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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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

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

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强、经营方便等,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法律合规的挑战。

本文将讨论个人独资企业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风险管理1. 人身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立负责经营,因此承担的人身风险相对较高。

例如,如果经营中发生意外事故,个人财产可能受到损失。

为了降低人身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主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包括市场竞争、供应链风险以及经营决策的不确定性等。

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深入研究市场情况,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和目标客户。

此外,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和实时监控系统,可以帮助及时应对供应链中的潜在问题。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并根据市场反馈调整经营策略。

3. 财务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来源于经营收入的不稳定性和财务管理的不当。

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准确记录收入和支出、制定合理的预算和财务计划、及时支付税费等。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主还可以寻求专业的财务顾问的帮助,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二、法律合规个人独资企业要顺利运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商注册规定。

1. 工商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经营范围等材料。

注册后,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定期报税、进行财务审计等,以确保合规经营。

2. 知识产权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创新设计、商标等知识产权。

在设计产品或者商标时,个人独资企业主需要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和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劳动法合规个人独资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必须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等。

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并制定符合法律的雇佣政策。

4. 税务合规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_1 (1)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_1 (1)

第二种意见
认为应先由第一被告承担责任。第一被告财产 不足清偿时,由现业主王某以其他个人财产偿还, 应驳回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固然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投资 人的个人财产,且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 相对独立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企业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 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徐州水泵厂所 负债务应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 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王 某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王某的 利益受损,王某可依转让协议向李某追讨,但原告 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李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 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 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 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 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 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 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 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 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做 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合法吗?
案例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 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东光公司)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 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 人李传营以宏达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 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 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宏达水泵厂转 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转让后所发生的债权债 务由乙方承担。(转让前没有约定?)2、乙方自 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 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偿 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

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

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

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

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

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

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一直是热门的企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实际控制人往往只有出资人一人,所以常常出现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

大家对于什么时候个人需要承担责任也往往分的不是很清楚。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带来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困惑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区别▲1、身份。

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2、出资。

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

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3、实践。

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4、投资方式。

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三、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历史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及风险控制引言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但它面临着许多风险。

当企业被收购时,收购方需要认识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本文将探讨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一、财务风险1.1 财务状况不明确:个人独资企业通常没有经过正式的财务审计,因此其财务状况可能不明确。

收购方需要子细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了解其真正的财务状况。

1.2 隐藏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如未支付的供应商账款或者未履行的合同。

收购方应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了解企业的全部债务情况,并与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1.3 资金流动性问题: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可能不稳定,特殊是在经济不景气时。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策略,以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并履行负债。

二、经营风险2.1 企业依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通常高度依赖企业所有者,其经营能力和人脉关系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所有者的经营能力,并制定相应的过渡计划,以确保企业的平稳过渡。

2.2 客户和供应商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可能与特定的客户和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收购方需要评估这些关系的可持续性,并制定相应的策略来保持和发展这些关系。

2.3 市场竞争:个人独资企业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特殊是在饱和行业。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所处市场的竞争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以保持和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

三、法律风险3.1 知识产权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未充分保护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或者版权。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3.2 劳动法律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未遵守劳动法律的问题,如未支付加班费或者未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的劳动法律合规情况,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 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
关于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提交的文件:
•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①企业的名称和住 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②投资人的姓 名 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 • (2)投资人身份证明。 •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 人的合法证明。
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问题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要求分 析判断下列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 必备条件: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 投资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需有 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 资本。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依法申请贷款
依法申请贷款 取得土地使用权 拒绝摊派权 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 (一)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三)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 计核算。 • (四)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个人投资企业法
目 录
第四章 个人独资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变更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物管理及权利、义务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释】投资人甲于2007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 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7年)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答案】A(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对投资人的限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整理独资企业的优缺点_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整理独资企业的优缺点_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独资企JUNE 2021业的优缺点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主要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属于投资人个人,投资人直接控制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不仅要以投入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且要以其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

合伙是合伙人之间自主的联合行为,因此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制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

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并维系,信用和经营状况也取决于合伙人的信用、能力等因素。

有限合伙企业是人合兼资合企业,人合属性很明显。

(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离。

(5)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

(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国,合伙企业虽然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但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具备法人资格。

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及答案1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及答案1

个人独资企业法自考练习题及答案1单选1。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A.某国有企业下岗工人B。

某外国公司外籍人员C.某国家机关公务员D。

某派出所警察【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该期间是( )。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持续偿债责任)A. 6个月B. 1年C。

3年D。

5年【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4。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知识点:相关法律责任) A。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

缴纳罚款C。

缴纳罚金D。

没收财产【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遇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时,处理原则为“先民后刑”。

注意:此为通用原则,不仅仅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l、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

首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4].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础,因为只有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示。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5].有的学者认为:“在商号存在的情况下,商自然人是就其归属而言的。

商号仅是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在标签。

它并不能异于商自然人而单独存在。

因此,以商号名义进行的商业行为。

依然是商自然人的商事行为。

”[6]实际上,正是这一“外在标签”区分了企业行为和投资者行为。

而且,个人独资有自己的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再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的解散。

[7]最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符合权利义务驻足集散的资格,应是权利主体所共同具备的必要又充分的要件。

”[8]当然,在意思表示上,由于投资者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完全支配企业的财产。

因此,企业活动必须始终围绕投资者的利益展开,一旦有损于其利益时,他就会加以干涉,故表现出相对性。

2、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追加。

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他财产的。

况且,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那么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就无法实施。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完全支配,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企业财产。

在财产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反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新)

个人独资企业法(新)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 章48条。
3、适用范围
个 适用于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不适用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 一个中国的自然人设立的且在 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 须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 份证明、生产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登记批准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 之日起 5日内应当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 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其不予登记的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 年试卷三第49题)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答案:ACD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新税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申请贷款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权 利 和
义 务
权利
拒绝摊派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纳税义务 义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 日内依法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李某于2007年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 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图书。随着业务扩大, 该企业设立一家分店,因分店以总店名义开展 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办理登记。李某聘请周 某做店长,授权周某可自行决定5万元内的交 易,但并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后,周 某自己经营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个人独资企 业。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与某电视台 签订了价值达8万元的广告合同。
违背诚实、勤勉义务的情形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
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
(二)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与此大致相同 。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 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且在分支机构成立后, 应向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 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 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管理方式 1.投资人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授权行为可以向被委托的人进行,也可以
决定放弃继承 (二)强制解散 1.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一)清算主体 投资人;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债务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三)清算期间的禁止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存在。

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意义上确定,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确定,那种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因为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

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这就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提供了契机,但有时也会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

现从法律角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主要事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59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独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1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完善财务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并应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但其主要区别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要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设立时要求相对简易。

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及风险控制一、引言收购个人独资企业是一项复杂的商业交易,涉及到各种风险。

本文将详细探讨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1. 财务风险收购个人独资企业时,财务风险是一个关键因素。

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负债过高、现金流问题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收购方的资金流动性和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2. 法律风险收购个人独资企业时,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未披露的法律纠纷、未解决的法律问题、未履行的合同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法律诉讼和额外的法律费用。

3. 经营风险收购个人独资企业时,经营风险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包括:企业管理不善、市场竞争激烈、产品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

4. 员工风险收购个人独资企业时,员工风险也需要考虑。

可能存在的员工风险包括:员工不满意、员工离职、员工技能不足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企业的运营和员工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三、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1. 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收购个人独资企业之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尽职调查应包括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经营状况、员工情况等方面的调查。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了解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编制详细的收购计划在收购个人独资企业之前,制定详细的收购计划是必要的。

收购计划应包括目标设定、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通过制定详细的收购计划,可以减少风险并提高成功率。

3. 签订合理的收购协议在进行收购交易时,签订合理的收购协议是必要的。

收购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包含相应的风险控制条款。

通过签订合理的收购协议,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4.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收购个人独资企业后,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必要的。

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环节。

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及时应对各种风险并降低损失。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重点条款解读
明;④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
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不予登记,并予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的签发 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经济法基础
导学 引思
中职学校毕业后,小李想独立开一 家运动用品批发企业,而且他想从一 开始就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企业名称。 目前他对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还很模 糊,试着帮他出出主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重点条款解读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既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也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公务 员、军人、警察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 “公司”“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一般可称作厂、店、 中心、工作室、营销部等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练一练
相关企业业务对应的审批机关
企业业务
审批机关
食品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鞭炮生产企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游泳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吧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及事务管理
重点条款解读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议一议
通过上述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看到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需要具备一些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小 李决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自己事业的起点, 那么,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答案与解析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一、引言当今社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形式,在商业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和环境变化,个人独资企业有时需要解散。

本文将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以便更全面地理解这一商业现象。

二、解散原因的概述1. 经济困难个人独资企业在面对严重的经济困难时,可能选择解散。

经济不景气、市场竞争加剧或经营失误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运营。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主可能选择解散企业,以避免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2. 缺乏创新能力个人独资企业往往只依赖一位企业主的创新能力和经验,如果企业主缺乏这些能力,企业的发展将受到限制。

缺乏创新能力可能导致产品或服务的陈旧化,使企业无法适应市场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主可能会选择解散企业,以寻求其他发展机会。

3. 经营失灵个人独资企业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的经营能力。

如果企业主无法正确管理企业,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营销策略等方面,企业可能会陷入经营失灵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主可能会选择解散企业,以避免进一步的经营困难。

4. 法律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如税务问题、合同纠纷或知识产权侵犯等。

如果企业主无法妥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企业可能会陷入长期的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主可能会选择解散企业,以避免进一步法律纠纷的风险。

三、解散原因的重要性深观1. 经济困难背后的教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经济困难现象反映了商业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主的经营能力。

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即在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时,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商业计划,并培养良好的风险意识和经济管理能力。

2. 缺乏创新能力的警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缺乏创新能力现象提醒我们,在商业竞争激烈的时代,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个人独资企业主需要不断学习、开拓思路,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

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问题:上述案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2
续: 2012年6月企业正式成立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刘某决定在邻县开设一家分店,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该分店经营不善,导致负债5万元。
问题:该分店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案例3
张某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自己不懂管理, 聘请了代某做企业总经理。但张某和代某约定, 代某代表企业签订3万元以上的合同须征得张某同 意。一日,代某未通知张某,擅自以该企业名义 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购货合同。 乙公司送货到甲企业,张某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 拒绝接收货物。该案应如何处理?
涉及知识点: 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涉及到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有) 知识点梳理: 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案例2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打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一家主营信息 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租赁了一间办公室作 为办公地点。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 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 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 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讲 个人独资企业法
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个人独资企业法》 国家工商总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案例1
• 张三是某高校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饭店。 问题: • 1.张三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否吸收其好友李四2万 元投资,让李四成为该企业投资人? • 2.该饭店欠王某一万元货款,饭店无力偿还,王某 能否要求张三还款? • 3.若王某要求张三还款,张三无力偿还,王某是否 可以要求张三的父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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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摘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

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

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

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

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

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

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

2]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3].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

但由于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

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故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

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

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认为其是自然人的延伸,要么把它归纳法人,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

但事实是,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

这种已在市场中获得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怎样才能准确地表现出来呢?显然,这已很难在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中找到归宿。

现今理论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二元结构的养子(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和弃儿(不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究竟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应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呢?我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地位和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法人这样的更高级的组织形式。

但是,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此而衰落。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

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主要是其与法人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对法人组织的难以企及的社会经济生活部分必不可少的补充;(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与法人相比不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激烈的竞争中有较强的应变能力;(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其有较强的商业信誉。

即使在今天以联合、高科技等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自然人的单独经营仍然能适应社会多方面的需要,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以,我们国家立法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

主要表现在;l、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

首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4].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础,因为只有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示。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5].有的学者认为:“在商号存在的情况下,商自然人是就其归属而言的。

商号仅是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在标签。

它并不能异于商自然人而单独存在。

因此,以商号名义进行的商业行为。

依然是商自然人的商事行为。

”6]实际上,正是这一“外在标签”区分了企业行为和投资者行为。

而且,个人独资有自己的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再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的解散。

7]最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符合权利义务驻足集散的资格,应是权利主体所共同具备的必要又充分的要件。

”8]当然,在意思表示上,由于投资者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完全支配企业的财产。

因此,企业活动必须始终围绕投资者的利益展开,一旦有损于其利益时,他就会加以干涉,故表现出相对性。

2、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追加。

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他财产的。

况且,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那么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就无法实施。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完全支配,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企业财产。

在财产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反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所以,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9].3、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随着个人独资企业人格和财产的相对独立,使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

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显著的划分,尤其是独资企业把经营积累的财产投入再生产时更为显著。

4、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可见对于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

这意味着,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

对于投资个人债务如何承担,该法未作明确规定。

依民法之一般原理。

似可从企业财产中连带受偿(详见后)。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己作为不同的责任主体而相分离,其责任财产也相分离。

只是当一方财产不足清偿时,才需以他方财产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但在责任独立性方面,业主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是个人债务保全财产的一部分,这也表现出相对性。

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

其实,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

纵观学者们的论述,法人之所以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实际上就法人而言,法人之所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因为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首先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这是把法人的特征与法人的条件混在一起。

其次,无论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拟制说”、“实在说”,或是“否定说”,承认或否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基于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本质上讲,某种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从促成交易和保护交易两个方面考虑,是由法律规定的结果。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投资人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所以,意思表示的独立性、财产的独立性、利益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是,这些相对性特点并不能否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而存在。

我们认为,某一时代的民事主体结构,应该是该时代现实与逻辑相契合的结果。

二元主体结构不能封闭历史,正如美国法理学者博登海默所说:“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是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

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性的工具,那么它就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10]所以,我们应该以开放的精神和发展的眼光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

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己经频布的今天,许多学者仍然否定其民事主体地位,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误解,一种认识的倒退。

这不利于国家对此进行立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不可取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l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

”根据该条款的文义,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个人独资企业有两种可能结果。

第一种情况是,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二种与此相反的情况是,有继承人而且不放弃继承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解散,并加以继承11].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可以继承呢?这是因为;(1)如前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

从其获得登记之日起,就以独立的商号开展活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虽然,其有自然人的个性,但己不同于投资者,还具有组织体的个性。

在法律上己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有自己的财产、利益、雇工和经理人员,完全可以脱离投资人而独立存在。

所以,投资人的一举一动并不必然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承,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存在,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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