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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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3)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5)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6)
第六章信息披露 (7)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告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聘用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需选聘其他审计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行业综合排名位居前列,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