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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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一、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
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过度包装对于资源的过度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的时候,已经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了。

于1989年12月26 F1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强调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度包装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系列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也由此产生。

2005年4月1円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事业揭开了新的篇章,该法是在1996年4月1 R起正式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 R修订通过的,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显然,该法把焦点放在了过度包装可能会产生的环境污染方面,而非过度包装本身,也就是说,在该法的背景下,过度包装的制造者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生产过度包装,只要过度包装产生的
环境污染不超出本法的法律界限即可。

2009年1月1 F1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部框架法,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仅从包装设计的角度的过度包装进行规制,对于可能产生过度包装的其他生产环节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该法对于过度包装这一事项并没有作出非常细致全面的规定,虽然从源头上对过度包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某些投机者制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过度包装在商品市场上依然存在。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以对清洁生产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

该法是在2003年1月1円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円修订通过的。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从宏观的角度对过度包装这一现象进行了制约。

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然而该法关于过度包装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性。

经过修订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
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在过度包装这一问题上,虽然新法比旧法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进,从宏观、笼统的规定改为相对微观、明确的规定,从材质、结构和成本三个方面i全释了过度包装,但是,这一改进相对于种类纷繁的过度包装来说,仍然显得不够具体,使有关执法部门在治理市面上肆意横行的过度包装时,往往根据主观认定,这样也就赋予了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滋生腐败。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今后将抓紧完善并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和《强制回收的包装物目录》”。

目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已经举行了听证会,但是《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还未正式颁布,对于《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争议较大。

《条例》的制定意义重大,将改变过度包装无标、无法可依的现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规范包装行业,对消费者来说可以减少花冤枉钱。

二、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
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过度包装有关的国家标准,按照实施的时间顺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2005年9月2 H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GB19855-2005《月饼》国家强制性标准。

该标准分别于2006年3月29 R和2010年4月1 H
经过两次修改。

该标准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 ;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 5 cm”。

其中,単粒包装是指直接与月饼接触的封闭包装,而外盒包装是指由单粒包装组合而成的月饼销售包装。

第二,2008年6月10 FI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1月1円开始实施的GB/T19142-2008《出口商品包装通则》。

该标准规定“预包装商品应符合的要求之一为能够证明预留的空隙是必要且适当的,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理”。

第三,2008年11月13 R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17306-2008《包装——消费者的需求》。

该标准规定“应尽可能少地使用包装材料,应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或能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包装尺寸与形状应与内装物含量相符,不应使消费者产生误会”,“设计包装之前,应考虑包装成本,避免浪费资源”,“包装应尽可能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进行设计,应采用耗能低的制造方法,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所有包装材料应能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或能生物降解”,“应尽量减少附加到商品价格上的包装成本,设计包装时应注意使其运输与C存费用最少,避免过分考究的包装”,“社会费用方面,在确定成本时,包装的处理费也应考虑在内”。

第四,2009年3月1 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10年4月1円开始实施的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该标准提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计算方法。

其中,对饮料酒、糕点、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粮食商品包装的限量要求属强制性条款;在包装层数方面,对于饮料酒、糕点、茶叶、化妆品要求在3层及以下,粮食的包装层数要求在2层以下。

在包装空隙率方面要求饮料酒和糕点的包装空隙率在55%以下,化妆品应在50%以下,茶叶在25%以下,粮食则在10%以下;标准还明确出对于未列出的其他食品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45%,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在内装商品净含量方面,标准规定当内装商品净含量等于或小于30毫升或30克时,可以免除包装空隙率的要求,但包装大小不应超过同类商品净含
量30毫升到50毫升或30克到50克的商品包装的规格;当内装商品净含量大于30毫升或30克,并等于或小于50毫升或50克,Pj以放宽包装空隙率的要求,但其最大空隙率不应超60%;并且规定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这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第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要求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定量包装商品工作组起草的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主要用于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三项限量要求的
国家监督检验和检査以及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的计算方法。

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空隙率测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抽样要求,使用测量设备的要求,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结果判断原则等内容。

第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的《食品包装规范》。

该规范规定“饮料、酒、糕点、保健品、休闲食品、茶叶等食品的包装层数以及包装空隙率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

以酒类为例,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即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

《食品包装规范》详细规定了食品包装的设计生产原则、标识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管理。

像酒类、饮料、糕点的包装层数都不得超过3层。

保健食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同时包装层数也必须在3层及以下。

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将不得超过25%,包装层数也必须在3层及以下”。

此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目前已经通过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的审定。

《通则》提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具体计算方法。

其中,对饮料酒、糕点(月饼除外)、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粮食等6类商品包装的限量要求属强制性条款。

《通则》规定,饮料酒和糕点的空隙率为小于等于55%,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25%,粮食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10%。

饮料酒、糕点、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的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粮食的包装层数均为3层及以下。

其中,包装空隙率是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
的比率。

包装层数是完全包裹产品的层数,不包括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初始包装。

三、限制过度包装的地方性规定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于2011年7月22円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円起施行。

该条例是首部省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标志该省的循环经济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并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产品包装技术标准,产品包装材料应当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国家有关商品包装标准未公布之前,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先行制定本省零售商品包装标准。

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过度包装的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包装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政策
2007年2月15 R,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强调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反对商品过度包装。

2008年8月26円,商务部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保健协会等五大协会举办“适度包装、节约资源”社会倡议活动,联合倡议:全民行动,抵制商品
过度包装。

2009年1月23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 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意义、抓紧制定完善标准、法规和政策,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全社会抵制过度包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2012年9月1円,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 47号,其中明确规定要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流通;引导流通企业展绿色采购,设立节能环保产品专柜;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资源节约和绿色环保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塑料袋的使用,遏制商品过度包装。

第二节国外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我国提倡的简约而不简单的商品包装新理念,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包装价值观。

各国普遍鼓励包装行业积极采用易处理、易回收或消纳的包装材料。

一、韩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20世纪80年代,商业化的加剧以及对利润的狂热追逐导致韩国的过度包装曾一度非常严重,然而,仅仅不到20年的时间内,韩国的过度包装现象却得到了翻天覆地的治理效果,包括包装废弃物在内的生活废弃物总量已减少了约30%。

归其原因,主要由以下四点: 第一,韩国将过度包装认定为违法行为,经韩国环境公社、生产环境试验研究所和环境检查协会中的一家负责对有关产品的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进行检查和检测后,认为超出政府规定的包装比率和层数的,会受了一定数量的罚款,最局罚款为300刀韩兀。

第二,采取三重监督体系,充分激发政府、群众和专业机构的监督积极性。

如若被检举的过度包装经权威机构认可,那么检举者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三,政府对在物品包装的表面清楚标示出包装空间的比率、包装材质、包装层数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进行奖励。

第四,韩国于1992年颁布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规定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包装如金属罐盒、玻璃瓶、纸箱等出库的数量先预付部分资金,根据其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比例返还预付金。

这一制度沿用至今,将回收包装废弃物的工作强加到企业自身,从一定程度遏制了企业过度包装的投机心理。

二、日本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日本的很多小商品常常给人包装精美的印象,但是过大或者过于豪华的包装却并不常见。

円本相继推出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包装容器回收法》和《包装新指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装新指
引》中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为了配合该指引的实施,円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

另外,円本东京都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纲要》中也要求:包装容器的间隙原则是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cm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间隙必须保持在5mm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R本的经济产业省还实行了“包装容器再生法排出抑制促进措施”,从包装材料的整体消耗量入手,控制包装逐步缩减。

R本经修订的《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2007年4月1 R生效。

新法规定,容器包装材料一年的使用量超过50吨的超市、便利店等零售店铺有义务自主制定削减购物袋和包装纸用量的目标,并向政府报告每年度的削减实绩。

三、德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德国政府认为: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将予以处理。

如把纸盒包装里的折叠的单瓦榜纸板衬热安排的极为松他,将纸盒体积扩大,使人产生错觉等等,均属于欺诈性包装。

1991年6月,德国颁布了《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其宗旨是“避免或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原则是“生产者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生产者责任承担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要尽可能限制包装的数量和体积,适合被包装产品的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目前己经4次修改的《包装法》推动德国在包装废弃
物管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包装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系统。

四、法国关干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发展包装工业的同时注重垃圾环保处理,是法国发展可持续经济、循环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

早在1975年,法国根据当时欧洲共同体有关法规制定了本国处理包装垃圾的条例,1992年4月在此基础上出台的新法规要求:包装材料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购买商应共同承担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与再加工的责任,因此,制造的包装垃圾越多,相应的承担的垃圾处理的费用也就更多。

据统计,法国每年的包装垃圾达500万吨,其中有近52%可回收再利用。

五、美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美国的政策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况均属欺骗性包装: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差异太大,非技术上所需无故夸大包装等等。

芙国规定禁止"欺骗性包装",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10%,包装费用超出商品30%的,即被视作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

美国《合理包装和标签法案》对商品的包装和包装物上的标签、标准的制定、审查、报告、处理程序有完整的规定。

如第1451条“众议院政策”规定:“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对自由市场经济中公平和效率的功能至关重要,商品包装和标签应当能够使消费者获得诸如内容物数量等方面的准确信息。

因此,帮助消费者和生产者达到上述消费品市场的目标是众议院的政策”。

在美国,不仅联邦法律禁止欺骗性包装,各个州还制定了各自的
包装方面的法律。

比如,加利福尼亚严禁在包装箱中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填充物不能导致包装体积的增加。

康涅狄格州规定,商品的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识,包装内的商品质量不能低于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标准。

明尼苏达州仅允许包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有所差异:在良好商业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重量误差以及山于不可避免的制造困难造成的饼内容量的误差。

新泽西州规定,商品的净重、体积和食品数量等包装内容有变更时,厂家必须在包装显著位置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时间至少6个月。

六、巴西
巴西近10年来,实施资源回收计划,加强分类回收。

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方面,已位居世界前十之列。

巴西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由回收员、大回收站、私人卡车回收户、大型回收公司和大型回收(使用)企业组成,政府、非政府组织、协会和社区也加入其中,组成回收价值链,共担责任。

政府重视对公众(从小学生即开始)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必要的法制管理。

此外,提倡对回收的废弃物首先“物尽其用”,如回收的旧书拣出,经卫生处理,建立图书馆。

回收的旧玩具,凡能修理的,修复后送慈善机构或私立幼儿园。

废木材,建木艺工作室,产品送超市出售。

巴西还有一个培训教程,对一些回收员,进行四个月的木工培训,获得证书后,可得到政府小额贷款,开办私人木
工公司,从事废弃木材的加工。

巴西还发展铝-塑-纸多层复合包装废弃回收新技术,目前该技术已向德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转让。

韩国限制过度包装措施值得借鉴
发表时间:2007-10-22 1:11:52 点击:70
新华社信息汉城11月16日电(记者张锦芳)韩国政府为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采取了法律、行政和经济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非常值得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借鉴和参考。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韩国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问题曾一度非常严重。

各种食品、日用生活用品等的包装日益追求华丽多样,化妆品的包装呈奢侈倾向,运输包装更多地使用瓦楞纸板箱等轻质包装,塑料包装也得到广泛使用。

韩国的过度包装是商业化和追逐利润的结果。

包装废弃物的迅速增加不仅浪费资源,而且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992年,韩国环境部推出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规定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包装如金属罐盒、玻璃瓶、纸箱等出库的数量先预付部分资金,根据其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比例返还预付金。

200
0年,韩国环境部试行由环保部门与生产企业签订限排协议书的方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为推行由生产者负责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制度作准备。

根据限排协议书,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7种废弃物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利用。

为此,环境部还筹措了总额为120亿韩元(约合1000万美元)的回收利用基金,并建立了回收利用示范基地。

2003年1月,韩国政府正式开始推行《生产者责任再利用制度》。

在此制度实施前,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包装废弃物进行有选择的再利用,即只回收利用易于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将不易回收利用的废弃物作为垃圾进行掩埋或销毁。

实施《生产者责任再利用制度》就是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加在生产者头上,由其负责包装废弃物,如合成树脂包装材料、方便面盒和内包装用塑料托盘等的回收利用。

《生产者责任再利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定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18种废弃物为生产者负责回收利用的对象;
二、带有包装的产品的生产和进口企业,承担一定比例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资金(年销售额在10亿韩元以下的生产企业和年进口额在3亿韩元的进口企业除外);
三、根据企业的产品出库数量计算出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参照这
种产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该企业义务承担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量,并且每年由环境部长官以告示形式公布;
四、在确定义务承担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量后,企业采取三种办法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一是建立包装废弃物处理工厂自行处理,二是委托专业回收处理工厂进行处理,三是加入废品处理合作社合作处理并承担各自的处理费用;
五、对于没有完成额定回收利用量的企业,根据其未完成数量征收相当于从回收到处理所需资金115%至130%的费用;
六、对包装材料实现“分类回收标记”,即由生产和进口企业在包装材料(纸盒、纸箱、玻璃瓶、金属罐合、合成树脂等)作分类标记,以便消费者根据标记进行分类排放后回收利用。

《生产者责任再利用制度》要求企业回收利用的不仅是包装废弃物,也包括企业可以直接回收的废旧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电脑、手机等。

《生产者责任再利用制度》规定回收利用限量的是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弃物,不可回收利用的仍按普通垃圾排放(归为垃圾总量排放控制制度范畴)。

有些包装材料或包装废弃物,如出口产品包装、运输用包装、漆桶、农药瓶、垃圾袋等,不属于必须回收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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