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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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二)地面控制标高、地面水排除、停车泊位、建设区域与城市道路和管线的衔接应符 合规划批准要求;
(三)室外工程设施、环卫设施和附属建筑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四)传统风貌、文物保护和高层建筑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符合规划要求; (五)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原审批单位的合法批 准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单项验收; (二)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八条 配套设施验收标准: (一)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 规划布局,各项指标达到规划批准要求; (二)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必须按要求覆盖; (三)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质量符合要求; (四)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五)电力、电讯、供气、供热、供水等管线走向和埋设符合规划要求; (六)绿化工程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植物配置合理,树种丰富,林木成活率、保存率 达到 95%以上,并与绿化管理部门签订养护协议; (七)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八)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营业用房按规定要求提供; (九)其他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配置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地清场验收标准: (一)拆除各种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设施全部拆除;
(四)施工机具、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工地清场情况;
(五)绿化、道路、建筑小品、环卫设施、公建服务设施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完成情况;
(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七)违法、违章建设及其处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报送情况;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陕建发〔2017〕377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7〕37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5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西安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建筑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六)外墙保温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

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3);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陕建发〔2021〕1029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自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各地反映和日常工作需求,省厅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等规定,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并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陕建质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2日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 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 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举报。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 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 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 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 提供的有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 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 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 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施工。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 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 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 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 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的; (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 厂、供应商的;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建设行政执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更好地营造我市良好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西安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综合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综合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取得《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领房屋产权证、退还档案保证金和移交配套设施时,必须提供《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未提供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情况;(二)应拆房屋拆除及拆迁居民合理安置情况;(三)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的情况;(四)施工机具、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工地清场情况;(五)绿化、道路、建筑小品、环卫设施、公建服务设施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完成情况;(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七)违法、违章建设及其处理情况;(八)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报送情况;(九)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仅限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规划验收标准:(一)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形式风格、建筑色调、建筑红线退让、采光距离和建(构)筑物室外灯饰照明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批准要求;(二)地面控制标高、地面水排除、停车泊位、建设区域与城市道路和管线的衔接应符合规划批准要求;(三)室外工程设施、环卫设施和附属建筑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四)传统风貌、文物保护和高层建筑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符合规划要求;(五)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原审批单位的合法批准手续。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涉及养老设施建设的,应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四)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验收报告。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验收情况。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竣工结算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6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6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2日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01西安地区工程验收工作细则

01西安地区工程验收工作细则

工程验收工作细则一、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图工程验收工作细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工程验收工作过程中的各项职责及流程,保证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验收准备1、工程验收工作可分为规划验收、环保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电梯验收、燃气验收、档案验收等8项验收工作。

2.各项验收工作在开展前必须由该项目的主管工程部长组织,成立验收工作小组,该小组的组长由主管工程部长担任,副组长由项目主管担任,各组员由现场个专业工程主管及项目开发部相关人员组成,工程部长负责安排各组员的工作任务,由专人负责各单项验收工作。

3.各单项验收工作负责人应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并每周向工程部长汇报验收进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4. 规划验收、环保验收由项目开发部相关人员负责,工程部进行配合。

5、主体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电梯验收、燃气验收、档案验收由工程部相关人员负责。

三、验收程序3.1、规划验收3.1.1办理程序①在总体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及合同内容要求完工后,工程部应要求项目开发部联系相关测绘部门,办理项目的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完成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查丈报告;②项目开发部相关人员领取《××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准确填写好申请表;③将备齐的文件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局的行政服务窗口,同时领取《办文回执》或《办文告知》;④现场配合规划工作人员的勘验工作,并配合规划工作人员对项目的建设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说明;⑤凭《办文回执》及有效的身份证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3.1.2申报资料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②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原件)。

未按图施工的工程项目附送竣工图;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有补充协议的一并附送;(复印件)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⑤《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⑥如已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的,需提供地名批复文件(复印件)。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陕建发[2010]280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0]28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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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案。

验收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土建和设备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小组)。

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竣工验收。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和工程竣工验收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编写要点见附件5)。

3.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

4.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5.按照验收案分组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所有提供审查的工程资料应为原始手签资料。

6.各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汇总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室外工程应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将室外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的,可与单位工程一同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和本细则第五条(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参加竣工验收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竣工报告建设工程预验收记录表附件3监理企业《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要点一、《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说明工程项目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全部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标准,具备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的文件。

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文件装订顺序为:封面(见样1),目录、报告正文、封底。

纸面规格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在左侧装订,下中间打印页码。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容:1.工程建设基本情况(1)工程概况:应注明工程所在地理位置、结构形式、层数、建筑面积、抗震设防烈度、防火等级、开竣工日期、工程合同造价、主要建筑装饰做法、安装工程主要容,完成施工合同容情况。

(2)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注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图审机构、检测机构(包括主要分包单位)的全称。

(3)监理部概况:应注明项目监理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监理部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主要检测设备和工具。

2.监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1)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监理规划中的监理目标、围及措施进行概述,明确监理细则中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点的实施情况。

(2)监理式:应注明在监理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和工具,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情况。

(3)施工工程阶段的监理:应注明对进场原材料复试的见证取样,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案审核和质量缺陷的整改等情况。

(4)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应注明监理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

3.工程质量评估(1)评估依据:应依据现行规、规程(注明主要规、规程名称),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检测报告和沉降观测记录等文件进行评估。

(2)竣工资料核查情况:应根据《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管理整编规定》核查竣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竣工图与实体是否一致,并附“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3)分部工程质量情况:应对各个分部工程质量情况分别概述,必须注明主要分项工程实测合格点率,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4)沉降观测情况及结论:注明沉降观测单位及竣工前阶段沉降观测结论。

(5)单位工程质量验评结论。

(6)注明该工程是否有甩项未完项目,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工程建设有建议。

4.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签名表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可生效,并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备案部门存档。

五、未按本“意见”要求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封面样式1)╳╳╳╳(工程名称)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初号黑体)编制人:审核(总监):审批(总工):监理单位(公章):编制日期:附件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1.工程概况:建设单位、面积、层数、地上高度、结构、勘探深度及勘察主要容;2.地基验槽:岩土类别等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若有局部不符时的处理意见;3.深基坑支护有无质量问题,及如防止地质灾害的建议;4.对降水的建议;5.对地基处理、桩基施工的建议;6.施工中主体结构若有异常,是否和勘察有关,及如处理的建议;7.勘察报告中的建议有无反馈信息;8.对阶段性沉降、倾斜观测的评估;9.地基验收的评语;10.经现场检查对工程勘察工作的自我评价;11.该报告须经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制要点1.工程概况:建设单位、面积、层数、地上高度、结构;2.地基验槽及地基处理、桩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若有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3.主体结构关键部位的检查次数,若有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4.设备安装工程主要项目,若有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5.装饰装修质量阶段性的评价;6.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7.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且实施情况如。

质量检查中若发现有设计问题,是如处理的;8.对沉降、倾斜阶段性观测的评估;9.若有工程质量事故是如处理的;10.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查意见;11.经现场检查对工程设计工作的自我评价;12.该报告需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5施工企业“竣工验收自评报告”编写要点一、《竣工验收自评报告》:是指施工企业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说明工程项目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全部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标准,具备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的文件。

二、《竣工验收自评报告》:文件装订顺序为:封面(见封样2),目录、报告正文、封底。

纸面规格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在左侧装订,下中间打印页码。

三、《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容:1.工程建设基本情况(1)工程概况:应注明工程所在地理位置、结构形式、层数、建筑面积、抗震设防烈度、防火等级、开竣工日期、工程合同造价、主要建筑装饰做法、安装工程主要容,完成施工合同容情况。

(2)参建单位名称:应注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主要分包单位)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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