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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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一、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

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过度包装对于资源的过度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的时候,已经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了。于1989年12月26 F1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强调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度包装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系列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也由此产生。

2005年4月1円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事业揭开了新的篇章,该法是在1996年4月1 R起正式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 R修订通过的,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显然,该法把焦点放在了过度包装可能会产生的环境污染方面,而非过度包装本身,也就是说,在该法的背景下,过度包装的制造者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生产过度包装,只要过度包装产生的环境污染不超出本法的法律界限即可。

2009年1月1 F1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部框架法,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仅从包装设计的角度的过度包装进行规制,对于可能产生过度包装的其他生产环节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该法对于过度包装这一事项并没有作出非常细致全面的规定,虽然从源头上对过度包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某些投机者制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过度包装在商品市场上依然存在。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以对清洁生产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该法是在2003年1月1円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円修订通过的。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从宏观的角度对过度包装这一现象进行了制约。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然而该法关于过度包装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性。

经过修订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在过度包装这一问题上,虽然新法比旧法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进,从宏观、笼统的规定改为相对微观、明确的规定,从材质、结构和成本三个方面i全释了过度包装,但是,这一改进相对于种类纷繁的过度包装来说,仍然显得不够具体,使有关执法部门在治理市面上肆意横行的过度包装时,往往根据主观认定,这样也就赋予了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滋生腐败。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今后将抓紧完善并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和《强制回收的包装物目录》”。

目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已经举行了听证会,但是《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

例》还未正式颁布,对于《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争议较大。

《条例》的制定意义重大,将改变过度包装无标、无法可依的现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规范包装行业,对消费者来说可以减少花冤枉钱。

二、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

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过度包装有关的国家标准,按照实施的时间顺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2005年9月2 H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GB19855-2005《月饼》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分别于2006年3月29 R和2010年4月1 H经过两次修改。该标准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 ;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 5 cm”。其中,単粒包装是指直接与月饼接触的封闭包装,而外盒包装是指由单粒包装组合而成的月饼销售包装。

第二,2008年6月10 FI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1月1円开始实施的GB/T19142-2008《出口商品包装通则》。该标准规定“预包装商品应符合的要求之一为能够证明预留的空隙是必要且适当的,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理”。

第三,2008年11月13 R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17306-2008《包装——消费者的需求》。该标准规定“应尽可能少地使用包装材料,应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或能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包装尺寸与形状应与内装物含量相符,不应使消费者产生误会”,“设计包装之前,应考虑包装成本,避免浪费资源”,“包装应尽可能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进行设计,应采用耗能低的制造方法,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所有包装材料应能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或能生物降解”,“应尽量减少附加到商品价格上的包装成本,设计包装时应注意使其运输与C存费用最少,避免过分考究的包装”,“社会费用方面,在确定成本时,包装的处理费也应考虑在内”。

第四,2009年3月1 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10年4月1円开始实施的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该标准提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计算方法。其中,对饮料酒、糕点、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粮食商品包装的限量要求属强制性条款;在包装层数方面,对于饮料酒、糕点、茶叶、化妆品要求在3层及以下,粮食的包装层数要求在2层以下。在包装空隙率方面要求饮料酒和糕点的包装空隙率在55%以下,化妆品应在50%以下,茶叶在25%以下,粮食则在10%以下;标准还明确出对于未列出的其他食品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45%,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在内装商品净含量方面,标准规定当内装商品净含量等于或小于30毫升或30克时,可以免除包装空隙率的要求,但包装大小不应超过同类商品净含量30毫升到50毫升或30克到50克的商品包装的规格;当内装商品净含量大于30毫升或30克,并等于或小于50毫升或50克,Pj以放宽包装空隙率的要求,但其最大空隙率不应超60%;并且规定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这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第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要求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定量包装商品工作组起草的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主要用于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三项限量要求的国家监督检验和检査以及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的计算方法。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空隙率测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抽样要求,使用测量设备的要求,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结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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