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doc
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发文单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6-9执行日期:2003-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6月9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故宫、福陵和昭陵(以下简称“一宫两陵”)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凡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规划、建设以及进入“一宫两陵”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一宫两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宫两陵”的管理单位分别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修缮和管理工作。
市城建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和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一宫两陵”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宫两陵”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用于“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一宫两陵”的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宫两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一宫两陵”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服务,提高保护管理的水平。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7.20•【字号】•【施行日期】1986.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87年7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地下、内水和海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监督各项文物保护法规的执行。
不可移动文物 情况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情况汇报不可移动文物情况汇报。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是指那些由石、金属、陶瓷、玻璃、木制品等材料制成,固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或者埋藏于地下的文物。
这些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学价值,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化、技术、宗教、社会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所在的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文物保护情况。
我们单位负责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建筑、石刻、碑碣、古墓葬等,这些文物分布在全市范围内,涵盖了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重要遗存。
为了保护这些文物,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巡视巡查,加强安全防范,修缮维护等工作。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文物所在地的环境整洁、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二、文物保护成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文物保护成果。
不仅成功修复了一批古建筑和石刻,还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
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我们还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了对文物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部分文物所在地环境复杂,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其次,文物保护工作需要资金和人力的支持,目前我们的人力和财力还比较有限,需要加大投入。
另外,一些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工作需要专业技术支持,我们需要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我们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
首先,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另外,我们还将继续加强对周边环境的管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的安全和整洁。
总之,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改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沈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序开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人防、地铁、地下通道、地下商城、地下医院、地下仓储物流、地下停车场所、地下综合管廊、结建工程地下部分等。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单建项目),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结建项目)。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与开发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下空间办)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地区应组建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管、房产、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沈阳市文物局关于印发临时展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文物发[2013]6号
沈阳市文物局关于印发临时展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文物局关于印发临时展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文物发〔2013〕6号)局属文博单位:为加强临时展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沈阳市文物局临时展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文物局2013年4月17日沈阳市文物局临时展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局属文博单位临时展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展览,是指局属文博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与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合作举办的展览,包括引进展览和推出展览。
第三条临时展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
第四条沈阳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负责局属文博单位临时展览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临时展览管理的政策和办法,并监督执行;(二)审核临时展览项目;(三)监督、协调临时展览项目实施。
第五条举办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市文物局上报年度临时展览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展览,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六条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当于展览项目实施前3个月,向市文物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申请材料包括:(一)临时展览项目申请书;(二)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三)展览协议书草案,内容包括:1.举办展览的机构、所在地及国别;2.临时展览的名称、时间、出展场地;3.展品的安全、运输、保险,及赔偿责任和费用;4.展品的点交方式及地点;5.展览工作人员的安排及所需费用;6.展览有关费用和支付方式;7.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六0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第一百0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
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
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条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如下:(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专区、县、市应当设立保护管理文物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内文物保护管理、调查研究、宣传、搜集、发掘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进行经常的文物调查工作,并且应当陆续选择重要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根据它们的价值大小,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文化部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对于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县、市人民委员会划出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且建立科学的纪录档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报经文化部审核决定。
一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都由所在地县、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在地的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团体进行。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四条 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地的故事传说、地方戏曲、传统工艺、民间手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常备[2009]53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
(二)按照沈阳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园林景观要求,采取科学的绿化方式,配植绿化植物;
(三)在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
(四)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沈政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沈政发〔20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全面开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削减工作,进一步减少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225项。
其中,取消75项,下放122项,其他28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委发〔2014〕1号)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沈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3日附件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一、市发展改革委(20项)(一)取消13项1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3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7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9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10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11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12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二)下放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7项1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2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千吨级以下(不含)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3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4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5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6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县级(含)以下公路项目核准7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县级(含)以下公路上桥梁、隧道项目核准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6项)(一)取消2项1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初审2工业领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4项1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2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3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4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三、市教育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四、市科技局(取消1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五、市民委(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六、市公安局(20项)(一)取消4项1出租车客运治安登记2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超限运输审批3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4麻黄素运输许可(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5项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审核2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初审3机动车驾驶证B2(含)以下车型考试4机动车驾驶证年度审验、补证、换证5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6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7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8影响交通安全道路占用审核9保安员资格考试初审10印章审批核准1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2普通护照受理13大陆居民赴台湾通行证受理14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备案15大学毕业生落户(三)转移1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转移检测站管理)七、市民政局(10项)(一)取消7项1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2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3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5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6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7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审核(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3项1区、县(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2发放百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3发放《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八、市司法局(9项)(一)取消2项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2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5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补发、更换的初审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5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三)转移2项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转移市律师协会考核)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组织管理(转移市律师协会组织管理)九、市财政局(24项)(一)取消19项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13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收费14图书超期使用收费15图书损坏赔偿收费16城市私房占地费征收17绿地换建费征收18清淤费征收19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三)改变方式4项1市级预算收入退库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2权限内事业单位财务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付(转贷)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4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项)(一)取消2项1劳动合同鉴证2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2项1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批2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以下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十一、市规划国土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5项)1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许可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05公顷以下审批3使用集体未利用地05公顷以下审批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5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十二、市环保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国控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十三、市建委(6项)(一)取消1项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表彰和奖励(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5项1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网上申报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网上审批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审查4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查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十四、市房产局(4项)(一)取消3项1房屋安全鉴定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行政裁决(二)合并1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选址审核与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审核合并十五、市交通局(18项)(一)取消6项1船舶管理企业年检2船舶代理企业年检3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年检4水路货运运输企业年检5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企业年检6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年检(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7项1客运站经营许可2货运站经营许可3乡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4村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5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核发6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一类、二类)7客车租赁经营许可(三)下放三县一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2项1区域内公交线路经营审批2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四)改变方式3项。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
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7
•【字号】沈政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知
(沈政发〔201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增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底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0处)以及与现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4处)予以公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工作要求,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意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在保护利用中实现传承发展,切实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开创我市文物工作新局面。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古墓葬(2处)
三、
六、。
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优化营商环境,缩短审批时限,科学确定考古勘探工作流程,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古勘探的范围:(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三)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四)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拟进行收储的地块,应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价格评估”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拟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在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之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工业项目地块,应由相关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市)政府“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方案审批”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类型地块,依具体情况,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提前进行考古勘探的工作流程。
各类项目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时,由空间协调发起部门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已经完成考古勘探工作的项目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条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经费,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土地储备费用。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20年1月20日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沈政办发〔2018〕13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沈政办发〔2018〕1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老旧厂房是指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厂房、仓储用房、锅炉房、办公楼及相关工业设施等。
我市老旧厂房建筑风格独特,承载着近现代沈阳工业发展的历史记忆,是传承发展历史文化、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载体和宝贵资源。
保护利用好老旧厂房,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再生价值,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新型城市文化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文化品质,推动城市风貌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保护利用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
高度重视老旧厂房的工业遗产价值,该保则保、以保定用、以用促保,保护与再利用并举。
科学分类,因类施策,做好保护性利用和创新性改造。
严禁盲目拆建,避免过度改造。
(二)坚持需求导向,高端引领。
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承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艺术影院、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设施功能,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聚焦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建筑标准的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转型,对接导入高端项目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标准的思路,有序推进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以厂房租赁、企业资产重组、托管经营等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7〕3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水平,为沈阳振兴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期,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状况,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科技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管理机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一)落实政府职责。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XR技术在沈阳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中的应用研究
XR技术在沈阳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中的应用研究作者:李舒李辉来源:《艺术科技》2021年第17期摘要:本文以扩展现实技术为背景,融合新媒体艺术的创新理念,探究扩展现实技术在沈阳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中的应用优势,探索如何运用扩展现实数字空间的艺术形态生动直观地展现沈阳数十个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历史变迁与革命文化,以文物历史风貌的数字化保护为基本原则,在强调还原文物原貌场景的同时,从文化旅游视角出发,运用扩展现实技术建立多种形式的数字虚拟世界,从而起到加固并丰富沈阳文物保护传承的作用。
关键词:扩展现实技术;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数字保护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7-00-031 沈阳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概况2021年,辽宁省文物局公示了辽宁省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其中沈阳市中共满洲省委旧址、审判日本战犯特别军事法庭旧址、中山广场雕像、东北解放纪念碑等33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入选,成了沈阳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地标性元素。
辽宁省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显示,辽宁省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遗迹两万余处,截止到2015年,全省的千余处不可移动文物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生产生活等人为因素而消失,文物的有效保护成了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沈阳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仅具备基本的建筑历史价值,还承载着我国重要的革命文化价值,而这部分革命精神的传承和保护更应被重视。
目前,我国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除基本的物化性保护外,主要集中在加大保护宣传力度、建立巡察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法律保护与行政执法等方面,而数字保护是当下文化遗产保护中较常见的技术手段和实现路径。
截止到2021年,伴随着“让文物活起来”的憧憬和后疫情时期保护需求变革,数字化的互联网保护已成为未来文物保护的大势所趋[1]。
目前,我国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数字化保护研究已呈现良性的发展轨迹,同时在不断地寻求创新[2]。
随着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扩展现实技术与5G技术的不断进步,文物的数字保护领域通过不同程度的数字信息与现实环境的融合,为传统可视媒体提供了新的概念与体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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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05.09.23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11.05
【实施日期】2005.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7月2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5日
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7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野炊和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
(五)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六)修建墓地和埋藏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