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EPC合同与D-B合同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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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EPC合同与D-B合同的异同

建纬律师事务所郭珩

[论文摘要]

本文旨在从历史沿革、条款特征等角度探讨D-B合同与EPC合同的异同,同时着眼于介绍和分析我国国内工程总承包中EPC与D-B之间的界定与划分。[关键字] EPC合同D-B合同FIDIC 总承包

1.历史渊源

D-B模式与EPC模式都是目前国际建筑市场上通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D-B 模式,英文全称Design-Build,即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即由承包人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并对工程全过程的造价、工期、质量负责。据现有可考文献记载,它可以追溯至古美索不达米亚时代,在古希腊等其他古代王国,包括我们今天看到的帕特农神庙等宏伟的历史遗迹,设计与施工都是由同一个建造师主持完成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业革命以后,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开始显现,从而“设计-招投标-施工”的总承包模式(以下称“传统承包模式”)开始盛行,直至20世纪中叶,D-B重新开始活跃于在国际工程建设市场。早在1968年,美国建筑师学会(AIA)曾经开展过市场调研,主要调查当时业主对于传统承包模式的意见,并于1975年发表了调研报告。该报告显示,业主们普遍倾向于并渴望在工程建设中实现单一责任制。经过几年探索与研究,1985年,AIA编制出版了其第一版D-B施工合同范本,此后,D-B合同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也被曾称为“交钥匙模式”。D-B合同与传统承包模式下的施工合同均试图追求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公平风险平衡。然而,为满足银行等融资机构的需求,私人融资、交钥匙项目的重要性已日益提升。同时,为了实现更大的费用确定性,风险分配更为均衡的传统

合同格式不再适用。而交钥匙项目的各方当事人通常都对D-B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进行更改,将原本应该在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分配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这引起了业界的不满,EPC合同逐步显露头角。

EPC模式,英文全称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以满足某些性能要求;负责项目的全部采购;并负责工程施工。由于政府在项目管理模式上的相对保守,EPC模式最早出现于上世纪60年代之后的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特别是大型项目中。20世纪60-70年代,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的日剧激烈使业主对于工程项目的着眼点顺序产生了变化,由过去的成本、质量和时间转变为时间、质量和成本。越来越多的业主是基于项目在固定投资额与投产时间范围内产生经济效益来进行投资的,这也是业主希望获得承包商给出固定价格并承担工程绝大多数风险的原因之一。

2.FIDIC合同条件中EPC合同与DB合同比较

学术界对D-B合同与EPC合同的划分还没有达成一致共识,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EPC合同,是设计-施工(D-B)合同方式的一种拓展和延伸,EPC所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承包商可根据合同要求为业主提供包括项目融资、土地购买、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EPC与D-B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更强调“采购”在该项目中的重要性,主要应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及工艺设计占重要地位的工业建设领域,例如化工、冶金项目等;而D-B主要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与其他土木工程领域。目前国际上仅有国际工程师咨询协会(FIDIC)将EPC字样列入正式合同范本中,而AIA认为EPC就是D-B的变形。

目前,国际建设工程市场上使用的建设施工合同中,FIDIC于1999年出版的一套合同范本受到业界的普遍认可与推崇,被广泛应用于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世界各国。为避免误解,本文谨以1999年FIDIC出版的D-B合同(以下称“新黄皮书”)与EPC合同(以下称“银皮书”)进行对比和讨论。

2.1.适用范围

D-B合同:用于承包商(或其代表)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的电器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项目。D-B合同适用的项目,一般具有比较清晰的业主的功能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这些通常由国家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程来规范。但是,D-B合同在纪念性建筑、新型建筑和设计工作量较少的项目(如大型土方工程)中,不宜采用。

EPC合同:适用于项目的最终价格和工期要求有更大的确定性,并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全部职责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它类型开发项目。同样,EPC合同也存在不宜适用的情形,如承包商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足够的信息来研究业主要求,或进行设计、风险评估、研究和估算。此外,如果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者承包商无法对地面条件进行调查或者评估,那么,承包商遭遇不可预见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建议采用其他模式的总承包合同。

2.2.生效时间

D-B合同:一般在业主给承包商颁发中标函时,合同在法律上生效,但也可以不要这种函件,而按照合同协议书生效。

EPC合同:一般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合同在法律上生效。例外,在投标函中载明许可时,也可以业主颁发中标函时作为合同生效时间。

2.3.管理与争议解决

D-B合同:由业主指派的工程师进行管理,一般为独立的公平执行职务的咨询工程师,如发生争议,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处理,也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规定,以工程师对争议的决定来代替DAB的决定。

EPC合同:如果业主具备管理项目的能力,一般由业主管理或指派一个业主代表,即使业主雇佣项目管理公司,该公司也被视为业主代表,代表业主的利益来管理工程,同工程师相比,业主代表被授予的权利权力较小,主要处理工程进度与质量方面的问题,有时也被授权决定工期和费用的权力,但往往需要取得业主的最终审查和批准。业主应努力与承包商就每项索赔达成协议,如发生争议,交由DAB决定。

2.4.工作内容

D-B合同: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建议书和业主要求,提供所有生产设备、设计(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业主通常保留对部分重要设备或材料的采购权)和实施其他工程。

EPC合同: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投标书和业主要求,提供生产设备、设计和实施其他工程,达到准备好运行投产。在此模式下,业主只需负责整体的、原则的、战略性的管理和控制。

2.5.招标方式与付款

D-B合同:多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工程的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由工程师证明,一般参照付款计划表确定。

EPC合同:由于具备承揽EPC合同能力的企业较少,故一般采用议标,工程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无需任何证明,一般按总价支付,无须参照付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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