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薪酬福利族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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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族知识点
1职工薪酬的定义: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
2(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3(2)职工福利费;
4(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5(4)住房公积金;
6(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7(6)非货币性福利;
8(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9(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性的三种表现形式:
10(1)外部公平:指同一行业或同一地区或同等规模的不同企业中类似职务的报酬应当基本相同。
11(2)内部公平:指同一企业中不同职务所获得的报酬应与各自的贡献成正比。
12(3)员工个人公平:指对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的报酬进行相互比较时应该公平。员工个人之间的公平要求组织中每个员工得到的报酬与他们各自对组织的贡献相当。这里的员工贡献强调的是企业中员工个人的报酬水平由于以下几种因素所产生的差异的相对大小应该合理:一是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差异;二是承担相同工作或者掌握相同的技能的员工的资历差异。
为了保证企业薪酬的公平性,企业要做到:
13(1)薪酬制度要有明确一致的原则作指导,并有统一的、可以说明的规范为依据;
14(2)报酬制度要有民主性和透明度;
15(3)要为员工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条件。
16竞争性:是指在社会上和人才市场上,企业的薪酬标准要有吸引力,才足以战胜竞争对手,招到和留住企业所需的人才。
17激励性:是指在确定各类、各级职务的报酬水准时,要适当拉开差距,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
18经济性:因为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报酬制度要受到经济性的制约。
19合法性:是指企业的薪酬制度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有一些性别、民族、地区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影响薪酬制定的主要因素(外在和内在两大因素)
20(1)外在因素
1、当地的生活水平
2、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3、地区和行业间通行的薪酬水平
4、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1(2)内在因素
1、企业的经营性质和内容
2、企业的经营与财政状况
3、员工的劳动量
4、工作本身的差别
5、年龄和工龄
6、工作的时间性和危险性
22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薪酬被划分为货币的和非货币的两种。货币薪酬又称之为核心薪酬,是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等。非货币薪酬是公司以实物、服务或安全保障等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形式,大多数表现为员工福利或额外报酬,它包括保障计划(提供家庭福利、改善健康状况,并为失业、伤残或严重疾病等灾难性原因引起的收入损失作出补偿)、带薪非工作时间(提供带薪休假)和服务(为其家庭提供补助,如学费补助和子女入托补助)等。
23、薪酬的三个组成部分:
薪酬的核心部分包括三个板块:基本薪酬、奖金和福利。见下表:
薪酬构成功能决定因素变动性特点
基本工资保障
职位价值、能力、资历较小
稳定性体现岗位价值保障性
奖金对员工良好业绩的回报个人、团体和组织的绩效较大激励性持续性
福利
提高员工满意度
就业与否、法律较小
针对所有员工满意度避免企业年资负债保障性
24、《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
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25、最低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月2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生效的《最低工资规定》:
26、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
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
供了正常劳动。
27、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8、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9、《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