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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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0.02.15•【文号】司发[1990]043号•【施行日期】1990.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2月15日司发〔199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自1981年12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

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即施行。

同时,司法部、财政部(81)司发公字第361号文即行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各地应认真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仍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86)司发计字第164号《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略)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起诉状、上诉状、签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在各行各业中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与此同时,法律服务收费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一、法律服务定价原则法律服务定价应当公平、合理、透明、依法。

合理的法律服务定价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案件复杂程度、所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律师执业经验、工作量、服务期限、市场行情等。

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价格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提供充分的信息,并明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当事人合理选择。

二、法律服务收费形式法律服务收费形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按比例收费、按件收费、按小时收费。

其中,按比例收费适用于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服务项目,按件收费适用于涉及特定法律事务的服务,按小时收费适用于短期咨询、法律意见征询等服务。

不同形式的收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确保费用公平合理。

三、法律服务收费便利化为了提高法律服务的便捷性,应当推行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在线诉讼代理等服务,方便当事人获取必要的法律服务。

在线平台应当为用户提供详细的收费信息,使当事人对收费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同时,还应当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费用补贴机制,以减轻经济困难群体的负担。

四、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服务收费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自律,建立内部收费监督体系,并定期进行收费情况的公开报告。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服务机构依法履行收费义务。

对于涉及法律服务收费纠纷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公正处理。

五、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为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应当鼓励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产品。

同时,还应当鼓励律师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津价费[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10]155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河西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的规定,为规范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项服务,其收费按照《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四)项服务,其收费由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法律工作者收费案例(3篇)

法律工作者收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工作者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工作者收费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法律工作者收费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张先生因与邻居李女士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张先生遂寻求法律援助,希望法律工作者能够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诉讼。

在咨询过程中,张先生了解到法律工作者收取的费用较高,心生疑虑。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决定对法律工作者收费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三、案例分析1. 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代理诉讼,可以收取代理费。

代理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由此可见,法律工作者收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诉讼费:根据案件性质、诉讼标的、诉讼费用等因素,律师可以收取诉讼费。

(2)代理费:律师代理诉讼,可以按照代理事项的难易程度、工作量、风险等因素收取代理费。

(3)咨询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可以收取咨询费。

(4)专项法律服务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可以收取专项法律服务费。

3. 收费争议在张先生的案例中,法律工作者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代理费和咨询费。

然而,张先生认为收费过高,与实际工作量不成比例。

以下是具体的争议点:(1)诉讼费:张先生认为诉讼费过高,与案件性质、诉讼标的等因素不成正比。

(2)代理费:张先生认为代理费过高,与代理事项的难易程度、工作量、风险等因素不成正比。

(3)咨询费:张先生认为咨询费过高,与实际咨询时间不成正比。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法律工作者收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2. 收费标准应根据案件性质、诉讼标的、工作量、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避免过高或过低。

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2008年12月15日 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2006-12-2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律师收费 财务制度

律师收费 财务制度

律师收费财务制度一、前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收取报酬。

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符合市场规律,既要保证律师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客户的利益,避免任何不正当竞争和非法收费行为。

因此,建立健全的律师收费财务制度是律所经营管理的重要一环。

二、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律师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合理原则:律师的收费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

2. 诚实信用原则:律师应当按照承诺收费,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收费凭证。

3. 公开透明原则:律所应当依法公布收费标准和流程,确保客户对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清晰的了解。

4. 风险分担原则: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和专业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客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风险。

5. 量化管理原则:律所应当建立科学的收费管理体系,对工作量、工时、成本等进行量化评估,合理确定收费金额。

三、律师收费的方式律师收费的方式主要包括:1. 固定收费: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收取固定金额,适用于一些常规性的法律服务,如合同起草、法律顾问等。

2. 时间收费:按律师实际工作时间来计费,通常以小时计费,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

3. 成功收费:按照案件的最终结果来计费,一般为案件处理成功后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

4. 混合收费:结合以上几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收费方式。

四、律师收费的管理流程律师收费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1. 收费咨询:律所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当与客户充分沟通,明确法律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2. 收费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收费协议,明确收费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事项。

3. 收费登记:律所应当建立收费登记系统,记录每笔收费的项目、金额、时间等相关信息。

4. 收费监督:律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确保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标准。

5. 收费清算:律所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清算,及时将收费款项划入律所账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黑龙江省法律工作者律师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法律工作者律师收费标准?

⿊龙江省法律⼯作者律师收费标准?⿊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担任公民请求⽀付劳动报酬、⼯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的代理⼈,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

⼆、实⾏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例范围内与委托⼈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2016年7⽉1⽇起执⾏⾄2020年6⽉30⽇。

《⿊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价联〔2013〕1号)中有关⿊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及标准同时废⽌。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13〕4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1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2013年2月19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执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费用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根据法律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四)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五)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案件;(七)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三)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9.01•【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为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现将《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承办各项业务的性质种类、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等情况,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有关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收费减免办法以及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的收费分成比例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拟定,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建立收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和制度。

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帐目,收支要有凭证。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要从发展乡镇法律服务事业出发,量入为出,坚持勤俭办所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包括:(一)专职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二)兼职人员的酬金;(三)应聘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四)兼任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司法助理员的职务补贴;(五)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推进我省法治进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乡镇法律服务和委托人。

第三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范围是:(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六)主持调解纠纷。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和协商收费。

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调解、鉴证、实行计件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专项法律顾问,按项目涉及标的金额的比例收费或协商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办理鉴证,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代理清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实行协商收费,但收费的最高额度应控制在债务标的30%以内。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二)到本乡镇区域以外调查所需差旅费;(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

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

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八条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可按一定比例从公证费中提取服务费。

第十条经乡镇法律服务所鉴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面临法律问题时,都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提供帮助和指导。

而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他们的收费标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就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相关疑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的。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案件的复杂程度。

一般来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越复杂,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多,因此收费也会相应增加。

在处理简单的法律事务时,法律工作者通常会采取一次性收费的方式,而在复杂的案件中,可能会采取按小时计费或者按阶段性收费的方式。

其次,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和资历也是决定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经验丰富、资历较高的法律工作者往往会收取更高的费用。

这是因为他们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更加游刃有余,能够更快速、更准确地解决问题,因此他们的服务也会得到更高的认可和回报。

此外,地区因素也会对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法律服务收费会相对较高,而二三线城市的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这主要是由于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较高,法律服务市场也更加竞争激烈,因此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最后,客户需求也是决定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有些客户可能对速度要求较高,希望法律工作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这就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

而有些客户可能对价格比较敏感,他们可能会选择寻找价格相对较低的法律工作者。

总的来说,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结果。

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客户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法律工作者,不能只看价格而忽视了服务的质量和专业度。

同时,法律工作者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不能过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忽视了客户的利益和诉求。

综上所述,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师等,他们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来制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其专业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下面将具体介绍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与其专业水平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其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因为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所以客户愿意支付更高的费用来获得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其次,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服务质量是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对于那些能够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他们通常会制定相对较高的收费标准。

因为客户更愿意选择那些能够保证服务质量的法律工作者,即使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

此外,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还与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有关。

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和工作量会对收费标准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般来说,对于较为复杂、繁琐的法律事务,法律工作者通常会制定相对较高的收费标准。

因为这类法律事务需要法律工作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其收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最后,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还受市场需求的影响。

市场需求是决定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法律工作者通常会制定相对较高的收费标准。

因为客户愿意支付更高的费用来获得法律服务,而法律工作者也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自己的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结果。

专业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市场需求等因素都会对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法律工作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来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同时,客户在选择法律工作者时,也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以获得更为合理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

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在法律服务行业中,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不同级别的法律工作者,其收费标准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就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服务的类型,比如诉讼代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二是法律工作者的资历和经验,一般来说,资深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三是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程度,越是复杂、争议性大的案件,往往对法律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收费也会相应增加;四是地域因素,不同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情况和经济水平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一定影响。

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以诉讼代理为例,律师通常会根据案件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案件所需工作量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

而对于法律咨询服务,一般会采用按时收费或者按次收费的方式。

至于合同审查、起草等服务,收费标准则可能会根据合同金额、合同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法律工作者需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过高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而过低的收费标准则可能会影响到法律工作者的正常经营和服务质量。

因此,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此外,法律工作者在确定收费标准时还需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比如,律师的收费行为需符合《律师收费办法》等规定,不得存在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法律服务机构也需遵守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不同级别的法律工作者,其收费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法律工作者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市场行情等因素,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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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
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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