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园林发〔2010〕132号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主城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对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提高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水平,实现居住小区绿化达到生态、美观、适用、环保的标准,现将《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试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市园林局。
附件: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二○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园林印发居住小区建设标准通知重庆市园林局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制(共印50份)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为加强对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提高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水平,使居住小区绿化达到生态、美观、适用、环保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的设计和建设。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小区绿化建设可参照执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在绿化改造时也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居住小区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建设和屋顶绿化建设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居住小区绿地居住小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周边绿地、道路绿地。
2.2林缘线、林冠线林缘线是指居住小区绿地中树林或树丛、花木边缘上树冠垂直投影于地面的连接线(即太阳垂直照射时,地上影子的边缘线);林冠线指居住小区绿地中树林或树丛空间立面轮廓线。
2.3客土指用质地良好、养分充足的非原生土壤或人工土壤来置换拟栽植地点不能满足植物生长条件的土壤。
2.4土壤理化性状指土壤物理、化学特性的总和,反映土壤的肥力水平及其综合性能。
土壤的物理特性主要指土壤质地、结构、水分含量及温度等,土壤化学特性主要是指土壤酸碱度、化学组成、有机质的合成和分解、矿质元素的转化和释放等。
2.5骨干树种指居住小区绿地中重点应用的、能形成小区绿化特色的树种。
重庆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4 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 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2)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 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3)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 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1.5 屋顶绿化面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 •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 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 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 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1.4 地下架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 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 公共性,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 集中绿化面积。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种 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 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1月15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受委托组织实施园林绿化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益类的事业单位;(二)具有不少于3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监督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四)具有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
第五条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以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者管理工作经历;(三)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渝城管局〔2019〕77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19〕7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民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渝民〔2019〕1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城市绿地名称的直观性和指向性,有效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7月24日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规范城市绿地命名、更名工作,实现城市绿地命名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城市绿地的命名、更名和废名。
第四条城市绿地命名除应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绿地命名应当尊重属地历史和市民情感,体现地域特色,展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为全面做好我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0月13日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永久保护绿地的管理,发挥永久保护绿地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永久保护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
第三条永久保护绿地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永久保护绿地的确认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永久保护绿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永久保护绿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永久保护绿地在下列绿地中进行确认:(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二)区域绿地;(三)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
城市生态公园、市直管公园、历史名园应当确认为永久保护绿地。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工作的要求,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保护绿地的名录和边界,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绿地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标准》的通知-渝建标〔2020〕4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绿地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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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绿地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标准》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绿地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373-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结束——。
重庆市园林技术规范条例(试行).doc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旧城改造、新开发区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绿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绿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渝府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绿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3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绿地行动”实施方案》(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重庆市“绿地行动”实施方案(2006-2010年)2000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重点实施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示范创建、地质灾害治理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大工程,全市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7万平方公里,完成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45万亩,营造林1800万亩,建成自然保护区49个,森林公园58个、风景名胜区57个,主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2.23%,累计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池57.5万口,建成大足县和巫山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以及黄桷垭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等,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但是,由于重庆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历史、人口、资源、发展模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生态环境恶化的基本因素仍然存在,我市生态环境仍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
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给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来几年是全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强度不断加大,如果不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将有可能对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景观和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城市森林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一)公共投资建设绿地。
由公共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社区游园、道路、城市生态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或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租赁等形式(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绿地。
社会单位在各类建设中配套建设的附属绿地或由社会单位(个人)认建、认养的各类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负责管护。
(三)其他投资建设绿地。
由社会单位(个人)与政府联建或社会单位建设后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园林绿地,按建设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
二、实施分级管护(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的性质、位置和景观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划分为一级管护和二级管护。
其中,城市公园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及转盘(节点)等重要位置的绿地按照一级要求管护,其余绿地按照二级要求管护。
养老院初步设计说明书
渝北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建设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设计单位: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二零一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概况第二章、总平面第三章、建筑第四章、结构第五章、给排水第六章、电气第七章、采暖通风与空调第八章、消防设计第九章、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第十章、环境保护第十一章、工程投资总概算第十二章、需说明的问题第一章、概况一、效果图等详见文本前。
二、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重庆市渝北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2、项目基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核心地带—-渝北区悦来镇,位于渝北区悦来组团C标准分区C15-3号地块;建筑总用地面积6301m2。
3、项目业主方为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4、建筑性质为公共建筑(社会保障类公共服务建筑);5、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8461。
31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13647。
82平方米;地上建筑12层高度为40.8米(不含屋面以上两层设备用房8。
2米),地下建筑2层深度为8.4米;建筑占地面积为2077.66平方米;6、项目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主体塔楼上部主体结构型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裙房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基坑经平场后深度为7。
4m,不为高切坡。
本项目不设人防地下室。
7、用水量:本工程最高日生活用水量为Qd=136.1m3/d(含空调用水),最高日最大时生活用水量为Qh=16。
29m3/h。
生活污水最高日排水量为111.0m3。
总雨水量121.43L/S。
8、电力安装容量:Pe=1420kW。
消防设备电力、应急照明、走道照明、生活水泵、客梯、通信设备房电力等为二级负荷;重要保健治疗用电等为二级负荷;普通照明、插座、空调用电等为三级负荷.9、空调:夏季空调冷负荷约870274kW,总耗电量约500kW。
10、方案估算造价8234.7865万元.三、工程设计主要依据1、规范法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8年版)《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4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13)《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2]74号)《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 2006年7月24日发布施行)《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本,试行)《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中国残联2006年11月22日发布施行)2、方案批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主城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的通知-渝办[2009]6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主城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主城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的通知(渝办〔2009〕66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建设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主城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以2008年主城公园绿地总量5875公顷为基数,到2012年年底主城公园绿地总量增至三倍(以下简称公园绿地三倍增绿工程)为建设目标,即2012年年底主城公园绿地总面积达到17679公顷,净增绿地总面积11804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25.25平方米(含郊野公园等)。
二、建设内容2009―2012年完成公园绿地建设工程项目162个,面积11804公顷。
其中2009年启动公园绿地建设工程项目69个,面积1410.8公顷。
2010―2012年建设任务按年度另行安排。
(一)城市公园工程。
城市公园工程建设项目71个,面积1601公顷。
2009年启动建设项目20个,面积355公顷。
(二)郊野公园工程。
郊野公园工程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绿化(以下简称“四山”绿化)项目和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以下简称组团隔离带)项目组成,面积4992公顷。
其中“四山”绿化项目11个,面积1990公顷;组团隔离带绿化项目面积3002公顷。
(三)社区公园工程。
社区公园工程由拆危建绿项目和新建社区公园项目组成。
其中拆危建绿项目结合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集中绿地形成社区公园,面积181公顷;城区新建社区公园建设项目80个,面积45公顷。
初步设计说明书范本
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 项目初步设计重庆XXXXX设计有限公司XXXX年XX月工程设计责任人设计说明书目次1 概况 (1)2 总平面 (5)3 建筑 (12)4 结构 (20)5 给水排水 (32)6 电气 (42)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动力 (65)8 消防 (73)9 人防 (89)10 节能 (99)11 景观及绿化 (107)12 环境保护 (109)13 概算 (113)附件1 重庆市***[201*]***号《关于***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2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1*)***号文,关于《关于***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3 重庆市规划局渝规建审(201*)***字第***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4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201*)渝公消(建方)字第***号文,《关于同意***工程设计方案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5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园建方(201*)***号文,《关于***工程设计(方案)配套绿地的意见》;6 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设计说明书1概况1.1工程概况表1.1 工程概况表建筑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年1.2 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1.2.1重庆市***委员会,[200*]***5号《关于***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1.2.2重庆市人民政府,(200*)***号文,《***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1.2.3重庆市规划局,重规建审(200*)***字第***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1.2.4 重庆市规划局***年***月下达的本工程现状规划红线地形图;1.2.5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200*)渝公消(建方)字第***号文,《关于***工程方案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1.2.6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园建方(200*)***号文,《关于***工程(方案)配套绿地的意见》;1.2.7 重庆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年***月***日下发的修建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书;1.2.8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环准[201*]*号;1.2.9 顾客提供的设计委托书、本阶段的设计要求及各种有关设计的基础资料和双方会商纪要;1.2.10 顾客提供的由***单位***年***月编制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2.11 有关部门批准并经顾客确认的由***院编制的本工程方案设计文件;1.2.12 顾客与我院签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1.2.13 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规范、规程、标准;1.3 建设场地概况1.3.1项目区位:位于重庆市奉节中心城区。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旧城改造、新开发区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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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
1.旧城改造、新开发区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再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1.配套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构筑物外墙1米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
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算绿地面积。
2.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游憩道路、园林景观构筑物用地、硬质铺装(含植草砖铺地)、组织景观的水体(含用地内可保留的池塘)、小型儿童游乐场地等可以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其中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绿化种植面积(含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绿化种植面积计算。
3.硬质铺地内种植的乔木,采用树阵方式集中种植的、单株胸径大于10厘米、株(行)距3—4米、绿化覆盖总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按树冠实际覆盖面积70%计入绿地面积;其余的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4.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本款第3项规定计算。
5.用于室外停车或消防通道的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居住(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按本款第3项规定计算。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地下架空的规定:
(一)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二)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原则上不得架空,居住(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面积不得
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第八条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二)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满足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三)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第九条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公共性。
城市建设项目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景观质量,并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形成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其中的道路、硬质铺装、运动功能水体、非园林景观构筑物等不得计入。
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
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于1.5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三)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和架空平台绿化的绿化工程,必须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绿化工程;必须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监理和竣工核定制度。
第十条屋顶绿化面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多层建筑(六层以内且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绿化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主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参照执行,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园林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