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的运行文件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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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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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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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号:AC-91-11R1颁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11R1 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万向东批准人:标题: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121、135部和CCAR-23、25、27、29部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如何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ICA)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上述航空器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3. 撤销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08年11月10日颁发的AC-91-11《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撤销。
4.说明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CCAR23部§23.1529条、CCAR25部§25.1529、CCAR27部§27.1529条、CCAR29部§29.1529条也都有明确规定。
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批准和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AEG)部门的共同职责。
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型号合格证颁发的条件,一般必需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之前完成;飞行标准部门AEG负责批准和认可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航空器投入运行的条件,如果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时没有全部完成,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必须完成。
本文件主要针对除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文件以外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提供指导。
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文件的编制和管理要求应当参考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关要求。
特别说明的是,航空器上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如按TSOA或者PMA批准)本身维修有关持续适航文件的内容,将结合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的审定另外要求。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客舱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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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客舱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文号】民航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客舱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民航发〔2024〕3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任何时候任何环节都不能麻痹大意。
近年来,民航局不断加强客舱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纠正行业在客舱运行管理方面“重服务轻安全”的片面认识,明确客舱乘务员岗位的安全属性,有效提升中国民航客舱安全管理能力。
随着中国民航不断发展,客舱安全管理面临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管理保障制度不完善、基层管理能力薄弱等短板日益凸显,存在一线机组成员有效履职赋能不足、日常管理盲目加码等问题,扰乱性旅客、空中颠簸、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传统客舱运行风险的管控能力有待加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确保两个绝对安全”,推动客舱安全工作走深走实,不断提升广大旅客乘机出行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以高质量客舱安全水平服务高质量民航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客舱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客舱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完善体系建设和责任落实客舱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运输航空公司应将保证客舱安全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对统筹做好客舱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细化飞行、客舱、安保、服务、标准等相关领域各级领导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强化飞行机组、客舱机组、空中安保、地面服务、签派放行等一线人员在客舱安全管理中的岗位责任,并对其在航班生产过程中履行客舱安全岗位职责给予充分的授权和保障;持续开展针对客舱安全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提高对各类风险隐患的应对能力和管控能力;健全由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客舱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协同制定客舱安全和服务程序,细化周期性评审机制,狠抓责任落实,避免客舱安全标准和服务程序、公司政策和一线落实之间出现“两张皮、难协调、不落地”等问题。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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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号:AC-91-11 R2颁发日期:2018年3月14日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11 R2颁发日期:2018年3月14日胡振江批准人:标题: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21R4第21.50条和第十五章的要求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制造厂家如何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ICA)提供指导,以为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规范实施维修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按照本文件编制和管理的持续适航文件,同时可作为符合CCAR-23、25、27、29部第1529条相关要求的输入。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或等效适航标准为审定基础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认可证)的航空器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上述航空器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3.撤销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14年12月29日颁发的AC-91-11 R1《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撤销。
4.说明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CCAR23部§23.1529条、CCAR25部§25.1529、CCAR27部§27.1529条、CCAR29部§29.1529条也都有明确规定。
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批准和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AEG)部门的共同职责。
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型号合格证颁发的条件,一般必需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之前完成;飞行标准部门AEG负责批准和认可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航空器投入运行的条件,如果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时没有全部完成,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必须完成。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546062bc0740be1e640e9a1a.png)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IATA-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前言
![IATA-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前言](https://img.taocdn.com/s3/m/75864fbbfd0a79563c1e7243.png)
附件 6 第Ⅰ部分的现行版含有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各项标准和建议 措施,作为最低标准,适用于经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运营人的 飞机运行。它包括了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的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
附件 6--第 1 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
前言
历史背景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1944 年]第 37 条规定,理事 会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首次通过了关于国际商业航空运输中航空器运行 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定为公约的附件 6,于 1949 年 7 月 15 日生效。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 1946 年 4 月第一届运行专业会议的建议制订 的,并于 1947 年 2 月第二届运行专业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
OCH 超障高 RNP 要求的导航性能 RVR 跑道视程 SICASP 二次监视雷达改进与防撞 系统委员会 ELT 应急定位发射器 ELT[AD] 自动可脱离应急定位发射 器 ELT[AF] 自动固定应急定位发射器 ELT[AP] 自动手提应急定位发射器 ELT[S] 救生应急定位发射器 EPR 发动机压力比 ETOPS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 EUROCAE 欧洲民用航空电子组织 FDAU 飞行数据获取组件 FDR 飞行数据记录器 FL 飞行高度层 FM 调频 ft 英尺 ft/min 英尺/分 g 法向加速度 GPWS 近地警告系统 hpa 百帕 IFR 仪表飞行规则
空中导航服务程序 航空器运行[文件号 8168] 第Ⅰ卷 飞行程序 第Ⅱ卷 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的设计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文件号 4444]
地区补充程序[文件号 7030]
手册 事故/事件报告手册[文件号 9156] 事故预防手册[文件号 9422] 机场服务手册[文件号 9137] 第 1 部分 救援与灭火 第 8 部分 机场运行服务 适航技术手册[文件号 9051] 持续适航手册[文件号 9642] 航空器地面除冰/防冰运行手册[文件号 9640] 全天候运行手册[文件号 9365] 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文件号 9625] 运行监察、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程序手册[文件号 8335] 飞行高度层 290 至飞行高度层 410 之间实施 300 米最小垂直间隔的 手册[文件号 9547] 要求的导航性能手册[文件号 9613] 运行手册的编写[文件号 9376]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f70449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4e.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3.08•【文号】民航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试点经验和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研究制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3月8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以下简称联合审定)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区管理局,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二)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通用航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项目,需按照民航规章要求满足相应的运行资质能力(详见附件1)。
IATA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7-13章
![IATA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7-13章](https://img.taocdn.com/s3/m/7f400ac69ec3d5bbfd0a7443.png)
航空器的运行(第7-13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第6章 飞机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注:有关飞机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要求见第7章。
6.1 总则6.1.1 除为颁发适航证所需要的最低设备外,还必须根据所用飞机和所进行飞行的环境来安装或携带下列各条所规定的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
6.1.2 运营人必须在运行手册中列入由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以便在任何仪表,设备或系统失效时,机长能决定是否开始飞行或从经停站继续飞行。
注:附篇G中包含有最低设备清单的指南。
6.1.3 运营人必须向运行人员和飞行机组提供所运行的每种航空器型别的航空器运行手册,该手册包含有关航空器运行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该手册还必须包括航空器各系统和所用检查单的详细内容。
该手册的设计必须遵守人为因素原理。
注:有关人为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可在通告216[人为因素文摘第1期-人为因素基本概念]及通告238[人为因素文摘第6期-人体工程学]中找到。
6.2 作各种飞行的所有飞机6.2.1 飞机装备的仪表必须能使飞行机组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控制飞机的飞行航径、实施所有必需的程序动作以及遵守飞机的使用限制。
6.2.2 飞机必须装备有:a] 与批准的该飞机载客量相当的足够并易于取用的医药用品。
建议 此种医药用品应包括:1] 一个或多个急救包;2] 对经批准可载运250位以上乘客的飞机,应配备一个医疗箱,供医生或其他合格的人员使用,来处置飞行中的紧急医疗事件。
注:附篇B中为医疗用品的类型、数量、位置和内容提供了指南。
b] 在下列各处必须至少有一个喷射时不致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灭火瓶:1] 驾驶舱;2]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而飞行机组又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
注:按飞机适航证配备的任何手提灭火瓶可计入此数。
c] 1] 由运营人所在国确定的某一年龄以上的每个人,必须有一个座位或床位;2] 每个座位有一椅带,每个床位有一绑带;3] 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座椅有一安全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191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191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bb6fd2758fb770bf78a55fe.png)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基于ATA2300的飞行机组操作手册适用性管理方法研究
![基于ATA2300的飞行机组操作手册适用性管理方法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dd0915df121dd36a22d82d3.png)
基于ATA2300的飞行机组操作手册适用性管理方法研究作者:李文浩贝亮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20年第21期摘要:飞行机组操作手册(Flight Crew Operating Manual,简称FCOM)作为重要的航空器运行文件,其中提供了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关键信息。
FCOM由主制造商编制,并由局方批准或认可。
飞行机组操作手册是航空器运行的重要文件。
本文首先介绍了飞行机组操作手册内容及编制所依据的规章要求,其次,给出了飞行机组操作手册中适用性的介绍和要求;然后,介绍ATA2300中适用性的管理方法并对飞行机组操作手册适用性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飞行机组操作手册 ATA2300 适用性管理研究中图分类号:V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0)07(c)-0017-03Abstract: Flight crew operating manual (FCOM) is an important aircraft operation document, which provides the key information to ensure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FCOM is prepared by the main manufacturer and approved or approved by CAAC. Flight crew operation manual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 for aircraft operation.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tents of the flight crew operation manual and the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on which it is compiled. Secondly, it introduces the applicability and requirements in the flight crew operation manual. Thirdly, it introduces the applicability management methods in ATA2300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applicability management of the flight crew operation manual.Key Words: Flight crew operation manual; ATA2300; Applicability; Management researchFCOM中提供了所有預计在航线飞行过程中安全有效地操纵航空器所必须的使用限制、操作程序、性能和系统介绍的资料,是航空运营人建立标准化操作程序的基础和运行的参考。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https://img.taocdn.com/s3/m/9057c26e7e21af45b307a812.png)
本文件综合了以往多份有关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多年的管理经
验精炼了其内容,使其达到方便航空运营人的参考和执行的目的。
5.定义
5.1 全新民用航空器: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被认为是全新
民用航空器:
(1)航空器所有权被制造厂商或专门的交易商或租机公司所拥
有且使用未超过 100 小时/1 年(先到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121-52 颁发日期:2005 年 3 月 15 日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363、375 条制定,目的是
对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及航空器投入运行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1)对于引进的国产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
当至少使用中文;
(2)对于引进的进口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
当至少使用英文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语言;
(3)对于引进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记
录应当符合 CCAR-145 部的规定;
(4)对于引进非国内的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7)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
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
间和日期;
(8)目前对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修理
和改装的情况;
(2)对于国产的上述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获得民航总
局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批准;对于进口的上述安装的仪表和设
浅析民用飞机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的验证实施
![浅析民用飞机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的验证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dfaa1e5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dd.png)
安全是世界范围内的永恒主题之一,民用航空领域亦不例外。
航空器在投入使用之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适航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商制定和提供正确、合理、详尽、便于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但如果所编写的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未经过充分验证,有可能导致飞机投入使用后,在使用和维护方面出现差错,甚至发生危险事故或出现故障无法维修等问题,给客户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为避免由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的错误带来的不安全事故,局方要求对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内容进行验证。
目前,国际国内都制定了针对民用飞机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规章,中国民航局的咨询通告AC-91-11R1 和AC-91-24,也已明确对文件的验证要求。
然而,国内民机制造商在技术出版物的编制过程中,虽然严格贯彻了适航规章对飞机设计的要求,但还未能充分考虑运行规章和客户的运行和维修操作要求。
同时,国内对运行文件和适航文件的验证流程也多半停留在书面验证,实际操作验证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和切实有效的验证管理体系和方法。
该文结合适航规章要求和国内民机验证经验,提出了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的验证实施方法和过程。
1 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验证要求1.1 AC-91-11R1和AC-91-24要求咨询通告AC -91-11R 1《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和 AC-91-24《航空器的运行文件》中规定。
(1)对于经过审核的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内容,应当以草稿的形式予以内部出版编辑,并提供预期使用人员(如①作者简介:朱杰霞(1984—),女,汉,山西灵召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编制。
陈朋(1985—),男,汉,江苏邳州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机械和液压设计。
DOI:10.16660/ k i.1674-098X.2016.27.015浅析民用飞机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的验证实施①朱杰霞1 陈朋2(1.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出版物部 上海 200241;2.舒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 200070)摘 要:该文介绍了民用飞机运行文件和持续适航文件的验证实施。
AC-91-11R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AC-91-11R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ccf83819763231126edb1142.png)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号:AC-91-11R1颁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11R1 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批准人:标题: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121、135部和CCAR-23、25、27、29部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如何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ICA)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上述航空器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3. 撤销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08年11月10日颁发的AC-91-11《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撤销。
4.说明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CCAR23部§23.1529条、CCAR25部§25.1529、CCAR27部§27.1529条、CCAR29部§29.1529条也都有明确规定。
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批准和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AEG)部门的共同职责。
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型号合格证颁发的条件,一般必需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之前完成;飞行标准部门AEG负责批准和认可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航空器投入运行的条件,一般可以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时没有全部完成,但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必需完成。
本文件主要针对除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文件以外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提供指导。
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文件的编制和管理要求应当参考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关要求。
特别说明的是,航空器上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如按TSOA或者PMA批准)本身维修有关持续适航文件的内容,将结合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的审定另外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efc1947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11.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1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有关要求,现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公告如下: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在使用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UOM)联网报送飞行动态数据,且在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能。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确保其生产的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在飞行活动过程中按规定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能力。
三、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接口标准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MH/T 4053)执行。
四、已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需要将报送接口切换至UOM。
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与民航局信息中心联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飞行动态数据联网报送接口切换工作。
六、对于尚未实现报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及时直接按照上述接口标准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七、UOM平台网址:https://。
联系人:民航局信息中心张晔、田东东,联系电话:************。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11月15日。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https://img.taocdn.com/s3/m/b4a61fceb9f3f90f76c61bc4.p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Attention: Document Sales Unit, 999 University Street, Montréal, Quebec, Canada H3C 5H7 Telephone: +1 (514) 954-8022; Facsimile: +1 (514) 954-6769; Sitatex: YULCAYA; E-mail: sales@icao.int; World Wide Web: http://www.icao.int
Kenya. ICAO Regional Direct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n Office, United Nations Accommodation, P.O. Box 46294, Nairobi Telephone: +254 (20) 7622 395; Facsimile: +254 (20) 7623 028; Sitatex: NBOCAYA; E-mail: icao@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4e1b1374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e2.png)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航局制定和发布的管理民航行业运行和安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
它对民航行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航空器运行、机组人员管理、航空器维护、航空安全等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民航规章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航空器运行规章1. 航班计划和运行航空器运行规章对航班计划和运行进行了详细规定。
航空公司需要提前制定航班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民航局报备。
航班计划包括航线、起降时间、飞行高度等信息。
在航班运行过程中,航空公司需要确保航班按照计划进行,并及时向民航局报告航班动态。
2. 机组人员管理航空器运行规章对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培训要求、工作时间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机组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飞行执照,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工作时间限制规定了机组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以确保他们在飞行任务中保持良好的状态。
3. 航空器维护航空器维护是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航空器运行规章对航空器维护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维护计划、维护记录、维护设施等。
航空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维护体系,确保航空器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并及时记录维护情况。
二、航空安全规章1. 安全管理体系航空安全是民航行业的核心要求。
航空安全规章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政策、安全目标、安全责任等。
航空公司需要制定安全管理手册,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改进,以确保航空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2. 机场安全航空安全规章对机场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机场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飞行区域的安全保障、航空器进出港的安全检查、机场设施的安全维护等。
机场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3. 航空器安全航空器安全是保障飞行安全的关键环节。
航空安全规章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航空器需要经过严格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航空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飞行安全监控体系,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03a9f2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3b.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12.27•【文号】民航规〔2021〕47 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47 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为保障民航系统安全运行,落实运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制定《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2月27日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民航系统安全运行,落实运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含分公司)、运输机场、空管系统(包括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等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的领导开展运行值班持证上岗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是指按本办法满足持证上岗条件,并对本单位当日安全生产、运行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值班领导。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工作的统一管理及专项课程模块的设计和开发。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行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运行监控中心)负责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工作的日常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应当对运行单位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进行抽查考核,确保培训要求落实到位。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https://img.taocdn.com/s3/m/fa1b3f330b4c2e3f5727630c.png)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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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号:AC-91-24
颁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航空器的运行文件
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91-24 咨询通告
颁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
万向东
批准人:
标题:航空器的运行文件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121、135部和CCAR-23、25、27、29部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如何编制和管理航空器运行文件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上述航空器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3.撤销
(备用)
4.说明
航空器的运行文件是保证航空器在经批准的运行范围内得到正确使用的关键信息。
一般各民航当局都在型号合格审定的过程中以批准《飞行手册》的形式来具体表明航空器的运行限制和信息,并在运行审定时要求航空器运营人根据《飞行手册》制定本公司的具体运行文件,以实现标准化飞行操作。
由于《飞行手册》的主要目的是表明航空器经适航审定批准的能力和限制,除设计简单的航空器外,《飞行手册》一般都难以在运行中直接使用,也不便航空运营人直接参照制定其运行文件。
因此,航空器制造厂家一般都会进一步编制提供基础的标准化飞行操作程序的运行文
件,以供航空运营人直接参考。
另外,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遇到偏差放行、客舱安全和装载安全等实际问题,也需要航空器制造厂家作为研制者提供基本的使用程序和信息,并作为航空运营人制定其他方面标准化操作程序的依据和参考。
本文件主要针对除《飞行手册》以外的运行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提供指导。
《飞行手册》的编制和管理要求应当参考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关要求。
5.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的基本要求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运行文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认可。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时,应当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提供运行文件。
运行文件必须是专用的,同一型号航空器的不同构型可以使用通用的文件,但必须在文件中具体注明和体现其构型差异。
6.运行文件的范围和分类
航空器运行文件的范围包括与航空器飞行和载运旅客或货物所用设备有关的使用和操作说明,但不包括与航空作业(如摄影、探矿等)和所涉及特殊任务设备有关的使用和操作说明。
按照实际的用途,除《飞行手册》外,航空器的运行文件一般包括如下文件:
(1)飞行机组操作手册:为飞行机组提供在所有预计航线飞行过程中安全有效地操纵航空器所必需的使用限制、程序、性能和系统资料,为航空运营人提供建立标准化操作程序的基础,同时也可作为航空器飞行训练的全面参考。
对于型号审定确定最小机组为二人制机组或运行中
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一般都应当为其编制飞行机组操作手册。
注:对于仅单驾驶的航空器,可直接使用《飞行手册》代替飞行机组操作手册,但须确认涵盖了飞行机组操作手册的全部内容,并对缺少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如系统资料,因不在适航审定批准的范围,可能不包含在《飞行手册》中)。
(2)快速参考手册:为飞行机组提供在正常情况下驾驶航空器和处理非正常、紧急情况所需的快速参考资料,以简缩的形式给出安全有效地操纵航空器的最低程序和动作。
除飞行高度过低的单驾驶航空器外,其他航空器都应编制有快速参考手册。
注:对于有些设计了与飞行管理系统关联的电子化操作提示(如多功能显示器或电子飞行包)的航空器,如已获得了代替纸制文件的批准,可部分或全部偏离编制快速参考手册的要求。
(3)载重平衡手册:为航空器安全运行提供载重平衡方面的信息,通过有效的装载程序安全地分配最大业载。
运输类航空器应当编制载重平衡手册。
注:对于非运输类飞机的载重平衡数据可参考《飞行手册》或飞行机组操作手册中的有关内容。
(4)偏差放行指南:为航空器设备、功能和外形在偏离设计状态的情况下放行提供指导和具体的操作、维修程序。
对于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或外形缺损清单(CDL)中所引用的操作程序在运行文件中没有对应内容的或不能直接引用的情况,则应当制定偏差放行指南。
注:主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参见AC-121/135-49。
外形缺损清单(CDL)将作为飞行手册的一部分,并由适航审定部门批准。
(5)客舱机组操作手册:为客舱机组实现标准化操作提供程序和信息,同时也可作为客舱机组训练的全面参考。
对于配备客舱机组的航
空器应当编制客舱机组操作手册。
7.运行文件的格式和语言
运行文件的每本手册都应当有便于使用者查阅、修订控制(包括临时修订)和了解其修订历史的手册控制部分。
运行文件包括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编写,但应当明确呈交局方评估的每本手册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手册可以使用不同语言)。
经批准或认可手册的其他语言版本准确性审核责任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承担。
8.运行文件的内容规范
8.1 飞行机组操作手册
除手册控制部分外,飞行机组操作手册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手册使用说明:包括适用的航空器说明或列表、使用注意事项、名词和术语(包括缩略语和图例)使用规范、机组告警系统信息说明等。
(2)航空器系统说明:包括从飞行机组使用需要的角度介绍航空器的总体情况和各系统的基本构成、工作原理或逻辑、操作和显示、以及其他相关提示信息,并配以必要的示意图辅助说明。
(3)操作程序:包括使用限制、正常程序、非正常程序、应急程序和补充程序等飞行机组在各种情况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所必需的标准程序和相关信息,并明确机组分工。
(4)性能数据:包括方便飞行机组直接参考的签派放行和飞行中的性能数据。
8.2 快速参考手册
除手册控制部分外,快速参考手册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