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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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中规 定 了与认 证 机 构 相 关 的法 律 制 度 。
31数据 电文与书证 .
数据电文, 是指 以电子 、 光学 、 磁或 者类似手段生成 、 发送、
接 收 或 者 储 存 的信 息 ( 2条 2款 ) 于 数 据 电 文 应 当类 推 第 。对
现有的某类证据 的证 明规则 ,还是适 用独立的证明规则 , 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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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 享据 必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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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采 “ 功能等同”(u ci a e u aec )原则 。我国 《电子 fnt n l q i lne o v 签名法》第 1 4条采取了 “ 功能等同”的立法模式 ,规定可靠 的 电子 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日本 《 电子签名及 电子认证法 》 。 我国 《 电子签名法》采用了 “ 非技术特定化”立法例。其第 第 1 规定,电子 签名 “ 款 是指数据 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 含、
附 用 于识 别 签名 人 身 份 并 表 明 签 名人 认可 其 中内容 的数 据 ” 。
闭式列举 ” ,或许 目前这 四个条件足 以维护 电子签名的完整性 与真实性 ,但其难 以应对 目新月异 的科 技进步,—旦从其他环
各 国电子 签名 立 法 中 的核 心 问题 。
有效 的电子签名还 必须满足 “ 符合州长官制定的规则”这一条
件。此种 模式在我周立法和法律解释 中值得借鉴。
3《 电子签名法 》中的证据规则
由于我 国民事程 序法 尚未将 电子证 据作 为一种单 独 的证
据 类 型 加 以规 定 ,学 理 上 和法 律 实 践 中一 直 对 于 电子 证 据 的
为 电子 签名 新技 术 的开发 和运 用提 供 了灵 活的 制度 基 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可靠性标准时时设有兜底性 条款。如美 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 ,
电子签 名的法律效 力
电子签名 的功 能在 于确 认交易当事人 的身份和交 易内容 ,
直接定 了 同的效力状态 。因此,电子签名的法律 效力是世 合
术 的发 展方 向。
签名设定了严格的效力要件。一个核心要件就是符合 “ 可靠性 标准 ” ,主要有两种立法 例 : 一种是直 接列举式。如 《 联合 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 :为发文者所制作 ; 方法可以用来证 该
明发文者 同意该文件所 表示之内容 ; 依签名时之环境 、当事人 合意之 内容及产生该签名之 本来 目的等, 可认为相当于签名者; 该 签名值得信赖 】 。二是 电子认证机构确认式 。如美 国犹他州 《 电子 签名法》规定 ,由认证机构发行 的、使用了发行 时有效的 公共 密钥的、能够进行验 证的电子签名,与纸制文书具有同等
他州 《 字签名法》 数 。二是 “ 非技术 特定化” ,只要 满足了法 规定 的条件,无论 采取何种 技术产生 的数字签名都 具 有相 的法 律效力 ,不少 国家 的电子签名立 法采 取了这 种定义 方

法律效力。欧盟电子签名框 架指令规 定,各盟国必须保证 ,可
靠的电子签名是以认证书为基础 的,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安 全技 术作成的签名,可靠的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我 国《电子签 名法 》第 1 3条同样规定 了可靠性 标准 ,但 由于我 国尚没有健全 的官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该条采用 了列 举规定 模式 。不过 ,该法第 1 3条对 于可靠性 标准采用 了 “ 封
1 “ 功能等 同”原则
虽然 电子签名由一 系列数字信息组合而成 ,但大部分 国家 承认, 其传统的以纸笔为工具的签各 章 ) 具有同等效力。不过, 国在具体立法技 术上略有差异 : 一种模式直接将电子签名作
运用标 准存 在分歧 ,电子商务案件的审判因此受到很大 困扰。
《电子 签 名 法 》有关 数 据 电文 和 电子 签 名 的 证 据 规 则 ,填 补了
子 签 名法 》给 出了 明确 的 答 案 。
41认 证 机 构 的 设 置 .
安 全 认 证 机 构 的设 置 主 要 有 两 种 途 径 :一 种 是 由政 府 组
面,电子签名法 》 7条肯定了数据 电文 的证 据资格 , 《 第 其规定 ,“ 据 电文不得 仅因为其是以电子 、光学 、磁 或者类 数 似手段生 成 、 发送 、 接收或者储存 的而被拒绝作为证 据使用 。 ” 但该法并 未跳 出传 统证 据分类 的藩篱,未将 其作为一项 独立 的证 据类 型,而是将 其纳入 “ 书证”范 畴 : 能够 有形地 表现 “ 所载 内容 ,并可 以随时调取 查用的数据 电文,视为符 合法律 、 法规 要求 的书面形式。 第 4条 )因此 ,符 合法 定条件 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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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立法空白,对 电子商 务司法实践 具有重要意义。
上的安全认证机构 (et iaeA toi ) C ri ct uh r y,其主要职能在于对 f t 公开密 钥行使 辨别及认证 。认 证机 构法律 制度在各 国电子签 名法中都占有 重要地位 。我 国 《 电子签名法 》在 l 6~2 6条 也
关于 电子 签名的概念 界定 ,从 技术 角度来 看,其 在 比较
上 存 在 两 种 典 型 的立 法 例 。一 是 “ 术 特 定 化 ” 技 ,即只 有运 非 对 称 加 密 方 法 产 生 的 数 字 签 名 ,才 能 获 得 法 律 认可 ,在
合法 律规定 的条件下才具 备法律效力 。代 表性 法律如美 国
节破 坏电子 签名可靠性 的技 术 出现 ,则此种 列举 式规定 对于
交 易安 全 的维 护 恐 捉 襟 见 肘 。 从 比较 上看 ,一 些 国家 在 规 定
规定采 “ 技术中立”(eho g a nu at 的立场 ,仅仅从法 (cnl i l et ly t o c r i) 规制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 而不对 电子签名技术加以限制。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证据规则;认证机
层 事劳管 中图分 类号 :T 330 文 献标识 码 :A P9. 8
22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标准 .
值得注意 的是 ,采 “ 功能等同”原 则的立法例大多对电子
电子 签 名 的 界 定
对“ 电子签名” 的内涵与外延 的界定 ,不仅决定了当前 电 签名法律效 力识别 的重要前 提,而且将 决定 未来 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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