通贯穿绩效管理工作各个环节,从而引导价值认同,培训行为遵从,促进目标达成。

(三)过程管理,持续改进。强化目标执行过程中的过程考量和节点控制,全程监控,即时预警,引导目标实现;全面诊断考评结果,深入分析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工作,做到过程控制与结果提升并重。

(四)公平公正,科学激励。考评标准切合实际、兼顾差异,考评方法科学合理、规范可行,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结果合理运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最终实现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的同步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局对机关各科室(以下统称部门)及其岗位工作人员,下设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岗位工作人员的绩效管理。

第五条县(市、区)局成立绩效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及重大事项的审议。

绩效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设在县(市、区)局人事政工科,负责组织和实施绩效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县(市、区)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明确1名

兼职绩效管理员(以下简称绩效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绩效计划

第六条县(市、区)局《绩效计划书》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部门)根据县(市、区)局和市局对口部门的基本工作目标,结合单位(部门)职责,梳理形成本单位(部门)基本工作目标;根据县(市、区)局和市局对口部门的重点工作目标,梳理形成本单位(部门)重点工作目标。

根据基本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目标,各单位(部门)组织编写本单位(部门)相应的绩效指标。

第七条依据本单位(部门)和市局对口部门各岗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结合岗位职责,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各岗位工作人员设定本岗位的绩效目标,并据此编写相应的绩效指标。

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方面的绩效指标,由省局绩效处、监察室统一编写。

第九条编制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目标导向、指标支撑。紧紧围绕“三优两促进”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建立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全面引领工作导向,每一个目标相应分解成若干指标,每一个指标对应一个评价标准。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一脉相承、密切关联。

(二)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坚持“跳一跳,摘得到”原则,结合地税实际,从时间、数量、质量等多个维度,参照上级要求、参考同行数据和历史数据,设定明晰具体的绩效目标内容和指标标准,确定合理的指标权重。

(三)方法科学,简便实用。注重定量与定性的有机结合,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尽量细化、流程化,尽可能减少主观单维度评价,数据方式简单合理、易于操作,做到可采集、可监控、可察验。

(四)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按照“符合实际、动态管理”原则,省局临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纳入管理范围,重大客观原因造成绩效目标无法执行的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年度绩效目标重新进行指标赋分,并设定评分标准,真正实现管理内容与实际情况高度契合。

(五)广泛参与,双向沟通。坚持民主性原则,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征求局内各部门及岗位工作人员意见建议,进行持续不断的双向沟通并逐步形成共识、达成一致,从而引导价值认同,培训行为遵从,推动目标实现。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梳理的工作目标和编写的考评指标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人事政工科。人事政工科整理形成《单位绩效计划书》、《部门绩效计划书》和《岗位绩效计划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局绩效管理科(处)。绩效管理科(处)审定后,连同各岗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方面的指标

一并下发。

第十一条根据县(市、区)局承接的由省局会议议定且需督查督办逐级下达的临时性重点工作的任务分配情况,相关部门根据市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单》(见附件1)编写相应的绩效指标报人事政工科。人事政工科进行整理并填制《工作任务单》(见附件1),经本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人事政工科通过管理应用系统即时下发,并报市局绩效管理科(处)备案。

根据本单位(部门)承接的督查督办的重点工作方面的指标,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承担该项工作的具体岗位工作人员形成相应岗位指标,并填制《工作任务单》(见附件1)下达。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根据承接的绩效计划书和内部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在管理应用系统中对绩效计划进行分配,并抓好各岗位工作人员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绩效监控

第十三条绩效计划落实过程中,对各单位(部门)及其岗位工作人员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实施监控,包括绩效辅导、过程管理和绩效预警3个方面。

第十四条年初绩效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人事政工科和其他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业务培训、会议传达等方式进行统一辅导;计划执行过程中反馈的问题,通过平台交流、工作面谈等方式进行即时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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