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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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附: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来源:作者:公安部日期:98-07-22
附件一: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附件二:公安部聘请的第一批特邀监督员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最近,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及中央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第一批31位特邀监督员,并制定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一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更好地完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繁重任务的客观需要,体现了队伍建设要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思想。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神圣使命的高度,来认识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依照《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的监督。特邀监督员依照《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在其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必须予以积极的协助和配合。要真诚地欢迎并自觉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虚心诚恳地接受,认真纠正和改进,并将情况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要认真进行查处;对特邀监督员就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的质询,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或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特邀监督员的质询。对于不尊重、不支持特邀监督员工作,不虚心接受监督,接待工作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的,要以违纪论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是对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设阻干扰或对特邀监督员打击报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完善和加强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县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作为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已经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监督员的作用;没有聘请的公安厅、局,要尽快聘请一批特邀监督员。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聘请监督员,把正在开展的执法大检查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推向深入,进一步落实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广大民警的法律意识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自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
此通知请转发基层公安机关,传达到全体公安民警。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80722
【实施日期】 19980722
1998年7月22日公安部公通〔1998〕53号
通知发布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邀监督员是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特邀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有关
规定;
(二)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第六条聘请特邀监督员,要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公安部决定后,颁发聘书及公安部特邀监督员证。
第七条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八条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公安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公安队伍建设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队伍纪律作风情况及对特邀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特邀监督员要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特邀监督员证件。
第十条对阻挠特邀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