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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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提高缆企诚信履约能力

“黑名单”制度提高缆企诚信履约能力

“黑名单”制度提高缆企诚信履约能力【电缆网讯】中国电线电缆行业要解决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加大对质量违法的法律和行政处罚,让企业有一个不能触碰的“戒律”,有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强制约束企业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和重视产品质量的市场环境。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表示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诚信缺失在社会各个领域多多少少会存在,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则是诚信缺失的“重灾区”。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大型火灾中,电气火灾占比高达80%,其中50%以上与电线电缆有关。

“劣质产品寿命短、问题多,通常在投入运行3年左右就进入事故高发期,有些直接成为火灾事故的导火索,遇到突发事件后果不堪设想,而且恢复重建工作耗资大、费时长。

”面对触目惊心的现实案例,不少业界人士忧心忡忡。

在所有影响产品、企业、行业立于市场的关键词中,没有哪个词像“质量”那样具有决定性。

电线电缆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对企业、对社会就是无疑是一颗隐形炸弹。

线缆行业之所以长期内产品质量问题难以得到根治,核心问题就是违法企业成本太小,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不触及违法企业的长期利益,所以才形成治理一下、收敛一下、放松治理、重新泛起的治理怪圈,其结果是守法企业利益空间受到不断挤压、蚕食。

今年以来,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建立“黑名单”制度,国家质检总局也已经开始着手建立黑名单制度。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和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陈熙同先后表示,中国将加快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在经济上重罚,在法律上严惩,在社会上曝光。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副秘书长吴士敏则表示,解决线缆行业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处罚质量违法的企业,要真正触及违法企业的长期利益,让质量违法企业没有活路,甚至强令退出市场。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作单位的管理,规范合作行为,提高合作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认定第四条黑名单是指公司根据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将其列入名单进行公示和限制合作。

第五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 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多次催告仍未改正的;3. 恶意拖欠货款、服务费用,或恶意索赔的;4. 携带假冒伪劣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合作的;5. 涉及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6. 损害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7. 其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公司规定的。

第六条黑名单的设立程序:1. 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3. 将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第七条黑名单的管理:1. 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2. 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3. 黑名单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八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合作单位,暂停或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2.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3.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或任职;4.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纷纷加强安全监管,推出诸多措施。

其中,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一项重要举措,旨在约束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意义1.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强化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安全生产行为,有力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增强企业形象和竞争力: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行为关系到社会对企业的认知和评价,进而影响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激励企业积极履行安全责任,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三、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及时公示其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

2. 多方参与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需要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协同治理格局。

3. 先进可行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应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确保制度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4. 惩罚与激励并重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不仅要重罚违法违规行为,还要加大对守法守规行为的奖励和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

四、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制度规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原则,规范相关程序和管理细则。

2. 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收集和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包括事故统计、企业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措施等。

(完整版)黑名单管理制度

(完整版)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源头杜绝故意逃废金融债的行为,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对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和潜在融资客户进行诚信度搜集调查,建立融资禁入机制,有效抑制和杜绝不良贷款增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公司内部档案有不良融资关系的客户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为基础,搜集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等信息资料的一套诚信度管理系统。

第二章认定的范围第三条:公司系统账内、账外不良贷款、不良担保及抵债资产、欠息贷款的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贷款被发现有欺瞒行为的潜在风险客户。

第三章认定的原则和依据第四条:认定原则:认定工作要本着慎重、真实、准确、全面等原则,不讲人情,不扣帽子,不打击报复。

第五条:认定依据:以下列九大类为基础,搜集:1.有不良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2。

有不良担保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3.贷款核销至今未清偿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4.以资抵债造成公司净损失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5。

打折清收损失本金或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6.恶意降低贷款利率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7。

积欠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8.其他:有未决诉讼、社会关系复杂、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由运营部、业务部、风控部按认定范围要求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融资关系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信息搜集,上报风控部。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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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1.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3.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1)黑名单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纳入黑名单库。

(2)黑名单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4.黑名单的内容(1)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2)违规行为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风险。

(3)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相关信息:如参与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等。

5.黑名单的效力(1)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其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和强化检查。

(2)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竞赛、评奖等。

(3)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会议和合作活动。

6.申诉和复核(1)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2)申诉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7.违约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以上制度仅为一种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完整性“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完整性“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完整性“黑名单”。

第二条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之一,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完整性“黑名单”:1、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3、隐瞒事故、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加班等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上述生产安全事故;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之一,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完整性“黑名单”:1、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2、非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3、存在于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要求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标后未通过年审的;5、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多起,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台帐和隐患消除台帐,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资金或安全投资不到位;9、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没有相应组织,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威胁安全生产或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层通常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

安全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树立安全生产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导致严重事故、损害他人利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在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前,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第七条黑名单对列入者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核准、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评定原则:(一)重大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二)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签订相关安全生产承诺后,严重违反承诺内容的;(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五)恶意逃避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采取敷衍、漠视、拖延等行为的。

第十条黑名单的评定程序:(一)监管部门按照评定原则,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定;(二)确认黑名单名单后,向列入者发出通知,并附上评定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四)监管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审理,择机作出是否撤销、保留或修改的决定。

第三章黑名单的公示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二)大众传媒;(三)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十二条黑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列入者的企业或个人名称;(二)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四)列入黑名单后可能受到的影响。

诚信黑名单制度

诚信黑名单制度

诚信黑名单制度1. 引言诚信是社会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基石,而诚信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和惩罚不诚信行为的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信黑名单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其定义、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

2. 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定义诚信黑名单制度是指针对不诚信行为的人员或企业进行记录和公开,限制其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和权益,以达到警示和惩戒的目的。

该制度通常由政府、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来实施,并依靠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维护和管理。

3. 诚信黑名单制度的目的诚信黑名单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1 遏制不诚信行为:通过公开记录不诚信行为的人员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遏制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3.2 保护消费者权益:将不诚信行为者列入黑名单,使其受到限制和处罚,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 增强市场竞争力: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4 建立良好信用体系:通过实施诚信黑名单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 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方式4.1 信息公开:将不诚信行为者的相关信息如姓名、单位、违规事项等进行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4.2 限制权益:将不诚信行为者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活动和权益,如禁止参与招投标、限制贷款或信用额度等。

4.3 处罚追责:对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对不诚信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

4.4 激励机制:对于遵守诚信原则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可以享受相关激励政策,提高其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待遇。

5. 诚信黑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5.1 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黑名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制度实施的关键,如果信息错误或滥用制度,将造成不公平和冤错。

5.2 处罚过度或不公:在实施诚信黑名单制度时,需要注意对不同情况和程度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区分和处理,避免处罚过度或不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进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紧要举措。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努力探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了一些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必要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理解为一项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监管机制。

对于存在重点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安全标准等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之中,并受到一系列严格惩罚。

实在来说,订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应遵从以下原则: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进行全程监管,包括建设、维护和使用全过程的监控、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和精准,让“黑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和有效。

二、实行公开透亮制度。

公开透亮可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同时也可以加添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

订立规定,将“黑名单”公示于企业官方网站、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多个渠道。

三、严格惩戒措施。

对于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应受到以下一系列的惩罚措施:1、限制信用;2、禁止参加招投标;3、通报批判等。

同时,还应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监管力度。

四、建立“红名单”制度。

通过建立优秀企业安全生产“红名单”制度,既可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良好表现的企业进行表彰,也可以起到激励诚信企业的作用。

五、加强培训和宣扬。

通过各种培训和宣扬手段,让企业了解这一制度,并且知道本身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培训和宣扬应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以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形成联合惩治机制。

通过企业联合惩治,将违法违规企业置于“黑名单”名单之中。

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进行安全生产阅历交流和合作,相互促进安全生产的不断提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正确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削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等多个方面的作用。

因此,必需引起政府和各行业的高度重视,切实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企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企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企业黑名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黑名单,是指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和监管。

第三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二、企业黑名单的列入条件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事责任的;(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备案、资质许可等手续的;(四)出借、出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证件的;(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企业黑名单的列入程序第五条企业黑名单的列入程序如下:(一)有关部门发现企业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二)调查核实确认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四)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前,应当通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五)企业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企业黑名单的监管措施第六条对列入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限制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二)限制企业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三)限制企业资质升级、资质换发等;(四)限制企业负责人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其他依法可以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

五、企业黑名单的移除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企业黑名单中移除:(一)企业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二)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不再出现违法行为的;(三)企业黑名单列入错误,企业依法申请纠正的。

六、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黑名单管理部门。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个人和组织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和限制,强化诚信意识,促进诚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信用秩序。

失信联合惩戒的核心措施包括:
1.信用信息共享:各个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共享涉及个人和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形成信用管理网络。

2.黑名单制度:将有失信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列入信用黑名单,记录其失信记录,并将其信息公开,以实现惩戒效果。

黑名单具有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融资、营商等活动的效果。

3.联合惩戒机制:各个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发起惩戒行动,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如限制出境、限制购买高端消费品等。

4.奖惩激励机制:对积极主动履行诚信义务、维护诚信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和激励,鼓励更多人遵守诚信规范。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管理体系,推动形成诚信文化,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信用秩序。

行政处罚中的信用惩戒与黑名单制度

行政处罚中的信用惩戒与黑名单制度

行政处罚中的信用惩戒与黑名单制度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单纯的罚款、停业整顿等传统处罚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惩处需求。

为了更加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我国引入了信用惩戒与黑名单制度,以期在普遍依法守信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和制约效果。

一、信用惩戒的概念与核心原则信用惩戒是指在行政处罚中,通过对违法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正公平:信用惩戒应当以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歧视任何主体,确保每个违法者都能公平受到法律的制裁。

2.差异性:信用惩戒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处理,对严重违法者实施更严厉的制裁,对轻微违法者采取相对温和的措施。

3.激励机制:信用惩戒旨在激励违法行为主体遵守法律,鼓励守法行为。

因此,在给予制裁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依法经营和守信经营者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二、信用惩戒的具体方式与手段信用惩戒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与手段:1. 公示名单:将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主体的信息公示于政府网站、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展示其信用状况。

公示名单除了对违法者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外,也方便了公众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督。

2. 限制行政审批: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主体,限制其参与行政审批事项,例如限制其申请贷款、参与政府采购等,以此增加其违法成本,减少其利益。

3. 经济制裁: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经济制裁措施,如罚款、力行法轮罪等,以此让违法者感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降低其违法成本。

4. 排斥合作:将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主体从合作关系中排除出去,禁止其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承接、招标投标等合作活动,减少其经济利益,使违法行为主体受到更大程度的打击。

三、信用惩戒与黑名单制度的作用与意义信用惩戒与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对于社会治理和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1. 提高依法守信意识:通过信用惩戒与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可有效提高人们的依法守信意识,降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6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6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____区____镇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轻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____”(以下简称“黑____”)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____”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____相结合的方式____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____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____”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____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____”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社会的持续发展需要一个公平、诚信、可信赖的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和谐,经济活动也更加有序。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复杂性增加,出现了一些人们的诚信意识缺失、违规违法行为频现的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一、守信激励机制的建立守信行为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可以促进互信、合作和共赢。

为了鼓励人们守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激励措施:1. 设立守信奖励制度:对那些表现良好、守法守规、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2. 建立守信记录:通过建立公共信用记录系统,记录个人和组织的守信行为。

例如,可以在征信系统中建立良好的信用档案,对信用红名单进行公示,并为业务活动提供信用报告。

3. 推行信用贷款政策:对于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可以提供信用贷款,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以此激励他们更加守信。

4. 鼓励守信互助:倡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相互信任和互助,通过良好的社会互动,形成正向、守信的社会风尚。

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与守信激励机制相对应的是失信惩戒机制。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应该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以下是一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方式:1. 实行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约、失信行为严重的个人或组织,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一些社会权利和商业活动,例如限制贷款、限制子女就读名校等。

2. 取消优惠政策:对于失信行为较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取消其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取消税收减免、取消补贴等。

3. 增加法律惩罚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戒失信行为。

4. 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失信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可以共享失信信息,提高失信行为的曝光度和对其的约束力。

5. 鼓励社会监督严惩失信:通过加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曝光,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近年来,诚信问题在社会各个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方面,探讨该制度的重要性及建立的必要性。

一、守信激励制度守信激励制度是对遵守信用行为的一种奖励机制。

它可以鼓励个人和企业遵守诚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守信激励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首先,要建立守信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应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科学准确的评价手段,可以对守信行为进行量化分析,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企业奠定基础。

其次,要设立守信奖励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守信奖励基金,用于给予守信个人和企业一定的奖励。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守信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宣传和示范。

通过宣传优秀守信企业的先进事迹,可以树立榜样,引导更多的企业树立守信意识,让守信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二、失信惩戒制度失信惩戒制度是对违反信用行为的一种惩罚机制。

它可以对失信个人和企业进行制度性的约束和打击,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

在失信惩戒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首先,要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对于违反信用的个人和企业,应将其记录在失信黑名单中。

黑名单信息应当及时公布,以便社会各界了解。

同时,黑名单应与其他权力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其次,要设立失信惩罚措施。

对黑名单上的失信个人和企业,可以采取诸如限制准入、取消优惠政策、限制信贷等一系列惩罚措施。

这将使失信者付出真正的代价,从而警示其他人不要违背诚信原则。

最后,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政府应当依法打击利用欺诈手段牟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信用行为。

三、建立制度的重要性及建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可以促使个人和企业自觉遵守信用规则,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安全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安全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2.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发生;3.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2. 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五、黑名单管理期限1. 被列入县级管理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为一年;2. 被列入市级管理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为二年;3. 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六、黑名单信息公布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2. 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七、黑名单退出机制1.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可申请退出黑名单;2. 退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发生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文

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文

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文黑名单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经营环境和竞争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诚信经营。

然而,一些不良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防范和打击不良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许多企业开始建立和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黑名单定义和目的黑名单是指一份包含有不良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名单,在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范围内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被限制或排除参与一定的经济活动。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档、跟踪和处罚,倡导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三、黑名单管理范围和标准1. 黑名单管理范围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与企业或个人业务往来的对象,包括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投资者等。

2. 黑名单管理标准将哪些行为列入黑名单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标准,以确保公平公正。

一般情况下,以下行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1)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约行为。

(3)严重损害企业声誉或者盗窃商业机密等不良行为。

(4)恶意逃废债务或拖欠支付款项。

(5)其他经认定为不诚信行为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流程1. 信息汇集企业应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对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信息搜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业务往来记录、违约行为等。

2. 违约确认当发现违约行为时,企业应对该行为进行确认,包括与对方核实情况、取证、协商等。

如确实属实,将违约行为列入黑名单。

3. 黑名单记录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黑名单管理系统,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包括违约行为、列入时间、处罚措施等。

4. 处罚措施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一定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合作、终止合作、停止支付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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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黑名单的处罚措施也能给予一定参考。据医药经济报 报道,FDA对在仿制药研发、申报过程中造假的印度最大 制药厂兰伯西采取以下禁止措施:①暂停接受来自兰伯西 在印度Paonta Sahib药厂所有药品的申请;②不审批已 提交的关联产品的申请;③取消其申请规范政策 (Applicationlntegrity Policy)的资格;④阻止其在 Paonta Sahib、Dewwas及Madhya Pradesh生产厂制造的 30多种药品进入美国市场。这些严厉的处罚将给企业带来 巨大的经济损失,失信成本则大大提高,真正达到了“一 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处罚效果。
诚信与黑名单制度
组员:常秀娟 曹晓丽
陈 芳
伪劣药危害案例
伪劣药含义、危害
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缺失现状 黑名单制度简介 黑名单制度的不足 黑名单制度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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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药危害案例
2012年4月15日,央视报道河北、江西个别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 料进行脱色漂白和清洗,随后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浙江新昌县药用 胶囊生产企业,这些含有毒物的毒胶囊,最终流向药品企业,进入消 费者腹中。铬,是一种毒性很大的重金属,容易进入人体细胞,对肝、 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损伤,在人体内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 基因突变。2010版《中国药典》明确规定,药用胶囊以及使用的明胶 原料,重金属铬的含量均不得超过2mg/kg。华星、卓康两家胶囊厂, 分别对白袋子明胶原料和药用胶囊成品进行取样,送到中国检验检疫 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经过检测,这两家厂的白袋子明胶的铬含 量分别为62.43mg/kg和103.64 mg / kg,这两种明胶重金属铬含量分 别超标30多倍和50多倍。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然而随着改革开 放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失位使得众 多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丧失了这一原则,不惜违法、违规,从而 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公众利益的损失。连“做好药、良心药”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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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 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2、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 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 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3、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 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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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 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为劣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 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 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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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工艺所致劣药及其危害:因生产工艺导致药品重 量差异或装量差异、装量不足等不合格药品的,将导致药 品的疗效不同,有的会产生毒副作用,有的不仅失去了预 期的疗效,而且对胃产生不良反应。 4、含杂质的药品及其危害:药品中的杂质是指药品中存 在的无治疗作用或影响疗效,甚至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对 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影响药物稳定性的杂质必须严格控制 其限量,如砷、铅、汞、细菌等,其限量应控制在百万分 之几或零。否则将会导致人体严重不良反应,严重者可导 致死亡。
6、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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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 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 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 器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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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的不足
1、黑名单覆盖范围较小,存在监管盲区
从本规定纳入黑名单的七种情形来看并没有包 括药品广告的违法及不诚信行为。消费者大多数 是依据药品广告的内容来选择OTC药品,可以说 药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与否与消费者用药的安全与 否有直接的关系。
药业,都被卷入了“皮鞋”漩涡,制药行业的诚信资本还能剩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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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药含义、危害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 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 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 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 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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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来了
2012年8月15日,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 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 理规定(试行)》(以下简 称本规定)并自2012年10月 1日起正式施行。 本规定管理与处罚的对象包括针对因严重违反药 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 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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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缺失现状
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屡禁不止 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长期存在
药品虚假广告铺天盖地
药品购销不规范,商业贿赂严重,回扣风行 零售药店和生产企业管理不规范
拖欠贷款现象严重,合同履约率低
虚假医药广告满天飞夸大的广告词、肆意炒作、误诊、误 治和误导患者。近年来,在卫生和食品领域频频出现的危 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无一不在拷问着我国医药诚信领域 的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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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惩治力度 黑名单制度实质是一种处罚措施,可将黑名单制 度与药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有机结合。如《湖北 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 行)》中提到将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列入“黑名 单”并向社会公布。而上海市则制定了更为具体 的规定,即《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与相 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其名单管理办法(试 行)》,其“重点监管名单”与“黑名单”本质 是相同的。这样能使黑名单的效力大大加强,对 失信企业和个人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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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惩戒力度不够 黑名单制度中的处罚条款都是根据《药品管 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包括“生产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 的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规定也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而制 定,可见其行业限入及资格罚的惩处力度并没有 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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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保障,退出机制尚 未完善 药监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的同时 也应保障其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 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然而在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中都未明确提及此类权益 的保障及处理程序,黑名单制度也是如此。本规定只明确 了纳入黑名单的情形而未明确退出黑名单的情形。黑名单 制度的施行会影响到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与声誉,特定情况 下可以考虑将其从黑名单中撤出,毕竟黑名单制度只是管 理方法而非最终目的,只要达到了威慑、教育、惩戒的目 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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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响发育:儿童使用假药,可致发育迟缓,智 商下降。 4、中毒:儿童和老年人对一些毒性较大的药品非 常敏感,使用某些假药,可致人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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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劣药的危害
1、含量不合格的药品及其危害:含量不合格是指 药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与药品标准规定不相符。药 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剂量使用,量小达不到预期的 疗效,超量则易导致中毒或死亡。 2、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其危害:规定有效期的药 品,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后,药品 质量下降,毒副作用增加,对人体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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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的改进
扩大黑名单覆盖范围 有必要将违法广告纳入黑名单并进行撤销广告批 准文号等处罚,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者也 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发改委等七部委于2012 年9月4日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 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指出: “对多次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者 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销售、查办取缔等措 施,加大联合公告、联合告诫、联合查处等工作 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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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名单制度操作性不强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任人 员,本规定明确了10年内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 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者在其禁止期限内不得聘 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然而本规定并未 明确违反本条款的处罚条款,《药品管理法》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未有相关的规定, 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其处罚依据就 22
完善相关条款,加强黑名单制度的操作性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违反本 规定在禁止期限内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则责任人员与雇佣其工作的企业都应受到处罚。 可借鉴FDA的高额罚款措施,即违反该条款的责任 人员罚款25万美金,企业罚款100万美金。也可采 取吊销责任人员《执业药师资格证》,吊销企业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 关证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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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设立听证程序 美国FDA的黑名单制度中强调了听证程序,并规定FDA有义 务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的当事人有参加听证或放弃听证的权 利。FDA会根据听证情况及调查结果综合评价,最终确定 是否将其纳入黑名单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参 考FDA的监管程序以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 基础上,在《关于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 行)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当事人有申述申辩权利,并 且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处罚结果不服的,有权向SFDA或 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法院起诉。听证程序的设立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 保证了药械监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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