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内安委办字[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内安委办字[2004]5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1、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全区安全生产科研规划,归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2、负责自治区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并实施监察制度;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督促、指导各盟市、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3、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内政办字[2012]251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51号2012年12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公安厅2012年12月)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1999〕70号),对规范和加强全区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全区印章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印章刻制防伪科技含量低,导致私刻、乱制公章现象屡禁不止,利用伪造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印章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印章是国家机关、武警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载体之一,在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印章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明确提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2008年1月1日云南省发布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可以到百度文库搜索。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什么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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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悬赏100分,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项目、旅游饭店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提供相关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内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10%以上。
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明显提升,重点行业能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取得显著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守好祖国北大门、首都护城河,更好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安全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守卫祖国边疆安全。
第五条自治区建立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内政办发电[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3号2013年6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扎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为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波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曹晓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院忠自治区安监局局长成员: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由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具体分工为:(一)煤矿安全检查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牵头组织;(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织;(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四)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五)冶金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等企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七)民爆物品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八)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牵头组织;(九)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十)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由呼和浩特、哈尔滨、沈阳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牵头,在各自管段范围内组织开展;(十一)学校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二)旅游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十三)民航运输安全检查由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十四)水利设施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五)电力系统安全检查由华北电监局内蒙古电监办负责牵头组织;(十六)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七)食品药品加工检查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 年 5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5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辟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在教育厅具有独立人事自主权的单列单位名单
内蒙古计生委 内蒙古新闻出版局 内蒙古广播电影电视局 内蒙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总工会 内蒙团委 内蒙古妇联 内蒙科学技术协会 内蒙文学艺术联合会 各直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医学院 内蒙古财经学院 内工大电力学院 内蒙民族高等专科学校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 包头师范学院 包头医学院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赤峰学院 集宁师专 内蒙古民族大学 呼伦贝尔学院 河套大学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通辽职业学院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内蒙古日报社 内蒙古实践杂志社 内蒙古党委党校 内蒙古文史研究馆 内蒙古农业科学院 内蒙古林业科学院 内蒙古畜牧科学院 内蒙古就业服务局 内蒙古煤田地质局 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09•【字号】内教发展〔2023〕208号•【施行日期】202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将《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督促盟市教育部门,细化工作举措,抓好任务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9月9日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一、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深刻认识人口和社会结构变化对教育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调整的紧迫要求,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城镇挤、乡村弱的问题。
科学制定城乡学校布局规划,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
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自治区制定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合理规划并保障足够建设用地,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规定,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切实解决人口集中流入地区教育资源供需矛盾。
将学生上学路径和校园周边交通环境改造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重要任务,2025年底前改造到位。
(发展规划处牵头,基础教育处、财务处配合)二、推动学校标准化建设自治区通过教育转移支付继续加大对学位严重不足的中心城区和办学水平较低地区的支持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内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内政发〔200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2008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XXX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任亚平副主席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和综合经济管理、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地方税务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调查研究室(参事室)。
联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
赵双连副主席负责工业、交通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含煤炭工业局、机械设备成套局)、国土资源厅(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测绘事业局)、交通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局、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内蒙古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中国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各中直企业和区直大企业。
连辑副主席负责科技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含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含监狱管理局)、党委政府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移民”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移民”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教监察字[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移民”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教监察字〔2009〕5号)各盟市监察局、教育(教体)局、公安局: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地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四部门《关于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监发〔2008〕6号)及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厅、公安厅三部门《关于加强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的通知》(内教监察字〔2008〕7号)、《关于对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中部分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进行核查的通知》(内教监察字〔2009〕2号)等工作部署,加强2009年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和对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认定工作,加大对协助办理“高考移民”国家公职人员的查处力度,认真开展了“高考移民”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据统计,各地按照《关于对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中部分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进行核查的通知》要求,在6月7日前共核实认定“高考移民”51人。
同时,按照《关于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对2008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身份再次审核认定“高考移民”共241人。
一些盟市已开始延伸调查协助办理“高考移民”的国家公职人员,并给予法律或纪律责任追究。
今年5月,自治区整治“高考移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3个联合督查组对7个盟市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审查2008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身份、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和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内党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内党办发〔2006〕25号2006年9月20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高党政职能部门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内蒙古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口联系的内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等方面的问题;2.全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革方案等情况;3.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4.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5.统一战线内部重大问题及其他需要相互协调、配合的重要问题,政协机关及各专门委员会需要同党政部门相互协调的重要问题。
二、对口联系的形式1.召开联席会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协对口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商议加强工作联系的有关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领导调研教育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领导调研教育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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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科技报·E教中国》2021年第17期
本报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衡晓帆一行到教育厅调研教育信息化业务系统运行、政务数据共建共享共用等情况,对教育厅推进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召开座谈会并现场办公。
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黄雅丽,自治区大数据中心主任胡丰等参加了座谈。
衡晓帆通过实地查看、与工作人员交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教育厅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政务信息化服务等工作,并结合大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平安校園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衡晓帆强调,推动大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数字内蒙古建设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公安厅和教育厅要加大政务数据共建共享共用力度,全面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效率,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提供良好的大数据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1995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升全民国防意识,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学校、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全民国防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国防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公民的国家意识和国防意识。
第四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民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全民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对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军队人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对其他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普及教育。
第六条全民国防教育应当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突出维护国家统一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厅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厅发〔2011〕62号2011年8月22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一)按照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能;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年终考核。
(三)认真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包括定期总结、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提供书面报告;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培养、总结、上报和推广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导评估原则(一)科学规划。
各地按照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
严格坚持国家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
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
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各地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督导评估时间: 2020—2030年期间完成全区所属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督导评估,并通过国家认定。
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第六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督导评估。
第七条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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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表彰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内教学工字[2011]2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表彰全区普
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的决定
(内教学工字〔2011〕25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保卫战线广大干部职工,以高
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高校安全稳定各项措施,为创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维护高校持续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区普通高校优秀保卫干部的通知》(内教学工字〔2011〕16号)要求,在各普通高校推荐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审核研究,决定将李玉恩等90名保卫干部评选为“内蒙古自治
区普通高校优秀保卫干部”。
希望受到表彰的保卫干部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适应我区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高校保卫战线的广大同志要以受表彰的保卫干部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