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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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珠府[2009]9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珠府[2009]9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珠府〔2009〕9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七日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目录前言1 范围2 术语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要求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6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范7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范8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9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范附录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3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4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5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6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范的条文说明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及《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适应户外广告市场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为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本技术规范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下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其它规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条例》及其他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二)负责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三)指导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五)制定物业管理领域相关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六)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设招投标平台,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八)建立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库;(九)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四)定期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人员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进行培训;(五)会同镇政府、街道办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六)会同镇政府、街道办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七)针对尚未划定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会同镇政府、街道办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八)指导、监督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对物业完成承接查验;(九)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8•【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4.10.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三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二)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珠府〔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3〕19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第三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第四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实施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等工作,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其中,物流仓储用地包括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含物流用地WO、一类仓储用地W1、二类仓储用地W2、三类仓储用地W3)和服务工业生产的港口(港口用地H23)、铁路货运站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不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下的上述用地及留用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将留用地落实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除外。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并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珠海户外广告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珠海户外广告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珠海户外广告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一、关于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指的是在露天或室外的公共场所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广告物体。

如路牌、灯箱、气球、霓虹灯、飞艇、车体、招贴等各种户外媒体发布的广告,这些露天的广告形式即户外广告。

它具有形象生动、简单明快的特点。

户外广告虽然不像电视、报纸那样深入千家万户,但在城乡大街小巷几乎无处不在,容易在人们的视野中留下印象,起到宣传广告的效果,因此颇受企业和媒介青睐。

户外广告作为一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因其自身的种种优势,在全世界各地普及。

但是户外广告却有着漫长的历史,追根溯源,早在古希腊时期和中国春秋战国,户外广告在城郭墟市已是鳞次栉比。

它们作为户外广告的模型,在漫长的古代封建史上广泛存在。

真正符合现代定义的户外广告,出现在二十世纪后,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出现,使得电气化的生产和生活,渐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广告行业也不例外。

一九一零年夏末,巴黎一次国际汽车展览会,许多旅游者到此参观,成为霓虹灯广告第一批目睹者。

一年后,巴黎蒙马特林荫大道时装店,安装第一个霓虹灯广告牌,这个招牌是用弯曲成字母形的荧光灯管制作的,首次成功后,霓虹灯广告就开始风行世界各地了。

在技术革命突变的同时,影响户外广告的另一因素,广告公司的现代制度也日趋完善,不少的广告公司脱胎换骨,专营户外广告的代理制作。

政府也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户外广告市场。

最终形成了今天良性发展的户外广告市场。

现代意义上我国的户外广告产生还是鸦片战争后的事情,通商口岸的繁华城市为户外广告的产生提供了条件,特别是老上海的广告牌和霓虹灯,精细的做工和怀旧的色调,至今犹是不少中国人隽永过去的一个时代符号。

中国户外广告的再次勃兴,已是一九一七年以后的事情了。

改革开放后广告业开始复苏,“户外媒体”才开始逐渐重现往日的光华,尤其是自本世纪初“户外视频媒体”的出现,使“户外广告媒体”重新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二、爱你几分,又恨你几分——关于珠海户外广告的大体现状在中国,不能说每座城市都是千城一面,但是经过几番现代化的改造,留在城市里的传统文化印迹已为数不多。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13【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02年9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13日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9月12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生态家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规划、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9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9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府2019 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 年3 月1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二)统筹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三)统筹全市信用体系监管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六)《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监督镇街履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责;(二)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三)会同镇街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会同镇街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五)指导和监督各方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六)审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七)定期对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等进行培训;(八)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九)《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镇街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首次业主大会设立的书面要求,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二)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三)指导和监督业主成立换届选举小组;(四)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五)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进行备案;(六)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印章、财物等物品;(七)指导和监督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九)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十)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十一)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十二)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十三)《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5日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招牌行为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批管理第四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法规标题】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发布、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修订【适用区域】珠海市【发布时间】2002-09-13【生效时间】2003-01-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生态家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七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二)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三)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公示制度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设置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四条[区域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等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

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和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地区,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并严格控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在局部地段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以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珠府〔2011〕10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珠府〔2011〕10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正文:----------------------------------------------------------------------------------------------------------------------------------------------------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占道经营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治理,维护珠海国家卫生城市的形象,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点行业占道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一)餐饮服务行业。

(二)商品零售行业。

(三)汽车冲洗、美容、维修行业。

(四)食品加工销售行业。

(五)其他重点行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行为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居民区内、市场外延、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宾馆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公共广场周边等区域进行下列行为,并由此产生乱堆放、乱排放、污染环境、堵塞交通等不良现象的行为:(一)经营性商铺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摆放商品。

(二)餐饮服务行业超出门闸设台经营。

(三)汽车清洗、美容、修理行业超出其洗车场地、修理厂地占用公共用地经营业务。

(四)食品加工企业超出其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进行食品加工和销售。

(五)其他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占道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监督考评以及总结汇报。

规划、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城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设立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全市占道经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县区域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施设置,提升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档次和水平,构建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城市空间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为总体目标,依照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分类处置、提升品质的原则,坚持依法整治、拆建并举、安全美观、美化亮化的标准,通过整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坚决遏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违法设置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阶段性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规范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着力提高城市市容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我县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整治范围县城区域内及各乡镇道路(主次干道、小街巷)、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公交站、商场、学校、单位、小区)、商业区(集贸市场)的广告、标语牌、画窗、门头牌匾。

四、整治重点(一)户外广告1.整治未经批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清理未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通过审批但合同到期的擎天柱广告,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街道)2.整治户外广告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不合时宜等问题。

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画面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负面影响的,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制作者整改、更新。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批准部门】8;819;81901;【批准日期】2005.03.30【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4.06【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5年1月27日通过,2005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6日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1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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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二)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三)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条例》第六条信息公示制度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其许可机关网站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而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

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以及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用地,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并严格控制公益广告,在局部地段须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以及光源类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三)适宜设置区:是指商业用地和会展用地等一些商业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的地区,应相对放宽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鼓励创新;商务办公区和休闲娱乐区,可结合建筑裙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施设置禁止影响日常办公、休闲活动、周边生活及交通安全。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中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确定禁止、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提出控制要求,对重要节点、路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各区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是指中心城区及其他城区所属的城市门户地区、主要商业区、滨水地区等。

具体地区由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重要路段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城市主、次干路。

具体路段由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第七条《条例》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分别指《珠海市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九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包括:(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非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公交巴士和轨道交通以外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

(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预留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按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不仅应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还应符合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条例》中第十二条“大型落地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大型支架、大型立柱类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中“控制其亮度”是指在商业区、商务办公区等适宜设置区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广告设施和招牌,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在其他地方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广告设施和招牌,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

第(二)项是指当建筑物与道路夹角小于120°时,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十米内的垂直投影区域,禁止设置光源类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活动需在路灯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刀旗)只允许设置与公益性活动有关的公益广告,不得设置与公益活动无关或任何形式的商业内容。

在多个重大节日或活动同时进行时,位于城市门户地区、重要交通干道上,依附灯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一个节日或活动的广告内容;设置权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必须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应包含对广告设施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九条中“施工验收报告”是指由设置权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设置权人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向各区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是指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二十条中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机关备案。

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除提交《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内容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三条《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招标、拍卖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结构中的城市公交巴士和轨道交通。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设置期满,需延续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机关申请。

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

第三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统一设置。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四章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应先到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机关审核和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审核和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一)珠海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四)市车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身外侧喷漆广告批准书》;(五)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六)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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