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一月十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doc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doc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doc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㊁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㊂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㊁公司治理㊁业务经营㊁风险管理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㊁准确㊁及时㊁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㊂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㊂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㊁及时地披露信息㊂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㊂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㊂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㊂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㊂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㊁公司治理㊁经营概况㊁会计报表㊁财务情况说明㊁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㊂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㊂(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㊂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㊁经营成果㊁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㊂(三)法律㊁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㊂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㊂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㊂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二)公司治理(三)经营概况(四)会计报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六)财务情况说明书(七)特别事项揭示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㊁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㊁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㊂(二)信用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㊁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㊁期末数,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㊂(三)市场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价㊁市场汇率㊁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㊂(四)操作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㊁人员㊁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㊁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㊂(五)其他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㊁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㊂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四)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五)内部控制情况㊂第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㊂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㊁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㊂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㊂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㊂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㊁交易内容㊁定价原则㊁交易方式㊁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㊂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㊂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㊁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㊁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㊂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㊂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㊁控制㊁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㊂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㊁配偶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成年子女及其配偶㊁配偶的父母㊁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㊂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㊁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㊁间接㊁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㊁间接㊁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可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㊂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㊁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㊂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三)变更注册资本㊁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㊁公司分立合并事项;(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㊁披露时间㊁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㊂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㊂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二)公司董事长㊁总经理变动及原因;(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五)公司章程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六)公司合并㊁分立㊁解散等事项;(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㊂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㊁准确㊁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㊁地点㊁当事人㊁事件内容㊁原因分析㊁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㊁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㊂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㊂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㊁地点㊁内容㊁原因㊁对公司影响的估计㊁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㊂(一)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二)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三)受到工商㊁税务㊁审计㊁海关㊁证券管理㊁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㊁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㊂第三章摇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㊁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㊁客户㊁新闻机构等的联系㊂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电子邮件㊁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㊂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㊂第二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㊂第二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㊂第二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㊂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㊁准确㊁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㊂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㊂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分步实施本办法㊂附件:一㊁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二㊁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三㊁首批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略)附件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一㊁重要提示及目录(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㊂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特别关注㊂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注意阅读㊂公司负责人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㊁完整㊂(二)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㊁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二㊁公司概况(一)公司简介公司的法定中㊁英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㊁电子信箱,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传真㊁电子信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㊁律师事务所名称及住所等㊂(二)组织结构(或以图形表示)三、公司治理(一)公司治理结构1.股东和股东(大)会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有本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东名称㊁持股情况及其法人代表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址㊁主要经营业务等㊂若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㊂公司前三位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㊁出资比例㊁法人代表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址㊁主要经营业务等㊂2.董事㊁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姓名㊁职务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㊁组成人员姓名㊁职务㊂3.监事㊁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监事会成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监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㊁组成人员姓名㊁职务㊂4.独立董事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所在单位及职务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㊂5.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任职日期㊁金融从业年限㊁学历㊁专业等㊂6.公司员工最近两个年度职工人数㊁平均年龄㊁学历分布比率㊁岗位分布(如研发人员㊁信托经理人员㊁营销人员㊁财务人员㊁其他等)㊂(二)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各次会议的议题㊁决议的内容等㊂2.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决议的内容㊁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㊁对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及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等㊂此外,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㊂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就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做出说明㊂3.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各次会议的议题,所做工作的情况及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等㊂此外,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㊁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㊂4.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㊂5.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要说明内控制度的设计及执行的合理性㊁有效性㊂四㊁经营概况(一)经营目标㊁方针㊁战略规划(二)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⑴(三)市场分析1.经济形势分析⑵㊂2.金融形势分析⑶㊂3.影响本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⑷(有利因素㊁不利因素)㊂(四)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概况⑸㊂2.风险状况(1)信用风险状况⑹;(2)市场风险状况⑺;(3)操作风险状况⑻;(4)其他风险状况⑼㊂3.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管理⑽;(2)市场风险管理⑾;(3)操作风险管理⑿;(4)其他风险管理⒀㊂五㊁报告期末及上一年度末的比较式会计报表(一)自营资产(须经审计)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全文㊂2.资产负债表㊂3.利润表㊂4.利润分配表㊂(二)信托资产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㊂2.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㊂六㊁会计报表附注(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㊂2.短期投资核算方法㊂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㊂4.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㊂5.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㊂6.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㊂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㊂8.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㊂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㊂10.信托报酬确认原则和方法㊂如果与上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㊁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㊂(三)或有事项说明公司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的期初数㊁期末数及其对公司存在的影响㊂(四)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1)按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资产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2)披露资产损失准备的期初㊁本期计提㊁本期转回㊁本期核销㊁期末数;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应分别披露㊂(3)披露自营股票投资㊁基金投资㊁债券投资㊁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披露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㊁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㊁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等㊂(5)披露前五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㊁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㊂(6)披露原有负债(重新登记前)清理情况㊂2.信托资产管理情况(1)披露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㊂(2)披露信托资产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3)披露本年度信托终止的合同份数㊁合计金额㊁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㊁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㊂(4)披露信托财产的损失情况(笔数㊁合计金额㊁原因等)㊂(5)披露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笔数㊁合计金额㊁原因等)㊂(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㊁使用和管理情况㊂(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㊁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㊂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㊁关联交易方的名称㊁法人代表㊁注册地址㊁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㊂3.逐笔披露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1)固有财产与关联方:贷款㊁投资㊁应收账款㊁担保㊁租赁㊁其他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2)信托资产与关联方:贷款㊁投资㊁应收账款㊁担保㊁租赁㊁其他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3)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㊁交易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㊁交易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㊂七㊁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㊂(二)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收益率㊁资本收益率㊁信托报酬率㊁人均利润及其计算过程㊂(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㊁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㊂八㊁特别事项揭示(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㊂(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㊂(三)变更注册资本㊁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㊁公司分立合并事项㊂(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㊂(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㊂(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㊂(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㊁披露时间㊁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㊂(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㊂注:⑴说明公司的资本充足率㊁资产质量㊁盈利状况(资产利润率㊁资本利润率㊁主营业务收益率),明确列明经营的业务㊁品种㊁资产组合与分布㊂⑵侧重于说明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对于金融领域的影响分析㊂⑶侧重于说明金融形势对信托行业的影响分析㊂⑷侧重于说明整体外部环境对公司业务产生的影响㊂⑸风险管理概况主要包括如下信息: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㊁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政策㊁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㊂⑹信用风险状况: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控制策略;风险评级;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㊁期末数;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㊂⑺市场风险状况:股价㊁市场汇率㊁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㊂⑻操作风险状况:公司由于内部程序㊁人员㊁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影响分析㊂⑼其他风险状况:其他风险的影响分析㊂⑽信用风险管理: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㊂⑾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策略㊂⑿操作风险管理:公司操作风险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㊂⒀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对其他风险的策略㊂附件二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一㊁重要提示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㊂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㊂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特别关注㊂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注意阅读㊂公司负责人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㊁完整㊂二㊁公司概况(一)公司简介公司的法定中㊁英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其邮政编码㊂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㊁电子信箱,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传真㊁电子信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㊁律师事务所名称及住所等㊂(二)组织结构(或以图形表示)三㊁公司治理结构(一)股东和股东(大)会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有本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东名称㊁持股情况及其法人代表等㊂若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㊁出资(持股)比例㊁法人代表等㊂(二)董事㊁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姓名㊁职务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㊂(三)监事㊁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监事会成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监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㊂(四)独立董事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所在单位及职务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㊂(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任职日期㊁金融从业年限㊁学历㊁专业等㊂(六)公司员工报告期内职工人数㊁平均年龄㊁学历分布比率㊁岗位分布(如研发人员㊁信托经理人员㊁营销人员㊁财务人员㊁其他等)㊂。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依法设立的,以集合方式吸收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投资目标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制定信托计划文件,明确信托目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预期收益、风险等级、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额度。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投资顾问,并对其专业能力、业务经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二)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作;(三)合理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按照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并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约定返还投资者的信托财产。

三、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投资者购买或者继续持有信托计划。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信托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投资者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_办法_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_办法_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施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集中于信托业务。

为规范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信托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保护信托受益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信托公司的设立和登记(一)设立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经理人职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3.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和适当的净资本额;4.具备从事信托业务的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

(二)登记机构信托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三、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一)经营范围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信托计划的设立、管理和资产受益人代为管理;信托资产的有效投资和运作;信托产品的销售和推广等。

(二)风险控制1.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履行风险管理职责;2.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隐患;3.与合格的托管机构合作,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一)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信托公司所在地方政府的监管机构,协助国家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五、信托公司的合规经营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切实保障信托受益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公司,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结语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机构,其规范管理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可编辑)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可编辑)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可编辑)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关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1 / 16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2 / 16(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定义和分类1.信托公司: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信托公司为投资者管理的一类信托计划,投资者以共同利益为目的,将资金集合投资于特定领域或特定资产。

3.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和备案1.信托公司依法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编制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信托公司应当分类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确保计划之间的风险相互独立。

3.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和投资1.信托公司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计划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以及后续投资变动情况。

2.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金,并确保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

3.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但应定期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结果。

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1.信托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

2.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事件,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合理设置准备金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业绩报告和风险提示。

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模板

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模板

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模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

第三条信托公司在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规运作。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信托公司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不得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安全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批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统一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不得随意拆分或合并计划,不得将计划资金用于非计划投资。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申购和赎回能够及时、准确地执行,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规则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明确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对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标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根据计划的投资方向和风险偏好,制定投资策略和操作规则,并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对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运作效率。

二、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备案。

1.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 信托计划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计划书、信托合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信托计划的设立目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风险提示等内容。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备案程序,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

1.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2.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管理,包括资金投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3.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托计划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

1. 信托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2.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等信息。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改进业务管理。

五、监督管理。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信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信托公司应当配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监管检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它是一种特殊的投资行为,其主要任务是
通过承诺将受托人的财产投资于既定投资目标,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投
资回报,同时保证受托人获得安全稳定的投资回报。

但是,信托公司
也有其特殊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性和
信托投资的正常运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指信托公司管理工作的有关机制和要求。

首先,信托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并监管机构要求按照国家规
定建立独立的投资业务,投资业务可以使用贷款或其他金融工具。

其次,信托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客户资金安全和资产安全管理制度,保
护受托人的资产安全,并与受托人就投资管理和受托财产的管理等约
定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此外,信托公司必须依法披露信托行业的相关
信息,如信托投资意图、盈利预测等,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信托公司还应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日常账务管理、应收应
付账款审计等,以保证受托人获得及时准确的投资回报。

信托公司的管理不仅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是社会信托投资业界的共识,它是为了维护信托行业的良好发展和广大受托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信托公司的管理办法是完善的、合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有效地保障
受托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参与方利益,保护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方式,将不特定的参与方的资金进行信托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警示和透明度,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参与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收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参与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征,合理配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置和运作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负责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经过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向参与方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方可通过信托公司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资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参与方具备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的能力。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及退出机制,确保参与方在合理期限内享受投资的权益。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参与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收益指标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信托财产安全,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信托投资”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规则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限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

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展业务。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的固定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章信托财产与管理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核算、管理和运用。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受托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罚则第十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信托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信托公司”字样,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或者变相设立信托公司。

第三章业务经营范围第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第八条信托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第九条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非自用固定资产。

第十条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二)将同一信托财产进行拆分转让;(三)利用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第十二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