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组织的税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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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会组织免缴企业所得税收入 •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 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 务取得的收入; •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 4、社会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期限 • 社会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社会组织应在期 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 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 2、日本
• 凡符合日本民法典和有关特别法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 记为公益法人和特定公益法人的非营利组织(或称公益组织),均可 享受日本税法规定的免税优惠待遇。 • 日本税法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的免税优惠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 部分。 • (1)国家税收免税优惠包括: • ①法人税的免税。 • ②继承税(遗产税)的免税。 • ③赠予税的免税。 • ④存款利息、股票所得、捐款、应付款、补贴或资助等收入免税。 • ⑤消费税的非课税经营免税。 • ⑥登记许可税的免税。 • ⑦地价税的免税。 • (2)地方税收免税优惠包括: • ①法人事业税的免税。 • ②固定资产税的免税。 • ③城市规划税的免税。 • ④事业所得税的免税。 • ⑤不动产购置税的免税。 • ⑥特别土地所有税的免税。 • ⑦地方消费税的非课税经营免税。
• (二)规范社会组织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失效)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 (5)对(2)进行了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3号
第五章 社会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税收基本理论 • (一)税收概念 •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 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 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 (二)税收特征 •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 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 的实现。 •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 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或代价。 •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 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纳行为规则,征纳双方都必须遵 守,不能随意改变。
二、社会组织与税收的关系
• (一)社会组织纳税的法律依据 • 1、企业所得税法 •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 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 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其他取得收入来源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委会等,所以,社会组织属于企业所得税缴 纳主体。 • 2、营业税暂行条例 • 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 例缴纳营业税。社会组织属于单位,符合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是 营业税纳税主体。 • 3、其他税收法律依据 • 社会组织纳税还有可能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这些税收均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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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 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营利性收入 (二)适用税率:25%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社会组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 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 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 (二)对社会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 • 给予向社会组织实施捐赠的捐赠者以税收优惠也是当前世界 各中的通常做法。 • 1、美国 • 美国税法规定,慈善机构、教会、非营利私立学校、医院及 学术机构等公益慈善团体,接受纳税人的捐赠,个人捐赠依 法享有经调整后的毛所得5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公司法 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 • 2、荷兰 • 依荷兰税法规定,个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如果超过其总 收入的1%,并且捐赠额超过120荷兰盾以上的捐赠款,可在 税前列支,但捐赠额超过其总收入的10%以上的部分不得列 支。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 赠,捐赠额不超过利润总额的6%,且必须在500荷兰盾以上, 可在税前扣除。
三、外国社会组织税收优惠
• (一)对社会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 • 1、美国 • 社会组织在美国经济和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提供 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美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其中包括税收优 惠。美国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对社会组织本身与宗旨相关的活动予以免税; • 二是对向特定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减税。 • 联邦税法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社会组织一旦获得免税资格, 其与组织宗旨相关的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政府拨款、服务 收费等)均免收联邦所得税,但若组织从事与宗旨无关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则这部分收入仍然需要缴税。
• 3、比利时 • 比利Baidu Nhomakorabea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捐赠,可以作为个人净所得的费用予以扣除,捐款的扣除额不 能超过净所得的10%,且不能高于1099.8万比利时法郎。此外, 部分捐款也可在配偶的所得中扣除。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 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可以作为非应税项目扣除, 捐赠的扣除额既不能超过2000万比利时法郎,也不能超过应税 所得的5% • 4、韩国 • 韩国税法规定:拥有商业、房地产或木材收入的个人捐赠者, 向政府机构、国防建设和救灾的捐赠,可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 对向《税收减免法》中规定的非营利私立学校等非营利机构的 捐赠,也可作为费用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年度将转账 损失扣除之后的总收入的数额;个人为工薪收入者,依《所得 税法》,其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作为纳税年度的 捐赠扣除,其扣除额应在纳税人工薪所得的5%以内,若捐赠给 非营利私立学校,该扣除限额可提高到工薪所得的10%。
• 二、我国社会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
• 实例1: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是中国成 立较早、声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公募基金会。它成立于 1989年,发起实施了具有广泛声誉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 —“希望工程”。但在2008年底它却收到了税务机关开出的 5500万元的天价税单。这笔税来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青 基会接受的4亿元捐款,其中2亿元被拨付灾区,结余款仍有 2亿元,按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 率计征,青基会就要掏出5500万元缴付国库。 • 实例2:南都公益基金会(Narada Foundation,以下简称 “南都基金会”) 是一家在民政部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成 立于2007年5月11日,原始基金为1亿元人民币,来源于上 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南都基金会2007年当年总支出资金 6,859,534.29元,其中资助资金6,166,950.70元,占总支出 的89.90 % 。主要用于改善农民工子女成长环境的新公民计 划。与此同时,南都基金会投资收益16,340,449.29元,按照 当年税法的规定,大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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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组织免税制度 1、社会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 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 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 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2、社会组织享有免税资格必须符合的条件 •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23号)规定,符合条 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 支出;
•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 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 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 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 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 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从理论 上讲,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所得基本上全部用于 公益事业,以弥补政府在某些公共领域作用的不足,如果对 社会组织征税将不利于充分发挥公益作用。 •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社会组织从事一定的营利性活动, 并取得一定的营利性收入,对这类社会组织取得的营利收入 有必要征税,但不同于企业,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纳税实行税 收优惠政策,以保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和发展。
• 3、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联邦税的免税税种 有:所得税、资本增值税、小额优惠税、批发销售 税、各种执照税; • 州税的免税税种有:土地税、工资收入税、印花税 和属于市政当局征收的财产税及服务费等。 • 4、荷兰 • 荷兰税法规定,对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给予免除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赠与税等税的优惠。 但若从事营利活动则要交纳公司所得税。 • 5、韩国 • 韩国《法人税法》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用于公益目 的的非营利活动收入免税。对其被动的投资收入 (如利息、租金和包括版权费在内的特许权使用费) 中的利息收入予以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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