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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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我们在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接触许多时限概念,而在实际过程中,有些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问题,从而够成我们行政行为违反了时限,即为违法,因此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实际稽查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时限,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结如下: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四、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
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
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六、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如果不是当场缴款,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时
限也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十二、依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登记应当采用专用笔记本,并妥善保管。对受理案件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经办人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并在60日内将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告知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