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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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争高工程”,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五个”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纳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目标考核的38家招商引资责任单位、48家信息报送单位及相关服务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新签约项目
新签约项目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在全市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中不得评为优胜单位。对全面完成任务的单位,年底给予2万元奖励;超额完成的,每新增一个,再奖励4万元。
(二)新落地项目
1.镇(办事处)未完成年度落地目标任务的,每差一个项目扣综合目标考核1分;对超额完成的,每新增一个,年底综合目标考核加0.5分。
2.市直责任单位每新增一个落地项目,年底综合目标考核加0.02分。
3.对全面完成新落地任务的责任单位,年底给予2万元奖励;超额完成的,每新增一个,再奖励4万元。
(三)竣工投产项目
1.镇(办事处)竣工投产项目考核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体系中固定资产投资子项考核计分。
2.市直单位作为项目责任单位,每建成投产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项目)、过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或提供税收过50万元的项目,年底综合目标考核加0.02分。
3.对于工业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责
任单位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2—5亿元的奖励责任单位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2亿元的奖励责任单位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0.5—1亿元的奖励责任单位2万元。对于文化旅游等其他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责任单位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5—10亿元的奖励责任单位10万元。
(四)招商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单位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每差一条扣综合目标考核0.02分。
(五)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综合类
1.招商引资优胜单位。综合考评(考评细则详见附件1)居
前三位的评为优胜单位,并按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3万元给予奖励。
2.项目服务优胜单位。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纳入市委、市政府大督查范围。根据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及日常督查情况,每年评3个项目建设服务优胜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同时,对因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进展的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并纳入治庸问责范畴,严肃追责。
3.项目编制优胜单位。所编制推介项目当年实现签约的,每个项目奖励编制单位1万元。
以上所有奖励均不占镇(办事处)财税分成指标。
三、考核程序
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全面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体系(考核指标认定说明见附件2)。
(一)项目申报。项目引进单位在项目引进初始填写《项目登记表》,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信息报送单位在信息报送初期即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每年12月下旬,项目引进单位填写《项目认定申报表》,并附项目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新签约项目: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
2.新落地项目: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人身份证、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施工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新竣工投产项目: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审批资料、营业执照、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购买设备发票、建筑施工合同、缴税票据、生产现场照片等资料复印件。
(二)考核验收。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对责任单位申报考核的项目采取看现场、查资料、核税收等方式进行;未申报的,不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原《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