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XXX、卫生部、建设部、XXX和XXX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1、环保部2004年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的函复(环函〔2004〕28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环保部2004年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水库养殖污染环境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函复(环函〔2004〕217号):水库养殖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规定,渔业/淡水养殖分为“湖泊养殖”和“其他类”,其中规定湖泊养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类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大多水库承担着饮用水源的功能,与湖泊相比,对水库的水质要求更严格,对水库的保护程度也高于湖泊,因此,除河道型并无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外,其他类型水库养殖应归入“湖泊养殖类管理”。
3、环保部2009年对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复:(1)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4、省环保厅2012年对十堰市环保局的复函(鄂环办〔2012〕132号):(1)不同意你局将郧县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取消的申请。
郧县谭家湾水库作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加强保护和监管。
(2)作为郧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同意谭家湾水库不参照在用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监测工作任务由十堰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8〕100号)收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闽政文[2007]447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447号)漳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审批龙海市等8个县(市、区)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漳政〔2007〕1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龙海市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榜山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莲池水库和三门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莲池水库和三门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白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赤兰溪水库和郊边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赤兰溪水库和郊边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隆教乡前线水库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前线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前线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芗城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天宝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天宝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岸防洪堤(含防洪堤)以内陆域。
(二)浦南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浦南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
三、漳浦县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赤湖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赤湖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赤湖溪桥闸至上游下黄桥断面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闽政办[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1〕1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目前,我省部分城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地方的水质性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趋于严重。
为切实依法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区的市的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在2001年底前完成,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
新设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并在项目建设阶段完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报批工作。
二、非跨市、县(区)保护区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市、县(区)保护区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协商仍不一致的,由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立碑告示。
四、全省保护区划定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d27608--011119cjk。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4月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4月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
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0
•【字号】闽政函〔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4月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
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闽政函〔2018〕32号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感谢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0号)有关要求,我省认真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目前132个水源地问题已完成8个问题整改,其中地级水源地问题2个,县级水源地问题6个,其余124个问题正在有序推进。
现将《福建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函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附件:福建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附件
福建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2]50号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导和推进《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
年)》的落实,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我部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集中式饮用水指南通知。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规划研究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规划研究作者:苏荣辉来源:《海峡科学》2009年第08期[摘要] 在实地考察德化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后,针对水源地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科学划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同时对该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进行详细规划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为该水源地的有效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 水源地区划生活饮用水保护区饮用水保护规划1 前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根据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德化县环保局组织技术人员,在进行实地考察后,针对各水源地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德化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德化县原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来自浐溪,其上游分别来自国宝溪和盖德溪。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德化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着手进行德化县二水厂给水工程建设,于1995年建成通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建在龙浔镇丁溪村(第一水厂已停止使用,原址改为公司办公用房)。
自来水供水主管网达88km,自来水用户达19911户,城区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100%。
德化县自来水公司生产能力为日处理自来水4万吨,目前供水量为2.8万吨/日,中远期规划第二水厂扩建到6万吨/日。
2 环境概况德化县位于泉州市西北部,面积2232km2。
东与永泰县、仙游县毗邻,南和永春县接壤,西连大田县,北毗尤溪县。
年平均降水量为1500~2000mm。
森林覆盖率93.4%。
境内溪流密布,水资源丰富,集雨面积在50 km2、长度在10km以上的溪流有9条,其中以浐溪、涌溪集雨面积为最大;全县溪流总长度495.6km(溪面宽度在10m以上),河流密度0.222km/km2,年径流在1000~1300mm,径流总量22.95亿m3。
地表水多年平均资源量22.48亿m3,地下水平均资源量2.58亿m3。
浐溪河道长度101 km,发源于戴云山自然保护区境内,经赤水、国宝、盖德、浔中、龙浔、龙门滩、南埕、水口8个乡镇,流域面积985 km2,流域平均降雨量1850mm,多年平均径流量11.722亿m3。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
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 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 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 式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 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 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 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
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见附表)
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
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 表 1 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 2 非常规检 验项目、附录 A 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
≥50 检验频率
<50—≥10 检验频率
<10 检验频率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闽政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6]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十一五”期间贯彻落实《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围绕建设目标,认真组织编制区域规划(一)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生态省建设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在今后的五年,要形成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态势,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到2010年,全省生态效益型经济形成规模,产业结构比较合理,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进入较高层次的生态省。
各地也应从自身现有生态环境和经济基础条件出发,全面规划,合理确定本阶段生态建设的目标,与生态省建设目标相衔接。
要立足当前,处理好近期、中期、长期的关系以及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抓好“十一五”近期主要工作,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生态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使生态省建设能够不断取得实效。
(二)抓紧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组织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并于2006年底前经同级政府或人大批准颁布实施,并报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备案。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结合全省及本地区生态建设实际情况,按照部门职能,于2006年底前制定相应的生态建设配套实施方案,切实负起对本辖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
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卫生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按《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县卫生局(设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的卫生窗口)提交如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三)制水工艺流程图;(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及培训、体检合格证;(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七)县卫生局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县卫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受理申请,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于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和水质抽检工作。
审核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文、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县卫生局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三)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闽建管函〔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闽建管函〔2024〕60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金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4-2025年)》要求,深入推进全省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现就组织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省住建厅和财政厅通过竞争性选拔,重点培育部分积极性高、实施方案明确详细、成效可达性强的城市(县城),发挥示范引领、经验推广的作用。
省级财政对重点城市(县城)给予定额补助。
重点城市(县城)要制定实施方案,聚焦污水集中收集率和进水BOD浓度等指标提升,聚焦建立管网专业化运营维护长效机制,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2025年确定重点城市(县城)17个(城市6个、县城11个)。
评选时,综合考虑城市(县城)已有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工作基础、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向筹资能力强、指标增幅明显、投资拉动效益明显的市县倾斜。
(二)工作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到2025年底,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比上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或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平均进水BOD浓度增加5mg/L或达到100mg/L,基本消除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35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35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惠安等五县(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划定方案的请示》(泉政文〔2003〕30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洛阳江、黄塘溪、锦芳水库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洛阳江福厦高速公路桥断面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黄塘溪洛阳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与洛阳江汇合口水域及其沿岸外延30米范围陆域,以及锦芳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洛阳江福厦高速公路桥断面上游3000米至下游洛阳江桥闸、黄塘溪洛阳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与洛阳江汇合口水域及其沿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以及锦芳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菱溪水库、梅山水库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菱溪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范围陆域,菱溪水库至惠安县北关自来水厂引水渠道,以及梅山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菱溪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200米范围陆域,菱溪水库至惠安县北关自来水厂引水渠道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以及梅山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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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现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供各地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
一、水源保护区的设置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简称“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跨地区的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2、在水域功能区划分中,应将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管理,应纳入当地的常规水质监测、管理体系。
3、对现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应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已受污染、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较难恢复的水源地,应积极做好规划,另择水源地。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1、根据不同的水体类型、区域特点、所具备的基础资料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和简易、可靠、实用的划分方法。
2、确定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特点、水文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体中污染物类型、污染特性、污染源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
3、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附近地区对水源的污染;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故,有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4、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过程中,衰减到允许的浓度水平。
三、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
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选用以下参数作为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
1、距离:从取水点或某一界线起算的距离;
2、面积:各级水源保护区所包括的水域面积和总面积;
3、边界:根据集水区划定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水源保护区的边界不应超出集水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范围例外)。
四、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分
(一)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
1、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2、潮汐河段中的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侧范围相当;
3、一、二级保护区宽度,可包括整个江面;对于水面宽阔、有岸边污染带的水体,可以中泓线为界划定水域所需范围;
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地的,应包括湖泊、水库水域以及对水源地起主要补给作用水体的一定范围。
(二)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
1、水源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水源保护区水域河长;
2、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3、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
4、当点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应包括废水排放区。
(三)其它
1、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渠道及其沿岸一定陆域范围应划定为一级保护区;
2、水源水体由地下水直接补给时,应将影响水源水体水质的补给区一定范围的陆域划定为水源保护区。
五、水源保护区的定界
应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各级水源保护区界线。
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设置专门标志,制定各级保护区坐标红线图、表,供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土地开发审批使用。
六、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写
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包括《××市(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及《××市(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
(一)划定方案
划定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划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已批准实施的规划等。
2、划分方案:逐个水源、逐级保护区范围的界定分别描述。
3、有关说明:简要阐述划分方案的实施所涉及到的具体管理与控制措施;若涉及移民、单位搬迁、房屋拆迁、土地使用功能改变以及划定保护区范围跨辖区等问题,则应作重点说明。
4:图件:应采用地形图作底图绘制,标志物应清晰;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应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绘制,原则上一个水源地一幅图;最好采用计算机制图。
(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划定依据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已批准实施的规划等。
2、背景分析
(1)水源保护区所在市、县和流域的自然状况;
(2)水源保护区所在市、县的社会经济状况;
(3)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资源、环境质量评价:包括水厂和水源地现状、水量、水质状况及发展趋势,可能对水源地产生污染影响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影响途径,作为饮用水水源开采的前景;与相邻水体的关系,包括上、下游或相邻水域(或相邻区域)的水体功能,水源地的水量和水质是否受本行政区外的影响,若受到其影响,列出能说明影响途径、影响程度等实测数据。
对水源地不能达到水质标准的项目,应对其成因作重点分析。
3、划分原则
(1)保障人体健康的原则;
(2)遵循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3)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4)满足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等等。
4、划分方法
针对不同类型的水体(如一般河流、潮汐河段、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等)说明采用的具体划分方法(如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潮汐河段中的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侧范围相当,水源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水源保护区水域河长,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界定保护区范围等等)。
5、划分范围
说明本次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涉及的区域范围〔如市区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市(县)辖区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6、划分方案
逐个水源、逐级保护区范围的界定分别描述,并列表。
7、有关说明
阐述划分方案的实施对水源保护所能起到作用,尚存在的不足;涉及到的具体管理与控制措施,若涉及移民、单位搬迁、房屋拆迁、土地使用功能改变以及划定保护区范围跨辖区等问题,则应作重点说明;水源保护的水质监测网点的布设、水质项目的监测、陆源污染的重点监督对象;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等。
8、附件
包括必要的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