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定稿版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一、制度概述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推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其任务是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促进人才培养、就业、职业发展与质量提升。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以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科学、高效。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组织架构职业技能鉴定所设有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和鉴定组。
1、领导班子:包括所长、副所长和部门主任,负责鉴定所的全面管理。
2、职能部门:包括综合部、鉴定管理部、鉴定项目开发部、考务中心、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
3、鉴定组:由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多个鉴定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主要职责包括:1、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技能认定。
2、开发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不断优化和升级。
3、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科学、高效。
4、为参加鉴定的人员提供培训和辅导,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的提高。
6、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7、开展职业技能研究,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持。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包括:1、申请:鉴定申请人应到鉴定所提交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审核:鉴定所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3、预约:审核通过后,鉴定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到场参加鉴定。
4、鉴定:在鉴定组的见证下,申请人进行技能操作或答题等鉴定内容。
5、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是否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
6、公示:鉴定所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核。
7、证书颁发:经评定合格的申请人,鉴定所颁发职业技能证书,并注册颁证机构。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包括:1、制定鉴定标准:根据职业技能发展和需求,开发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不断完善。
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及规章制度范本(WORD档
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及规章制度范本(WORD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运作,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科学,保障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是依法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鉴定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宗旨是:为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服务,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特点。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任务是:(一)制定、修订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二)组织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四)组织和开展国内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认定和证书的颁发工作;(六)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调查和研究任务;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职责有:(一)研究、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准备、组织和实施;(三)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四)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认定和证书的颁发;(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七)组织和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九)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调查和研究工作;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组织结构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主要组织结构为:站长、副站长、办公室、鉴定科、培训科、宣传科、竞赛科、调研科以及其他必要的职能科室。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站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站长经站长任命。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工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并通过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有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由站长担任主任,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决策机构。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申请、评审、考核、评价、结果认定和证书颁发等步骤。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秩序,促进技能鉴定的公正、公开、公正,维护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员管理1.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严守鉴定机构的保密、公正原则,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互相尊重、协作配合,保持工作中的严肃认真和友好互助的态度。
3. 鉴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做到公正、公平、诚信、客观,不得利用职位和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保护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良好声誉。
4.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及时纠正不当行为,推进员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工作管理1.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的要求、鉴定程序的要求,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证。
2. 鉴定工作中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考试试题内容。
3. 鉴定机构应定期对所有鉴定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纠正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文件的安全性。
第四章环境管理1.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清洁、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鉴定场所应当安全、舒适,鉴定设施应当处于可用状态,确保鉴定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开、公正。
3. 鉴定场所应当设有充足的消防设施,确保鉴定场所安全。
第五章绩效考核1. 鉴定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各级鉴定员的鉴定能力、工作绩效等进行评估,用以激励和奖励表现突出的鉴定人员,惩戒和纠正鉴定中存在的不当行为。
2. 绩效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承办和完成的鉴定项目情况、考场管理、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
第六章外部交流1. 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鉴定结果,并建立沟通交流机制,接受公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对其进行回应和处理。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篇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目录一、鉴定所简介 ...........................................................1 二、职业资格证鉴定流程 ...........................................2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四、财务管理制度...................................................8 五、鉴定工作流程...................................................13 六、档案管理制度 .................. ..............................15 七、考务规则 .......................................................17 八、考场规则 .......................................................19 九、考评员守则 .....................................................21 十、试题管理岗位职责...........................................26 十一、工作安全保卫制度.......................................27 十二、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8 十三、鉴定所规章制度 (29)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清远市佛冈县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年鉴定能力5000人。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鉴定管理机构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具体填写机构名称),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鉴定范围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为(具体填写鉴定的职业技能范围),鉴定内容包括(具体填写鉴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鉴定对象第四条鉴定对象为(具体填写适用鉴定的人员范围),包括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等。
第五章鉴定程序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申请、资格审查、鉴定考试、评定和证书颁发几个环节。
第六章资料审核第六条(一)鉴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 身份证明;2. 相关学历和证书;3. 工作经历证明;4. 具体鉴定科目的培训证明。
第七章鉴定考试第七条(一)鉴定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环节,鉴定科目内容参照《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规定。
第八章鉴定评定第八条(一)鉴定评定根据考试分数和实际操作表现,综合评定鉴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九章证书颁发第九条(一)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形式和内容参照相关规定。
第十章考试成绩和证书的保管第十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建立鉴定成绩和证书的档案,做到安全保管、可追溯。
第十一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并经鉴定管理机构批准。
附:相关表格和附件注:本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内容的填写和修改。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二)是用于管理和维护职业技能鉴定设备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
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鉴定工作,依法维护职业鉴定宗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业鉴定站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机构。
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适用于职业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四条职业鉴定站应当遵守保密、客观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提高鉴定服务质量,为广大鉴定对象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职业鉴定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机构、职能部门和岗位,并明确定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职业规范化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
第八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根据绩效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九条职业鉴定站鉴定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偏袒一方,严禁涉嫌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职业鉴定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鉴定对象本人同意,不得泄露鉴定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专业鉴定标准,确保鉴定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鉴定记录档案,保存鉴定结果、原始证据等相关资料,做到真实可查。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鉴定对象利益。
第十四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外知名度和信誉度,吸引更多的鉴定对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职业鉴定站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职业鉴定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职业鉴定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职业鉴定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经过批准后执行。
鉴定站 点管理规章制度
鉴定站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站管理,提高鉴定效率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鉴定站工作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鉴定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不得接受他人的干扰和利益诱惑。
第四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鉴定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鉴定站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素质,提升鉴定站整体形象。
第七条鉴定站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鉴定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鉴定站应建立完善人员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惩罚不良。
第十条鉴定站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帮助其尽快熟悉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证鉴定站有足够的人员参与每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保障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鉴定站应建立奖惩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鉴定站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鉴定站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对待每一项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站应确保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篡改或隐瞒任何信息。
第十七条鉴定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地进行鉴定工作,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八条鉴定站应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委托单位,并做好结果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鉴定设备和资料。
第二十条鉴定站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一条鉴定站应加强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依法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进行技能水平评价,颁发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进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准确和专业。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制定详细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包括鉴定申请、资格审查、鉴定准备、鉴定考试、鉴定评价、鉴定结果报告和证书颁发等环节。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定期对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档案,妥善保存相关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诚信服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满足不同需求的申请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模板(四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模板1、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2、指导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3、按规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据为已有。
4、档案的保密,档案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7、对接收的鉴定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借阅和复制鉴定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9、要销毁的鉴定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10、培训鉴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的鉴定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鉴定档案的安全,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
基本职责是:1、规定职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面相社会提供服务。
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3)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的有关规定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并颁发聘书;(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报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核发证书手续;(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3、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1、考务人员上指职业技能鉴定所从事考场、考核业务的工作人员。
技能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技能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技能鉴定行为,保证技能鉴定的公正、公平、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技能鉴定机构是指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技能鉴定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鉴定项目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技能测试和评定,发放技能证书。
第四条技能鉴定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技能鉴定机构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工作协调高效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领导班子,明确领导责任,统一领导管理。
第八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各部门,实行部门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事管理和员工培训。
第三章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制度第十二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对象的资格条件、鉴定程序、评定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鉴定师资队伍,确保鉴定师具有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第十六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技能证书管理制度,对颁发的技能证书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和更新。
第十七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鉴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规范。
第十九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合理、机构稳定。
技能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技能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技能鉴定行为,提高技能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第四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第五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鉴定部门,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鉴定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员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监控部门,负责对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鉴定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章鉴定程序与标准第九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制定具体的鉴定方案和程序。
第十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申请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鉴定对象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对象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并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要求,为合格的鉴定对象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第四章质量保障与监督第十四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技能鉴定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鉴定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所阅卷制度1、阅卷人员和考评员必须统一严格掌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
阅卷、检测评分开始前,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研究,统一评分标准、检测方法和标准答案。
2、阅卷、检测评分工作应在考生姓名、考号密封线的条件下进行,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擅自拆开试卷密封线,如有装订错误,应交考评小组负责人重新装订后再进行评判。
3、阅卷检测评分,记录分数要统一使用红色钢笔和圆珠笔,字迹要清楚易辩,有修改之处要有文字说明并签字。
4、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修改考生试卷或实际鉴定项目,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工作情况,对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阅卷、考评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处理,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制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影响者,清除职业鉴定工作队伍。
1、考前要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考务人员考前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3、考试要按时当众将试袋开封,考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准写有参考人员的单位、姓名和特殊记号,不准考评员参加监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2、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评员参加鉴定。
3、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徒弟、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二)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职业技能鉴定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会各界对职业技能的重视,促进人才培养和职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对各类职业技能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任务是依法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职业技能提升,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等。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领导班子,负责全面领导站点工作,并进行决策。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信息统计、内部协调等。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鉴定处,负责具体鉴定工作,包括组织鉴定考试、评定成绩等。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培训处,负责培训鉴定人员和申请人员,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监督处,负责对站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鉴定工作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依法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包括鉴定流程、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等。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建立健全鉴定人员队伍,包括鉴定专家、考官等,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定期开展鉴定工作,包括组织鉴定考试、评定成绩等,确保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建立健全鉴定结果公示机制,公示鉴定成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第四章审查监督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机制,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引言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个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从而对其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鉴定是经过专业评估的过程,具有公正、客观、权威、科学等特点。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公正性,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
鉴定范围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范围应该在其所在区域内,鉴定的对象应该是提出鉴定申请的个人或单位。
鉴定的项目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应该根据市场需求、主流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更新和调整。
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应该是权威、公正、严谨、科学的。
标准应该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同时结合实际的职业技能需求和发展趋势。
鉴定标准应该包括以下方面:•评分标准:鉴定应该针对不同项目制定不同的评分标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分的公正、科学和可比性。
•通过标准:不同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应该制定不同的通过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鉴定内容:鉴定内容应该符合所在区域、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
鉴定流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流程应该规范、透明。
鉴定流程应该包括以下步骤:•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的个人或单位信息,并提交鉴定费用。
•鉴定准备: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该收集鉴定人的基本信息,并预先安排鉴定时间、地点等。
•鉴定考试:鉴定考试应该按照先来先服务的原则,尽可能避免因人而异的情况发生。
•鉴定结果: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该及时公布鉴定结果,并为鉴定合格者颁发证书。
•错误申诉: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应该有鉴定成绩申诉的途径。
鉴定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要有专门负责鉴定管理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职业技能鉴定的全过程。
同时,鉴定管理机构还应该制定相关的培训、考核和奖励制度,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鉴定效率。
安全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该对鉴定场所、设备和评分过程进行安全管理,确保鉴定过程的安全和公正。
应该设置安全标识、应急预案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紧急情况。
总结职业技能鉴定是对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其质量和公正性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1)
所长、副所长岗位职责1、贯彻国家劳动就业培训方针政策;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技术等级标准” 和劳动部门的指示及决定,领导和依靠全所人员完成鉴定所的各项工作任务。
2、召开全所人员会议、所务会议、行政会议,协调各副所长、各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全所人员的作用。
3、组织编制培训计划和鉴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主持、组织鉴定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5、主持、制定鉴定所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建立健全鉴定所各项规章制度。
6、主持制定培训用教材、教具、仪器、仪表和鉴定用设备器材的购置,并责成有关人员如期完成计划。
7、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所之间的经验交流。
8、关心全所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生活,带领全所人员公正廉洁、勤奋工作。
9、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项目的工作,并协助所长切实抓好鉴定质量,不断提高技能鉴定的学术水平。
鉴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1、鉴定所办公室主任在所长的领导下,协助所长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所长召集全所人员会议、所务会议和所工作会议,并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当好所长的助手和参谋作用。
3、负责组织鉴定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和各种请示报告等资料的起草工作,组织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资料的汇集和整理。
4、负责考生鉴定的申请登记、发放《准考证》。
理论和实践操作成绩的整理归档,考生的办证和发证工作。
5、搞好接待工作,加强对外联络。
6、组织办公室人员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对办公室内部的工作管理。
7、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鉴定办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鉴定办工作人员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鉴定所的文书工作和协助主任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2、负责起草领导指定的文字材料,按时完成鉴定所文字材料的打印校对工作,负责鉴定所的公文报表的签收、拆封、登记、传阅、催办、归档等工作。
3、协助主任召集各种会议,并负责通知和记录。
职业技能鉴定站安全保卫制度模版
职业技能鉴定站安全保卫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考生和设施的安全,维护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所有工作人员、考生和进入鉴定站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工作人员、考生和设施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具备以下安全保卫措施: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保卫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2. 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3.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4.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保证鉴定站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5. 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确保安全环境的持续稳定;6. 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7. 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鉴定站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保卫责任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章安全保卫措施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建立安全保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严格准入制度,对进入鉴定站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2. 安装监控系统,对鉴定站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控,并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3. 配备安全巡查人员,定期巡查鉴定站内部设施和周边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根据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事项;5. 制定日常防火防灾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6.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7. 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应急工作的及时、有序进行;8. 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安全信息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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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
第十四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216号文件执行。
鉴定收费A类标准为:初级工260元/人,中级工320元/人,高级工380元/人;B类标准为: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20元/人;C类标准为: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60元/人。
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590元/人。
(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C类标准执行。
(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第十六条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
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部分工种(如炼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
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
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
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
技师考评内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八条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时要根据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从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本次鉴定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视考生人数确定。
知识考试按每场2-3人配置监考员,技能考核的考评员视监考工种级别、人数确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三)每场次考评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长记录并及时报告。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组成考评小组时要采取轮换制,每次轮换的考评员不少于上次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严格实行回避制,有自己的亲属、徒弟或学生参加本次鉴定的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考评小组时,本所(站)的专职考评员不能超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每次鉴定的考评小组人员组成名单,须在开考前二天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但在开考前不得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该场次考评小组名单。
(七)必要时,省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定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规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每次鉴定前一天,应按本规则完成考场准备工作。
(二)知识考试的考场应符合标准教室的面积、采光和通风要求,具备必要的防暑和保暖条件。
场内应保持卫生整洁。
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室内备有墨水等用品。
室内设施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
(三)技能考核的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设备调试运转正常,物料及工卡量具应与本次鉴定的“材料准备通知单”相符,工位的摆放和编号应符合鉴定工种(专业)考试的特点和安全文明操作的要求。
(四)鉴定期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设有保密室、考评员休息室、医务室及急救设施、公共饮水及卫生间等其他服务设施。
(五)考场醒目处应张贴考生守则、考试时间控制信号说明及各试场、公共设施的平面位置图示。
(六)各考场入口处应贴有醍目的试场编号,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
技能考核试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七)在各考场周围5米处,划定醒目警戒线。
(八)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一)考生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进入操作工位),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件)出场。
(三)考生知识考试时,只能带必要的文具,技能考核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而不得携带其他书籍、笔记本、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或考号。
不得在试卷和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如遇试卷印刷模糊,分发错误,或考前检查考场准备的工具物料缺件,或考件有严重缺陷,设备损坏,可举手向考评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工艺或检测方法。
(六)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文明生产,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七)考试时间,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得传递、夹带、换卷(考件)。
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得交换工、夹、刀、量具,不准吸烟、吃食物、不得随便串位走动。
需去卫生间,要先经考评员允许。
(八)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围观喧哗,技能考核完成后,考生应将考件、试卷、图纸一并交考评员,并在考件上打好考号,登记验收后,方可退场。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或操作,交卷交件退场。
(十)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守则,如有违反,由当场次考评员视情节作出扣分,试卷(考件)作废,取消参考资格等处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规程(一)考评员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监考、评定工作。
(二)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携带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考评员资格证书和佩戴考评员资格胸卡。
(三)考评员进行技能考核工作前,要根据技能考核准备通知单的要求,协助鉴定所(站)作好有关设备工具的调试检查工作。
(四)考评员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作好考场监督、检查、答疑、现场评定、收发试卷等工作。
(五)考评员在开考前应向考生宣布本场考核时间,重申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并当众拆封发卷。
(六)考评员应审核考生《准考证》是否与参考人、参考工种相符。
(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夹带、偷看、传递、代考、换卷(件)等违反《考场守则》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警告,对严重作弊者要视情节予以扣分,试卷作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