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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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从事D类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的设计资格许可工作。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见附件1)。

第三条 D类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的划分:

级别及代号品种范围备注

D 类D1

第一类压力容器

D2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四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D类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

第五条《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六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

第七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取得A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条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送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设计D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2.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须同时具备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术语和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

(一)设计组织机构;

(二)各级设计人员;

(三)设计、校校、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

(一)总则;

(二)工作程序;

(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四)材料代用;

(五)设计修改;

(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

七、各种质量记录、表卡。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1.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2.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工作程序;

5.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6.设计文件的签署;

7.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8.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9.设计文件的管理;

10.设计文件的更改;

11.设计文件的复用;

12.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

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校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经历

(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三、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二)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材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

(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一)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能在审核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l.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2.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3.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4.与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审查机构

第十九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的职责:

1.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

2.负责组织设计审核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3.协助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4.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5.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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