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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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

行政处罚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

⾏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1、⾏政机关对⾏政违法案件⽴案后,⾏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五⼗四条除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符合⽴案标准的,⾏政机关应当及时⽴案。

⼆、⾏政处罚权的委托法律限制有哪些1、委托权利机关⽅⾯。

并不是任何⾏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的处罚权委托出去。

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

本⾝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

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使。

2、委托条件⽅⾯。

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

3、委托⼿续⽅⾯。

有些⾏政机关向个⼈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

为此,应通过⽴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

4、委托处罚责任归属⽅⾯。

⽬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样。

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受理⾏政违法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案条件的,⾏政机关应当及时⽴案,对违法案件进⾏调查。

⾏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程序时限是多久?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程序时限是多久?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程序时限是多久?程序是怎样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

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的具体规定。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热门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律上,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那自然也有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行政处罚法律也有相关的程序规定以及时限规定,那么对▲于行政处罚程序时限是多久?程序是什么?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行政处罚程序时限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

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的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

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

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行为或实施行政处罚时所规定的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时限。

期限的设定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行政行为的期限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期限应当合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的明确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明确规定了期限,例如,某个行政机关规定某项手续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这种期限明确、直观,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进行准备和回应。

2. 法定的默认期限某些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推定出期限,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申请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则可以推定为默认同意该申请。

这种默认期限的设定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和责任。

3. 合理的协商期限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约定期限。

这种形式的期限更具灵活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更加适应特定行政行为的需求。

二、行政处罚的期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期限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期限应当合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行政处罚的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处罚决定的逾期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报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尽快开展调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则可能导致处罚无效或者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2. 执行期限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会明确规定处罚的履行期限,即行政相对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建设行政处罚时序时限梳理

建设行政处罚时序时限梳理

建设行政处罚时序时限梳理
行政处罚期限一般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不超过60日。

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立案日期【①一般情形:从发现案件之日起到5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意见;情况特殊的,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②逾期不改正再处罚的,立案时间自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意见并经负责批准立案。


2、调查阶段及集体讨论【立案之日起至调查报告出具前的合理时间】
3、调查报告【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成并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4、法制审核移交【调查报告批准之日起后2个工作日将案卷和调查报告提交法制审核部门】
5、法制审核报告书【接到案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
6、处理建议呈批表【法制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告知书出具前的合理时间】
7、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处理建议书批准之日起7日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
8、陈述申辩记录表及未予听证记录表【自告知书送达之日
起3日后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止的合理时间】
9、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
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11、履行程序【主动履行缴纳罚款;未主动履行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6个月之日后的3个月内启动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2、结案报告【主动履行交纳罚款之日起或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中需注意的事项

行政处罚中需注意的事项

行政处罚中需注意的事项
案件事实的固定要素是什么?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情节、何种过程、何种结果。

一要查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要查清违法事实的主要情节。

三要查清危害后果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情况
四是收集留存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手续有哪些?
(1)立案审批手续。

(2)相关措施审批手续。

(3)查扣物品保管手续。

(4)查扣物品送检手续
(5)案件证据手续。

(6)调查终结报告手续
(7)案件审核手续。

(8)案件审批手续。

(9)集体研究决定手续。

(10)告知手续。

(11)送达手续。

(12)案件公示手续。

(13)案件执行手续。

(14)结案手续。

(15)案卷移交手续。

行政处罚中需注意时限的事项?
(1)立案核查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期15个工作日
(2)告知期限5个工作日
(3)做出决定期限90日,率情复杂可延长30日,持别复杂的,售体决定是否延长
(4)审核期限10个工作日
(5)外罚决定书送达期限7个工作日内
(6)公开2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
(7)公告送达30日
(8)采取套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的,可延期不超过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
(9)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个月
(10)结案期限:15个工作日。

(1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7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类 各流程 时限

行政处罚类 各流程 时限

行政处罚类各流程时限1. 立案阶段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阶段。

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投诉后,需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

立案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需经相关审批程序。

2. 调查取证阶段立案后,行政管理部门将启动调查取证阶段。

在此阶段,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调查取证的时限视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通常为30个工作日,如有必要延长,需依法进行申请和批准程序。

3. 处罚决定阶段调查取证结束后,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种类及数额等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需经过合法程序的批准和通知。

4. 行政处罚执行阶段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管理部门需履行行政处罚执行的程序。

执行阶段主要包括处罚款项的收缴、违法行为的整改等。

行政处罚执行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需要延长时限,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5. 处罚结果通知阶段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是处罚结果通知阶段。

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后,应当及时将处罚结果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宜。

通知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确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权。

行政处罚程序的时限管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各阶段时限的合理设定和严格执行,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还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

希望本文所述能够为各界人士提供清晰的行政处罚流程及其时限的概述,使大家在面对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事务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处理和应对。

行政处罚类各流程时限6. 处罚决定的复议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有权利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申请。

复议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是具有法定性的,就是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处罚时间,和处罚内容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就连我们通常遇到的交警给违章停放的车辆开具罚单的内容和条文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所以行政处罚期限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那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是怎么样的呢?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

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

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

《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

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一、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是如何规定的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

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

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

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相关阅读:行政处罚原则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三)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三)期限

新《⾏政处罚法》与税务⾏政处罚(⼗三)期限⽆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机关,办案都应当有期限。

若没有期限的规定,⽆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机关,办案过程中没有了压⼒,案件的办理也许会拖很长时间,这既会影响到⾏政机关的⼯作效率,同时对⾏政相对⼈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新的《⾏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该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点。

⼀是⾏政机关办理⾏政处罚案件的时间,从⽴案时算不能超过90天。

也就是说在90天内必须作出⾏政处罚决定。

⼆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机关在⾏政执法的过程中使⽤最多的是⾏政规章,其次是⾏政法规,再次采取⾏政法律。

按该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同的规定,则办案的期限不受该条的羁束。

就税务执法⽽⾔,为了配合新的《⾏政处罚法》关于⾏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时限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税务稽查⼯作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期限。

第47条规定,“稽查局应当⾃⽴案之⽇起90⽇内作出⾏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税收违法⾏为结论。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特殊情况或者发⽣不可抗⼒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税务稽查⼯作规程》性质属于规章,因此,其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的期限规定,不违反《⾏政处罚法》。

其所设定的时限有三个。

⼀是稽查局应当⾃⽴案之⽇起90⽇内作出⾏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税收违法⾏为结论;⼆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三是特殊情况或者发⽣不可抗⼒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最新版-办理行政案件时限一览表

最新版-办理行政案件时限一览表

最新版-办理行政案件时限一览表1.对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3.当场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在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被侵害人。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5.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处罚前告知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处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8.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9.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10.公安机关在收取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11.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12.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基本情况、案情、已采取的措施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查处阶段:行政机关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立案阶段:在查处阶段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立案,对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确定违法事实和违法主体。

3.听证阶段: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享有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听证过程中应当留有记录,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情况和听证的结果,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

5.执行阶段: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和指导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对于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6.复议阶段: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复议该案,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时限规定1.立案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2.处罚决定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90日。

3.复议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90日。

4.强制执行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要求履行通知书之日起限期履行。

对于需要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总体来说,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各个环节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程序的迅速、及时和有效完成,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我们在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接触许多时限概念,而在实际过程中,有些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问题,从而够成我们行政行为违反了时限,即为违法,因此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实际稽查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时限,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结如下: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

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七、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八、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九、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受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受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受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条件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当时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所以就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受理并且通过审理后将决定传达给公民,公民在此基础上要么接受处罚要么就针对不服的部分进行救济,下面一起来看看行政处罚受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受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时间节点归纳

行政法时间节点归纳

行政法时间节点归纳一、行政处罚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

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1、附带审查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

(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1、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

(二审可提新证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

(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类案件还是民事类案件还是行政类的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受理之后没有追诉时效,那么整个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会降低非常的多。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类案件还是民事类案件还是行政类的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受理之后没有追诉时效,那么整个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会降低非常的多。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一、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体解释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行政处罚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政处罚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维护⾏政法体系的统⼀、协调与稳定。

⾏政管理领域和⾏政活动的⼴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律规范的⼴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法律咨询:
⾏政处罚的时限有何规定
律师回答:
违法⾏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七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政机关或者⾏政机关⼯作⼈员作出的具体⾏政⾏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政机关解决。

对⾏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调解。

第六⼗⼋条⾏政机关或者⾏政机关⼯作⼈员作出的具体⾏政⾏为侵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政机关或者该⾏政机关⼯作⼈员所在的⾏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行政类法律知识】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1. 引言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旨在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

2.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行政处罚听证时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时限一般为15日。

依据特定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的计算一般从行政机关发出听证通知的日期开始。

在计算时限时,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国家规定的休假日。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进行听证,并告知当事人作出的决定。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行政听证的整个流程。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3.1 发出听证通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第一步是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前,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听证通知,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2 开展听证活动听证活动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通知的要求,准时召开听证会议。

听证会议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有权出席并进行陈述、辩论和申辩。

在听证会议上,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邀请专家、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席听证会议,提供意见和证言。

3.3 出具听证报告听证会议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是行政机关对听证活动的记录和总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对听证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推荐行政机关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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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我们在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接触许多时限概念,而在实际过程中,有些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问题,从而够成我们行政行为违反了时限,即为违法,因此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实际稽查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时限,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结如下: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四、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
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
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

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六、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

如果不是当场缴款,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时
限也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十二、依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登记应当采用专用笔记本,并妥善保管。

对受理案件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经办人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并在60日内将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告知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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