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kV~550kV瓷柱式罐式交流断路器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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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kV~550kV瓷柱式/罐式交流断路器

招标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高压交流断路器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表7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①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②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

③需要修正污秽、温度、海拔等条件。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5、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 标准技术参数”、“2 项目需求部分”和“3 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填写“2 项目需求部分”时,应严格按“项目单位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时,如有偏差除填写“表8 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或制造商必须具备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整体组装厂房,并进行全部出厂试验,或在国家认可的权威试验机构进行出厂试验。

2、投标人或制造商对外购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具备进行进厂验收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3、国产、合资工厂生产的投标产品应按现行电力行业标准(DL)、国家标准(GB)和IEC标准在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型式试验,进口产品应在国际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4、进口的关键元件应取得供应商的供货承诺函。

5、投标人或制造商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检测、加工、组装、试验等)和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 对合资工厂生产投标产品的规定:

(1)合资工厂生产的投标产品中以下组部件:a、操动机构;b、合闸电阻;c、并联电容器;d、绝缘拉杆为进口且与母公司型式试验报告中相应的组部件保持一致时,可采用母公司型式试验报告和业绩。

(2) 若合资工厂生产的投标产品以上4种组部件中采用了国内原材料加工的组部件时,必须在有资质的试验室重新进行相应的型式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

目录

1 总则 (1)

1.1一般规定 (1)

1.2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1)

1.3适用范围 (1)

1.4对设计图纸、说明书和试验报告的要求 (2)

1.5标准和规范 (5)

1.6投标人必须提交的技术参数和信息 (5)

1.7备品备件 (5)

1.8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 (5)

1.9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 (6)

2 结构要求 (6)

2.1断路器技术参数 (6)

2.2通用要求 (6)

2.3对SF6断路器的要求 (8)

2.4操动机构 (8)

2.5外壳(罐式断路器) (9)

2.6控制要求及控制柜 (10)

2.7油漆和防锈 (12)

2.8铭牌 (12)

3 试验 (12)

3.1型式试验 (13)

3.2出厂试验 (13)

3.3现场交接试验 (14)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14)

4.1技术服务 (14)

4.2设计联络会 (15)

4.3在卖方工厂的检验和监造 (15)

5 一次、二次及土建接口要求 (16)

5.1550K V断路器 (16)

5.1.1电气一次接口 (16)

5.1.2电气二次接口 (17)

5.1.3土建接口 (1)

5.2363K V断路器 (4)

5.2.1电气一次接口 (4)

5.2.2电气二次接口 (4)

5.2.3土建接口 (10)

5.3252K V断路器 (13)

5.3.1电气一次接口 (13)

5.3.2电气二次接口 (13)

5.3.3土建接口 (20)

5.4126K V断路器 (24)

5.4.1电气一次接口 (24)

5.4.2电气二次接口 (24)

5.4.3土建接口 (27)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

2.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断路器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1.1.3.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提出了对断路器的技术参数、性能、结构、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4.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1.1.6.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7.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8.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格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1.2.1.投标人或制造商投标产品的销售记录(按技术规范专用部分附录A的格式提供)及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

1.2.2.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1.2.3.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主要设备等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

1.2.4.投标人应提供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1.2.5.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投标产品全部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1.2.6.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一份详细的投标产品中重要外购或配套部件供应商清单及检验报告。

1.2.7.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投标产品中进口关键元件供应商的供货承诺函。

1.2.8.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投标产品中组部件的供应商及原产地(按技术规范专用部分附录A的格式提供)。

1.3 适用范围

1.3.1.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工程的投标产品。内容包括设计、结构、性能、安装、试验、调试及现场服务和技术服务。

1.3.

2.中标人应不晚于签约后4周内,向买方提出一个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表(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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