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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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陕政办函[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政办函〔2005〕207号印发的《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2.1.1 指挥部组成2.1.2 指挥部职责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2.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3.分级管理3.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3.1.2 重大地震灾害3.1.3 较大地震灾害3.1.4 一般地震灾害3.2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3.3 地震应急分级负责4.监测、预测、预防和临震应急4.1 地震监测4.2 地震预测4.3 灾害预防4.4 临震应急5.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5.1应急启动5.2应急部署5.3应急处置5.3.1 灾情收集与报送5.3.2 紧急救援5.3.3 医疗救助5.3.4 人员安置5.3.5 应急通信5.3.6 交通运输5.3.7 灾害监测与防范5.3.8 治安维护5.3.9 新闻宣传5.3.10 涉外事务5.3.11 社会动员5.3.12 损失评估5.3.13 恢复生产5.4 市县应急5.5 应急结束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6.1 应急启动6.2 应急部署6.3 应急处置6.3.1 灾情收集与报送6.3.2紧急救援6.3.3 人员安置6.3.4 应急通信6.3.5 灾害监测与防范6.3.6 新闻宣传6.3.7 损失评估6.4 市县应急6.5 应急结束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7.1 应急启动7.2 应急处置7.2.1 灾情收集与报送7.2.2 震情监测7.2.3 新闻宣传7.2.4 损失评估7.3 市县应急7.4 应急结束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8.1 强有感地震应急8.2 平息地震谣传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8.4 应对毗邻震灾9.恢复重建9.1 善后处置9.2 调查评估9.3 恢复重建10.应急准备10.1 队伍建设准备10.2 物资装备准备10.3 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10.4 社会动员准备10.5 技术准备10.6 通信、电力与交通10.7 宣传、培训与演练11.附则11.1 预案管理11.2 制定与解释11.3 监督检查与奖惩11.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日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陕政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发[2003]32号2003年8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函〔2002〕63号)要求,省民政厅商省有关部门拟定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03年8月1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积极参与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冰雹、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和损失的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干旱等。

面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首要任务。

为了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效率和灵活性,保障灾区人民的利益,民政部门启动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救助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体系。

二、工作内容1.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功能划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灾区救助工作。

该小组由民政部门领导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决策、统筹和协调救助行动。

划分清晰的职责,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和职能,包括信息收集和发布、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灾难损失评估和救助标准制定等。

2.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和发布机制,及时获取灾情信息和受灾区域的需求信息。

民政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和媒体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发布,方便灾区人民了解灾情和救助措施。

3.救援物资的保障民政部门要与供应商和慈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救助物资的供应和储备。

灾后要根据灾情和需求,统筹调度和分配救助物资,确保物资的高效使用和及时到达受灾现场。

4.灾害损失的评估建立专业评估团队,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救助的依据,确保救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救助标准的制定根据灾情评估和受灾群众的需求,制定灾害救助标准。

标准要合理、公平,确保符合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

6.救援人员的培训与演练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救援人员的培训与演练,提高其应对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救援技能、应急处置流程和心理辅导等。

7.灾后救助与重建工作灾后要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灾后救助与重建工作,包括提供临时救助和后续帮扶等。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陕政办发[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9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今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冰雹、干旱等多种自然灾害,特别是9月24日至10月3日,全省出现大范围的持续降雨天气,关中南部和陕南地区出现强降雨过程。

汉江、渭河发生了20多年来最大的洪水过程,陕南地区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大量房屋倒塌,大面积农作物减产、绝收,给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为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越冬,根据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陕发〔2005〕15号)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抓紧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今年全省因灾造成倒房、危房数量较大,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很重。

各级政府要把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作为当前救灾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按照《陕西省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陕民发〔2005〕6号)和《陕西省农村灾民建房暂行办法》(陕民发〔2003〕64号)要求,制定受灾群众建房工作规划,抓紧组织实施,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大冻前使大部分受灾群众迁入新居。

各地要采取政府补助、单位帮扶、群众自筹、亲邻相帮、政策优惠等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帮助受灾群众搞好恢复重建工作。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村务公开制度,确定并公布建房补助对象,中央和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要重点保障生活困难的倒房户。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2年1月16日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配套。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一、总则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且难以预测的,对人类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为了科学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应急响应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民政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民政部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派遣相应的救援力量。

3.民政部将灾情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并与其进行紧密配合,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领导1.民政部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灾害救援工作。

2.指挥部由民政部领导、相关专家和救援机构负责人组成。

3.指挥部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四、救援力量1.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资源。

2.指挥部会同各级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3.救援力量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医疗救援能力。

五、灾情评估1.指挥部会同气象、地质等专家对灾情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布灾情报告。

2.灾情报告要包括灾害类型、灾区范围、受灾人口和受灾程度等内容。

3.灾情报告要及时传递给相关政府部门,以便他们根据灾情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六、灾后救助1.指挥部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受灾人口的需求,及时调拨救援物资和医疗队伍。

2.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灾后救助工作,包括救助对象的核实、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救助资金的拨付等。

3.指挥部要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信息公开1.指挥部要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进展的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指挥部要建立信息发布渠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指挥部要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八、科学研究1.指挥部会同科研机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技术和装备研发工作。

2.指挥部将组织相关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3.指挥部要建立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科研机构和救援机构的合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陕政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地震灾情,规范地震灾情收集上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破坏性地震后的灾情调查、评估、上报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所指灾情是指由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各类损失情况。

第三条地震灾情上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快速准确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灾情收集。

地震灾情的调查收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民政、地震、公安、安全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通信等涉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渠道及时调查、收集、统计灾情。

由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五条灾情报送。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灾情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及时审核灾情并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市民政局参照制定相关制度。

2017年12月14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的工作要求,建立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及活动形式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立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议事机构,其职责和活动形式如下:(一)联席会议的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指导全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发明电[200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发明电[200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发明电〔200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干旱、低温冷冻、风雹、暴雨、洪涝等多种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带来严重损失。

据统计,全省共有80多个县(市、区)受灾,受灾人口1482.6万人(次),因灾死亡18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9744人。

倒塌房屋8757间,损坏房屋1.9万间。

农作物受灾面积2732.27千公顷,绝收面积367.38千公顷。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75亿元。

目前,汛期尚未结束,仍属灾害高发时段,部分地区干旱仍在持续,局部地区极易发生洪涝、泥石流等多种自然灾害。

为切实搞好我省防灾抗灾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6〕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性我省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灾害后,在省委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果断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抢险救灾,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我省仍处于汛期,全省抗灾救灾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搞好防灾抗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根据当前灾害发生的特点与趋势,真正把抗灾救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决不能有丝毫麻痹与懈怠,主动分析查找防灾抗灾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科学应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组织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转变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8〕39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8〕39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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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陕民发〔2018〕3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厅相关单位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4日印发的《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民政厅
2017年7月9日
——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高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是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是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包括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环节。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经费,为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人力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应急预案种类和内容第七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类。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正文:----------------------------------------------------------------------------------------------------------------------------------------------------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为全面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一、救灾预警响应(一)启动条件。

1.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一省或者多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急需应对的情形;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流程图1(略)(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1.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1)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3)灾害发生后,要求灾区省份及时上报动态灾情。

2.预警发XXX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2)通知有关中央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当地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保证救灾物资随时可以调运;(3)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4)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进一步提升救灾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安全高效,按照中省有关救灾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救灾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请救助条件,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可申请救灾救助。

具体如下:1.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冬春期间(当年12月至下年5月底)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可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2.遭受旱灾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受灾人员,可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得到应急生活救助后,依靠自身力量仍无法解决灾后过渡期间基本生活的受灾人员,可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

4.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无其它住房,依靠自身力量无法重建修缮住房的受灾人员,可申请倒塌、损坏住房重建修缮补助。

5.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发放应急生活救助款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6.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二、严格申请审批程序,规范救灾救助审批工作受灾人员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以及倒塌、损坏住房重建修缮补助的,应按照《西安市受灾人员救助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坚持“个人申请、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区县审批”的申请审批程序。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陕发改投资[2012]1333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2〕1333号)各市(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今年入汛以来,我省连续出现多次强降雨过程,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给群众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设施带来了严重损失。

为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受损设施恢复工作,我们研究制定的《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附件: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暴雨洪涝灾害受灾群众救助,有力有序推进受损农村房屋和设施恢复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灾情7月2日以来,我省连续出现五次强降雨过程,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群众生产生活设施受到严重损毁。

截至8月9日,全省10个市84个县(区)受灾,受灾人口231.8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42.25亿元。

与往年相比,今年强降雨范围广,暴雨中心多,局地强度大,陕南、陕北同时严重受灾,农房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均严重受损。

全省倒塌或严重损坏农房27103户67054间,一般损坏农房23550户53744间;农作物受灾面积159.66千公顷,绝收面积24.66千公顷。

道路、水利及供排水、污水垃圾等市政设施受损严重。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当前依然处在主汛期,一方面要保持高度警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毫不松懈地抓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加快推进灾后恢复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受损设施基本功能和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覆案1 .总则1.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纲指挥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m会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i⅛会办公室2.3 专家委员会3 .灾害救助准备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2 灾情信息发布5.省级应急响应5 .1一级响应5.2二级响应5 .3三级响应5.4 四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联动5.7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6.4 过渡期生活救助6.5 倒损住房恢复费建6. 3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赭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 7科技保障7. 8金融保障7.9宣传、培训和演练8.附则8.1奖励与贡任8. 2预案管理8. 3预案解择部门9. 4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E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费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也要讲话歪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全省应急救助行为,指导用层应急救助工作,提而整体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卜字会法》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本预案适用r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夜、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毗邻省份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7]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7]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7]39号1997年8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地震灾情,加强地震灾情的上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性地震的灾情上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震灾情上报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到快速反应、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越级上报。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震灾情的最终汇总、评价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地震灾情的调查、评估和上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灾情速报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灾情速报网。

各级灾情速报网必须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五条震区的地震专业台站和群众地震测报点,要在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主动了解邻近地区的地震灾情,并及时报告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震行政主管局。

第六条地震灾情分为四类:(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灾情:发生5级以下地震,造成个别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万元以下的破坏性地震灾情;(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发生5级以上、5.9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数十名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破坏性地震灾情;(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发生6级以上、6.9级以下地震,造成百名以上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破坏性地震灾情;(四)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大中城市发生6级以上地震,造成千名以上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的破坏性地震灾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救灾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陕民电[2013]14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救灾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陕民电[2013]14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救灾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救灾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陕民电[2013]14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今年我省自然灾害总体形势十分严峻。

据气象局预测,今年全省总降水量大部偏多,仅铜川、汉中偏少,秋季关中、陕南有秋淋。

受汶川地震和雅安地震影响,预计今年全省地质灾害发生频度、密度和造成的损失呈增大趋势,地质灾害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为主。

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认为,山西临汾至晋陕交界地区、甘宁陕交界地区为今年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需要关注的地区。

为认真做好汛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救灾工作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始终把保障灾区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救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早谋划,早安排,早部署。

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最大程度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要切实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建立健全涉灾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共同应对突发灾害工作规程,落实各项联动工作内容,采取联席会议和工作会商等形式,及时研判灾情、分析形势、掌握需求,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解决联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做好应急救助联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汛期应急值守,安排精通业务的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确保第一时间上报灾情,确保各类灾害事件及时有序处置。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6)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6)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民发[2016]95号【失效依据】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6〕95号)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已经2016年5月17日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6日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6年6月2日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单位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流程图1(三)响应措施。

1.风险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卫星遥感部、评估与应急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和相关省份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根据需要向测绘地信部门了解地理信息数据;(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4)根据可能发生和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有关省份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2)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4)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5)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地方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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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民发[2012]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7.16
【实施日期】201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陕民发〔2012〕1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12年7月16日
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明确厅机关救灾应急响应工作职责,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根据《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
根据省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厅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全厅力量,完成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任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1、灾害预警。

救灾处经常与省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警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害信息,提前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

2、灾情报告。

接到灾情报告后,救灾处立即与灾区民政部门和省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确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灾情,并对上报的灾情进行分析评估,起草灾情报告,向厅领导及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符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救灾处向分管厅领导汇报,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厅领导报告厅长同意后,进入救灾应急状态。

三、组织机构
成立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曹莉莉
副组长:李保存、孙琳、常延生、鲁锋
王振虎、刘培华、郭青凡、葛学
岳文理、杜赟、董亚明
成员由各处室处长及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六个专项工作组,即:应急管理组、灾情核查组、信息宣传组、募捐款物管理组、救灾物资管理组、后勤保障组。

灾情核查组人员组成附后,其他各组人员组成临时确定。

主要职责:
救灾应急办公室:厅办公室牵头,厅办公室、人事处和救灾处共同组成。

主要负责落实省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安排救灾应急值班,协调有关处室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协调派出灾情核查组;组织召开有关救灾应急工作会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救灾工作动态;督促检查救灾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国家减灾委、民政部来陕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陈军联系电话:87291234
副主任:李平联系电话:87293621
联络员:赵宏杰联系电话:87293621
应急管理组:救灾处牵头,规划财务处、救灾处、监察室共同组成。

主要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检查和督促灾区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措施的落实,对灾区应急救助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及时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起草救灾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拟制救灾应急资金分配和物资调拨方案;组织进行灾情分析评估,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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