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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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员工遭诈骗损失要赔偿

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员工遭诈骗损失要赔偿

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员工遭诈骗损失要赔偿【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寻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

2015年5月20日,寻某手机QQ收到QQ名为公司总经理“董某某”的对话,询问其是否在公司。

次日,“董某某”通过QQ向寻某发送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

寻某未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复核,但通过手机QQ 的形式与QQ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熊某”核实,“熊某”称知悉汇款事宜,后寻某将公司账户中的47万余元通过网银汇至账户名为李某的银行账户。

后寻某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核实,寻某手机QQ中的“董某某”和“熊某”头像及名称均与现实中的董某某和熊某一致,但并非是董某某和熊某本人。

案发后,公司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寻某赔偿其造成损失47万余元,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公司的申请。

公司不服,诉至我院。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被诈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院经审理认为寻某汇款的行为非基于用人单位的指示,且其作为专业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流程存在重大过失,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我院认为寻某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电信诈骗往往造成用人单位的巨额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据此向劳动者进行追偿具有事实基础。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寻某赔偿公司6万元。

指导案例180号:孙某某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0号:孙某某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0号:孙某某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19)苏07民终65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4.22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80号:孙某某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判断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基本案情2016年7月1日,孙某某(乙方)与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工作地点为连云港,从事邮件收派与司机岗位工作;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甲方依法制定并通过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之后,孙某某根据西区公司安排,负责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区域的顺丰快递收派邮件工作。

西区公司自2016年8月25日起每月向孙某某银行账户结算工资,截至2017年9月25日,孙某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329.82元。

2017年9月12日、10月3日、10月16日,孙某某先后存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违纪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1.1.“如实告知”的关键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2.3.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2.4.相关法条(案例一:资阳李XX案)3.第十六、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风险3.2.工作地点可能出现变动/搬迁的风险3.3.“可以约定事项”的充分利用4.第二十六条解读与建议4.1.应聘期间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2.入职之后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3.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4.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事例5.第八十二条解读与建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6.第九十一条解读与建议:中高级人员入职前的背景调查专题二试用期1.第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1.本条的立法初衷1.2.同一劳动者在如下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1.3.延长试用期的风险1.4.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风险2.第二十一条解读与建议2.1.“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案例二:上海池XX案)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2.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潜台词2.3.违法解除的比支付经济赔偿金(2N)更为严重的后果2.4.防止出现违法解除的三条基本措施2.5.试用期精细管理的意义3.第七十条解读与建议: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4.第八十三条解读与建议:违法约定试用期与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责任(2N)专题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第十四条解读与建议1.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整理解1.2.第三款之前提条件及其运用1.3.对是否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进行梳理和评估1.4.正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之道2.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解读与建议: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法律风险专题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第四条解读与建议1.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全程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2.妥善保存证据材料3.公示或告知乃必要步骤4.告知以签名确认为最妥5.将送达视为告知6.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地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案例三/1:深圳易XX案)(案例三/2:深圳何XX案)专题五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处理第三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2.如何(先发制人地)制定规章制度3.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如何界定双重劳动关系5.劳动者的“欺诈”情形及其应对技巧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专题六培训服务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及违约金等1.第二十二条解读与建议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1.1.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结束的处理办法1.2.三条具体应对措施1.3.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4.试用期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5.服务期与正常工资调整(案例四:上海李X案)2.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读与建议2.1.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案例五:大连岳XX案)2.2.保密与竞业限制的订立、补偿与范围2.3.违约金约定的原则2.4.竞业限制的年限2.5.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2.6.竞业限制的具体操作技巧3.第二十五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4.第九十条解读与建议: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专题七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1.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单位变更、合并或分立等方式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均属徒劳2.第三十六条解读与建议: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进行解除3.第三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3.2.“书面形式”明确申请解除时间的重要性3.3.劳动者未遵守提前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4.第三十八条解读与建议4.1.如何避免“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4.2.用工成本与“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

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作者: 陆桑榆 郑巩席
作者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56-5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0期
主题词: 事实劳动关系 欺诈手段 劳动合同 科技公司 学历证书 硕士研究生 工作人员 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宁波市某科技公司因发展需要招聘—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人员,待遇优厚。

李某系高中毕业,因看中该岗位待遇优厚,伪造学历证书前去应聘,公司没有做进一步调查,就录用了李某。

录用三个月后,公司发现李某的能力一般,随即展开调查,后发现李某伪造学历证书欺诈公司,公司于是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因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但公司认为李某以欺诈手段入职,根本不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遂引发争议。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果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2. 重大利益受损:如果协议导致一方在重大利益上受损,且这种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合理补偿,也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3. 无正当理由:如果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对比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的金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该协议显失公平。

4. 劳动者权利在价值评价上优于合同自由的价值:在判断离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时,通常还要看诉请所涉劳动者的权利在价值评价上是否优于合同自由的价值。

例如,工伤待遇的补偿涉及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在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时一般就从宽掌握。

5. 程序不公:如果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的情况,例如一方被忽悠或被迫签署,也可能导致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且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断。

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被忽悠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该协议显失公平,建议您寻求法律援助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甲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
表人:XXX营业执照号码: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市XXX区XXX路XXX 号联系电话:XXX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XXX岗位达成以下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雇佣乙方,从事XXX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
量依据工作需求确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第三条乙方获得劳动报酬为XXX元/月。

甲方要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乙方须全天候按照工作要求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实
际工作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果有协议继续工作,
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违反以上其中一条或多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除支付未结算的劳动报酬外,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承诺。

如因双方各自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受法律保护,如遇到纠纷应依法解决,如有争议,甲方、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未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事宜,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以法律为准。

甲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乙方:XXX签字: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案例:邹某称:其于2021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2021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邹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评论提示: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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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专家点评点评答案由一、法令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提供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无需向邹某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显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 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大学生刚毕业就业合同陷阱案例(3篇)

大学生刚毕业就业合同陷阱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步入职场。

然而,在就业过程中,许多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和知识,往往容易陷入合同陷阱。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刚毕业就业合同陷阱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合同陷阱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小王,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一家知名企业。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小王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在入职后才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陷阱。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1. 试用期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

然而,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小王工作能力不足为由,未给予任何培训,导致小王在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 竞业限制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同类企业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争工作。

这一条款对小王来说过于苛刻,限制了其职业发展。

3. 保密条款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需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包括在职期间和离职后。

然而,在离职后,小王发现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保密费用,也未明确保密期限。

4. 福利待遇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享有五险一金,但实际上公司并未按照规定缴纳,导致小王在离职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案例分析1. 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能力的重要阶段,但许多企业利用试用期限制员工权益。

针对此类陷阱,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确保自身权益。

2. 竞业限制陷阱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限和过于苛刻的条件会对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竞业限制期限、范围和补偿标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3. 保密条款陷阱保密条款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过于宽泛的保密范围和期限会对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确保自身权益。

4. 福利待遇陷阱福利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五险一金、带薪年假、加班费等福利待遇,确保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今天,我带大家了解下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一)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主要指法律规定部分岗位需要劳动者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但是劳动者虚假的资格证书,并且签订劳动合同。

(二)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如单位虚假承诺优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本身存在疾病,不得从事某些行业,但并未如实告知的等。

(三)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逼迫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一)用人单位制定霸王条款,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主要是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等,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约定无偿劳动,或者约定巨额违约金的,来限制劳动者流动的,又或者是约定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一)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又或者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的。

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例分析

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例分析

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例分析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

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

劳动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

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

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

于是,企业派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

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

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王某认为:自己进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自己的能力不能在短时间内表现与销售工作特点有关,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企业认为: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企业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企业因王某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而决定聘用,其劳动合同是采取了欺骗方式而签订的,现经查王某不存在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企业因此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一、专题界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约束力。

这一专题要紧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确实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后果的担负,结合国家相关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讲明。

二、名词解释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局部不具有效力。

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局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要是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惧怕,并基于这种种惧怕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的行为包括许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过失,让总经理特不不满足。

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通过鉴证,因此这份劳动合同无效。

对此杜小姐讲:“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尽管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如何能讲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尽管没通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

因此,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依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定的,但那个咨询题的出现要紧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担负要紧责任。

因此,尽管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二十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4、强迫续订劳动合同无效5、违背集体合同条款的劳动合同相当条款无效案例1.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朱某为某大学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由于无法按时通过各科考试,拿到毕业证书,为了能够参加工作,朱某购买了该大学英语专业自考本科文凭,并且通过该文凭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朱某上班后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都符合公司的要求,并且在工作1年后,朱某通过了各科自学考试科目,取得了本科文凭.但是,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现朱某由于招聘的属于“假文凭",因此,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付相应的工资。

争议发生后,朱某起诉到法院。

★解析:法院判决:由于朱某实用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外资公司应当给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和因此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

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尽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当事人未依法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无效之前,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2)劳动合同无效的,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应给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

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组合形式:①先有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②先有实际用工和劳动关系,而后补订劳动合同;③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开始实际用工和建立劳动关系。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是需要双⽅当事⼈签字的,⽽些⼈签订合同时,会对另⼀⽅当事⼈进⾏欺诈,设下圈套让对⽅签订合同,那么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撤销前有效。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所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的,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
(⼀)⾏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意思表⽰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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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五种无效合同案例(3篇)

法律五种无效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结合五个典型案例,对这五种无效合同进行剖析。

二、案例一:欺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推销其产品,虚构产品性能,向乙公司表示该产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

乙公司信以为真,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批产品。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产品性能,使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欺诈合同,无效。

三、案例二:胁迫合同案例背景:乙某因欠甲某债务,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威胁乙某签订一份借条,乙某无奈之下签订了该借条。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胁迫乙某签订借条,乙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胁迫合同,无效。

四、案例三:恶意串通合同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为逃避税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资金,甲公司再将其转给丙公司,以掩盖真实的交易关系。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五、案例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获取项目审批,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达成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该工作人员支付一笔好处费。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欺诈案例

合同欺诈案例

合同欺诈案例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以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欺骗对方,达到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

下面是一个合同欺诈案例。

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并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支付货款给甲公司。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货物数量和价格等事项。

甲公司作为货物供应商,一直以来都是以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而闻名的。

而乙公司是一家快速扩张的零售商,急需大量货物来满足市场需求。

然而,合同签订后不久,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

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乙公司的销售需求。

乙公司立即联系甲公司,希望解决问题。

甲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不愿意履行合同约定的退货和赔偿责任。

在电话沟通和邮件往来的过程中,甲公司一再表示会解决问题,但始终没有采取实际行动。

乙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解决这个合同纠纷。

他们聘请了一位专业律师来处理此案。

律师调查发现,在签订合同之前,甲公司就已经知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故意隐瞒了这些问题,以达到欺骗乙公司的目的,获得不当利益。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最终判决甲公司在退还货物的同时,还需要向乙公司支付双倍货款作为违约金。

同时,甲公司还需要向乙公司赔偿间接损失和律师费用等。

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以虚假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欺骗乙公司签订合同,达到不当利益的目的。

结果是甲公司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

合同欺诈不仅损害了被欺骗方的利益,还破坏了商业诚信和市场秩序。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和公正交易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正确进行。

如果发现合同欺诈行为,被欺骗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

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探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2018年5月,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发放。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

2018年8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张三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考核结果显示,张三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法律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然而,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且未对张三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隐瞒真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隐瞒真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在我国,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责任,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隐瞒真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风险,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反思。

一、隐瞒真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风险1. 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而企业隐瞒真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实际上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企业通过隐瞒真相签订合同,使得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

3. 责任风险劳务派遣合同中,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企业隐瞒真相签订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4. 社会信誉受损企业隐瞒真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损害了企业的社会信誉。

长此以往,企业将难以在社会上立足。

二、对相关企业的反思1. 强化法律意识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确保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落实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劳动者权益,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 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总之,隐瞒真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企业,既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自己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对此,企业应深刻反思,加强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公司,注册地为XXX市,主要经营范围为XXXX。

乙方:张某,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就职于甲方公司。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权利、义务身份:雇主权利:(1)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司上班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对乙方的劳动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3)取消乙方劳动合同并给予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义务:(1)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2)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3)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

履行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

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身份、权利、义务身份:雇员权利:(1)获得合理的报酬;(2)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3)提出意见和建议;(4)享有休息和休假权利。

义务:(1)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完成公司委派的工作任务;(3)对工作成果负责。

履行方式: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

违约责任: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为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乙方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义务甲方要求乙方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为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乙方要求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公司的委派任务,并对工作成果负责。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合同的约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甲方和乙方签署并盖章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 如果合同中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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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

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

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

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

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

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和劳动者约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履行该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也不可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该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友好提示: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0月18日)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第二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515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你打开这个页面/u/2749102171或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你就能了解到更多维权策略9、《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第十五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10、《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2002/1/4)第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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