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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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货管理制度范本

海运固体散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海运固体散货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货物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海运固体散货业务的船舶、人员、货物及相关设施。

三、管理职责1.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适装性检查、船舶载货安全评估、船舶货物配载等工作。

2. 货物管理部门负责货物的安全储存、包装、装卸、运输等工作。

3. 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船员、装卸工等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安全教育。

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及事故处理。

四、管理制度1. 船舶适装性检查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确保船舶满足《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船舶结构符合规定,能够承受货物的重量和压力;(2)船舶分舱与稳性符合规定,能够保证船舶在航行中的稳定性;(3)船舶机电设备符合规定,能够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2. 货物安全评估货物管理部门在接收到货物信息后,应进行安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货物种类、包装、运输要求等;(2)货物是否属于易流态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等。

3. 货物装卸、运输(1)货物装卸时,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装卸;(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进行绑扎、加固,防止货物移动或损坏;(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货物发生化学反应。

4. 人员培训与教育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员、装卸工等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5.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时,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补充、修改。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了液态和固态货物的运输。

固态货物中,易流态化的散装货物因其特殊性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运输,制定本规定,规范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措施。

1. 定义和范围1.1 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形成流体化状态的固体散装货物,例如矿砂、铁矿石、煤炭等。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路运输中涉及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2. 责任和权利2.1 运输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 运输单位有责任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 运输单位有权利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测,确保其安全运输。

- 运输单位有责任向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2.2 货物所有人(发货人)的责任和权利: - 货物所有人有责任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

-货物所有人有权利要求运输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货物运输,确保货物安全。

2.3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责任遵守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货物在船舶上的安全。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权利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意见。

3. 安全管理计划3.1 运输单位应制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计划,并在货物运输前进行评估和认可。

3.2 安全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货物特性描述,包括流态化特性、灾害性和危险性等。

- 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指南。

- 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如泄漏、爆炸等。

- 安全检查和监测措施,包括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实时监测和记录。

4. 装卸安全措施4.1 装卸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性。

4.2 装卸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4.3 装卸场地应平整、无杂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灭火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海危防〔2014〕81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4〕81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2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2-13修正案,并将于2015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为做好该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IMSBC规则》第02-13修正案的要点《IMSBC规则》第02-13修正案增加了货物熏蒸剂的使用和气体浓度安全探测要求、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机构的要求和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制定取样、试验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的要求,明确了易燃固体、自热固体、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物质、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有毒固体和腐蚀性固体等六种特性的仅在散装时具有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MHB)的判定衡准,修正了硝酸铵等明细表,新增了氢氧化铝、经处理的铝熔炼/再熔副产品、熟料粉煤灰(湿的)、煤焦油沥青、粗铁钢渣等及其混合物、粉碎碳阳极、谷物筛选颗粒、粒状镍锍、石膏颗粒、钛铁矿(石)、钛铁矿(高级的)、镍矿、砂(重矿物)、硅渣、从纸和塑料回收的固态燃料、烘焙木材等明细表。

二、关于未分类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评估对于未列入《IMSBC规则》附录1中的固体散装货物交付运输前的安全适运性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托运人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未列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货物提交信息和完成表格指南”的通函(MSC.1/Circ.1453,参见《IMSBC规则》(2013年版)补充本)的要求完成安全适运性评估表格和问卷调查表。

2024年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装运须知(三篇)

2024年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装运须知(三篇)

2024年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装运须知1目的对船舶装运易流态化散装固体货物的安全操作及运输管理作了规定,旨在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前、装船中及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货和人员安全。

本操作为特殊操作。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

3定义3.1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3.2适运水分极限(TML)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5操作须知5.1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5.1.1易流态化货物当货物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限(TML)时,在货物表面就会逐渐有水析出,而不会渗过货物沉到货物下面,货物表面一旦有水析出,货物表面就会变成泥浆一样,特别是船舶在海上航行颠簸、大风浪中横摇会加快货物表面的易流态化货物产生。

当船舶向一侧倾斜流态化货物流向船舶的一舷,但船舶往另一侧倾斜时不会完全回流或者说只有很少一部分回流,导致船舶向一侧倾斜越来越大,船舶倾斜、横摇越大,向一侧流动的货物越多、越快,导致最终船舶失去稳性、浮力而瞬间倾覆。

5.1.2通常情况下含水量在8%以下是安全的,18%以上则极度危险。

5.2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5.2.1适用于吸水性弱的固体散货5.2.1.1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为0.5-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约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25次,每次间隔1-2秒,如样品表面游离出水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

5.2.1.2手抓一把样品,从1.5米高处自由落到坚硬地面或甲板上,若样品崩散,则适运,若样品仍为一团.则不适运。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包装固 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 行全面规范,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规定》
具体规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要求, 包括运输企业资质、车辆条件、人员要求等 。
风险防范措施
港口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如加强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管理、建立应急预案、配备 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成效与展望
经过多年的实践,该港口在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未来将继续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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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危险货物,还应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警示标识和操作标识, 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
包装的检验与测试
检验
在危险货物装运前,应对包装进行外观检查、尺寸检查、重 量检查和密封性检查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符合相关标准 和规范。
测试
对于某些特殊危险货物,还需要进行包装性能测试,如跌落 测试、堆码测试、压力测试和振动测试等,以确保包装在运 输过程中能够保护货物免受损坏或泄漏。
分类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可分为爆炸品、压缩气 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类别。
辨识
通过货物的标签、标志、运输文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等方式进行辨识。
0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运输前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海船舶[2013]349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3]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近期,我国沿海发生多起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沉没事件,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13)4号),对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和《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 662号)规定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施监督管理。

对国内运输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要按照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 638号)实施监督管理。

二、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中的作用。

开展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收录在部公布的名录中。

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取样、制样、送检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的名称应当收录在部公布的名录中。

在对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3.18•【文号】海危防〔2015〕136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该修正案和规则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

我国作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上述修正案和规则也于同日对我国生效。

其后,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89届和92届会议上通过了《IMSBC规则》第01-11和02-13修正案,分别于2013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为加强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做好《IMSBC规则》的履约工作,现将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固体散装货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申报与报告(一)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国已开展了对船舶载运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的申报审批工作。

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工作。

(二)对船舶载运A组(易流态化的)和C组(既不易流态化又不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出口报告拟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按照《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见附件1)要求的报告事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一、总则1.1 为加强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码头的安全技术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

1.3 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码头的安全技术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确保畅通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2.1 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2 码头经营人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

2.3 码头经营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危险货物包装管理3.1 包装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标准和规定,确保包装牢固、严密,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压力和冲击。

3.2 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具有明显的标志,标明危险货物的名称、类别、危险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3.3 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储存和运输,避免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

四、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管理4.1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散装货物标准和规定,确保散装货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2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当具有明显的标志,标明危险货物的名称、类别、危险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4.3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当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储存和运输,避免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

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5.1 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5.2 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5.3 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能够迅速撤离现场。

六、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6.1 码头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相关作业单位。

三、安全管理要求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 船舶应具备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船舶装载手册或稳性计算书中列出的典型工况进行装载,确保船舶稳性;(2)根据货物特性和安全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装载量,防止超载;(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货物隔离,防止污染和事故发生;(4)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

4. 船员应接受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熟悉货物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措施。

5. 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规定,对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取样、试验,明确货物的分组、分类、危险性、污染危害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

6.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监督检查1.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3.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9.2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定》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

《决定》明确下调“对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起罚数额。

为落实《决定》要求,对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行为的起罚数额予以下调。

此外,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删除了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不相符的内容,对于船舶未按规定积载、隔离货物行为的处罚,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处罚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保护环境以及保障人们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或涉及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

第三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防备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才略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水路运输工作。

第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体系,重要包含以下内容:1.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定期检查货船、货物装卸设施等设备的安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3.配备充分的水手,并进行必需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紧急情况的本领;4.定期进行货船的维护保养和设备检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重要职责如下: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3.定期检查和维护货船和货物装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上报问题并帮助解决;4.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的稳定和安全,避开发生泄漏或溢出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依据货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确保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严格依照包装要求进行装载和固定;2.对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应加强监测和掌控,及时采取防漏、防溢等措施;3.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要随时关注气象等因素的变动,如遇恶劣天气,应及时调整运输计划或停止运输;4.防范火灾和爆炸的发生,严禁在运输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上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八条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泄漏、溢出等情况时,应立刻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搭配进行事故调查,全力防止事故扩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6—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6—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6—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6—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届会议以MSC.500(10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6—22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3年12月1日对我国生效。

为做好该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一)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范围。

修正案扩大了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范围,将具有易动态分离特性的货物纳入到A组固体散装货物中,并重新定义为:“包括由于水分而有危险的货物,如果运输时的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可能会流态化或动态分离”。

同时在定义一节中增加了“易动态分离货物”“动态分离”等定义。

(二)固体散装货物信息表。

修正案对“适用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信息表”格式进行了修正,在“货物组别”栏中删除“易流态化货物(A组和A和B组货物的)”。

在“适运水分极限”和“运输时的水分含量”下面分别增加适用于“A和B组货物及A组货物”的描述。

(三)腐蚀性固体MHB(CR)判定衡准。

修正案删除了关于铝材料表面腐蚀的判断标准,仅保留了关于钢材料的实验标准要求,货物的代表性样品应在典型的货物运输环境下测试,并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对钢表面发生的局部腐蚀进行测评。

(四)货物明细表。

1.修正案删除了“硝酸铵基化肥(无危险的)(C组)”明细表,以新增的“硝酸铵基化肥(MHB)(B组)”明细表和“硝酸铵基化肥(C组)”明细表替代。

2.修正案将“过磷酸盐(三重晶体)”的分组由C组调整为B组,并重新改写了该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海危防〔2016〕721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5届会议上以第MSC.393(9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为做好《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的执行工作,加强对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一)修正案增加了自卸式散货船进行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并定期进行评估。

(二)修正案修改了“货物信息表格样本”,增加了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报告要求。

(三)修正案对《IMSBC规则》第7.3节易流态化货物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简化了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货船的表述,增加了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四)修正案为已经明确判定衡准的六种仅在散装时具有的化学危险性指定了符号引用的缩写,并将其他危险性统一归为“OH”。

(五)修正案增加了建议性的第14节“防止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引入了《2012年MARPOL附则V执行导则》中涉及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内容。

(六)修正案增加了“氟化铝”(A组)、“非晶硅酸钠”(B组)、“硼酸”(B组)、“化学石膏”(A组)、“铜渣”(A组)、“碎玻璃”(C组)、“铁和钢渣及其混合物”(A组)、“铁矿粉”(A组)、“工业氧化铁”(A 组)、“烧结铁”(C组)、“锰铁合金渣”(C组)、“锰矿粉”(A组)、“炼铁炼钢产生的碎屑”(A组)、“锂辉石(精选的)”(A组)、“木球团,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木球团,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锌渣”(A组)和“锆石蓝晶石精矿”(A组)等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第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安全适运的典型工况。

第七条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报告程序。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本文将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在水路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定。

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容易因运动或低固结力而引起塌方、塌陷或流动的散装物料,例如粉末状物料、颗粒状物料、散粒状物料等。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装载1.装载前应对散货舱室进行清理,确保货舱内部表面的平整和干燥。

2.装货前应对船舶的稳性进行计算,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并根据装载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进行合理摆放。

3.货物的装载应按照正确的倾斜角度进行,以避免货物流动或溢出。

4.货物的装载应符合散装货物运输标准和船舶装载说明书中的要求,确保装载过程的安全。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1.船舶运输过程中应加强货物稳定性的监测,如有必要应对货物进行调整,确保货物的稳定。

2.船舶应按照货物的性质和数量选择航速,防止货物在航行中产生过大的碰撞和摩擦力。

3.船舶应随时关注气象海况,遇强风高浪时应适当减速或停靠,避免货物的振动和移位。

四、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卸货1.卸货前应将舱内的堆积货物清理干净,如有需要可以进行冲洗或清扫,确保货舱内部环境干燥、清洁。

2.卸货时应采取科学的卸货方法,防止货物过早塌陷和流动造成安全事故。

3.卸货过程中应对卸货船舶进行稳定监测和固定,确保船舶的稳定性。

五、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存放1.存放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光滑、干燥的存放场地,并建立相应存储设施。

2.存放货物时应采取防滑、防雨、防尘措施,确保货物质量不受影响。

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管理1.货主和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性质、品质进行确认,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

2.货主和承运人应加强货物的质量监管和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化管理制度。

3.货主和承运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imabc规则全文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imabc规则全文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imabc规则全文IMABC规则是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和提高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性和效率。

IMABC规则包含了一系列对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要求和规范,不仅涵盖了货物本身的特性和特殊要求,还包括了包装、装卸、运输工具和设备等方面的规定。

它为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和高效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IMABC规则进行全面评估,旨在加深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并探讨其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的意义和作用。

一、IMABC规则的概述IMABC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和发布的,其全称为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它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固体散装货物的海运而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全球海运贸易的发展。

IMABC规则内容丰富,包括了对货物分类、装载、运输工具要求、包装要求、运输前的准备和文件要求等多个方面的规定,为确保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IMABC规则纳入其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固体散装货物的海运符合国际标准。

二、IMABC规则的意义和作用IMABC规则的实施对于固体散装货物的海运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规范了货物的分类和特性要求,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工具选择等提供了指导。

IMABC规则对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要求严格,确保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为包装不当或运输工具不符合要求而引发安全隐患。

再次,规范的实施提升了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了货物损坏和运输事故的发生。

IMABC规则的全面实施还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因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而引发的污染事件和事故,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和绿色海运的实践。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IMABC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和可靠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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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第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安全适运的典型工况。

第七条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报告程序。

第十条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如果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其托运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明确货物的分组、分类、危险性、污染危害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禁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十二条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一)船名、航次、国籍、始发港、卸货港、作业地点、预计进出港口和作业时间等船舶信息;(二)货物名称、组别、类别、联合国编号、总重量和装载位置等货物信息。

第十三条拟交付船舶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属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三)载运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货物,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四)国际航行船舶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五)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书或者文书。

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载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货物信息提供给港口经营人。

第十四条需要通过检测获得货物信息的,应当由托运人与检测机构共同对货物进行采样。

第十五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承运。

承运期间相关材料、证书或者文书应当保存在船上。

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按照船舶装载手册或者船舶稳性资料,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不符合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

第十七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指定具有相应专业和履职能力的人员负责对船舶装卸作业进行巡查监督。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作业人员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培训。

作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应当遵守相关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

第十八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装卸计划,并按照装卸计划进行作业。

发现货物装卸作业与装卸计划不符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共同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进行平舱。

装载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检查并由船长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船舶应当根据固体散装货物性质合理装载和积载。

不相容货物之间应当进行隔离。

船舶载运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合理分布,避免对船舶结构和强度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章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规定,制定并实施货物取样、试验和控制水分含量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不得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

但是,已经建造或者设置防止货物移动的特殊结构、设备,并持有相应检验证书的中国籍船舶,或者持有相应检验、批准证书的外国籍船舶除外。

第二十三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托运人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等技术指标的检测报告。

适运水分极限的采样和检测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6个月内完成;水分含量的采样和检测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7天内完成。

货物装船前或者装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运人应当重新对货物水分含量进行采样和检测:(一)因降水等情形可能引起货物水分含量升高或者其他特性变化;(二)船长有充分理由认为拟装载货物与其水分含量证明不相符。

第二十四条利用船舶或者码头装卸设施直接转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转运作业委托人应当提供货物原有的安全适运声明书、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证明等资料。

转运作业前,转运作业委托人、承运转运货物船舶应当共同对拟转运货物进行检查,确认货物形态无变化的,方可进行转运作业。

转运作业委托人应当在转运货物船舶离港前,向船舶和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测机构对转运货物水分含量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当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并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

港口经营人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对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检测报告等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将装卸作业有关信息和单证存档,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者停止装载。

第二十六条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前,船舶应当检查货物处所舱盖风雨密状况,测试货物处所的污水系统是否工作正常,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进入舱底污水阱,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期间,遇降水等可能引起货物水分含量升高或者其他特性变化的情形,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物处所定期巡查计划。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发现货物具有流态化趋势或者已经流态化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人员防护与事故预防第二十九条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气体测量仪器及其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定期测量货物处所气体浓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第三十条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对货物处所提供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

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易燃气体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对货物处所提供机械通风。

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制定针对人员进出封闭处所和货物熏蒸处所的安全程序及应急救援措施,在处所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装载具有毒害性、腐蚀性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相关作业人员应当事先经过训练,配备防护设备。

紧急情况下需进入货物处所的,应当按照安全程序在船长或者其指定的具有管理职责的船员监督下进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对不相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未合理分布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的;(二)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的;(三)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四)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一)未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的;(二)未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或者进行平舱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第四十条船舶载运的固体散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并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固体散装货物,是指除谷物以外的,不需包装可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由基本均匀的微粒、颗粒或者较大的块状固体物质组成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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