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共20页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 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逐 渐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体系。
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繁荣阶段,这一 时期的法律思想流派众多,如儒家的“以德治国”、“礼 治”和法家的“法治”、“刑治”等。
秦汉时期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以德治民,以刑辅 德,通过教化来培养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
强调礼治
儒家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强调要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礼治来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重宗法伦理
儒家强调宗法伦理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家族为本位,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来构建社会秩序。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强调宗法伦理和反对战争。他的思想奠定了儒家 法律思想的基础。
孟子
孟子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法 律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
03 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影响
道家思想主张“宽刑简政”,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影响,如对复仇、连 坐等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老子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道德经》是道家经典之一。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认 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让社会自然发展。他还主张“宽刑简政”,认为刑罚应该宽和简便。
反对战争
儒家反对战争,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强调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和谐。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其影响深远,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 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实践。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中国法律思想史8-9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第一节秦朝“事皆决与法”的“法治”思想。
P118一、“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P121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P122 四、“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P123第二节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P128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二、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P131三、“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P132 四、“轻摇博弈”,“以栗为赏罚”。
P134第三节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P139一、以秦为鉴,“以民为本”。
P140 二、“立经陈经”,刑不上大夫。
P141三、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P143 四、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P145第四节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和发展P150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P150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P152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第五节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一、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P1571、《春秋》“大一统”思想2、“更化”论3、“罢黜百家”。
统一思想二、“君权神授”,法自君出P159三、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P1601、“君为臣纲”2、父为子纲3、夫为妻纲四、“阳德阴刑”,德主刑辅P163五、《春秋》决狱,“原心论罪”P165第六节王充、仲长统反神学的法律思想P169一、王充对“天刑”论的批判。
他是第一个从理论上系统地加以清算和批判的。
1、批判天有赏善罚恶能力的“天造遣告”说。
2、批判“用刑非时则寒,施赏违节则温”的时令说。
3、批判“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的福祸说。
二、仲长统的变法改制轮P1741、废分封,行郡县2、恢复井田制3、恢复肉刑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三大饲草:1、律学思潮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订汉法的法律思潮P184 第一节晋代律学和刘颂的法律思想P184一、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8.法史网9.中国法律文化网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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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儒家的德治又具有特殊的意义,在
某种意义上它是针对刑罚而言的。
• 首先,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德主刑辅 。
• 其次,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施仁政,注 教化,以德去刑、息讼。
• 最后,儒家的德治思想主张明德慎罚, 先教后刑。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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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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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法自然”的世界观
道是道家哲学的最高范畴,它是万物 之宗,支配一切,衍生万物。它不是一 个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是超 然物外的。 “道法自然”中的自然指道的本质是“ 自然”。所谓“自然”,指的是不假人 为,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 的成分。也就是说,人必须取法天道, 顺应自然。 道与仁义礼法相比是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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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
“无为而治”是道家“道法自然”的世 界观在政治上的表现,是道家的治国理 念。所谓“无为而治”指统治者应效法 自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 ,目的是要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 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实质是“无为而 无不为”。
”的问题,礼治派主张法古,法治派主
张循今。
• 德治与法治之争是在道德与法律在社 会治理中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展开的,集 中在法律和道德在社会调整中的地位, 各自的所长所短。德治派强调道德所长 ,法律所短;法治派强调法律所长,道 德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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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22张PPT)
探究五: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概念:中国传统“教化”是国家为整合社会行为,通过学校 、家庭、社会和法律等途径,对整体社会成员进行政治教化、 伦理道德教化和法律规范教化的过程。
宋朝:理学渗透,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明清: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乡约与法律合流。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表明孔子( )
A.主张严格社会等级 B.重视社会道德构建 C.认同社会贫富分化 D.反对百姓追求富裕
材料“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意 思是认为君子与小人价值指向不同,道德 高尚者只需晓以大义,而品质低劣者只能 动之以利害。“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
云”的意思是富贵如不以道义得之,则没
探究三:历史解释——汉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材料 董仲舒搜集整理了232个案例,将当时的法律抛在一边,直接用《春 秋》的经义定罪量刑,编成案例,指导律吏,称《春秋决狱比》。汉宣帝下诏 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 殊死。”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等观点相一致。当时 的司法官吏首先用儒家经典去分析案情,再用儒家经义去解释法律、断案 量刑,这被称为“春秋决狱”。 探究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春秋决狱”体现的法制特点,并 简析其影响。 特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影响:利于克服严刑峻法的弊端;利于扩大儒学影响,维护统一。但将道德凌驾 于法律之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也涉及到被统治阶层,排除C项。
3. (2022·山东高考)战国时期,法家两大派之一的田齐法家主
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君臣不用礼仪教训则不详。”
这反映其思想特点是(
)
中国历代法律思想
一.汉初黄老思想1.背景:秦朝的灭亡宣告法家学说的破产。
汉初的统治者批判专任法治的法家思想,而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
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发展于齐国,汉初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并推行于政治生活中。
早期的黄老思想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而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学说的简单再版,而是儒道法三家相互渗透的产物。
2.内容:(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统治者要遵从人道和天道,轻徭薄赋和慎行(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靠武力可以夺取天下,但是不能以此保住天下;所谓文武并用,从法律上讲就是要德刑相济,主张德为先,刑为末(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专政任刑既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不利于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表现最突出的是汉文帝①废除“连坐”②废除“诽谤妖言”罪(使无罪者免遭杀戮;使皇帝能够听到真正的声音)③废除肉刑,以笞刑代替(4)奖励农耕、轻徭薄赋: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农为本;一方面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四处流散,统治者将不得民心3.作用:(1)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法制建设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有了自己的指导思想(2)为由秦朝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二.董仲舒1.简历: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的大师,今文学说的创始人;他生活在汉武帝时期,也就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当时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和加强,但汉初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开始尖锐和激化,汉初统治者所标榜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已经过时;董仲舒的思想体系恰恰适应了当时统治阶级的需求,为巩固封建统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它是先秦儒家思想在新时期的发展,但董仲舒所鼓吹的“儒术”与传统儒术已经有明显区别;吸收阴阳五行和黄老思想中适合君主集权的学说,建立新的儒家神学思想体系;以孔孟思想和荀子思想为主,吸收其他各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建立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其中包括法家的君主集体思想和重法思想以及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神秘化和绝对化2.内容:(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维护皇权的《春秋》汉统说):把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和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捏合在一起,力求加强君权,主张封建大一统必须“一统于天子”;君臣关系是“强干弱枝”、“大本小末”的关系;加强君主集权和维护封建大一统的关键在于统一思想,采取儒家仁义、礼治学说,用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只有禁绝异说,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才能统一制度、统一法令,使上下有所遵循;这种大一统思想对加强君主集权和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天人感应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人的形体、构造和情感与天相同,天不仅是人的创造者,还时刻关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同时也影响天的反应;天人感应论实际上是为君权神授提供理论基础,对天的神化最终是为了对地上的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为也”,君主实际上是天在人世间的全权代表,“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加强君权的同时也要对君权有所限制,使君主不能偏离正道而胡作非为,强调君主受天的监督,“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王道配天”,这里的“天”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3)三纲五常:以天人感应论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①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用阴阳五行说加以论证(“阴者,阳之助也”,阳,永远处于主导地位,阴,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三纲中最重要的是“君为臣纲”,是第一纲,后二个服从君权,三纲分别代表封建君权、族权和夫权,再加上神权,则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同时也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绳索;三纲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②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是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基本准则③三纲是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行;三纲五常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4)德主刑辅:基本精神是强调教化,主张以“仁义”代替严刑;犯罪的根源在于统治者的过度压榨,使得人民失去生路,因此,减少和防止犯罪要靠“德治”,即减轻租赋和加强教化,同时也重视刑罚的作用,总的说来,先德后刑;其中的重民思想是积极因素;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即“其事异域,其用一也”;董仲舒所提出的德教内容没有超出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诸侯,加强中央①从阴阳五行论证德主刑辅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给德主刑辅说披上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阳是恩德,阴是刑杀,天欲生不欲杀,尚德不尚刑②把阴阳五行和人性论捏合在一起论证德主刑辅说,即性三品说,天有阴阳二气,人有贪与仁两种品性,并且分别是阴和阳的体现;人的品质性分为三等,即圣人之性(天生的善性)、中人(民)之性、斗筲之性(天生的恶性),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都是不可改变的,因而不是性,只有中人之性可称为性,而且绝大多数人属于中人,这种人的本性中有善有恶,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也可能不接受教化而为恶,其关键在于教化,用德教扶植使其为善,以刑罚抑制使其不为恶,但以德教为主,为政必须“以教化为大务”③把德主刑辅说成是天的意志,以神权掩盖其封建伦理纲常和刑罚的阶级本质;德主刑辅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来源:考试大(5)《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①用《春秋》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其原因在于a从内容上讲,《春秋》贯穿一个基本思想,即强调“亲亲”、“尊尊”的原则和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b从文字上讲,《春秋》的文字简单而隐晦,便于随意引申附会;董仲舒是引儒家经义断案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以儒家的法律观来指导法律的实践,把儒家经典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运用于审判中,比较集中地概括了两汉刑法观点,体现儒家的法律观②强调原心定罪,根据犯罪动机,即心理善恶来定罪,而把行为、后果等置于次要③“本其事,原其志”:所谓“本其事”就是本于《春秋》,实际上是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切以断案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原其志”就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为封建官吏(酷吏)的司法专横和任意出入人罪(罪刑擅断)开了方便之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封建统治者的繁法严刑,也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④体现西汉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特点: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之上并用来指导司法实践,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独尊儒术,儒家的刑罚思想也取得了正统地位;另一方面表明当时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和完备,还没有把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具体为法律规范,儒家经典尚未法典化,儒经与法典、礼与律处于分立状态,礼律结合尚需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后,汉律内容庞杂,而儒家重教化、轻刑罚,包含有反对过度压榨和酷刑滥罚的因素,起了一定的限制繁苛的作用三.理学1.理学是一种学术思潮,在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统治地位;起源于唐朝中后期韩愈(道统说)和李翱(性善情恶论);程浩、程颐是宋代理学的奠基人;朱熹继承二程的体系,是宋朝理学体系的最后完成者,集中宋代理学成就,吸收佛道思想,建立理学体系(儒家正统、官学)2.理是宇宙的最高主体和万物的本源(宇宙的本体和道德的本源),它在逻辑上先于、超越于物质之外,是产生万物的本源,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最高的理,即天理,表现为各种具体的理,各种具体的理又显示为各种具体事物都有自己的理,即“理一分殊”;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这样,封建伦理道德和君臣、父子、等级差别就具有了普遍性、绝对性和永恒性,于是人们必须遵守、服从和执行三纲五常3.影响(1)在完善封建正统的同时,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统思想的哲理化,人兼有两种属性,一是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即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一是源于气禀(人的生理素质)的气质之性,即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并以此论证人类社会不平等之必然),理存在于气中,理是气的主宰和支配,气中有人欲(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须的欲求和违反礼义规范的行为),而人欲有使人从恶的危险,圣人和君主没有人欲之私,故有统治的资格,君主是理在人间的代言人,违背君主就是违背天理;统治措施有德、礼、政、刑,根本目的是根除人欲、恢复天理,即“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口号的实质:使人们的言行处处合于封建纲常伦理道德,俯首贴耳地服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反对离经叛道,经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以改变气质之性,完成人本性之归复;刑罚的作用有限,最终还是要靠教化(2)因为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统治者不再忌讳严刑;封建纲常伦理道德被披上理学理论的外衣后,增加了它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严重禁锢劳动人民的精神思想,压抑中国人民的权利观念,同时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3)“法者,天下之理”:将礼和法纳入理学体系,封建礼法是理在人间的体现,以哲学思辨愚弄百姓四.朱熹1.变法改革主张(1)原因:相信“道统说”,认为三代(夏商周)是最完美的时代,后来世道变坏,道永恒不变,但实行道的各种具体制度应因时而变,及时改革现实中的弊端;认为宋朝已陷入危机,必须改革(2)方法:以纲常名教为指导思想,以仁义为先;准确找出弊端所在,对症下药,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首要的是改变君主的心术,保证其心的公正,限制君主独断专行(3)三个建议: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听取大臣意见;通过加强地方权力来制约君主权限。
中国法律思想史图表
序号朝代学派重论代表人物法律思想言论夏神权法思想形成一、1;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2;商代占扑,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扑”或“扑”3;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4;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二、礼治的基本特征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慎罚的主要内容:1;他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商神权法思想极盛周神权法思想动摇春秋时期革新家管仲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二、作内政而寄军令(四民分居定业、三国五鄙)二、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革新家子产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革新家邓析一、对“先王之礼“的否定和批判二辩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族刑“春秋末期(儒家)儒家总体思想一、仁学与仁政说(人的本性是善的)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以封建等级制)三、德主刑辅论(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四、论法与刑(德善不足以为政,德法不能以自行)五、为民制产,轻徭薄赋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儒家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一、仁者,爱人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能义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3、礼乐兴,刑罚中4、礼之用,和为贵三、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四、宽刑慎杀、反对冤狱(宽刑慎杀、赦小过、反对冤狱、无诉思想)五、为政在人的人治论战国中期儒家儒家孟子一、王道仁政,道德教化二、减省刑罚,罪人不孥三、为民制产,轻徭薄赋四、民贵君轻,暴君放伐五、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战国末年儒家儒家荀子性恶论一、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二、隆礼而王,贵JIAN 有等三、重法论(法以礼为本、论法的作用、先礼后法、罚当其罪)四、有治人,无治法(人治重于法治)战国时期墨家总体思想特点“1、墨者有坚定的政治信仰。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法律思想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在殷商时期有了很大发展。
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
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卜”或“卜筮”做沟通人神的工作。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施行残酷的刑罚。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不过更多的场合下称为“天”。
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它不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能承受天命,失德会失去天命。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奴隶主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他们感到单靠神权还不够,还须重视民心的向背。
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天罚”论,公然宣称,如果不服从统治,“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
总的看来,以周公为代表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三、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
古代重要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法律格言一、管子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经济学家。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制、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诸侯各国的思想家进行着激烈的思想大论战。
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核心的是法家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而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思想家是时任齐国国相的管仲。
管仲推行了一系列社会变革措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治国理论,即以法治国的主张。
作为法家的重要代表之一,管子的思想丰富而有影响力。
《管子》主张以法治国,执法公正,同时,也非常重视“德”对民众的教化功能,充分认识到人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管子》治国理民的思想方略。
1、“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明法解》)释义: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如果没有法,国家就将混乱不堪,人们的行为将没有规矩约束,法之所以这么重要其根据在于法本身是公平正义的。
2、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释义: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他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
”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在根本意义是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是统一天下的最高标准。
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
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法律。
3、法律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法禁》释义:君主大臣和百姓平民同样应当遵从法律。
4、“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
”《管子•任法》释义:法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5、“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PPT课件
• 首先,关于立法的问题,王弼认为,处理争讼关键在于 “作制”,即所谓“无讼在谋始,谋始在于作制。”
• 其次,法律变革时也应该遵循“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
“革即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
业。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
乃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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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王弼
• 二、无为而治论
• 无为而治论是先秦道家创始人老子的重要 理论主张。王弼对老子的“无为而治”思 想大加推崇。在王弼看来,无为而治的道 理很简单,那就是以自然为法。从无为而 治出发,王弼反对统治者以“智”统治天 下,认为统治者如果“任智”,必然造成 天下争讼。总之,统治者有为,民众会有 为,大家都无所不为,必然产生争讼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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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刘颂
• 三、“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的 执法思想
• 从严格依法断案角度出发,刘颂提出了下面几点 具体主张:
• 1、定罪量刑以法律正文为准。
• 2、司法解释只能依律进行,不能在法外作任意 解释。
• 3、断案只能遵从成文法而不能依据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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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张斐
• 二、《刑名篇》的内容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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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王弼
• 三、反对严刑峻罚
• 从自然无为的思想出发,王弼坚决反对严 刑峻罚。他认为,如果统治者一味地使用 严刑峻罚,那么,万物就会失去自然本性, 严刑不但不能制服民众,反而能激起民众 反抗,造成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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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嵇康
• 一、“越名教而任自然”说
• 嵇康在对待名教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嵇康强调“自然”, 否定“名教”,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嵇康之所以在 “名教”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 主要是因为他清醒地看到司马氏集团与曹魏集团斗争的实 质。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ppt
第四讲 第五编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清末立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资产阶级革命派
2、在具体的学习每一位思想家的思想时,与中国历史 背景结合起来,与人物的阶级立场结合起来。
打击面。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 是难能可贵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 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 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 “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 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 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
第一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三、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指导原则:奉天罚罪。夏王将政权与神权结合, 在实行统治时,利用祖先崇拜、自然神崇拜的社 会习俗,将自己神化,以巩固统治权。
主要法律:《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 名为“禹刑”。
刑罚种类:奴隶制五刑:大辟、膑、宫、劓、墨
立法主体 :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 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以刑法为 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 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 级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体重要器官是最为经
常地一种处罚方法,
后来演变成一种固定
的刑罚方法。
记载关于墨刑的甲骨文
剕刑
剕刑(音费),
也作刖刑(音月),
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
中国法治思想史
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