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正如我们在《重磅|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规模标准重大变化》中的期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施行后,国家发改委随即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就不属于国有资金或外资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与刚刚废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必须招标的范围明显缩小,具体对比如下: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对比表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要点解读
1.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指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不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上一般可以理解为国内的社会投资类项目,亦包括非国企投资的PPP项目;
2. 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原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不仅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囊括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地区还将商品住宅扩大到酒店、公寓、写字楼等,导致几乎所有的工程类建设项目均可能纳入上述必须招标的范围中,因此饱受争议。本次新规“毫无悬念”地删除商品住宅,同时对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采购方式也普遍放开,不再强制要求全部必须招标;
3. 大型基础设施类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也相应作出具体限制性调整,如航空、邮政、水利枢纽、环保项目等,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没有“其他基础设施”“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等兜底条款,即必须招标的范围应限制在条款描述的具体范围内。尽管新规定中各条目仍采取“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城建项目”的表述,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该“等”包含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不宜作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