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高效利用和合规运作。
公司所有涉及货币资金管理的部门和职员都有责任遵守并执行本规定。
2. 定义2.1 货币资金:指公司账户中的现金、存款和其他可用于支付货币的资金形式。
2.2 财务部门:指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记录、监控和报告。
2.3 资金需求部门:指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的对资金的申请。
3. 资金规划3.1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资金规划,并在一定的时期内进行预测和分析。
3.2 资金规划包括短期资金规划和长期资金规划,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3.3 资金需求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门递交资金需求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的资金需求进行安排。
4. 资金申请与审批4.1 资金需求部门填写资金申请表,包括资金用途、金额、时间等信息,并在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4.2 资金申请表由资金需求部门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4.3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和资金规划,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4.4 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资金需求部门关于资金申请的审批结果。
5. 资金支付和收款5.1 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和审批结果,通过合法的支付渠道进行资金支付。
5.2 资金支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3 财务部门应及时记录和归档资金支付相关的凭证和文件。
5.4 资金收款由财务部门负责,接收资金的职员应及时记录收款的时间、金额和来源。
6. 资金监控与预警6.1 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体系,包括资金流水记录、银行对账等。
6.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异常情况。
6.3 财务部门应根据资金监控和预测结果提出合理的预警机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警示和建议。
7. 资金利用和投资7.1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和资金规划,合理安排和利用公司的货币资金。
公司对外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对外货币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外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创造价值。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对外货币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对外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对外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确保合规性。
(三)监督对外货币资金收支流程,防范资金风险。
(四)定期编制对外货币资金报表,分析资金状况。
(五)组织开展对外货币资金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开展对外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对外货币资金收支活动负责。
(二)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报送对外货币资金收支信息。
(三)各部门应加强对外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管理,确保合规性。
第三章外部货币资金收支管理第六条公司对外货币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
第七条公司对外支付货币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支付申请,包括支付事由、金额、收款人等。
(二)财务部审核支付申请,确保合规性。
(三)财务部开具支付凭证,并办理支付手续。
(四)支付完成后,财务部将支付凭证存档备查。
第八条公司收取货币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收收款人提交的收款凭证,包括收款事由、金额、付款人等。
(二)财务部审核收款凭证,确保合规性。
(三)财务部开具收款凭证,并办理收款手续。
(四)收款完成后,财务部将收款凭证存档备查。
第九条公司对外货币资金收支应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具体如下:(一)一般性收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人财会部门账内统一核算。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岗位应当实行定期轮换。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二章现金控制第六条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本单位现金收支业务,对不属于现金收支范围或超过收支额度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条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八条单位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存人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经济业务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单位财会主管应当指定专人定期与出纳人员对账,核对现金明细账(或总账)的发生额及余额与现金日记账是否相符,确保现金收支业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出纳人员应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实有数,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互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对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审批后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单位一般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本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开设其他存款账户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终止,都需要正式的批准手续。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降低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存储、使用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货币资金安全,防止被盗、丢失、损坏等风险;2. 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3. 高效原则: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4. 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以下内容:1. 库存现金: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现金;2. 银行存款: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各类账户中的存款;3. 其他货币资金:指公司持有的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实施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 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存储、使用和监督;3. 负责编制和审核货币资金相关报表;4. 负责组织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自查和整改;5. 负责向上级报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货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3. 各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自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流程第七条货币资金收支流程:1. 各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2.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或收取;3. 财务部门将资金支付或收取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银行存款管理:1. 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时,应明确账户用途、授权人和使用范围;2. 财务部门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核对账户余额;3. 严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
P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P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P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条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版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版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科学化、专业化管理,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POS卡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货币资金管理遵循国家财政部、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集团资金部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机构.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及考核办法,指导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考评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质量,对所属机构以及委托数据科技公司财务作业部的资金工作进行管理、检查以及监控,防范资金风险.第六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资金收支流程,建立和完善资金收支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总公司及二级机构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和货币资金管理需要提交系统需求和优化建议,并负责进行相关项目的测试、验收、上线和推广工作.第八条各二级机构财务部也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机构实际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本机构及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和执行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各级机构资金管理岗位职责.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运用”.第十条各机构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银行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分类设置、使用和管理.收支账户必须按规定上划或回调.未经批准,不得收支混用.第十一条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货币资金限额管理制度,收入账户实现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在规定上划时间全额上划;支出账户按照用款计划回调资金,留存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货币资金限额.现金限额严格按照总公司核定的限额管控,每日日终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第十二条各二级机构的资金留存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核定,二级机构核定其所属机构的资金限额,通过资金限额管理,有效减少资金的分散和沉淀.第十三条各机构应严格遵循货币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原则,对货币资金收付必须严格按照权限、流程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核和控制;货币资金支付的岗位设置必须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第十四条各机构应重视对重大资金事件管理,建立防范、处理和上报机制.发现重大资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损失扩大,及时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情况.对给公司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重大资金事件管理的具体规定参照重大资金事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严禁各机构擅自在当地银行开展定期存款业务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业务.公司的保费资金由总公司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运用.第四章现金管理第十六条本章指人民币的现金管理.有关外汇现金管理见本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十七条为降低资金风险,原则上各单位应尽量减少现金收付,采取转账、POS刷卡、银行代收付等方式,应逐步在各级机构推行“零现金”管理.第十八条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第十九条现金收入应于当天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收入账户,严禁截留、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第二十条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对外出具的现金支票等同支付现金.库存现金要定期、不定期盘点.第二十一条备用金是用作支付与公司经济业务相关的日常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款项.各机构应根据实际用款计划,对备用金提取及库存现金核定合理的限额,如机构当地银行对库存现金限额有规定的,以银行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机构应加强现金限额管理,每日日终现金余额应控制在总公司核定的现金限额以内.现金限额管理的具体规定参照2009656号工作通知加强现金限额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现金管理本章未详尽事项参照总公司下发的现金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银行账户分类:(一)按核算方式不同分为OF账户和非OF账户.凡是在公司OF财务核算系统中核算的账户叫OF账户,不在OF财务系统中核算的账户叫非OF账户;(二)按账户用途不同分为收入类、支出类账户和其他类账户.收入类账户指收入户和银行代理户;支出类账户主要指业务支出账户、纳税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其他类账户主要主要指工会账户、社保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医疗保险账户以及党费账户等.第二十五条各机构银行账户设置的原则:(一)账户开设要符合内部控制要求;(二)账户开设必须履行事前审批、事后报备.账户开设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经过审批后方可开设账户,账户开设后,账户信息必须在CMS中报备.(三)账户开设原则上必须选择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公司指定的银行为业务收支的主要开户银行.未经批准,严禁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除开立指定纳税账户、社保账户、以及在城市商业银行开立代理收入户外,其他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开户必须报总公司CFO审批.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开户的具体规定参照农信社账户管理办法执行.(四)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后,相关资料信息应在CMS中及时报备.(五)各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开户后,需及时办理开户手续;若3个月内没有办理开户的,则该批复自动失效.除外币账户外,收支账户连续6个月没有资金收付发生的,机构应自行办理销户.(六)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以及用公款开立储蓄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银行代理收入账户开设的原则:(一)凡申请开设银行代理收入账户的,机构应先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协议审批相关要求参照明确资金管理协议审批事项的通知.(二)原则上当地同一银行系统只能开设一个银行代理收入账户.(三)银行代理收入账户的开设应考虑账户效益,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代理保费进账的,应及时销户.各机构每季度应上报代理账户代理效益季度统计表.第二十七条四年级机构的账户开设原则:一收入账户: 经批准,四年级机构可在总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不得设立银行代理收入账户.二支出类账户:原则上采用集中支付或备用金管理制度.但对年保费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距上级机构单程车程在2小时以上的,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机构可视需要申请开设支出类账户如业务支出户、纳税账户.三不得设立费用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各项费用.第二十八条各机构银行账户的使用及管理原则:(一)银行账户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账户之间不得相互混用.(二)收入类账户只收取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收取的押金、培训费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资金收入,支出上划资金、银行退票和结算费等.银行代理收入账户为归集银行代理保费收入的专用账户,非银行保险兼业代理的保费收入不得转入银行代理收入账户.(三)支出类账户:1.支出类账户只支出各类业务、费用和提取备用金以及转入到纳税账户的资金.收取从总公司或上级机构回调的资金、利息收入、银行退票以及存入备用金.2.纳税账户收取从总公司回调的资金、支出账户转入的资金、退税收入和利息收入,支出纳税款、账户结算费.3.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机构筹备期间开设的账户,该类账户视为支出账户管理.机构正式成立后,即按规定开设收支账户,取消临时存款账户.4.保证金账户用于因业务需要开设的存出保证金的专用账户,除保证金的转入、存出及相关银行费用外,不得有其他收支.(四)其他类账户:需要履行账户事前审批和事后报备制度.由于该类账户的特殊性,其账户的核算、使用等管理参照有关规定.(五)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银行账户的管理:1.对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银行,机构在该银行开设收入类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自动归集手续,且应在完成该手续后,才能正式启用该账户;对上述账户的销户、账户资料变更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需提前启用需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提前启用.2.对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收入类账户,未经批准严禁各机构购买支票、电汇单以及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的单证;对确有需要购买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购买.各机构应及时关注自动归集的成败情况,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六)各机构外币账户半年内支出量不包括资金上划和结算费用在等值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外币账户半年内支出量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可以采用收支混用账户.(七)各机构应分级监管银行账户的使用,并定期清理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和只有零星收支的低效益账户.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账户清查.第二十九条POS卡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归入支出类账户管理.各二级机构应制定POS机管理办法,办法中需明确POS机的管理人、使用人、核算方式.第五章货币资金限额管理第三十条货币资金限额是指允许留存在当地银行的供机构日常周转使用的银行存款金额.第三十一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货币资金使用情况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在集团资金部核定的总体限额范围内,制定本部和所属二级机构账户的限额.各机构资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年中执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第三十二条总公司财务部每周对各二级机构的货币资金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资金限额核定和考核的原则:一收入类账户与支出类账户分别核定限额、分别考核.其他类账户视情况核定限额.因特殊原因,无法上划资金的,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可在考核时剔除.二收入类账户的限额采取总额控制原则,即总公司财务部统一核定二级机构所有收入类账户的资金限额总额,各二级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统一核定的限额内自行调配所辖机构收入类账户的限额.已实行自动归集的收入类账户不纳入限额考核.三支出类账户的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根据各机构的保费规模、所属机构数量、账户数量等因素进行核定,各二级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核定的限额内自行调配所属机构支出类账户的限额.第六章货币资金计划与调拨管理第三十四条货币资金计划管理是合理安排货币资金,确保货币资金效益,以及进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条件.机构必须明确货币资金计划的报送范围、货币资金计划编制的责任部门、货币资金计划编制的方法,并及时报送货币资金月计划和周计划.第三十五条货币资金调拨应尽量遵循同行划拨原则,并采取实时汇况方式,确保资金调拨及时到账,尽量避免资金在途.第三十六条各机构上划应遵循“已实行资金自动归集的银行采用自动上划方式,未实现资金自动归集的银行采用主动上划方式”的原则.非自动归集账户内的大额保费指单笔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保费应次日主动上划,零星保费每周定期集中上划.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划的,应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迟上划.第三十七条各机构上划资金时,工、农、中、建、交、招、平安银行七大商业银行的货币资金应实行自动归集.七大行之外的非自动归集账户统一上划至总公司平安银行.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实行自动归集的银行账户,其上划的频率以及留存的资金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确定.该账户正常使用期间,各机构不得自行与银行取消自动归集功能.第三十九条为避免资金在途,上划资金应采用实时汇兑方式,非自动归集账户应于每周一一早上划至总公司指定账户.遇节假日按总公司通知要求的时间上划.第四十条各机构每周四根据下周的用款需求,编制和上报资金需求计划.资金需求计划中应分别按支付资金类型列示下周拟从总公司回调的资金金额和时间.对周资金计划上报不足的,于每周二追加本周资金需求计划.第四十一条各机构通过CMS系统申请回调资金,申请时间另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当日不得回调资金.第四十二条原则上,所有机构的资金回调均由总公司直接回调至该机构支出账户,机构同级和上下级之间不包括向纳税户转款,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划转.第七章外汇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本章所指外汇货币资金主要是公司从事以外币计价的经济业务取得的收入和支出.第四十四条各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外汇经营许可证,在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不得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第四十五条外汇账户的开设必须选择具有经营外汇资格、规模大、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开设后,应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在开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第四十六条外币账户管理、限额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计划和调拨原则上视同人民币账户.第四十七条除政策允许的情况外,禁止以外币现金支付各项业务支出、业务员佣金以及发生在国内的各项营业费用.第四十八条本章未详尽事项参照总公司下发的外汇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资金管理相关人员及岗位职责第四十九条各机构与资金管理工作相关的岗位,包括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资金管理员、出纳等.本办法仅对财务负责人和资金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作具体规定.第五十条财务负责人对本机构以及下属机构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有管理责任.第五十一条资金管理员应是公司正式员工,并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资金管理员上岗前需进行上岗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上岗.第五十二条资金管理员是在本机构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协助财务负责人进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资金管理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资金调拨、账户管理、上报各种资金报表、对所属机构的资金管理进行非现场及现场检查和工作质量考评,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资金管理员进行培训.第五十三条二级机构应设立资金管理员岗位,不得由出纳兼岗,所属机构应指定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二级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质量考核纳入到二级机构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中.第五十五条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定期对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质量考核.第九章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第五十六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指由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资金管理控制目标的过程.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目标是保证公司资金安全、规避资金管理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率.第五十七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印鉴管理、网银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资金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协议审批、资金收支制度以及收付流程的制定和检视等.各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第五十八条各机构应建立适合本机构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考核办法、并监督所属单位执行,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货币资金管理质量和货币资金收付制度和流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第五十九条各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期诈而导致损失;(三)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第六十条各机构在必要时应对资金岗位人员适时进行强制休假或轮岗.第六十一条各机构应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分离、监督.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配备合格人员,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同时,需对资金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资金管理员离岗时,必须建立工作交接制度,明确交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交接流程和交接内容.第六十二条各机构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流程、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权限、工作要求和需要审批的风险点.第六十三条审批人应按照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按照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内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并上报审批人的上级.各机构应当按照支付申请、复核、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第六十四条各机构应及时了解银行账户收支账项,对异常收支情况及时处理.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银行账户收支账项的摘要信息.审核数据科技公司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如果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应对银行未达账项及时跟踪、清理.第六十五条各机构应遵照公司下发的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业务.开通使用网银的单位需要相关责任人签订网银责任状.已实行主动归集的收入类账户,不得开通网银支付功能. 第六十六条各机构应遵照公司下发的银行结算凭证管理办法加强与资金有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流程,并应建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严禁单位及个人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第六十七条各机构应遵照总公司下发的二级机构财务印章管理办法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资金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第六十八条各机构应遵照总公司下发的二级机构资金档案管理办法加强货币资金档案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资金管理办法2008版同时废止.。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保证公司货币资金安全,合理调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2. 定义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等,是公司持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3. 货币资金的来源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借款(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等)(2)投资者投入(3)销售产品回收的货款(4)租赁业务收入(5)销售资产收入(6)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7)其他非营业收入4.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生产,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的收支程序进行核算与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主要管理要求如下:(1)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设置明确。
(2)货币资金业务流程合理、完整。
(3)货币资金业务都经过适当级别的批准。
(4)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和准确。
(5)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 岗位职责的要求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2)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稽核;(4)票据的保管与印章的保管。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 货币资金的收支控制6.1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6.2 每年年底之前需确定下一年度集团的资金使用规划和总体预算,并分解到集团各部门,每季度末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及资金变动情况调整集团和各部门年度收支规划。
6.3 每月月底之前制定下月资金使用的安排和计划。
7. 现金管理7.1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公司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7.2现金收入的范围(1)投资者投入。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条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责任第五条资产财务部负责根据局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分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资金管理;负责编制年度、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落实本部门的货币资金管理责任;负责项目部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项目部负责落实本项目部备用金管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分公司总经理对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所发生的货币资金收支、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核算和管理,必须每天与会计人员核对,确保一致。
第八条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安全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真实、完整负有直接责任,对日记账和对账单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人对项目部挂支备用金的安全、完整以及合理使用全面负责。
项目部备用金管理员应建立备用金收支明细账,对备用金的安全、完整以及合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妥善保管好备用金,至少每月与资产财务部核对一次,确保备用金账实一致。
- 3 -第三章资金计划和用款第十条年度资金预算(一)分公司根据公司年度预算指导意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年度《现金流量预算表》、年度信贷业务预算表,经局集团公司批复后,作为分公司年度资金预算表,并据此编制分公司月度资金计划表的控制依据。
其中:(1)现金流量预算表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得低于年度局集团公司下达预算金额;(2)内部信贷规模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预算营业收入的10%。
(二)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汇总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并会对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及修订。
(三)分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信贷业务预算经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部门年度资金预算经分公司办公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四)年度资金预算调整按半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批准程序根据局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规定一致。
(001)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宏联众轻钢活动房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名称: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编号:001生效:2004年7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货币资金收、支、结存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照专人管理、各负其责和相互制约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对超出限额的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在每天下班前缴存银行。
第五条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注销,必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银行预留印鉴由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组成;由出纳员以外的其他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出纳员必须每天按照收支业务的实际情况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不得延迟登记或汇总登记。
第八条出纳员必须每天结算出货币资金的余额,并就其中的现金余额与实物现金相核对,如有差错立即查找原因。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未经正常付款审批程序挪用货币资金;不得使用白条抵充现金。
第十条出纳员每月末必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经会计人员复核签字后,与银行对帐单一起收存。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本公司的银行帐户为外单位或私人转款、存款、套取现金、提供担保等。
第三章收款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在各地派驻专职的出纳员,负责当地机构备用金的管理、发票及收据的管理、业务款的收款管理以及与客户和财务部的稽查核对工作;驻外出纳员属财务部编制,其工作直接向财务部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驻外出纳员收到客户的业务款时,必须向对方开具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驻外出纳员收到客户的支票或现金后,绝对不允许动用一分一毫,必须于当日内全部缴存入公司在当地开立的银行帐户。
第十五条驻外出纳员对每天缴存银行的支票或现金的相关信息应做详细记录,并就此信息与财务部出纳员保证及时沟通、核对无误。
第十六条公司的收款专用收据由财务部统一印制,集中存放,并实行严格的“领、销、存”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公司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强化对国有企业公司货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国有企业公司资金管理相关人员,对国有企业公司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
三、监督检查内容1. 国有企业公司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检查。
2. 国有企业公司资金运用管理的检查。
3. 国有企业公司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检查。
4. 国有企业公司利润分配与资本积累的检查。
5. 国有企业公司资金收支平衡的监督。
6. 国有企业公司审计和财务监管机构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1. 定期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国有企业公司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作用,重点查实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投资项目风险等情况。
2. 不定期检查。
根据国有企业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对国有企业公司货币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防范企业发生意外经济损失。
3. 随机抽查。
对国有企业公司的现金收付、资金运作等关键环节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1. 提前通知。
监督检查前,必须提前通知企业,告知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相关情况。
2. 准备材料。
企业必须准备有关的财务、管理等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供监督检查人员查阅。
3. 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企业的原始凭证、账簿、报表,抽查银行账户、客户资金等重要环节。
4. 检查情况反馈。
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反馈给企业,要求企业整改。
5. 整改反馈。
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督检查人员。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 满分。
对于监督检查结果为满分的企业,可以作为表扬和奖励对象,鼓励企业持续规范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货币资金使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外埠存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项目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总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和资金支持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要在规定范围和额度内使用现金,现金开支范围如下:(一)职工工资、京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五条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管理:(一)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超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三)备用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支用后及时报销,前账未清,不得再借;(四)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五)出纳人员应坚持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严禁白条抵现。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开立、撤消账户的审批程序,避免账户分散。
总公司项目部、直属部、分公司及授权工程以总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的, 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备案(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第八条对已开立的账户要定期检查,严格按照开户用途使用账户,严禁出租、出借、转让。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非出纳以外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货币资金收付、存储、使用和监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货币资金安全,防止被盗、丢失、挪用等风险。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货币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调度货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四)责任制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货币资金包括:(一)现金:包括公司库存现金、备用金等;(二)银行存款:包括公司在本市、外市各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三)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埠存款等。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二)监督各部门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三)编制和审核货币资金收支预算;(四)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五)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划拨和核对;(六)定期进行货币资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货币资金管理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本部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体系;(三)对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第四章货币资金收支管理第七条货币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具体要求如下:(一)收支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符合国家税务、审计等要求;(二)收支款项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拖延或隐瞒;(三)收支款项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虚列支出或虚增收入;(四)收支款项必须经授权审批,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货币资金预算管理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货币资金收支预算,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严格按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见附件1)。
第三条现金管理(一)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确定本单位现金使用范围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二)公司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库存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三)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银行存款管理(一)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开立、使用、撤销银行账户。
(二)各子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逐级归集资金,将收入户资金全额归集到公司指定总账户。
(三)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遵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按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按银行账户设置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属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五条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客户证书、交易密码、数字签名的管理,严禁一人办理网银支付的全部业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加强银行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条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加强对承兑汇票的收取、登记、背书、托收、质押、保管等环节的控制,设置承兑汇票台账进行备查登记。
第八条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行必须符合公司的规定(附件2),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实行货币资金盘点制度。
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内部制约机制,堵塞财务漏洞,防止错误与舞弊的发生,保证分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请遵照执行.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一、货币资金管理对象现金及银行存款统称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管理对象是指货币资金收、付与控制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各环节,包括支票的签发、银行对账、现金的收付、发票的开具等业务。
二、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分工货币资金管理应实行钱账分离、钱票分离、票章分管的内部牵制制度,按其管理环节及责任人可分为出纳、银行对账、审核、资金核算主管、财务负责人。
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必须有专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专用章与票据分离的原则。
出纳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现金、支票及支票密码、有价证券、经批准代保管的财产等业务。
银行对账负责单位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工作,必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找未达账项原因。
编制人要在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或盖章。
审核负责保管各种票据,签发支票的印签,对各项借款、报销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资金核算主管负责每月(不定日期)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负责审查银行存款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长期(不应超过一个月)未达账款。
审核通过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资金核算主管需在调节表上签名或盖章. 财务负责人负责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核对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深圳分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1、办理款项的收付业务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
经批准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并限制支票的使用金额,必要时应填写收款单位等内容。
2、按规定支票密码与支票要分别保管,不得将支票密码直接填写在支票上.防止支票遗失时造成经济损失。
3、按制度规定签发支票所使用的支票、印签需由二人分别保管。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资金中心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担保函押金、票据承兑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可执行本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也可自行制定办法,报经决策管理机构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七条公司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实行岗位责任制。
财务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各项货币资金业务。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授权财务总监统筹安排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与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公司设会计主管、出纳、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总帐报表等岗位,相容岗位可交叉任职。
第十条公司货币资金的日常调度经财务总监批准,会计稽核,由出纳人员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操作守则》及《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大额专项支出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货币资金包括企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如合同、协议、发票等。
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等规定的程序办理;(二)因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应书面申请呈报财务部总监审批后方可开设;(三)严禁将本企业账户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严禁私设银行账户;(四)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岗位分工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等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七条库存现金收支与保管要由现金出纳人员统一负责,其他人不得代行保管。
第八条相关的出纳人员须具备深圳户籍,具备深圳市财政局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证。
终端收银员须具备深圳户籍或提供深户担保。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每月要对出纳经办的现金账、银行账、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等进行检查。
■授权批准第十条授权控制(一)公司本部1、出纳提取备用金由财务部总监审批;2、费用借款事项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总监和副总裁审批。
其他借款事项单笔金额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总监、副总裁审批;超过1500元的,由总裁审批;3、银行帐户之间划转资金(包括由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由财务部总监审批;4、公司内部部门(企业)借款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财务部总监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副总裁与总裁联签;5、对外投资、固定资产付款、企业基建工程付款等重要的投资性资金支出,单一投资项目预算运用的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财务部总监、副总裁和总裁联签;单一投资项目预算运用的资金500万以上,至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比例1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单一投资项目预算运用的资金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比例超过10%的,须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6、董事会日常费用由总裁审批;7、对外承付货款(含银行承兑汇票),预算内的,单笔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和副总裁审批;单笔金额2万以上的由总裁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一、规章概述为确保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运转,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1.货币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货币资金管理需经过授权、备查、验收三个环节。
3.货币资金不得挪用、私分、私藏、侵吞,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4.货币资金管理应当保密,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资金流入流出。
三、资金的管理权限1.公司财务主管及其下属人员在公司内部具有资金管理权限。
2.非财务主管及其下属人员需要经过授权后方可进行相关的资金操作。
四、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1.现金管理•公司的所有收入必须统一通过财务部门进行收取。
•收入后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保留大量现金。
•公司内部暂时需要用到现金时,必须填写资金借支申请表,经过财务主管审核后方可出具现金。
2.银行存款管理•公司的银行存款应当集中存放在指定银行账户中。
•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操作必须经过财务主管或其授权人员的审批。
•银行账户的预付、转账、收款等操作需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人员统一管理和控制。
五、资金的使用管理1.资金使用的程序•资金使用需经过请示、审批、备案等程序方可实施。
•资金使用申请应当明确资金使用的目的和时间,申请人员需对所申请的资金用途和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负责。
2.资金使用的用途•公司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并且符合资金结构管理原则。
•资金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业务开展、生产发展、维持日常经营活动等方面。
六、资金监督管理1.财务自查•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财务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务自查工作将涉及到公司各个部门,因此,各部门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自查工作的进行。
2.审计检查•公司应当接受外部审计检查机构的审计。
•审计检查主要是针对公司财务收支、内控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七、违规处罚1.对于挪用、私分、私藏、侵吞公司货币资金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保证公司货币资金安全,合理调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2. 定义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等,是公司持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3. 货币资金的来源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借款(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等)(2)投资者投入(3)销售产品回收的货款(4)供服务的营业收入(5)他非营业收入4.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生产,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的收支程序进行核算与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主要管理要求如下:(1)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设置明确。
(2)货币资金业务流程合理、完整。
(3)货币资金业务都经过适当级别的批准。
(4)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和准确。
(5)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 岗位职责的要求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2)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稽核;(4)票据的保管与印章的保管。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 货币资金的收支控制6.1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6.2 每年年底之前需确定下一年度集团的资金使用规划和总体预算,并分解到集团各部门,每季度末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及资金变动情况调整集团和各部门年度收支规划。
6.3 每月月底之前制定下月资金使用的安排和计划。
7. 现金管理7.1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公司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7.2现金收入的范围(1)投资者投入。
(2)零星销售收入。
(3)零星服务收入(4)公司内部员工交回的差旅费余额或零星采购所剩余额。
(5)银行提取的现金。
(6)其他零星收入7.3现金的支出范围(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各种劳保福利及对员工个人的其他开支。
(5) 各部门主管及公司管理层批准的其他开支。
(6)支付给股东的现金红利。
7.4现金日常管理7.4.1现金的日常管理执行者是财务部的出纳员。
财务部主管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责任。
7.4.2企业办理对外业务结算金额超过1000元的企业及单位,必须使用银行结算方式,不得用各种方式要求用现金支付,如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7.4.3出纳员对于需要支付现金的经济业务,应根据核算会计制作的会计凭证,经审查原始凭证无误后支付现金,并在会计凭证附带的有关票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的印鉴,同时要求经办人员在会计凭证上签章。
7.4.4出纳员到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填写银行现金支票,经财务部主管审核后加盖相关印鉴后到银行提取现金。
公司银行予留印鉴根据互相牵制的原则应分别保管,出纳员到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时应采取严密的保安措施,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
7.4.5出纳员对现金的其他收入要认真清点数额,查验假钞,经核实无误后开具收据。
出纳员根据每天的会计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
核查现金与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财务部主管应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的盘点和清查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登记备案。
严禁白条抵账或私自挪用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
8. 银行存款的管理8.1公司的银行存款是公司运营的血液保证,是公司货币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管理的原则是:加速周转,灵活调度,确保公司运营正常运行。
8.2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管理公司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开户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根据公司结算和贷款的需要,开设必要的结算账户和贷款账户、承兑保证金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的日常管理由公司出纳员负责,财务部主管负责监督核查。
8.3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严禁出租、出借或转用。
公司银行存款的收入必须及时准确的予以确认和反映,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支出,保证及时对客户反馈信息。
出纳员每天及时与开户行联系,确认银行存款余额并及时取回相关的银行回执,交给会计核算人员确认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项目。
8.4银行存款的支出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审批手续,确定支出的顺序、内容、范围和时间。
核算会计在审核确认审批手续完备后,制作会计凭证,交由出纳开具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委托书、电汇结算书等结算证明,并要求承办人签字,同时在备查簿登记单位、账号、金额和票号。
8.5每月登记银行存款账,定期取回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核对余额,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及时进行清理。
8.6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应指定专人分开保管;建立使用台账,用章履行审批制度,登记使用日期、事项、使用人。
8.7网银U盾:操作员、审核员、管理员分开保管。
8.8监管账号:出纳员和融资部实时关注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情况,结合监管协议,及时调度监管账户资金到活期银行账户。
8.9结算:出纳员凭经审批的单证(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借款单),按部门支付结算计划,分批、分步安排结算。
8.10流水:出纳员根据融资部业务需要,根据会计账务平账需要,按照部门负责人的安排及时办理资金走账。
8.11资金调拨、偿付、理财:优化更新融资台账、建立并更新理财产品台账;根据融资部、财务部拟定的资金成本控制方案,按融资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安排及时办理调拨、偿付、理财购买。
(根据已经报批的方案)8.12支票管理:空白支票视同现金管理,建立台账;登记购买、领用、结存情况;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不记名支票;作废的支票,建立明细台账,单独集中存放。
9. 保证金管理9.1 银行业务保证金:融资部协同出纳建立保证金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存出保证金的详细信息:日期、开户行、银行账号、保证金金额、业务用途、到期日期;会计每月定期核对监控;到期保证金,及时解冻,转入活期结算账户。
9.2日常经营业务保证金:根据类型分类建立保证金台账,定期跟踪保证的到期和回收;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入账,原件分类集中单独保管。
9.3 租赁业务保证金:如员工宿舍租赁押金。
9.4 业务开户保证金:如电商平台保证金。
9.5 投标保证金:如政府单位采购招标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10.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10.1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承兑汇票,外埠存款和承兑保证金及其他有价证券。
收到承兑汇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时除登记应收或应付票据科目外,还应建立承兑票据备查簿,发生票据业务时,必须在票据备查簿上登记汇票的签发行、承兑单位、金额、日期、票号等并复印存档。
并与签发行联系,确认承兑汇票的真实完整,承兑汇票由出纳员保管,财务部主管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10.2承兑汇票的转出应核根据付款审批,核实票据的有关项目后,及时给付,并要求经办人签字确认。
同时在票据备查簿予以登记,注明票据的去向,并予以注销。
11. 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11.1本着严格控制,严格审查,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服务生产经营的原则,公司货币资金审批支付程序按照《(董事长授权)集团财务事项审批权限及流程表》执行。
一般审批流程为:部门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主管审核→财务总监批准→董事长批准,审批流程走完后付款单据统一归集到出纳处。
11.2 出纳每日下班前统计审批完毕的付款单据明细,报送财务总监。
11.3 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货币资金收支控制原则,每天上午根据公司资金周转情况以及出纳报送的已批单据明细,评估待付款项重要紧急程度,然后做出当天的付款安排。
11.4 出纳应严格按财务总监的付款计划明细支付款项,不得擅自支付财务总监批准的计划外的任何款项。
11.5对于内部重大资金款项的临时调拔,必须报告财务总监、融资总监审核落实,并报告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11.6对于对外借出款,经审批后,付款时必须再次报告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并且实施时必须确保实际出借人、借款人与借款合同信息保持一致才予以支付。
11.7.业务部门根据工作程序和需要提交用款申请,内容包括用款原因、时间、金额和相关合同及附件,部门负责人审查用款申请事项,以及用款的轻重缓急,数额有无虚报,并签署部门意见。
12.存入管理12.1所有收到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夜间收到的销货款暂存入公司的保险柜中除留下一定的零星现金用于支付外,其余款项于第二天交存银行,特殊情况除外,一般不许留存大量的现金。
各部门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当及时送交财务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12.2公司的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由经办人员将原始凭证(各种银行收款结算凭证和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原始资料)分类,交财务部编制收入凭证并按程序核销。
13.借款管理13.1 借款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借入或借出资金。
13.2 公司借款的基本管理原则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13.3 融资部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并结合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拟定不同的借款策略,并报董事长审批。
13.4 融资部根据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确定公司所需借入资金,编制融资计划表,并拟定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并报董事长审批。
13.5 在公司资金充裕并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可对外借出资金;借出资金金额、借出资金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由董事长审批。
13.6 财务部负责监督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计提和支付或收取借款利息,并建立借款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或回收情况。
15.检查与监督15.1公司财务部以及审计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加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业务的的业务流程及授权审批是否完整明确。
(3)货币资金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核是否严格。
(4)货币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相关对账、清查措施是否充分、及时。
16.附则16.1本制度由财务部解释与修订,并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1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